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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慈善思与社会工作价值观
发布时间: 2016/9/29日    【字体:
作者:杨慧 张莉
关键词:  伊斯兰教 慈善 社会工作 价值观  
 
一,伊斯兰教慈善思想   
 
(一)推崇行善利他  
 
1.伊斯兰教慈善观   
 
伊斯兰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认为伊斯兰的慈善就是“人对他人提供物质的或精神的好处,而不求获取任何物质回报,  以期实现比物质回报更大的一种特殊目的。”这种“特殊目的”是指“获得真主的喜悦”[1],这是穆斯林一生都在追求的目标。伊斯兰教经训多处提到慈善是不求回报、以多种形式广泛关注弱势群体的。
 
(1)不求回报的慈善
 
《古兰经》指出,善人应是如此:“他们履行誓愿,并畏惧灾难普降日;他们为喜爱真主而赈济贫民、孤儿、俘虏。‘我们只为爱戴真主而赈济你们,我们不望你们的报酬和感谢。’”  (76:7-9)所以,不求受施者精神、物质上的回报是伊斯兰教慈善的一大特点。 
 
(2)关注弱势群体的慈善
 
赈济贫民: “如果你们公开地施舍,这是很好的;如果你们秘密地施济贫民,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这能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2:271)对于孤儿、残疾人、乞丐等的特殊照顾: 《古兰经》多处提到,对于孤儿、乞丐、残疾人等应一视同仁,“至于孤儿,你不要压迫他;至于乞丐,你不要喝斥他,”(93:9-10)还特别强调“瞎子无罪,跛子无罪,病人无罪。” (48:17)这些都体现了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和人格的尊重。善待父母和老人:《古兰经》指出,人们应该感戴恩德的第一是真主,第二便是父母。“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  (31:14)
 
(3)形式多样的慈善
 
“太阳照耀的每一天,人体的每一骨节都须施舍。在两个人之间主持公道是施舍,帮助一个人骑上他的乘骑或将行李递给他是施舍,善言美语是施舍,为礼拜而走的每一步是施舍,排除路上的障碍物是施舍”。”行为上的帮助、语言上的赞美、精神上的鼓励……每一种予他人的方便和美好都是伊斯兰教倡导的行善。富裕的人可以用财富来施舍,贫穷的人可以用心灵、语言和行为去行善举。个人的财富多寡并不影响穆斯林行善举,因为每一种对他人善意的言行都是伊斯兰教提倡的慈善。
 
2.伊斯兰教慈善原则
 
伊斯兰教的行善原则并不是佛教、基督教普世性的爱,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1)先自身后他人,先亲近后他人
“各人对自己就是明证”, (75:14)个人需求是自身最为清楚地,何为对自身有利或有害自己是最为明了的,所以在行善之前应先善待自己。对他人的行善也是有先后之分的,这种区分源于责任的构成。首先自身获得满足后是有责任行善的,为后世积攒,为取悦真主。 “你应当借真主赏赐你的财富而营谋后世的住宅,你不要忘却你在今世的定分。” (28:77)营谋后世是要以行善来完成的。人的价值是由多种责任体现的,要尽心尽力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父母尽了养育的责任,身体承载了个人的精神,与妻子建立了相互扶持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责任的划分是现实中可以看到、寻找到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的社会关系是从家庭开始的,最初的关系是父母、兄弟姐妹。伊斯兰教思想有这样亲疏差距的划分,顺序是由血统上的亲疏远近决定的,血统上的关系和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符的。  《古兰经》提到“你们应当孝敬父母,  当优待亲戚,  当怜悯孤儿,  当救济贫民……”,  (4:36)即,伊斯兰教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顺序定为“父母、妻室、家属、亲戚、他人(贫民与孤儿)等”。《古兰经》指出“你们的父母和子女,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你们不知道――这是从真主降示的定制。”  (4:11)  “血亲与血亲之间相互的权利,依真主的经典,是重于信士和迁士的权利的。”  (33:6)
 
(2)先近后远
 
人的社会性不仅表现为亲属间建立关系,与非亲属的他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也是社会存在的介质。伊斯兰教中对亲属的行善顺序是既定的,对他人的行善顺序也是有讲究的,这种顺序是物理距离的先近后远。 “圣妻阿伊舍问:‘安拉的使者啊!我有两家邻居,我先送给他们两家中的哪一家呢?’使者回答说‘先送给其家门离你家最近的那一家。’”。总之,穆斯林的慈善原则是要善待自己,与家人、亲戚为善,对周围的人多存善举。
 
3.伊斯兰教慈善服务
 
天课是伊斯兰教的五功(念礼斋课朝)之一,是要求伊斯兰民众定期把获得的一部分财富无偿捐献出来用以帮助贫困的弱势群体。《古兰经》中“你们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凡你们为自己而行的善,你们将在真主那里发见其报酬。”(2:110)是要求民众缴纳天课,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完善自身的修行。这种形式实现了穆斯林对真主的信仰,也促进了穆斯林自身对他人的关怀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已故伊斯兰学者默罕默德・希巴尔的著作《我们文明的杰作》和现代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的《信仰与人生》均描述了历史上伊斯兰社会多种类型的慈善服务和“卧格夫””服务。例如,为旅途困顿和清苦的旅客准备的卧格夫驿站;为既无力买房也租不起房子的贫穷者准备的“穷人之家”;给路人或穷人分舍饼子、甜点、粥、肉等食物的“舍饭场”;为行功办道者准备的“泰肯耶”  (道堂);在野外挖井,给过路人及他们的乘骑供水;替适婚年龄的穷苦单身者支付婚礼费用或替他出聘礼、聘金,以促使婚姻的结成。
 
