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浅谈中国古代法律中透出的宗教色彩
发布时间: 2016/7/29日    【字体:
作者:严佳瑾
内容提示:法作为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与宗教是否有着何种联系,学者们已经做过很多的研究,特别是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极其重大,在这一点上,学术界早已经形成了共识,那便是,宗教作为西方人的信仰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形成、演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那么,作为一个一向被认为是没有宗教传统的国家中国,其古代法律和宗教是否有关系?其古代法律有没有宗教性特征?对于这些问题,任可做个浅要的探讨。
关键词:  中国古代法律 宗教 天罚神判  
 
  谈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很多人便会持否定意见。中国的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崇拜上帝的人文精神,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就表现得十分突出。中国古代的法典中,根本找不到西方法典中普遍存在的"君权神授"的词句,这是与中国文化所具有的强烈的、积极入世精神所决定的非宗教性和世俗性相一致,所以中国的法律具有非宗教性特点。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也有不少外国学者持这一观点"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1]然而,笔者认为,法律的宗教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严格意义上只有道教为自成宗教,并且信奉此教的人口比例很低的国家来说, "宗教性"这个用词太过于刻板,如果非要说宗教性的话,那可能缺少探讨的基石,但是中华文化历史悠久,法律可以说是整个社会文化的窗口,整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特质不能不再法律中得到反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宗教色彩,同样也能从中国古代的法律中略窥一二。
 
  一、宗教定义及其本质概述
 
  "宗教"一词是从西方译过来的,其在西方的语源,包括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以及 "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
 
  在中国文化中,宗教所占地位并不象西方那样显著,宗教情绪也不如西方那样强烈。但这并不是说宗教在中国没有广泛影响①,宗教文化也是中国文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宗教定义里,最有争议的便是儒家学说是不是儒教。
 
  单从理论方面说,宗教具有如下几个条件和特点,其一是超世间、超自然,即超越现实世界、现实人生,承认有另一个独立的完美的精神世界,不管这个精神世界是彼岸的天国还是别的什么。西方宗教主张实体论,承认有一个实际存在的上帝,而东方,以佛教、道教为典型主张境界论,并有出世入世之说。②当代新儒家牟宗三先生主张儒学是宗教。③其二是终极性即所谓"终极关怀"的问题,是指人生的归宿问题。如果说,超越的问题是从存在上说;那么,"终极关怀"的问题则是从主体体验和人生信念方面说。这是西方现代以来很流行的说法,也被许多中国学者所接受。这种说法是不是以存在论上的绝对实体为前提,或隐涵着绝对实体论的内容,似乎不能一概而论。可以指出的是,这种说法至少包涵了某些人文主义的因素,或者逐渐向人的问题转移。所谓"终极关怀",是人的关怀,离开人的诉求,无所谓关怀不关怀。"终极"还有无限、永恒之义,也有超时空之义。人生是有限的、短暂的,但人对无限、永恒有一种心灵诉求,希望能够实现之,或希望在有限的生命中实现无限、永恒的意义。比如人类最重要的情感是爱,这被认为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因而是一种"终极关怀"。张岱年先生近年来也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孔子是一种以人道为主要内容,以人为终极关怀的宗教"。他特别指出,儒学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心灵关系,因此,"儒学可以说是这一意义的宗教。"[2]我赞成以上这种观点,即宗教力不过是实体化了集体力,也就是道德力,它是由我们从社会角度出发在内心中所唤起的各种观念和感情构成的,而不是来自对物质世界的感知。[3]因此我认为儒家思想,虽然没有在形式上和传统定义上自成宗教,但其确实具有宗教内涵,而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重要。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特征
 
