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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宣传无神论 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发布时间: 2017/4/7日    【字体:
作者:卓新平
关键词:  无神论 宗教信仰自由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人们对于如何宣传无神论和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等问题有了更多的关注。因此,如何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辩证、正确地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有理论意义,更有现实需求。笔者认为,无神论宣传主要涉及认识论方面的问题,需要对无神论加以全面透彻的阐述,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则更多是从社会存在方面来考虑的,关涉我们党的统战理论和实践以及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此,笔者愿谈谈自己对二者关系问题的初步认识。
 
  一、论科学宣传无神论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积极宣传无神论是非常需要的,而且其加强有着现实意义。但这种宣传应该科学、合理、有效,由此就涉及到如何科学宣传无神论的问题。这种宣传不能只是空洞地喊喊口号,或仅仅抽象地进行,而是要建立在对无神论深入、系统的研究基础上,特别是要分清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抽象所言无神论的区别,弄清楚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实质内容及理论发展;因此,必须对无神论加以科学宣传,突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而不能将所有无神论都笼统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科学宣传无神论,应包括如下一些方面:
 
  第一,我们必须大力宣传的理应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自然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构成,因此对二者的论述和应用需要有机关联。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这就意味着我们要认真宣传的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而我们共产党员要做的也必须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这里,弄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乃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基本原理当然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因为历史上的无神论有多种蕴涵,并不完全都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相等同。所以,科学宣传无神论主要是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为此我们首先必须研究、把握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理论体系全貌,阐述其方法及特点,而不可以泛指的无神论代替马克思主义无神论。马克思在其理论体系中曾论及了无神论、共产主义、宗教以及它们与时代现实的关系:“正像无神论作为神的扬弃就是理论的人道主义的生成,而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扬弃就是要求归还真正人的生命即人的财产,就是实践的人道主义的生成一样;或者说,无神论是以扬弃宗教作为自己的中介的人道主义,共产主义则是以扬弃私有财产作为自己的中介的人道主义。只有通过对这种中介的扬弃——但这种中介是一个必要的前提——积极地从自身开始的即积极的人道主义才能产生。”[1]这里明确指出了无神论与共产主义的不同功能及使命,阐述了其辩证关联,而我们所言的科学无神论也只可能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最近,我们组织力量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神论的理解及阐述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读,学习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西方历史上各种无神论思潮及其思想家的分析、鉴别,收获很大,感受很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谈无神论时是与其阐述宗教问题有机关联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体系有其丰富内容和具体指向,故此不可随意将任何无神论观点或宗教批评都称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对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形成及发展,对其丰富蕴涵、深刻思想及其理论体系,我们将有专论加以探究论述。
 
