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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与礼:圣经犹太伦理与先秦儒家伦理之异同
发布时间: 2015/10/10日    【字体:
作者:谢桂山
内容提示:律法在圣经犹太教中是一个综合性的文化判断和价值判断,包涵契约、宗教、法律、道德等诸方面内容;礼是中国古代文化,也是先秦儒家文化的核心,包涵着宗教 祭祀、道德和法律、政治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二者既有法治、神治、宗教与礼治、人治、世俗等方面不同,又有在内容构成、普世价值、社会调节功能等方面的相 似相通。二者的梳理与比较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  圣经犹太教 律法 先秦儒家 礼  
 
 
犹太民族拥有“律法的民族”的桂冠,中华民族享有“礼仪之邦”的声誉。就表层而言,律法与礼并非是对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范畴,二者的比较,很难在概念和范畴层面形成一致。但在表层之下潜藏的是二者在构成因素、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相似相通。
 
一、圣经犹太律法的结构与内容
 
律法是一个全称文化范畴,是一个综合各种文化要素的文化判断和价值判断。契约、宗教、法律、道德等都统摄于律法之中。
 
1、律法有契约的性质甚至混同于契约。《圣 经》中关于人人、神人立约的记载比比皆是,神人立约是希伯来《圣经》中反复出现的主题。神人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犹太教中“公正”、“平等”、“诚信”和 “公义”的律法要求和伦理规定,许多都在立约中蕴涵并能获得解释。因此,立约既是犹太教嬗变成型的核心步骤,又是其伦理向度彰显、扩充主要背景,立约是宗 教性的、律法性的,也是伦理性的。
 
2、律法是宗教法。律法与一神教密不可分,兼 有宗教诫律、礼仪、教规、犯罪、审判的内容。律法是以神权的形式规定了神人、人人之间的关系。律法在性质上归属于宗教法,即使世俗法所牵涉的内容,如债 务、财产、婚姻、家庭、土地所有权也都在神学架构展开并赋予了神圣性。律法兼有宗教诫律和世俗法律双重功能,是亦诫律亦法律,法律即诫律,诫律即法律。
 
3、律法有世俗法功能。律 法主要是一神教的教规教义、祭祀礼仪和上帝选民的诫律。若剥离其神学的外衣而走进律法的内部,我们就能发现律法有许多世俗的法律条款,对世俗生活的诸多方 面有具体的规定。如财产、土地、家庭、继承、犯罪等,涉及到民法、刑法、经济法、财产继承法、婚姻法等等。当然依现在的法律标准衡量,这些法律尚未单独成 型,民刑不分,条款混杂,诸法合一,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一体,甚至用道德律代替法律。
 
4、律法含有并混同道德规范。律法具有契约、法律、宗教和道德四合一的特点,道德规范是律法构成的重要内容,甚至有些律法就是道德规范。因之,犹太道德观的独特之处是将律法等同于道德,道德规范与宗教诫律有时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并把道德、律法建立在神的启示和对神的信仰基础上。
 
二、先秦儒家之礼的结构与内容
 
中 华民族以“礼仪之邦”闻名于世。“礼”是中国古代文化之核心。“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 之总也。”(《荀子·议兵》)自周公总结夏商之礼,“制礼作乐”、完善“礼治”体系以来,两千余年来一直是中国人的“纲纪”。历代均把“制礼作乐”“修订 礼书”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礼”成为社会最主要的整合手段与价值追求。
 
首 先,宗教祭祀是早期礼最重要的内涵。古代社会有天神崇拜和自然崇拜,所以有祭天、祭地、祭山川之礼;古代社会有祖先崇拜,所以有丧葬、祭祖之礼。儒家从其 起源上来看与祭祀有着重要的联系。《汉书·艺文志》说:“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 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最为高。”助人君顺阴阳,即是主持、参预国家的各种祭祀活动。孔子数次谈及祭祀之礼,如“生,事之以礼。死,葬 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吾不与祭,如不祭。”(《论语·八佾》)“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论语· 颜渊》)“所重:民,食,丧,祭。”(《论语·尧曰》)祭祀的主要对象是自己的祖先,“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论语·为政》)战国时期荀子的“故礼上 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荀子·礼论》)仍能隐约感受到宗教祭祀之礼的暗示。
 
其 次,道德和法律是礼的核心内容。先秦儒家之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礼涵盖了宗教、道德、法律、风俗等,是无所不包之社会生活的总规范,影响、浸淫至制 度、器物、行为、观念心态各个层面,古代中国社会处处有礼,时时有礼,事事有礼,甚至称谓、尊谦、姓氏、等级、避讳、习俗,都不曾离开礼。孔子一贯重视礼 对于治国制法的根本意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主张对民以德礼治之,将礼的规范推及社 会成员全体。礼偏重道德但不完全是道德,法偏重政、刑,但又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礼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亦有禁止性功能,与刑具有的禁止功能极为接 近,但礼与刑(法)又有不同。就广义而言,“违礼”之法、刑都包容在礼规范之中。虽然我们不能把礼的归属限定在某一领域,但道德和法律是其核心内容则是清 楚的。
 