(二)肯定个人的价值与发展
 
伊斯兰教是注重人的价值和发展的。《古兰经》强调真主对于人的创造是不同于其他的,并且肯定人自身的价值:  “我确已把人造成具有最美的形态。”  (95:4)这意味着每个人最初都是最美好的、有价值的。接下来,一切由个性自在进行: “你们记忆我,我就记忆你们”  (2:152)将宗教关怀直接与个体联系起来。人类产生后在世界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古兰经》进一步揭示了这一主题,其中也包含着丰富的肯定人、赞美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内容。真主在创造了天地和动植物后,“他以形象赋予你们(指人),而使你们形象优美”(40:64)。人又是真主在人间的代表,“他以你们(人)为大地的代治者”,  (6:165)要求人不要因信仰后世而否定今生,要合理对待现在,鼓励以今生的努力作为进入后世的途径。   
 
(三)重视平等和自由
 
伊斯兰教提倡信仰面前众人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他们曾经信仰的宗教而歧视他们。对于性别,伊斯兰教认为人的生理是平等的,是真主创造的,是阿丹和哈娃的后裔。 “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相互认识。”(49:13)这种平等不是无差别的平等,男女有不同的性别,适合做不同的性别,应因他们各司其职而平等。
 
二、伊斯兰教思想与社会工作价值观一致性分析
 
在慈善、助人思想方面两者具有一致性。从《古兰经》和“圣训”可以看出伊斯兰教对于行善助人的思想和行为是十分重视的。伊斯兰教的慈善思想具体地阐述了穆斯林应有的言行或者被禁止的做法,或者以寓言的形式指导民众该如何行事,对于行善的目的、应有的心态和形式都有深刻揭示。从行善目的来看,伊斯兰教是为获得真主的喜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但经训中多次提到的对于受施者不求回报的思想,是与社会工作价值观相一致的。社会工作者在帮助服务对象时,不能以满足自身为目的,工作者是绝对的给予,其任何满足自身物质、心理需求的行为都偏离了社会工作的本质。
 
在慈善、助人方式方面两者具有一致性。经训中经常提到穆斯林的行善方式多样,对他人的赞美、帮助路人拿行李、主持公道等都是行善。行善不在形式,在于助人的想法,是要对受助者有所裨益。这样就跳脱出单一的物质关怀形式,肯定了精神支持这一层面的重要意义,这也是被社会工作专业百年的发展经验所支持的。社会工作者需要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帮助服务对象,但所有助人环节都是以真诚、尊重、接纳等原则和技巧使其获得心理上的支持,  能够正确面对问题与困难为基础的。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帮助与治疗是社会工作专业的重要内容。
 
对“人”的重视也是伊斯兰教思想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共同秉承的。伊斯兰教充分肯定个人的价值和发展,而注重人的价值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和伦理的核心。  “助人自助”的最基本假设就是相信人自身的价值和潜力――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是契机和助力,帮助服务对象的潜力得到发挥以进入更好的生活状态。    此外,  平等和自由都可以看作是两者的行事基础。伊斯兰教倡导人人都有均等机会获得平等和自由的权利,而平等和自由也是社会工作专业的根本。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是平等的,虽是帮助和被帮助的关系但并不存在层级。社会工作者面对服务对象,无论其身份、地位、相貌有怎样的差异,都应一视同仁、相同对待。社会工作也尊重案主自由选择的权利,体现为案主自决原则。
 
当然,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不是本质上的,而是职业和宗教这两种事物的不同性质决定的。例如,前面已讲到,伊斯兰教明确了慈善和助人是有次第关系的、但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只有工作者和案主的关系而没有血缘和感情关系,并且社会工作者要避免个人关系对专业关系产生影响。慈善和助人行为是伊斯兰教和社会工作一致提倡和肯定的,但作为一项专业的助人活动,社会工作更强调各种人类与社会发展相关理论和个案、小组、社区等介入方法的运用。伊斯兰教教导穆斯林以多样化的形式对周围的人行善,  要给他们带去美好的感受。社会工作将这种美好的感受深化,  引发服务对象内心的触动和对处境的分析,  帮助他们实现内在的改变,最终目标是促进自我成长。
 
目前,我国传统的民族和民政工作正在逐步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的理论和方法,例如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街道已与中央民族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建立合作关系,探索例如如何为穆斯林流动青少年提供更好的在北京发展的平台等工作等。本文对伊斯兰教思想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一致性的分析即为此类工作的展开进行探索。

注释
①      宝贵伊斯兰教慈善观论述[B/OL]中穆网,2013-1- 23
②      伊本  哈智尔  布哈里圣训实录诠释(第四册)[M]  开罗  哈迪斯出版社,1998,p256
③      穆斯林圣训实录(信仰篇)M黎巴嫩:贝鲁特思想出版社,2000.p5
④      “卧格夫”之意是穆斯林在有生之年特定财产做了特定的条件,在利用其中利益的同时不允许支配、分配。见(叙)穆斯塔法  希巴尔我们文明的杰作[M]万拉格出版发行与尼布雷印刷出版发行社,1999.p193-218,优素福格尔达威信仰与人生[M贝鲁特使命印刷出版发行公司,19910246-248
选自《中国穆斯林》(2014.6)
关于作者
(杨慧系中央民族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张莉系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转自伊斯兰之光
http://www.norislam.com/e15/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26&id=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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