  第二,我们对战斗无神论等其他无神论只能批判性审视和吸纳,而不是无条件地接受或推出。列宁曾说到无神论宣传的必要,主张翻译出版18世纪法国战斗无神论的著作:“我们的宣传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我们现在必须遵从恩格斯有一次向德国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建议:翻译和大量发行18世纪的法国启蒙著作和无神论著作”。[2]宣传介绍历史上的无神论很有必要,不过,应该看到历史上无神论的情况也颇为复杂,既有唯物主义的无神论,同样也有唯心主义的无神论,无神论并不与唯物论天然等同;而无神论从其历史发展演变来看也经历了其早期的朴素无神论或原始无神论,欧洲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战斗无神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无神论以及近现代以来虚无主义的无神论和存在主义的无神论等思潮。在宣传介绍法国战斗无神论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主要代表拉美特利、狄德罗、霍尔巴赫、爱尔维修等人都拥有天主教耶稣会教育背景,其思想亦有着资产阶级的深深印痕。因此,不能把法国战斗无神论及其随后在欧洲其他国家出现的战斗无神论简单等同于科学无神论,战斗无神论与科学无神论仍有明显差别。对于无神论的历史,要加强系统研究,也必须具有科学发展观的审视和鉴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西方历史上的许多思想家时,就敏锐地指出了他们在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的动摇和变换,说明了西方思想史在“神”论理解上的复杂性和交织性。所以,无神论也并非“绝对真理”、天然正确,对之同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切不可认为凡是讲无神论的就自然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对社会流行的各种无神论之学说要有科学的审视、借鉴、批判和扬弃。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无神论宣传必须提高其理论水平,应对自己的无神论身份保持低调,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不自称无神论者。马克思在论及无神论宣传的方法时特别强调要提高理论层次,应站在哲学的高度来看问题,并说“如果真要谈论哲学,那么最好少炫耀‘无神论’招牌(这看起来就像有些小孩向一切愿意听他们讲话的人保证自己不怕鬼怪一样),而多向人民宣传哲学的内容”[3]。因此,无神论宣传必须提高理论水平,增添学术蕴涵,有理有节,把握好分寸,如果把反宗教的举措和无神论宣传搞得过度则会适得其反。恩格斯说,“在我们的时代唯一能替神帮点忙的事情,就是把无神论宣布为强制性的信仰象征,并以禁止一切宗教来超越俾斯麦的文化斗争中的反教会法令。”[4]此外,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无神论是与有神论、宗教相对应的,如果脱离后者,前者则毫无意义可言。这种矛盾的对立统一,形成其相辅相成的复杂关系。因此,科学宣传无神论就必须对“神”观念演变史加以深入研究,对“物”、“心”的本质有着透彻理解,以此方能进行有神、无神之辨,唯物、唯心之分。恩格斯指出,“至于无神论只是表示一种否定,这一点我们自己早在40年前驳斥哲学家们的时候就已经说过了,但是我们补充说,无神论单只是作为对宗教的否定,它始终要涉及宗教,没有宗教,它本身也不存在,因此它本身还是一种宗教”[5]。所以说,完全抛开宗教的实际情况而奢谈、空谈无神论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本质。尤其在当代社会没有宗教研究的雄厚积淀而抽象、空洞地谈论无神论则意义不大。宗教学研究与无神论研究有机关联,不可分割。实际上,对于人类宗教现象加以客观、冷静、科学的研究本身就是一种学理性、深层面的无神论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所论及的“要加快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中,就包括了宗教学这一重要学科。因此,科学宣传无神论就必须系统研究好宗教学的方法和知识体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来对世界宗教现象有清晰而透彻的认知,了解把握好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及时代背景,弄清楚人类宗教发展和无神论发展的历史及规律,加大对自然科学史和哲学社会科学史的系统探究,并对其最新进展及发现积极跟进和及时把握,这些都是加强和扩大无神论宣传的重要内容,尤其应该在我们党内和涉及青少年的公共学校及其国民教育中大讲特讲;此外对宗教思想及神学教义也要加以必要的研究,形成对照和比较。科学宣传无神论有其厚重的知识内容和系统的理论积淀,绝非简单随意之举。有志于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学者必须下苦功努力钻研,系统学习,这样才能有论有据,真正做到以史为鉴,以理服人。
 
  第四,科学宣传无神论只能用“纯粹的思想武器,而且仅仅是思想武器”,“用我们的书刊、我们的言论”来对宗教有神论展开批评,而且这种宣传还必须服从党的政治任务、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掌握好尺度,把握好分寸。列宁虽然强调了向宗教的斗争和无神论的宣传,而且将之提到“是全党的、全体无产阶级的事情”的高度,却也为之规定了一些底线:如“不在自己的党纲中宣布我们是无神论者”;要求“反宗教斗争服从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6]等,使无神论的宣传与我们共产党的政治任务相吻合,让其作用能够真正起效。革命导师在宣传无神论上的这种把握非常睿智,今天仍然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无神论的思考中,有着通盘而周全的衡量,而绝没有简单行事的鲁莽。所以,我们在新的形势下有效开展无神论宣传,就必须科学进行,要加强对无神论本身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弄清其基本内容,有知识蕴涵且要使之符合我党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新任务的需求。
 
  二、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的最基本国策之一,而且,对这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及保护也是人类文明发展所达到的共识和其重要成果之一。我们在认识论上承认有神、无神的差异之后,在社会存在层面强调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就更有其独特意义。这是因为消除认识论上的差异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需要有足够的耐心;而在现实社会中尊重、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来参与、完成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则有着当下感、紧迫感,是我们在社会政治上的现实任务、当务之急。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宪法》第2章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第36条则进一步明确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7]《宪法》允许公民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选择信仰某一种宗教或者改宗,这些选择都是平等的,宗教信徒不应该因这种选择而招致社会的歧视。根据《宪法》精神,宗教理应在我们的社会中脱敏;如果公民仅仅因为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指责,是不符合我们的《宪法》精神的。
 
  第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就应该支持各宗教合理合法地保持其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同时鼓励宗教深入挖掘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推动宗教革新和与时俱进,对教规教义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是最近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所特别强调的。宗教发展本身就经历了不断改革、自我扬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历史过程,由此有着剔除糟粕、发扬精华的动态变化。在宗教与世界历史发展的复杂交织中,我们应该承认宗教也蕴含着人类文明的许多积极因素,意识到这些积极因素可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我们的主流意识相协调、达吻合。
 
  第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就必须意识到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我们必须做好这一群众工作。这是我党统战工作核心意义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群众,使我们的朋友越多越好,敌人越少越好。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所以对待宗教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做到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来吸引人、团结人。
 