再次,政治制度是礼的重要内涵。礼是一个涵盖性极强的概念,孔子说:“制度在礼,文为在礼。行之,其在人乎!”(《礼记·仲尼燕居》)一切制度皆存于礼,无 礼,制度就失去根据。礼之范围广泛、内容驳杂,举凡关于政治、经济、军事、行政、法律、社会、宗教、教育、伦理、习俗等成文与不成文的、个人与社会的、家 庭与国家的行为准则、规范与礼仪制度,都在礼的统摄之下。礼的体系是集“礼、乐、政、刑”于一体的系统。故《礼记·乐记》云:“礼、乐、政、刑,其极一 也。”
 
三、律法与礼之比较
 
(一)律法与礼之异
 
律法和礼作为社会行为的重要规范,在圣经犹太伦理和先秦儒家伦理中并无二致。但作为总体规范的形式、本质及其效用如何,二者则有原则性之别。
 
1、法治与礼治。律 法和礼是两个民族重要的文化符号。犹太贤哲以律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先秦儒家以礼调节宗族和国家的关系。犹太律法中,法律和宗教诫律更为根本和重要,伦理道 德从属法律和宗教;在先秦儒家思想体系中,法、刑虽然从属礼,“礼法”亦曾为中华法系一重要分支,但伦理道德在礼之系统中更为重要和突出,法律从属道德已 是伦理和法律史界的共识。
 
圣 经犹太法治和先秦儒家礼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管理手段,对当时两个民族实际而言都是必需的。但就法治和礼治的本质追求观之,法治 的本质是公义、公正、平等,而礼治的本质是“分”,是等级,是秩序;前者为了消解等级、贵贱、贫富、上下等对人人关系的左右,后者为了维护贵贱、大小、上 下的等级区别,形成各种名分;法治以律法(特别是法律)为核心,尽管道德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治理手段,但是道德是法律化的道德,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双向运作中,凸显和偏重的是法律;礼治以礼为核心,礼中也含法,是伦理法(礼法),因此,先秦儒家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双向强化虽同时存在,但突出和偏重的却是道德。
 
2、神治与人治。律 法以犹太一神教为前提,希伯来法是宗教法;先秦儒家礼治以“亲亲”、“尊尊”为思想原点,礼是宗法体制。犹太先民笃信律法本自上帝,上帝是律法的制订者、 监督者;对先秦儒家而言,礼的设立和推行主要来自贤人、仁者、君子,“法之原、治之原”在君子。因之,法治是神治,礼治是人治。
 
希 伯来法是宗教法。律法以一神教神学为理论基础,人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归于上帝的绝对御治,有悖律法的任何行为都是对上帝的背叛。律法的权威性既要凭借国家强 制力维系,更要靠借助人对上帝的敬畏去树立。律法来自上帝,立法是上帝之旨,上帝是审判的标准,律法对人之罚是“神罚”,上帝是正义的化身。可见,律法以 神权形式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律法之治是神治,是以上帝的意志作为法律和道德的标准。
 
人治的实质是以特定人的意志、言行为治理标准。因个人的主观意志、情感渗透其中,导致标准不稳定,灵活性强。因之,先秦儒家之礼法是“活法”。先秦儒家虽把人治推向极致而凸显等级性的弊端,但他们突出人的地位和作用却始终一贯:人能通权达变,是立法、守法、执法的主体。
 
3、宗教与世俗。圣 经犹太伦理是宗教伦理,宗教与伦理不可分,是宗教伦理化和伦理宗教化。儒学是否为宗教争讼未止,儒家之礼的起源和仪式中有宗教因素也毋庸置疑,但因为先秦 儒家重礼的目的主要维持“亲亲”、“尊尊”的伦理等级关系,“家”之伦理的调节主要依靠各种风俗习惯和仪式,“国”之伦理亦即管理和政治伦理,是活生生的 统治者之间彼此关系的调节。因此,礼重点是世俗性,伦理主要是世俗伦理。
 
(二)律法与礼之同
 
律法和礼不但在制度上,而且在文化上奠定了两种伦理模式后世发展和演进的基础。作为人类文明早期的代表形式,律法和礼构成内涵有许多相似相通之处。
 
1、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在传统社会中,政治、伦理、宗教等浑然一体而不可分。在犹太律法体系中,法律规范许多是宗教诫律和道德规范,反之亦然。
 
先秦儒家思想体系中,法律从属于道德,司法从属于行政。由于礼的绝对权威,法律成为推行礼的工具,导致了法权威的削弱,法难有独立的品格,人们之法观念萎缩,法律也有另外一种解读:礼法或伦理法。
 
