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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的边界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 2015/7/30日    【字体:
作者: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
 

2015年“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宗教活动的边界”在北京举行

2015年7月25日,由北京大学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宗教活动的边界”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院所、政府管理部门、政法系统及宗教组织的代表、“2015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学员等100余人出席了会议。
 
本次“宗教活动的边界学术研讨会”是法治理念在宗教领域迈开实践步伐的一次巨大跨越。在开幕式上,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刘澎所长指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使宗教信仰者和宗教团体,能够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维护自己的信仰权力,让国家、政府,能够依据法律来处理有关宗教的问题”。
 
研讨会以“宗教活动”为主线,分四个议题展开讨论:宗教自由与宗教活动的关系; 宗教活动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宗教活动的主体与宗教自治;宗教活动与宗教活动场所。
 

与会代表合影

第一组发言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梁治平主持。本组发言的各位专家学者一致认同宗教活动自由是宗教自由的本质属性。中国佛教协会政策研究室原主任徐玉成以“对宗教活动宽容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为题,指出“应该抛弃意识形态对宗教的偏见,依法治国,用法律治国。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德良俗,就是合法的,不要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金陵协和神学院王艾明副院长以“论教会传统中的法治国家与宗教自由”为题,指出“宗教自由的边界,需要得到国家的尊重,这个边界就是公民的自治权”。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马丁·莫洛克教授以“德国法律中宗教自由的边界”为题,指出“对宗教自由,只有在它与其他的自由在同样的水平下发生冲突时,才能够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它们都属基本权利。”河南省委党校教授杨合理以“宗教自由的边界” 为题,指出“我们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宗教自由的边界,它的核心就是既要尊重信仰者的权利,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河北保定教区杨建伟神父发言

第二组发言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所原所长赵曙青主持。第二组发言人从宗教活动的实际出发,论证了宗教活动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当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被某些官员的行政意志弄得模糊不清。兰州大学伊斯兰文化研究所研究员马效智以“合法宗教活动探析—以穆斯林宗教活动为例”为题,指出“不同的人对宗教活动的理解很不一样,宗教信徒对宗教自由的理解往往是广义的,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活动的界定则往往是狭义的,这就导致了矛盾。”台湾中华基督教两岸交流协会副理事长欧阳家立以“宗教活动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以召会为例”为题,指出“地方召会,在法律意义上不是邪教,其宗教活动也并没有社会危害性”。河北保定教区杨建伟神父,援引实例说明“确定宗教活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河南中医药大学法学教授乔飞结合法治的实质,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对个人来说,是精神层面所需要的基本权利,法治如果连最基本的权利都不能保护的话,就只能是形式法治。”
 
第三组发言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仲崇玉以“宗教组织财产权利的边界”为题,指出“宗教财产是宗教组织所有的财产权利的总和。主体是宗教组织,内容是宗教权利。”南昌大学副教授张明锋以“宗教团体自治”为题,指出“宗教团体实现对其内部事务的自我管理,可以减轻政府公共管理的负担;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上海市宗教局政策法规处原处长潘明权以“《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的界定”为题,指出“绝大部分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人和单位,都不是宗教信徒、宗教团体;而那些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信众所犯的法,都不是《宗教事务条例》的法,是其他法。敛财、腐化、卖高价香的、假庙假和尚,都不是《宗教法》要管的,也不是《宗教事务条例》要管的,都是其他法律应管的,《宗教事务条例》实际上很难发挥任何作用。”
 
第四组发言由北京天主教与文化研究所所长赵建敏主持。美国杨百翰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美国比较宪法研究协会会长小科尔·达勒姆以“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问题”为题,指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特征,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对宗教活动需要有广义的理解。”湖北大学政法与公管学院讲师刘祎以“‘三改一拆’的宗教与法治争议”为题,指出“浙江三改一拆事件严重违反行政强制程序的做法,没有采取柔性的办法,法治的办法,扩大了政教分歧。十字架作为教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教会的财产,政府如果要强拆或者移位十字架,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广东协和神学院教师陈曼青以“依法保障信教者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为题,指出“如何正确处理政教关系,关系宗教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国家的稳定团结。依法落实和保障宗教自由,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解决政教矛盾的思路”。
 

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刘澎所长做总结

最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刘澎所长对会议做了总结:“宗教自由离不开宗教活动,宗教活动离不开宗教团体,宗教团体离不开宗教场所、离不开宗教团体自身的合法性、离不开宗教场所的合法性。而所有这一切都取决于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因此,宗教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我们必须完成的工程,不管它有多难,我们都应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加快宗教法治的建设。”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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