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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西北伊斯兰教“门宦”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 2015/8/7日    【字体:
作者:郭清祥、秦禾、谢金城
关键词:  中国伊斯兰教 门宦制度 苏菲神秘主义  
 
 
 
      “门宦”是指受国外苏菲主义学说影响而在中国形成的具有神秘主义思想的苏菲教团,是中国伊斯兰教特有的一种教派现象,是中国回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独有的教派组织形式,形成于明清时期,发源于甘肃的河湟一带,分布于西北各省,影响达全国穆斯林地区。“门宦”问题一直是影响西北地区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西北地区伊斯兰教工作的重点之一。
 
 
    一、西北伊斯兰教“门宦”问题的由来
 
 
  所谓“门宦”,是指以起源于西亚、中亚的伊斯兰教苏菲神秘主义思想为基础,明末清初在中国西北地区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以教主权威制、教权世袭制和教权层级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化的伊斯兰教组织制度。苏菲主义传统学说传入中国后,在中国回族等穆斯林中形成“门宦”,因而它的思想源头和理论武装是苏菲主义。各“门宦”既继承了苏菲主义的传统学说,又对其进行丰富、完善、创新和发展。各“门宦”的创始人起初大都在亲戚、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自己的主张,待形成气候后在社会上传播。在传播新思想的过程中,往往引发教争,有的引起群众混乱,引发社会不安;有的直接导致武力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可以说,每一个新“门宦”的产生都曾引发过教争,每一个“门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教争史,这种教争,既有“门宦”内部的纠纷,也有与其他教派的争斗。因此,新“门宦”的产生往往是引发教争、影响伊斯兰教内部团结稳定的重要因素。
 
 
 
  1.“门宦”问题的宗教原因。“门宦”问题的宗教原因既有来自中国伊斯兰教自身内部的因素,同时也有外部的因素,具体表现为:一是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一千多年,由于因循守旧,缺乏活力,需要改革。明王朝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数百年中,甘肃穆斯林与伊斯兰世界长期隔绝,在封闭状态下传播发展,宗教观念守旧,经典缺乏,各种礼仪习俗与伊斯兰世界形成差异,加之在思想观念、礼仪习俗方面受汉文化的影响,形成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某些宗教特征。而从国外求学回来的人提出的宗教主张无疑具有正统性,对信教群众充满诱惑,因而其革新主张得到很多人的拥护。二是中亚、新疆一带苏菲派得到极大发展。从14世纪末开始,苏菲派在中亚得到不断发展,到1718世纪时达到极盛,以至于人们把中亚称为“苏菲的故乡”。苏菲学说传到新疆大约在12世纪以后,16世纪苏菲派大神学家买克杜木·艾扎木进入新疆传教,其后子孙繁衍,相继在新疆传播苏菲学说,使苏菲派在新疆得到大的发展,这为甘肃“门宦”的创立提供了极大便利。官方文书记载:内地回民以新疆等处经典多,而流传为较真,所以有人认为“门宦”的产生是新疆苏菲主义东渐的结果,是有一定道理的。
 
 
 
  2.“门宦”问题的社会历史原因。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一千年后,因为传教的原因和社会的原因,穆斯林社会地位下降,民族和宗教歧视日益严重,为“门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清初到乾隆年间,清廷对儒释道三教并重,对伊斯兰教允许存在,但鄙视排斥,上谕甚至说穆斯林在中土“率皆鄙薄之徒”,“此种回教,原一无所取”。乾隆以后,清廷对伊斯兰教采取高压政策,甘肃穆斯林地区经济萧条、民不聊生,穆斯林社会迫切需要能够凝聚内部力量、反抗清廷压迫与歧视的组织,显然,当时盛行的单一教坊制承担不了这个历史责任,苏菲教团应运而生。
 
 
 
  3.“门宦”问题的其他原因。丝绸之路的畅通和海禁的开放也是产生“门宦”问题的原因之一。清初曾实行过短暂海禁,但在乾隆二十三年后开禁。清初之后,西北至中亚、新疆一带的陆上交通洞开,虽有过局部战争,但交通总体而言是畅通的。便利的交通不仅为甘肃的穆斯林通过海陆两路赴中亚、新疆、阿拉伯求学、朝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国外传教士来华传教提供了便利。 
 
