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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宗教信仰对司法的影响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6/2/25日    【字体:
作者:裘•本杰明 、钟志军
关键词:  宗教信仰 司法的影响  
 
 
裘·本杰明:美国最高法院的建筑,是按古希腊神庙设计的。美国联邦法律明文规定,任何法官就职的时候都做神圣宣誓(divine oath): 
“I, XXX XXX,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administer 
justice without respect to persons, and do equal right to the poor and 
to the rich, and that I will faithfully and impartially discharge and 
perform all the duties incumbent upon me as XXX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So help me God.” 
——见 28 USC § 453
 
史上最重要的大法官之一 Oliver Holmes 最著名的名言之一是: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个人的宗教背景作为 “experience” 的一部分是很自然的。最高法院的判决里面涉及宗教的语言屡见不鲜。比如,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就此进行了扩展的那个判决里面就有写道(案例名忘记了,等提醒),个人 privacy 不一定要明文写出,因为该自由源于 “a voice of one calling in the wilderness”,即 “不言自明”。显然来自圣经以赛亚书 40:3-5:
A voice of one calling:
“In the wilderness prepare the way for the Lord;make straight in the desert a highway for our God.Every valley shall be raised up, every mountain and hill made low;the rough ground shall become level,    the rugged places a plain.And the glory of the Lord will be revealed, and all people will see it together.For the mouth of the Lord has spoken.”
 
刘行健: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个人具体的宗教信仰对司法的影响不敢妄言。就我目前所了解的内容来看,没有一个因素是可以一定影响一个法官的立场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共和党总统里根提名的奥康纳大法官和民主党总统克林顿提名的布雷耶大法官最后都转变为了中间派,甚至成为好友,而原来的派性并没有影响他们的立场,此外,还有现任大法官肯尼迪及退休的苏特大法官,都是共和党提名的保守派法官最终转变为中间派甚至自由派。所以,大法官的宗教信仰会对司法产生如何影响我不敢妄下定论。
 
不过,在美国,确实存在宗教势力对司法领域的影响,最为明显的便是总统提名最高大法官时,基督教福音派势力对于对于大法官提名的影响。
 
福音派(Evangelical)一词始于十六世纪,当时的 宗教改教者以此名称呼表明反对罗马天主教的立场,它不是一个宗派。福音派也指随着宗教改革而来的属灵运动,例如:敬虔主义、清教徒主义等,在内容上也包括了个人经历福音的必要性。1817年路德宗和德国改革宗联合教会称为福音教会,今天美国路德会仍冠福音在其中以美国人数最多的信义宗(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of America简称ELCA)。 在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Evangelicals此书把路德,加尔文,清教徒,卫斯理,大苏醒领袖Jonathan Edwards,(1703-58)列入福音派。
 
美国的基督教福音派在战后的宗教及政治运动取得在共和党左右的投票力量, 在许多关乎避孕、堕胎、及政教分离的议题上发挥关键的政治游说及影响力。
 
简单来说,美国的基督教福音派是在美国相当有影响力的,支持共和党的保守派势力,在很多问题上持有绝对的保守派观点,如反对堕胎、同性恋、种族平权、安乐死,支持死刑、公民个人持枪,要求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对富人减税、限制移民,积极推动宗教进入公共领域等。在某些情况下,其也是白宫需要极力拉拢的关键势力。(“某些情况”的意思是指在政治局势需要福音派势力支持的情况,如2004年大选时,布什所展现出的意识形态至上的架势,目的就是为了争取保守派,特别是福音派的支持,而同样是布什参选的2000年大选,布什则以“团结者”的身份参选,试图以跨越克林顿时代的派系纷争,撇开两党派性偏见的方针参选,此时,福音派明显是受到冷遇的。)
 
综上,在共和党总统提名大法官时,往往要受到福音派的影响。虽然共和党偏保守,但是并非所有总统都执意要提名完全保守派的大法官,而福音派心目中的理想大法官则是完全贯彻保守派方针的法官。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福音派常借助媒体的力量“审查”候选人执业以来的一切言论,只要稍有背离保守派方针的言行,该候选人的提名就会被福音派大力阻挠(最有规律的就是每个候选人都要被特别关注其在堕胎问题上的看法,即罗伊诉韦德案,若是一以贯之的反对堕胎,便是福音派的理想人选,现任大法官阿托利便是一例),致使提名搁浅,总统不得不另觅他人。
 
