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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醒委员:建议将宗教慈善管理规范纳入《慈善法》
发布时间: 2016/3/17日    【字体:
作者:觉醒大和尚
关键词:  宗教慈善 慈善法 宗教法治化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上海玉佛禅寺方丈觉醒大和尚携关于宗教界助力“一带一路”、青少年传统文化教育等4份提案前来参会。
 
核心提示:2016年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国“两会时间”正式启动,中国三大语系佛教界领袖分别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盛会。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上海玉佛禅寺方丈觉醒大和尚携关于宗教界助力“一带一路”、青少年传统文化教育等4份提案前来参会。在题为《依托法治基础弘扬慈善文化关于推进宗教慈善管理的建议》提案中,觉醒大和尚表示,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宗教界更成为了我国社会慈善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宗教慈善组织参与了大量救助救灾、兴办教育、扶危济困、助老安贫等慈善活动。2010-2015年,仅佛教界的慈善捐款就高达44亿多元。觉醒大和尚建议以此次审议《慈善法》为契机,建议将宗教慈善的定位、规范、管理方式等,纳入《慈善法》中,加强宗教慈善法治化管理。以下为提案全文:
 
依托法治基础弘扬慈善文化关于推进宗教慈善管理的建议
 
扶贫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践行公益、传递爱心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在论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强调慈善事业的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指出: “慈善事业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做出“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工作部署。十八大报告又强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支持发展慈善事业”。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发展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帮扶,是补上社会建设“短板”、弘扬社会道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必须创新机制,使慈善事业与国家保障救助制度互补衔接、形成合力。可以说,随着我国进入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进一步稳步发展,慈善事业正被赋予更多的社会责任。
 
慈善立法自2005年开始,由民政部推动。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下简称“《慈善法》”)二次审议稿,并决定将草案提请此次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可以说,在现阶段,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引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即是国情的需要,也是必然的趋势。
 
宗教与慈善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为社会提供公益慈善服务,是我国宗教界的传统美德。佛教一向主张“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自汉代传入我国以来,佛教寺院在各地陆续设立养病坊、福田院等公益慈善设施,扶助孤残、护生戒杀、施药治病、赈灾济贫。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宗教界更成为了我国社会慈善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012年2月16日,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政策指导。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一批宗教界的慈善基金会也相继成立。近年来,宗教慈善组织参与了大量救助救灾、兴办教育、扶危济困、助老安贫等慈善活动,以佛教界为例,2010-2015年,仅慈善捐款就高达44亿多元。应该说,宗教界为推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纵观此次《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监督机制、捐赠活动程序,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等内容,都做了阐述、界定,而对于宗教慈善的定位及管理,尚未涉及。当前,随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不断向纵深推进,宗教慈善要融入现代社会慈善的洪流,就必须坚持以法治化为基础,充分发挥宗教在慈善文化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有鉴于此,以此次审议《慈善法》为契机,建议将宗教慈善的定位、规范、管理方式等,纳入《慈善法》中,加强宗教慈善法治化管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宗教文化中利他奉献、大爱无私的慈善理念,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环境,从而促进国家发展、社会和谐。
 
要明晰包括宗教类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规则。待时机成熟时,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慈善信息公示平台,让慈善事业始终在阳光下,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要加强公益慈善从业人员的身份认同、福利待遇、荣誉评定,推动慈善事业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建议将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在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上,可比照公务员,促进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感。
 
要抑制过度娱乐化、世俗化的慈善传播方式。对于一些公众人物以慈善为名,“傍话题”行自我炒作之事;少数不良媒体,罔顾社会责任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当严厉禁止,对于相关当事人和媒体,应采取严厉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和处罚,真正发挥慈善传播的正能量。
 
结合《慈善法》的相关内容,就宗教慈善组织在制度保障、社会动员、国际交流、文化培育面临的问题,还有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制度保障方面,建议国家宗教局、中央统战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以《慈善法》审议为契机,根据此次慈善法的原则、内容,根据宗教界的特性,对2012年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进行重新修订,为宗教慈善组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传播慈善文化,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空间。
 
第二,在社会动员方式方面,利用互联网+慈善的新方式,发动社会大众积极投入到公益慈善中来,倡导日行一善、轻松公益。
 
此次审议的《慈善法》中,在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的方式中,已经增加了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内容。应该说,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为公益慈善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和便捷的工具。在新媒体技术的支持下,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平台,借助朋友圈传播、移动支付、线上众筹、网络公示等新方法,慈善组织、尤其是宗教类慈善组织,可以突破受众面窄、活动范围局限、形式呆板的特点,吸引更多年轻人投身公益慈善的洪流中,轻松公益,快乐行善。
 
第三,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发挥宗教慈善组织的独特优势,结合“一带一路”战略,在文化、教育、救助等领域,深入开展国际慈善交流合作,提升我国国际形象。
 
“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自古就是多元文化、多元宗教并存的地区,宗教慈善走出国门,既可以成为国际交流的文化平台,又可以成为中国故事的叙述者。
 
因此,建议将国际交流纳入《慈善法》体系中,对于如何与境外慈善组织的合作、交流方面的内容进行界定。保障包括宗教慈善组织在内的慈善组织,更好地“走出去”,依托“一带一路”战略,以慈善为纽带和桥梁,加强国家、地区间的交流、合作、互鉴、互信,互相支持、互相协作,共谋发展。
 
第四,在慈善文化培育方面,弘扬宗教中的优秀慈善理念,淡化“宗教符号”,着力培育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慈善文化环境。
 
此次慈善法将“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列入其中。与其他慈善组织相比,宗教类慈善组织在文化上,有着天然的优势。以大爱无私、利他奉献、乐善好施、慈悲济世等为核心的慈善文化,是宗教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宗教类慈善组织除了开展扶贫帮困、救助救灾类的活动之外,应大力发扬文化优势,以文化、教育为切入点,开展一系列弘扬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的活动和项目。在慈善活动中,宗教慈善组织应着力淡化“宗教符号”,大力弘扬大爱无边、利他奉献的慈善精神,让慈善作为一种文化价值在社会领域传播开来,净化人心、净化社会、促进和谐,共筑中国梦。
 
转自凤凰佛教
http://fo.ifeng.com/a/20160307/41559501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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