 
 
 
 二、西北伊斯兰教“门宦”问题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门宦”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在新形势下,“门宦”中原有问题和新的问题相互交织,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改革取得的成绩
 
 
 
  1.“门宦”制度逐步削弱。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但在伊斯兰教中,宗教封建的束缚同各族穆斯林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以宗教制度形式保留下来的生产关系上的封建残余同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明显突出,都成为民族发展的障碍,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势在必行。1958年,经中央同意,实行伊斯兰教宗教制度民主改革。通过这次改革,一是肃清了潜藏在宗教界的反革命分子和从内地逃匿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巩固了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政权,安定了社会秩序。二是摧毁了宗教的封建经济基础。清真寺、道堂、拱北所拥有的土地、森林、大牲畜等生产资料,全归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所有,结束了封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三是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1)废除了宗教中的一切封建特权,包括寺院设法庭、监狱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伊玛目”、“热依斯”、阿訇和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2)废除了清真寺、拱北和道堂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缔了非法商业。(3)禁止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宗教不得破坏生产以及国家法令政策。(4)寺院不得强迫群众封斋、入寺,不得强迫儿童学经文、当满拉。(5)废除寺院的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封建隶属关系等。(6)宗教人员享有公民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公民的义务,凡能劳动的人,要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教主、阿訇的权力大大削弱了。此外,对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限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陋习进行了改革。这些宗教封建特权,有的是各教派共有的,有的是“门宦”独有的。通过这次民主改革,“门宦”制度大大削弱,“门宦”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在改革开放后,曾出现了反弹,有关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又不同程度地有所恢复。
 
 
 
  2.实现了对“门宦”的依法管理。“门宦”作为伊斯兰教教派的一种存在形式,得到了党的宗教政策许可,受到了国家法律保护。首先国家法律保护“门宦”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其正当的宗教信仰、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进行干涉和侵犯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要依法处理。同时通过依法管理,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实现了“门宦”宗教活动的正常化。
 
 
 
  3.“门宦”上层人士发生变化。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给广大信教群众提供了宽松的活动空间。同时,为使信教群众的信仰得到保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党和政府适时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革除了保留在宗教内部的封建残余。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进一步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界发生了很大变化,“门宦”上层人士的思想和行为也随之改变。主要表现为:一是政治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过几十年长期不懈地思想政治工作,绝大多数“门宦”上层人士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其他重大政治问题上,能够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能够做到爱国和爱教相结合,重大事件中基本能够靠得住。二是阶级属性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后,“门宦”上层人士不仅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而且是传播宗教文化、教授宗教知识的特殊劳动者,成为一支通过智力活动或脑力劳动获得财富的劳动者队伍。三是年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门宦”上层人士中的大部分是出生于新中国成立前后、成长于改革开放时期的中青年,其政治立场、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受到时代的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四是他们所拥有的封建特权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的“门宦”上层人士拥有很多封建特权,在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后,特别是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其封建特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得到很大削弱。
 
 
 
  ()“门宦”的现状
 
 
 
  1.“门宦”不分大小,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伊斯兰教派问题上,按照“各信其教、各行其是、互相尊重”的原则,坚持了各教派一律平等,从法律、政策上依法保护“门宦”和“门宦”群众的合法利益,“门宦”摆脱了旧社会被统治阶级利用的地位,基本结束了大规模教争的历史。“门宦”负责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新生的人民政权,积极参加民主建政等一系列活动,“门宦”信徒当家作主,“门宦”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获得了新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平反了冤假错案,恢复开放了“门宦”清真寺、拱北、道堂,安排了“门宦”负责人,承认了“门宦”作为教派活动的合法地位,“门宦”的正常地位正在建立,“门宦”的发展顺应了时代潮流,逐步走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2.互相尊重、和谐共存已成为“门宦”关系的主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门宦”也不例外。特别是城市化进程和人口流动的加快,不同“门宦”的信教群众互相参加“尔曼里”的情况日渐增多,许多群众就近选择清真寺。同时,由于穆斯林群众文化水平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门宦”意识。“门宦”之间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和谐共存已成为各“门宦”关系的主流,有力地促进了“门宦”之间和谐关系,也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3.“门宦”之间既团结合作又互相竞争。“门宦”之间的关系,既有团结合作的一面,又有互相竞争的一面。伴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加深,穆斯林群众“交往止于四邻、活动不出村落”的局面逐渐被打破,不同“门宦”的教民之间、阿訇之间、清真寺之间的交往增多,“门宦”之间的交融、互渗现象较为普遍。但同时,受市场经济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利益的驱动,“门宦”之间又往往为争夺信教群众、清真寺等发生矛盾,甚至械斗,“门宦”的分布格局既有动态变化,又保持着相对稳定。
 