圣 经犹太律法与先秦儒家之礼是人类文明早期采用德法并治之治理模式的典型代表。而伦理法之于犹太律法民族和中国礼仪之邦的造就功高至伟,律法和礼在人类文明 早期的精妙与价值蕴藉于此。当然,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是先人无意识和学科未分化的结果,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混杂、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合一的结果,与 现代有意识自觉地使二者进行互动演进有原则的不同。因此,圣经犹太伦理和先秦儒家伦理都有这样的弊端:一是道德法律化虽凸显道德的强制性即“刚性”作用, 但道德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等同实际上抬高了法律的标准;一是法律道德化虽体现立法中的道德精神,但有降低道德理想性和崇高性之弊端。其实,从律法和礼之架 构中隐约透露出的是:在道德和法律之间,仍存在一些过渡性、中介性的调节规范,是沟通道德与法律的中间“介质”,兼有道德属性和法律属性。它既不纯属于法 律,也不纯属于道德,而是各种行为调节规范的混合体,圣经犹太律法和先秦儒家之礼是典型的两种形式。
 
2、律法和礼有普世价值。圣 经犹太律法和先秦儒家之礼中有许多要素具有普世意义和价值,根据现代需求经由现代创造性的诠释、提炼、转换,能成为人类所共有的普遍性的制度、思想和观 念,成为现代社会健康运作的重要保证。圣经犹太律法的爱、平等、公正、契约、公义和先秦儒家伦理的仁、义、礼、智、信都是维持现代社会国家之间、人人之 间、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文明保障机制。如果消弭犹太律法神性的缠绕和先秦儒家之礼的等级性的束缚,我们从律法和礼之中得到的将是规则、秩序、制度、和谐等思 想以及契约、诚信、中庸、沟通、对话、协商等理念。这些恰恰是全球化、市场化和网络化等现代文明所需备的,对世界各种文明间的“商谈”、对话更有突出的价 值。
 
首 先,圣经犹太律法和先秦儒家之礼是世界上两个古老民族宝贵的精神遗产。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一种对秩序、修养、文明的追求,应该说律法 和礼在人类社会中具有某种永恒、普遍的价值。律法和礼的基本精神既有作为糟粕必须批判的一面,也有作为精华值得吸取、借鉴的一面。例如,律法是“神法”和 强烈排他性必须摈弃,而其中的规则、秩序、法治思想,特别是律法精神之公正、平等、怜悯等思想是依旧当今人类社会发展和人性丰富所必需的;先秦儒家之礼的 宗法等级性必须消解,而礼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人性的平衡、协调等理念,则具有普世价值。如果我们能将律法这一源自一神教的神本主义 “法治”改造成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并用律法沟通道德、法律、宗教、契约之治,如果我们消弭礼之宗法等级的缺陷,将之改造、置换成适合当今社会需要的秩序、 规则和规范,把礼作为道德、法律、政治、风俗、习惯的贯通机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的建设肯定有意义。
 
其 次,律法和礼都涵有当今人类文明所需要的价值观念。律法是古犹太社会在上帝观照下所形成的一种文明的秩序、规范和原则,是人们交往和公共生活最基本的保 证。礼是“四海之内合敬同爱”(《礼记·乐记》)。礼乐教化的人文精神是人与人、族与族、文明与文明的相处精神,是协和万邦、民族共存、文化交流、思想融 合宽容精神。可以说,律法和礼对今天世界文明之间的“商谈”、对话、沟通提供的是:一种秩序规则意识、一种协调相处精神,一种内容丰富、价值凸显的文化理 念。
 
再 次,文明间的对话需要有律法和礼之精神的调剂和协调。人类祖先深邃地洞察到律法与礼对人类社会健康运作、逼近理想之境的不可或缺性,律法和礼的秩序原理中 包含着规范、有序、崇义、扶弱的因素。从国际上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到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人际交往,都要以相互尊重、礼让、平等、互利、契约、法律为前 提,圣经犹太律法和先秦儒家之礼都蕴涵着这些思想和因素,具有对等承认、自我规范之理念和智慧的特质。因此,普世价值明显。
 
最 后,律法和礼都是管理、控制和沟通的学问和艺术,是文明交往沟通的重要平台。律法和礼都具有管理、控制、规范、协调的功能和特点。相比而言,犹太律法刚性 突出,儒家之礼柔性彰显,犹太律法控制特殊,儒家之礼调和见长。世界范围内不同的族群、宗教、地域、语言的功能、作用、价值都是相对的,应在同一性中尊重 多样性,在差异性中捕捉同一性。文明间的理解与沟通需要相互尊重、学习、礼让的精神,也需要自我管理、控制、规范的精神。因此,如果在文明间的交往、沟 通、对话、理解中,以宽容的心态对待律法和礼的创造性转化,就不难发现它们其中的普世价值。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编审。
 
载于《犹太教研究》第4期,转自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 2007-10-23 。
http://www.cjs.sdu.edu.cn/cn/member/homepage.php?uid=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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