  第四,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求宗教信仰者遵纪守法,爱国爱教,看到其作为社会存在及社会组织而与其他社会团体有着共同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因而必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使其教规教法坚决服从国法政纪。所以,宗教信仰自由就涵括了宗教信仰个体及其团体对社会的义务及职责。过去列宁把宗教团体理解为“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体”,[8]而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对之有着更高的要求,也使其与党和政府的关系更近、更密切,这就是认为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说明信教群众与我们的共同点要远远大于其不同处,其共识要远远大于其分歧,由此党和政府强调要为宗教团体及信教群众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而我们的宗教工作及研究则应该积极促进这一纽带的联结作用,保障这一桥梁的畅通无阻。
 
  三、论科学宣传无神论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二者之辩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认为无神论宣传主要基于思想认识层面,基于世界观的转变,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应该采取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方式,而且这还不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因为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关注乃在于社会政治层面,正如列宁所言,“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应当因此而‘从理性出发’,离开阶级斗争抽象地、唯心地来提宗教问题”,而必须在现实社会政治层面注意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参与改造世界的社会主义使命,“如果无产阶级本身的反对资本主义黑暗势力的斗争没有启发无产阶级,那么任何书本、任何说教都是无济于事的。在我们看来,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的天堂而进行的这种真正革命斗争的一致,要比无产者对虚幻的天堂的看法上的一致更为重要”。[9]显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政治需要是首选,为此就必须积极引导宗教,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在社会政治上参与社会主义事业,而尽量搁置在思想认识上的分歧,求同存异,团结合作。列宁说,“因此,我们在我们的党纲中没有宣布而且也不应当宣布我们的无神论。因此,我们没有禁止而且也不应当禁止那些还保存着某些旧偏见残余的无产者靠近我们党。”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和无神论“决不是说,应当把宗教问题提到它不应有的首要地位”,“而分散真正革命斗争的、经济斗争的和政治斗争的力量”;所以列宁坚决反对“煽起宗教仇视,把群众的注意力吸引到这方面来”,从而使群众“不去关心真正重要的和根本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列宁在此还让大家警惕,“决不要挑起无关紧要的意见分歧”。[10]
 
  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列宁专门论及了共产党与宗教徒的关系问题。有人说国内学术界的宗教学者“提出”“宗教徒可以入党”之说,其实这是列宁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提出来的,而且是周恩来总理半个多世纪前又重新肯定的,绝非学者首倡。有人认为这“行不通”,但列宁、周总理都明确表示这在一定(特殊)情况下可以行得通。列宁不止一次地说过“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11]并且要求他们遵守党纲,而其宗教信仰也应得到尊重。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中已经论及,“我们没有禁止而且也不应当禁止那些还保存着某些旧偏见残余的无产者靠近我们党。”[12]而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中,列宁则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指出,“不能一成不变地在任何情况下都宣布说司祭不能成为社会民主党党员,但是也不能一成不变地提出相反的规定。”[13]在相关条件和特殊情况下,列宁对之则说得非常明确:“如果有一个司祭愿意到我们这里来共同进行政治工作,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那我们就可以吸收他加入社会民主党,因为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党纲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同这个司祭的宗教信念的矛盾,也许只是关系到他一个人的矛盾,只是他个人的矛盾,而一个政治组织要用考试的方法来检验自己成员所持的观点是否同党纲矛盾,那是办不到的。”[14]允许信徒入党的原则是要服从党纲,使之受到党纲精神的教育,为党的事业服务和奉献,而不允许其在党内传教。列宁在此对这一原则也说得很清楚:“我们不仅应当容许,而且应当特别注意吸收所有信仰上帝的工人加入社会民主党,我们当然反对任何侮辱他们宗教信念的行为”,“我们吸收他们是要用我们党纲的精神来教育他们,而不是要他们来积极反对党纲”。[15]所以说,允许信徒入党就是让其坚决拥护党纲,参加党的社会政治使命及任务,而其宗教信念则可以但也只能在私自范围内相对保留,并在党纲精神的教育下逐渐得到改变。根据列宁的这些论述和原则,宗教信徒入党至少在一定情况下是行得通的,对之不能绝对说不。
 