 
 
  ()“门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社会转型期的“门宦”问题。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各种矛盾容易激化,有的社会矛盾就以“门宦”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不同“门宦”组织因其信教人数的多寡和清真寺数量的多少不一,在现实中社会的影响力存在差异,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门宦”拥有更多宗教信徒和社会资源,并相互结合,影响了“门宦”之间的动态平衡,也加速了“门宦”的不合理分化,不利于“门宦”关系的正常发展。此外,“门宦”内部分化引起“门宦”矛盾,影响着伊斯兰教内部稳定。同一“门宦”内部由于历史遗留的清真寺、拱北的归属问题,彼此之间的分歧和隔阂心理尚未真正消除,遗留矛盾和问题可能会在一定的条件下激化。有的“门宦”内部因争夺教权、信众、拱北、道堂、清真寺的管理权而产生纠纷。有的“门宦”跨省区传播,引起信教群众改宗改派,一定程度上引起“门宦”之间关系的紧张,这一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
 
 
 
  2.“门宦”的内部分化问题。在回族等伊斯兰教中,“门宦”内部分化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过。新中国成立后,“门宦”虽然进入了相对平稳的发展阶段,但“门宦”内部一分为二、一分为三的现象经常发生。“门宦”分化的诱因主要是道统继承和教权交接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留有很大的权力争夺空间,同一“门宦”的不同利益群体和个人借机自立门户,标榜正统,争夺群众。这种矛盾,表面上看是争夺教权,但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动因,取得“门宦”负责人的地位,就意味着一夜成名,权力、荣誉、地位、金钱将接踵而至。随着“门宦”上一辈负责人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围绕教权继承问题引发的矛盾将会越来越多,“门宦”有可能继续分化。
 
 
 
  3.“门宦”的对外扩张问题。“门宦”上层为“门宦”的社会影响力,做了大量工作。一是个别“门宦”不断对外扩张势力,开展非法传教活动,与别的教派争夺信教群众,扩大自己的地盘,壮大自己的队伍。二是组织大规模跨地区宗教活动。三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热心于济贫扶困、修桥铺路、捐资助学、植树造林等活动,提升本“门宦”的社会影响力,甚至有的“门宦”上层不惜对本“门宦”群众强摊硬派,加重群众的经济负担,以换取政治荣誉。四是热衷于政治安排,想方设法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伊斯兰教协会的职务,以“门宦”上层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为本“门宦”谋取利益,提高社会影响。
 
 
 
  4.“门宦”的跨地区宗教活动问题。组织大规模跨地区宗教活动是“门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个影响比较大的问题。近年来,随着西北穆斯林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门宦”的跨地区宗教活动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参与人数越来越多。这种活动多是出于宗教的目的,但不排除借众取宠、借机闹事、以势压人、炫耀势力的一面。同时在组织宗教活动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过程中,也引发了社会问题,甚至发生冲突,致使政府花费很大的成本,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门宦”的这种宗教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产生“门宦”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其中重要的原因与政策不明确、工作不到位有一定关系。
 
 
 
  在政策方面:中央曾明确指出“坚决废除教主继承、放阿訇、放口唤制度”,但从我们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首先“教主”仍然存在,而且其道统传承和权力交接依然按照传统习惯在进行。宗教继承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有其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历史传统。要认真研究伊斯兰教“门宦”继承人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其次鉴于“教主”在信众中的影响力,作为重要统战对象,大多在各级人大、政协作了政治安排。这些代表人士在群众中影响大,绝大多数在关键时候能发挥较好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门宦”“教主”的积极性,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工作。三是由于“教主”继承过程往往伴随激烈的争斗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在“教主”的继承人问题上,政府会主动介入,共同协商接班人问题,这种做法给人以文件上虽然废除了,但事实上还是承认“教主”继承的错觉。
 