  (一)天罚神判
 
  梅因指出"没有文字记载的法律,从中国到秘鲁,在它看看制定出来的时候,都涉及到宗教仪式和习惯"[4]。我国学术界则沿用恩格斯的观点,认为"宗教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是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5]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 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探究中国古代早期法律的形成发展过程,它与宗教紧紧联系在一起,主要通过天罚神判表现出来,即在发生难以解决的是非争执,又无力通过人自身的努力来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人们便诉求于神灵,试图通过神灵的意志来便民是非,释放无罪之人,惩罚有罪之徒。在夏以前就有关于獬豸④断案的传说记载。⑤从宗教形成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牛形还是羊形,作为一种神兽。它都是一种原始宗教的主要形式之一图腾崇拜⑥,人们信仰它是因为相信它能带来公平正义。 以獬豸为标志的神判,代表法律的起源。中国目前为止发现最早的文字,甲骨文,也是商人用来占卜,以此定罪量刑的工具,甲骨文中记载不少关于神判的内容,如何处刑如何用刑法,处罚谁,以及司法过程的各项细项,都要通过占卜来决定。
 
  而在夏商周的法律形式中,誓审、盟、诅也是与神意裁判有着内在的联系。誓审,即借助神威,依据当事人对神的宣誓进行定罪和处罚的一种司法方式;盟,是通过在神灵面前立下誓约以强化双方对约定权威性的认同;诅是宗教巫术形式之一,即通过神灵降祸来达到对其憎恶之人的惩罚。在中国夏商周时期,执掌司法的官员本身即带有浓厚的神职人员色彩。
 
  (二)天人合一,则天立法
 
  汉初,基于对秦亡的反思,统治者选择了从"天"哪里获得法律神圣性、权威性来源,"则天立法"成为论证国家公权力和社会秩序合理性,正当性的有效途径。《汉书.刑法志》记载"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法,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惠慈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董仲舒综合阴阳五行家、道家和儒家等观点,从天人感应的角度系统的阐述了"则天立法"的内容。董仲舒提出"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认为天是有意志的,是宇宙万物的主宰,是至高无上的神。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进行神秘化的比附,认为天按照自己的形体制造了人,人是天的副本,人类的一切都是天的复制品,这就是"天人合一"的思想。天作为"万物之综"有着明确的目的和意志,并通过灾难和祥瑞引导着人类。若人类违背天意,就要受到天谴,带来灾异。"灾者,天之遣也;异者,天之威也。遣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在董仲舒等人的倡导下,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礼入法,最终将中国法律儒家化。自此,春秋以来被法家黜出法律领域的宗教色彩再次回到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中。而人们对天的崇拜,也使中国古代法律,找到了最终的合理性依据。权力的过分集中与不受约束,必然会导致完全暴虐的统治。天人感应的学说,使封建君主所制订的法律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同时又发展了人们对天的宗教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神的权力。是一种权利的宗教性表达。
 
  三、结语
 
  从表面看来,在中国社会,宗教在法律上的地位从表面上很难有其显现的影响,但人类社会中,在文化层面上,法律和宗教的共同点,都有仪式性,权威性等特点,于是,宗教和法律便有了天然的联系。综上所述,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从起源到发展,都和宗教脱离不了完全的关系。但是中国没有如西方基督教这样的宗教,所以无法形成强有力的对于人心信仰的凝聚,这也是当今中国需要面对的思考的问题。
 
  注释:
  ①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流传过原始宗教、佛教、道教、基督教、回教等。
  ②佛教是主张境界论的,认为世界从来就是如此,虚幻的世界也是存在的,涅盘是绝对超越,但它是一种境界而不是绝对实体。
  ③牟宗三是从实体论的意义上讲超越的。他也讲境界,但他认为,真正属于境界形态的是道家而不是儒家,儒家兼有境界与存在,而以存在论为主要形态。
  ④《说文解字》记载:獬豸,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传说,因无证据证明此兽存在。故为神兽。
  ⑤《墨子间诂·明鬼》记载"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歉杀之,恐不辜;犹歉释之,恐失其罪。乃使之(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出洫,恶羊而漉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角"。此为传说。
  ⑥中国原始宗教,主要形式有自然崇拜、灵物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英雄崇拜、灵魂崇拜等。
  参考文献:
  [1][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6.
  [2]儒教问题争论集[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411.
  [3][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M].渠东,汲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03.
  [4][法]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8.
  [5]任继愈.宗教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712.
 
 
转自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3790834.htm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佛教戒律的法律性与道德性——以“五戒”为考察对象
       下一篇文章:诵读古兰的相关教法判律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