如果最终的结果是符合福音派标准的大法官上台的话,该大法官往往会持有很坚定的保守派立场,如大法官托马斯、斯卡利亚、阿托利,并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施加影响,进而影响司法。当然,根据本文一开始我的观点,没有一个因素可以完全主导大法官的立场,保守派大法官转变成为中间派甚至自由派是很有可能的。
 
两党宗教方面选票基础:宗教在两党中都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但在过去一个世纪中,政党的宗教组成也有所改变。宗教在1960年前是两党的主要分隔线,天主教徒、犹太教徒、和南方白人新教徒都坚定的支持民主党,而东北部的新教徒则支持共和党。这些分隔线在1968年后大多都消失了。不过在今天,另一种和宗教有关的分界也越来越明显,每周固定上教堂的选民在2004年有61%投给布什,那些仅偶尔上教堂的则只有47%,而那些从不上教堂的则只有36%。59%的新教徒投给布什,在天主教徒中也获得52%(即使凯利是天主教徒)。自从1980年以来,大多数的福音教派选民都选择支持共和党,之中有70-80%于2000年和2004年投给了布什,70%投给了2006年的共和党国会候选人。虽然美国犹太人传统上有70-80%投给民主党,但自从1980年代以来,相当一部分较保守的、正统的犹太教徒则投给共和党。民主党与非裔美国人的教会有紧密关系,尤其是黑人的浸信会和一部分圣公会,而同时他们对天主教徒的优势则逐渐减少,与共和党的差距大约到达了50-50。主流的教会如卫理宗、长老教会、路德教派、圣公会对于共和党的支持度则已稍微下降至55%(相较1968年前的75%)。他们在那些教会的成员数量也随着时间下降,不过在保守派的福音教派中的支持度则明显上升。
 
钟志军: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在美国争论很大的问题。在我翻译的《最高法院的喜剧之王——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传》中,作者就单独辟出一章,探讨大法官的宗教信仰对司法的影响问题。在我看来,这种影响是有的。但是,对影响的判断,不能仅仅以自由派、保守派来划分,而应该具体到具体的案件类型上。在二十世纪50年代以前,最高法院大法官中信仰天主教的寥寥无几。到了1986年斯卡利亚担任大法官之时,历史上信仰天主教的大法官也仅有6位,他们分别是罗杰·坦尼、爱德华·怀特、约瑟夫·麦肯纳、皮尔斯·巴特勒、弗兰克·墨菲(谢尔曼·明顿于1949年被任命为大法官,在从最高法院退休后改信了天主教)。在那个年代,信仰天主教的肯尼迪当选总统,其石破天惊的意义无异于2008年奥巴马当选总统。所以说,在这个新教徒创立的国度中,国家的权力一直被新教徒所掌握着。而到了如今的最高法院,一眼望去,九位大法官中有6位天主教徒,3位犹太教徒——没有1位新教徒。如果仅从宗教信仰上看,犹太教相较于天主教或新教更为保守。但从目前九位大法官的表现看,三位犹太教大法官反而属于自由派,而天主教大法官中,尤其是斯卡达利亚大法官,却是绝对的保守派。另外,影响一个大法官判决观点的因素是多样的,宗教信仰只是其中一种。又如斯卡利亚大法官,在言词证据原则上绝对的自由派中的自由派。而五十年代任命的天主教徒大法官,也是自由派中的自由派,也是罗伊案的坚决捍卫者。所以说,不能以宗教信仰来划分自由派或保守派,而应具体到具体类型的案件,并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这些案件中,堕胎就是最为重要的。有人说,最高法院只有两类案件,一类是堕胎案,一类是非堕胎案。堕胎问题和大法官的关系,从大法官的提名之时就已经开始。
 
如刘行健所答,总统在提名联邦地区法官时,必须考虑到大法官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这不单是共和党总统需要,民主党总统也需要。需要注意的是,立场要有,但立场鲜明的,也不行。如果一个候选人持有太过鲜明的堕胎立场,如发过有明显观点的论文、演讲等,在参议院提名确认时会遭到对手攻讦。如果提名不通过,总统也吃亏。如此,政治博弈的规则,又在提名环节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极端宗教信仰的人进入最高法院。进入最高法院后,大法官终身任职,无后顾之忧,可以大胆的表述自己的观点。自从罗伊案之后,美国对堕胎的限制实际上多了起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功不可没。像斯卡利亚,毫不掩饰自己推翻罗伊案的决心。
 