 
 
  在工作方面:对“门宦”问题,目前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对个别出现问题“门宦”的治理上,并未从全局、长远就处理“门宦”问题进行过全面研究,而且党政部门对整个“门宦”问题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对“门宦”问题的探讨,学术界表现得更加热心。 
 
 
 
 三、西北伊斯兰教“门宦”发展的趋势
 
 
 
  当前,“门宦”组织的封建性特权已不存在,但其教权体制结构及相关制度一直延续至今,“门宦”依然对其所属清真寺和教众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门宦”组织中的从属关系和制约关系依旧存在,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门宦”有关封建特权又有恢复迹象,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新趋势。
 
 
 
  1.“门宦”信众分门转派现象增多。分门转派是指信教群众从这个教派、“门宦”转到另一个教派、“门宦”。从政策上来讲,信教群众有选择不同教派、“门宦”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干涉。随着社会发展,不同教派、“门宦”的群众交流交往增多,信奉不同教派、“门宦”的信教群众相互转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伊斯兰教的一个发展趋势,必然对“门宦”相对稳定的格局带来一定冲击。对这种现象,我们要综合考虑,掌握好政策,既不能因为符合政策法律就赞成或提倡,也不能不防止个别“门宦”在分门转派方面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而贬低其他教派,过高宣扬本派主张,拉拢群众,鼓动分门转派。
 
 
 
  2.“门宦”内部的矛盾日趋增加。一是由于“门宦”权力交接和道统传承机制不完善,围绕争夺教权引发的内部矛盾呈上升趋势。在教权传承之际,某些有影响的家族为了把持宗教教权和财物常常争夺权势、拉帮结派引发内部矛盾,最终导致“门宦”分裂,另立新的门户。二是信教群众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较为淡薄,不能很好地坚持“各行其事,互不干涉”的原则,在日常宗教生活中时常有“抬高自己,贬低他人”的现象,容易加剧“门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三是“门宦”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常常导致基层宗教管理部门不愿管、不敢管,甚至不会管,往往错过了调处矛盾的最佳时机,使得矛盾愈演愈烈,最终出现难以收场的局面。四是选聘清真寺开学阿訇时,因“门宦”归属、放阿訇和选聘阿訇等问题引发矛盾等等。在处理“门宦”内部矛盾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按政策法律,公正处理,不厚此薄彼,更不能抬高一方,打击一方。对触犯法律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3.“门宦”的社会影响力有所提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几乎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门宦”也未能“幸免”,并通过其上层人士的不断努力,加之经济利益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门宦”的社会影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门宦”上层人士与企业家联手,通过拉赞助支持“门宦”修寺出书、出光盘等,加之社会上一些人的推波助澜,扩大了“门宦”的社会影响。二是“门宦”上层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一方面树立了“门宦”的良好社会形象,另一方面借助公众媒体宣传抬高了“门宦”的社会地位。三是跨地区宗教活动的日趋增多。数万信教群众同时聚集在拱北内,感受到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穆斯林皆兄弟的平等精神。“尔曼里”期间,来自各地的穆斯林在一起交流,打破了空间的局限和社会等级的隔阂。“门宦”为教民缔结了宽广的社会网络,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四是精英加入是“门宦”社会影响力提升的重要因素。民国年间西北伊斯兰教界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官员有密切联系,在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宗教精英大力支持下,“门宦”曾兴盛一时,培养出一大批民族、宗教人才。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对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后,各大宗教包括伊斯兰教界与政治、知识、经济界的精英联系日渐式微。改革开放后,“门宦”上层与教内外的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的联系逐步增多,他们相互支持,拓宽了“门宦”的发展空间。
 
 
 
