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6/6/12日    【字体:
作者:国务院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它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X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r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伊斯兰教协会
http://www.chinaislam.net.cn/cms/flfg/xgzcfg/201205/28-853.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从超越世俗到走向神圣 \曾润波
摘要:本文分析了俄罗斯总统普丁在公开国家发言中所涉及的宗教和神秘元素,选择了能够…
 
阶级投票、宗教投票与德国两大“人民党”的选举表现——基于北威州与巴伐利亚州的比较分析 \张孝芳 李祉球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在德国两大"人民党"中,联盟党的支持率保持相对稳定,而社民党…
 
南京国民政府基督教团体立案政策与实践 \杨卫华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试图以立案为抓手,加强对基督教团体的管理与控制,并进行…
 
试析新教参与韩国政治的过程及特点 \郑继永
摘要:宗教对韩国政治有着重要作用。解放之后,新教在政治上处于有利地位,在政治和组织…
 
中国近代的基督教社会主义 \周伟驰
内容提要:在基督新教向全球传教的过程中,曾发生过“优先传文明还是传福音”的讨论,…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慈善法》将引导宗教慈善的现代转型
       下一篇文章:谁“跨界”了?——反思教会的问责机制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