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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宪法案例总结和概括
发布时间: 2016/3/31日    【字体:
作者:玄如轩
关键词:  宗教 宪法 案例  
 
1 宗教活动自由与公共福利案件:托马斯诉印第安那州就业安全部审查委员会(美国)  信仰自由
 
归纳:托马斯,是一名耶和华见证人的信徒,认为他从事的有关武器制造的工作违反了他的宗教信仰,因此辞去了工作。印第安那州拒绝发给他失业救济金,认为他的辞职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起诉后经过几审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托马斯的宗教信仰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州政府拒绝给予他失业救济金对其宗教活动自由的权利产生了实质负担的行为,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2  宗教法人奥姆真理教解散案(日本)宗教结社自由的限制案例。
 
归纳:奥姆真理教真理教被控制造了了震惊世界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伤亡惨重。造成了极大地危害,有12人死亡,5500人中毒。做出了《宗教法人法》第81条中所说的“可以被明确确认为违反法令,明显有害于公共福利的行为”或“做出了明显脱离在宗教团体之目的的行为”为理由,被宣告解散。最高法院认为解散法令基于世俗目的,即使造成信仰上的破坏也是伴随性的事实行为,不违宪。
 
3 雷诺诉美国案(美国) 权利冲突案例
 
归纳:摩门教(耶稣基督末日圣徒教)的教义中有一条规定男人可以娶一个以上的女人作妻子。后来的《莫里尔反重婚法案》和《普兰法》宣布一夫多妻制为非法。当时的摩门教领导人布瑞厄姆•杨和他的顾问乔治•Q•加农是犹他议会的议员,两人决定通过法院向联邦政府发起挑战。他们选择娶了俩老婆的雷诺德作为被告,企图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为依据,利用雷诺上诉的机会由最高法院扭转败局,维护其教义中的一夫多妻制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不保护一夫多妻制,因为一夫一妻制是基于美国历史的基本价值取向而确立的婚姻制度,在美国生活的所有公民都不能破坏这一基本原则。
 
4   美国安息日休息解雇案(美国) 同托马斯诉印第安那州就业安全部审查委员会,信仰自由。
 
归纳:某犹太教派将星期六作为其“安息日”,一位教派成员以此为依据拒绝周六工作而遭到解雇。其所在的南卡罗来纳州政府拒绝向她颁发失业救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的维持决定,认为任何给宗教信仰自由带来负担的政府行为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州政府不能提供该理由,且即使可以也必须证明其措施是对宗教信仰的损害最小的。
 
5 日本:牧师藏匿嫌疑人案(日本) 涉及公民的行为信仰的目的是否超越宗教自由的界限
 
归纳:一牧师因藏匿有犯罪之嫌疑的高中生,并说服其自首后,被警察机关以简易方式追究刑事责任。牧师起诉,判决认为:对通过对个人精神的关心服务于社会的宗教活动的限制要审慎,否则会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牧师之行为目的、方法适当,不认为是犯罪。
 
6 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个裁决(土耳其) 行为自由
 
案情归纳: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拒绝不按照学校要求着装的沙欣上课,沙欣以侵犯其信仰自由为由起诉校方。欧洲人权法院驳回其请求,认为校方根据政教分离原则做出的决定没有侵犯其自由。而是制止了土耳其的某些极端组织把自己的禁令强加给大家的做法。
 
7 日本加特祈祷事件(日本) 权利冲突的解决
 
 归纳:佛教僧侣在某少女家属委托的情况下因为方法不当而造成少女死亡,被判处2年徒刑。以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为由起诉到日本最高法院,法院认为:宗教信仰自由虽然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但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僧侣的行为超出了宗教信仰自由所保障的界限,是应当受到处罚的。
 
8 台湾释字490号(台湾) 行为自由i 以及权利冲突
 
 归纳:“耶和华见证人”宗教团体的成员笃信基督教,其行为也完全按照圣经要求进行。在他们的教义中也包括对国家法律的遵守,但是在他们认为国家法律违反教义时,宁愿选择信仰而不遵守法律。一批信徒为他们的宗教信仰而拒绝参与军事训练而遭到了处罚。台湾司法官根据本案制作了释字490号确认了国家法律的合宪性,认定该教派行为的违法性。
 
9 小泉参拜靖国神社案(日本) 行为自由 政教分离原则
 
2001年8月13日小泉不顾反对参拜靖国神社,遭到二战被害人家属和宗教界人士的起诉,认为小泉作为首相参拜神社是对他们信仰的加强和侵犯,并要求赔偿。福冈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小泉的行为表明是以总理大臣的身份的职务行为,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
 
10 联邦德国宪法法院“附耶稣受难像的十字架案”(德国) 行为自由
 
归纳:戴涅教派(Rudolf  Steiner)夫妇,向雷根斯堡地方行政法院起诉认为其子女就读的学校不应安置附耶稣受难像的十字架,以免侵害其子女的宗教信仰自由,且申请假处分  「假处分」: 目的则是债权人为保全金钱以外之强制执行,禁止债务人变更系争物之状态或就争执法律关系定暂时状态所设,要求去除。此申请被巴伐利亚邦雷根斯地方法院行政法院裁定驳回(1991年3月1日),其抗告复被邦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驳回(1991年6月3日),原告遂对两法院的裁定,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经过三年多的审理,最高法院改变其最初态度,认为巴伐利亚邦国民学校法规定悬挂十字架的行为违宪而无效。
 
 
宗教信仰自由式12世纪宗教迫害产物。我国不存在,但是在欧洲等西方国家确实国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宗教自由作为基本权利是个人精神自由范畴,折射出人的精神需求和内心执着。内涵包括四个方面:公民有信仰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公民有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进行宗教结社的自由。相应的国家的义务有: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自由,不得禁止公民信仰宗教,不得采用任何办法鼓励和禁止公民信仰宗教。日本的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行为的自由,宗教结社的自由。在宗教实践中,国家不得将宗教确定为国教,也不得进行任何歧视。
 
具体案件分析:
安息日休息解雇案中表明不得以任何变相形式使公民放弃宗教信仰。加持案中表明:虽然宗教自由有其绝对权的特征,但是这项权利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其限度是不以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公共福祉。在社会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平衡需要具体分析,留给个案解决。
 
   在许多国家政教分离原则是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一项基本原则, 政教分离原则的三种形态;英国型:名义上有国教但是对国教以外的宗教采取宗教宽容,意大利、德国型:国家和宗教团体分离,同时确认国家和教会在各地的领域内互相独立,对于彼此发生竞合的事项采取缔结政教条约的形式;美国型;国家和宗教严格区分,互相不干涉,日本就是这种,在国家和宗教之间严格区分。小泉参拜靖国神社案子是典型案例。
 
    我国宪法36规定: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相关的法律如刑法和选举法也未这项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转自:玄如轩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0593c9f0100ykq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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