  4.“门宦”有关制度有恢复迹象。中央曾明确指出:“坚决废除教主继承、放阿訇、放口唤制度”,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也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政策规定,“门宦”有关制度有逐渐恢复迹象,主要表现在:一是“教主”明废实存。除了自行废除的“教主”,各“门宦”“教主”依然存在,有些表面上不承认自己为“门宦”“教主”,但在具体事务管理中以“教主”自居,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群众,对他们也以“教主”相称,个别材料和媒体也给他们冠以“教主”头衔,其他一些宗教界人士也尊称他们为“教主”。二是“教主”继承依旧进行。伊斯兰教“门宦”中的教权传承制度基本可分为三种类型:父子世袭制、家族世袭制和师徒相继制。其中父子世袭制是最基本的,其他两种只是其补充形式而已。凡是上一辈“教主”年老体衰或已去世的“门宦”,都要选定继承者。在这个过程中,有些“门宦”平稳过渡,实现了教权的顺利交接;有些“门宦”经过了激烈的内部斗争,权力交接和道统继承的过程演变成大规模冲突,导致“门宦”内部分化;有的“门宦”自行实现了新老交替;有的“门宦”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实现了平稳过渡。三是“门宦”“教主”的特权仍然存在。“教主”全面负责“门宦”的教务、事务和财务,有的“门宦”“老人家”还亲自担任大清真寺的教长。“门宦”下辖的清真寺,规模较大的清真寺或“门宦”的中心寺,由“门宦”“老人家”亲自委派、任免阿訇,其他清真寺阿訇的任免,需“门宦”“老人家”认可(给口唤)。有的清真寺直接聘请“门宦”“老人家”及其后代担任掌教或寺管会主任。虽然各道堂、拱北和清真寺均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道堂、拱北和清真寺事务,但寺管会只负责日常管理,遇维修活动场所、开展重要“尔曼里”活动等重要事宜,仍需“老人家”首肯或由“老人家”直接决定。
 
 
 
  5.新的“门宦”有产生的可能。宗教的发展历史证明,宗教只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才能健康发展。伊斯兰教的“门宦”也不例外,传统的“门宦”不前进、不发展,跟不上形势发展需求,新的“门宦”就会应运而生。伊斯兰教的“门宦”,在基本的教义方面原本没有大的分歧,只是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略有差异。一是宗教礼仪的不同可能导致“门宦”的产生。伊斯兰教历史上,不乏对伊斯兰教基本教义的不同理解和宗教礼仪的不同而产生教派分化。尤其是近现代,“在国际间的宗教文化交流中,中国穆斯林与国外穆斯林之间的宗教认同感也会加强,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与国外伊斯兰教之间在教义、仪式上的细微枝节差别也会凸现”,从而造成穆斯林内部争议出现,产生新的教派、“门宦”。二是宗教资源的争夺导致新教派的产生。信教群众是宗教信仰的主体,也是重要的宗教资源。由于伊斯兰教的宗教传承限于穆斯林内部,因此教众队伍的规模不会有大的变化,宗教资源相对有限,信教群众就成为不同“门宦”争夺的对象。“宗教资源(穆斯林人口规模、空间分布及其经济发展状况等)是一种稀缺资源,教派越多,这种资源就越稀缺,宗教资源追求者们之间的竞争就越激烈”。三是利益驱动诱发新教派的产生。新教派的产生,纵然有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是利益(包括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利益)的驱动是不争的事实。原有的“门宦”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而否定、抵制新兴的“门宦”,新的“门宦”则为了从利益格局中争取一定的份额猛烈抨击传统的“门宦”,发生争端甚至于冲突势所必然。一旦双方发生激烈冲突,流血牺牲也在所不惜。当然,“门宦”的冲突,经常被当事者一方或双方刻意地表现为教义教理方面的争执,而掩盖事实上为经济利益的冲突。 
 四、对当前西北伊斯兰教“门宦”问题的有关政策建议
 
 
 
  “门宦”问题是西北伊斯兰教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涉及伊斯兰教的教义思想、礼仪修持、历史变革及文化变迁等内容,而且与当代民族、宗教问题及西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紧密相关,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明确有关政策。
 
 
 