2000年的Stenbergv.Carhart中,持主张反对堕胎的四位异议意见大法官均为天主教大法官。
 
2006年,奥康纳大法官退休,天主教徒阿利托接任。在当年的Gonzales v. Carhart案中,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支持了布什政府颁布的针对部分堕胎法的禁令。其中,五位多数方大法官全部是天主教大法官。
 
“检测一个法官的宗教信仰,政治理念,或其他非司法领域的倾向并非易事。司法过程的本质要求法官的投票是建立在法律、先例及参照法条和宪法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任何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会说他或她的投票时基于个人或政治立场,更不用说宗教立场了。进一步说,2007年“卡哈特案”中的五位多数方大法官也在过去很多案件中明确展现了自己在诸多领域内的保守主义立场和限制解释个人权利的司法理念,这都与宗教信仰无涉。具体到斯卡利亚而言,情况更是如此。他在过去的表现已经明确表明,他在宪法问题上的立场是连贯的,而且是独立于其宗教立场的。不过,当问题和堕胎有关时,有关宗教信仰和司法判决之间关系的争论的确会成为万众瞩目的话题。事实上,肯尼迪有关妇女在堕胎后可能会因为“骨肉亲情”而感到懊悔的解释,的确给多数方大法官的意见披上了一层个人化和情绪化色彩。”
 
吐糟一句,宗教信仰对司法的影响的另一重要类型案件是在政教分离。就政府是否应该资助公立学校开展宗教活动、校园祈祷等问题上,天主教大法官的表现实在不敢苟同。
 
一百页经典:最近在做新教对新英格兰地区的相关的资料汇总,以前因为课程的原因看过不少美国高院的书,看到此问题便有些手痒,试着答答吧,之后空了的时间把答案再补充完整。
 
美国是一个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度,就算是建国初期,事实上新教徒,甚至总统,参考托克维尔在美国游记中与时任总统亚当斯的对话中可以看出整个社会的宗教对立事实上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么严重,天主教在传入美国的过程中,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再加上政治上没有主导权,发展的主要趋势还是偏向于道德传播。
 
美国奉行政教分离,美国总统基本上不会提及自己的宗教信仰。除了布什这个没脑子的差生,不过他的选举因为一些宗教言论的发表确实得到了宗教保守势力的大力支持,但这无疑对奉行政教分离的美国是一种很危险的信号。
 
同样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同样不会把自己的宗教信仰挂在嘴边,因为在制度设计上他们必须保持公正客观。
 
前一个回答提到最高法院的建筑,那我再补充一下吧,白宫,国会和最高法院三个建筑中最高法院是最后建的,一开始最高法院在国会的一个小房间里办公,最高法院的设计稿也是向全国征集,谈建筑的话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在最高法院法官的选择上事实上是有宗教方面的考量的,在九人席位的安排上是要考虑到政治平衡的,比如,女性,少数族裔,宗教保守派势力,这些都是法官人选的一个参考因素。
 
但是我始终觉得宗教信仰对于司法的影响就算有也是很少的,一个有名的例子是布朗案中宗教保守派背景的法官投了赞成票(约翰•克拉克大法官)当时宗教保守派的人士都很吃惊,都怀疑他是不是投错票了,他本人也收到了死亡威胁,并且因为他的家乡在南方的州,等于他的决定背叛了自己的家乡。在这些大法官的心中,司法精神是高于一切的,宗教信仰只是在某些判例上使之有一些思维的倾向性,并不是主导作用。
 
人选的任命最重要的还是政治正确啦,信什么无所谓的,站队对就好了,事实上除了上面的例子黑人法官也可以是持有不支持黑人的(托马斯大法官),连保守派总统提名的首席大法官最后都可能是自由派的,所以说不要想太多。
 
题主有这种疑惑主要是由于上世纪的堕胎案的一些争议,这种先例判决的态度已经成为每名新提名大法官面对国会质询必须回答的问题,持极端观点的如著名的伯克被狙击就已经可以看出,在制度设计层面已经把这种影响降到了最低。(圣公会属于新教之中的偏向于保守的派别,一位论派是属于新教的,新教内部因为教义不同导致分化很严重,所以题主说一位论派不是新教的这个说法是错的,更奇葩教义的教派比比皆是,而且我觉得它的教义挺正常的有什么好惊讶的?)
 
总之就是有影响,但不是最重要的。
 
转自法律出版社知友微信公众号,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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