  1.充分认识“门宦”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门宦”制度产生与存在的原因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解决“门宦”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长期性是指伊斯兰教在西北地区拥有数百万的穆斯林群众,“门宦”制度的存在有着重要的群众基础,同时,社会压力与自然压力历来是人类群体产生宗教意识与宗教信仰的根源,也是宗教得以长久存在的根本原因。在社会主义时期,虽然社会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社会与自然的双重压力并没有明显减轻,有时候甚至还会呈现出逐渐加重的趋势。在这种条件下,“宗教还是(有时是唯一的)慰藉、精神支柱及情绪稳定剂”。宗教对人们的“止痛”与“镇静”的作用丝毫没有消减。
 
 
 
  复杂性是指“门宦”是以教主为中心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是组织健全、系统严密的实体,而且苏非主义“门宦”盛行的地区,大多是经济较为贫困,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较为落后的地区,导致人们的思维方式较为传统,视野比较狭窄,宗教生活往往成为穆斯林精神生活中的唯一支点。
 
 
 
  艰巨性是指穆斯林对于本民族的一切(包括制度、风俗、习惯、禁忌等),有着天然的自觉遵从意识,特别是苏非主义的“门宦”制度以其严密的教权组织体系,使得信教群众具有更为明显的内部团结性和凝聚性。同时,“门宦”处于经济、交通欠发达和信息较为闭塞的地域环境,也使得信仰苏非派的穆斯林比普通穆斯林,更能表现出弘扬教义甚至以身殉教的意向。因此,解决“门宦”问题,除了加强对“门宦”上层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团结教育工作外,还要对“门宦”的教理教义、教权体制结构和运作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和掌握,因势利导,唯有这样方能标本兼治。
 
 
 
  2.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一是保持积极、健康的政教关系。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执行政教分离的原则,确保宗教不干涉政治、司法、教育。另一方面从制度上确保政治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功能得以正常、有序发挥。合理、适当地安排宗教界知名人士,重点培养宗教领袖,引导他们超越教派、“门宦”,积极引导信教群众营造和谐的宗教关系,推动民族团结、和谐社会。二是“门宦”必须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政治立场,自觉做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各行其是、各干各的、互不干涉、平等对待的政策原则,切实维护好各教派“门宦”间的稳定和团结,这是一个需要长期教育引导的问题。三是“门宦”必须改革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内容,发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要规范“门宦”内部管理,严格审批“门宦”的各种宗教活动,严格控制活动规模,督促其自觉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尽量减少大规模跨区域宗教活动,反对把信教群众的自愿宗教奉献变成强摊硬派或形成定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拱北和清真寺的民主管理,完善管委会组织,明确管委会成员职责分工,防止管理交叉、职责不清引发矛盾。要打破“门宦”隶属关系,由寺管会主任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全权负责拱北和清真寺的各项事务。四是正确看待新“门宦”出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新“门宦”,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要及早做好工作,坚决反对,因为伊斯兰教不可能突破现有信仰民族的范围而向其它民族发展信徒,新“门宦”的产生,只能向原有“门宦”争夺信徒,通过削弱原有“门宦”的势力来扩充自己,势必引发矛盾纠纷。因此应尽量避免新“门宦”出现,但如新“门宦”已经出现,而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宗教活动,我们应与原有门宦一视同仁。宗教的历史现实,宗教的神圣性与社会的世俗性相对立,总与社会保持着极强的张力。当统治阶级的利益与宗教没有根本冲突而对宗教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时,宗教与社会的各个方面也处于平和的关系之中。当统治者对宗教采取政治上或行政上的干涉,或者扶持某些宗教而压制另一些宗教时,宗教的发展就失去平衡。哲赫忍耶“门宦”由于清朝政府实行高压政策,每镇压一次,就大规模发展一次,以致后来信众激增,势力范围发展到好几个省区。同时,新“门宦”的产生,势必将原来的势力减小,跨省跨地区的联系和举行大规模活动的机会也就逐渐减少,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加强对“门宦”上层人士的培养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门宦”上层人士做了许多教育培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门宦”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还没有从根本上予以解决,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教主”问题是“门宦”问题的核心,要解决好“门宦”问题,必须加强对“门宦”“教主”的培养。首先,要研究是否继续使用“教主”称谓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应该维护中央有关政策的连续性,废除“教主”称号。一般情况下,各类文件、新闻报道、个人简历和档案、宣传材料中都不要出现“教主”一词,党政部门在官方场合和文件材料中一律使用“某‘门宦’负责人”的称谓,逐渐淡化“教主”称谓。其次,将“门宦”“教主”作为普通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培养教育,由统战、宗教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提前介入,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培训考察活动,在政治安排上,一定要坚持政治标准第一,严格准入“门槛”,决不能因其为“门宦”“教主”而“降格以求”。第三,按照历史定制和传统健全道统传承和权力交接机制,逐步形成由政府部门批准承认继认者的规定,而且继任者只负责传授教门而不理世俗事务,否则政府不承认其资格,上一辈“老人家”也不给其接任的“口唤”。二是通过高等院校或宗教院校,尽可能多培养有较高宗教学识的伊斯兰教宗教职业人员。目前“门宦”的上层人士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较高的宗教学识,通达伊斯兰教的学理,不受本“门宦”传统思想的束缚,可称为较高层次的伊斯兰教界人士。另一类是文化素养较差,宗教学识浅薄,甚至许多人不识字,只能念诵经文,只懂得本“门宦”的学理和主张,“门宦”思想强烈,只能称为低层次的伊斯兰教界人士,这类人员往往与“门宦”之间发生的许多纷争相关联。如果今后我们能够通过高等院校或宗教院校逐年培养出较多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文化素养的伊斯兰宗教职业人员,将对维护伊斯兰教内部的稳定和团结,起到重要作用。三是引导“门宦”上层人士和信教群众淡化教派、“门宦”意识,强化同一个伊斯兰、同一个先知、同一部《古兰经》的思想,倡导不同教派、“门宦”互相尊重,各行其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门宦”上层人士的教育引导,通过各方面的努力,逐步渐进地妥善处理“门宦”问题,团结不同“门宦”的信教群众共同发展进步。
 
 
 
  4.探索妥善处理“门宦”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一是加强“门宦”内部的自律约束机制,组织“门宦”“教主”签订协议或保证书,对“门宦”之间进行的宗教传播加以一定限定,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各干其事、互不干涉,不准把“门宦”内部的矛盾演化为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不得争夺信教群众,不得损害群众利益,避免在“门宦”分化、重组、整合过程中引发大的事端,酿成大的社会震荡。二是纳入宗教法制化管理。加强宗教场所法人登记制度,登记注册后,依法管理,定时审验。违法必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施以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防止使用简单的行政手段解决“门宦”问题。要有超前意识,加强调查研究,对“门宦”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防患于未然,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坚持以实事求是态度对待“门宦”。应当说目前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总体上有利于伊斯兰教的发展,穆斯林人口的增加和经济水平的提升,为“门宦”开展正常活动提供了人力资源和资金,对此,我们应正确面对。另一方面,“门宦”制度中包含着较为完备的制度和丰富的伦理道德文化,“门宦”对穆斯林成员的社会控制主要借助宗教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来世报应”观念等非强制性手段进行。“门宦”制度通过民间形式的思想教育和宣传,把宗教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内化为穆斯林成员的人格精神,从而可以对他们的社会政治行为、经济生产和日常生活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有利于预防社会犯罪,保证社会的良好运行。四是大力促进穆斯林地区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促进穆斯林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人员交往,这是促进伊斯兰教各“门宦”之间的稳定和相互团结的根本途径,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淡化“门宦”观念的最根本条件。各教派、“门宦”大多都是在最贫穷落后的地方产生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发达,经济交流、人员交往广泛的地方,历史上很少有“门宦”产生,即使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某个“门宦”,其影响也并不深远。甘肃是众多教派、“门宦”的发源地,虽然各族穆斯林都分属不同教派、“门宦”,但凡受过较高的文化教育,具有相当文化科学知识的人,他们的“门宦”观念,一般都较其他人淡薄得多。因此,在“门宦”问题上,不能就宗教论宗教,单纯地去做宗教工作,而是应当把加快穆斯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帮助他们努力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这些地区与其它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人员交往,是解决“门宦”问题的治本之策。
 
 
转自穆斯林在线,2013-08-17
http://www.muslimwww.com/html/2013/xueshu_0817/18472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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