  中国共产党的文件和相关理论文章明确宣称,共产党员不能信教,必须与宗教在思想意识上划清界线。但有人认为“党员信教”与“宗教信徒入党”是“同一回事”,其实二者是不可等同的,因为“党员信教”是走向宗教世界观,而“宗教徒入党”却是走向共产主义世界观,是在政治信仰上表示出心向共产党的意向及选择,故此二者方向不同、理想迥异,毫无逻辑等同关系可言。有人认为宗教徒入党这在前苏联或许可以,但在中国却“行不通”。但事实是,毛主席早在红军革命时期就发展了基督徒、福音医院院长傅连璋入党,指出基督徒成为共产党员很有教育意义、很有说服力;抗战时期穆斯林参加革命、组织回民支队抗日,并没有放弃其伊斯兰信仰,而其领袖马本斋亦于1938年入党;而解放战争时期佛教徒、有密宗金刚**之位的吴立民也在湖南解放前夕入党,并为湖南和平解放做出了重要贡献,解放后曾长期担任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一职。此外,基督教牧师董健吾、冯玉祥将军的随军牧师浦化人也都是在1927年前后被共产党所吸引而入党,投身革命事业的,他们的宗教徒身份当时也没有放弃,却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董健吾约在192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并没有放弃其牧师身份,此后曾在上海帮助抚养毛主席的两个儿子毛岸英和毛岸青,并于1936年协助埃德加·斯诺(Edgar Snow)到延安采访毛主席和中共其他领导人,斯诺所写《红星照耀中国》第一次非常正面、积极地将中国共产党介绍到西方世界。浦化人于1927年入党后积极参加党的统战工作,以其特殊身份吸引基督徒参加到党的统一战线中来。有信徒身份而参加革命并且后来入党的还包括许世友、包尔汉等人,这些事实充分表明了我党吸收党员对政治标准的首选和对宗教界积极靠拢我党人士的开放态度。对于1949年之前宗教信徒加入共产党的事实,中外学者都有相关研究,也有许多已经公开发表的著作和文章,如国际上研究中国共产党史的著名学者斯特拉纳汗(Patricia Stranahan)就曾在她的专著《地下:上海共产党及其生存政治,1927-1937》[16]之中论及相关情况。
 
  而在建国初期,周恩来总理也曾明确指出,“有些政策要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加以贯彻,不能拿一个政策来解决所有的问题。如维吾尔族人,觉得共产党好,有的要求加入共产党,但他的宗教信仰一时又不愿放弃,我们便可以允许他加入,在政治上鼓励他进步,在思想上帮助他改造,否则会影响他前进。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并不是失掉立场,对少数民族,首先要在政治上使他们求得解放,然后在经济上和文化上再帮助他们发展,稳步前进。”[17]当然,这种做法后来得到调整,在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中则已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但这一文件也同时指出:“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必须看到,这类少数民族中的共产党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对这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18]文件还规定“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注意严格掌握,凡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勉强吸收”。这里是说吸收党员时要严格把关,要等条件成熟,而“不勉强吸收”也不等于就完全不能吸收。由此可见,我们党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既有严格的原则性,也有相应的灵活性,主张符合实际的“随顺”,并没有绝对的“行不通”。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对宗教信徒能否入党这一问题,不仅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明确、肯定的回答,而且有毛主席、周总理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肯定性论述及实践。最近看了纪念红军长征的电视纪录片《长征》,其中有“民心所归”专集谈到在我党民族宗教政策和统一战线实践的感染下有藏传佛教的小喇嘛桑吉悦希参军入党,后被毛主席取名为“天宝”,有在与朱德九次见面谈话后成为红军和共产党忠诚朋友的格达活佛,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上百名红军伤病员,并为西藏的解放献出了宝贵生命,有回民穆斯林集体参加红军、肖福祯阿訇担任绥靖回民苏维埃政府主席,而这些回民红军大多英勇牺牲等感人事迹。而著名宗教领袖赵朴初、丁光训、傅铁山等也是与我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长期合作的亲密朋友,他们积极参加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受到我党的尊重、信教群众的拥戴,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共产党员作为先进分子和社会精英是社会群体中的极少数人,这对于宗教信徒入党而言也是同样道理,而且人数会更少;虽然宗教信徒入党属于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过去有、现在依然也还存在。这属于中国共产党的大统战手笔、大智慧展现。因此,我们应该学习革命导师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睿智,发扬这种能使“民心所归”的革命优秀传统,看到宗教界确有紧跟共产党、全力参加革命的领袖及精英人士,对其积极引导和精神信仰上的转化需要独特的思考、耐心和策略,并应继续团结吸引广大宗教信徒在社会政治上心向共产党、投身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特别是今天对具有2亿人数这一巨大信教群体也不能绝对关闭党的大门,而需做积极引导和转化工作。
 
  上述情况充分说明了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关系的复杂性,我们不可将之简单化。笔者根据列宁的相关阐述和周总理的相同说法以及我党统战工作中的历史事实,对特殊情况下宗教信徒可以入党作了事实陈述,在《世界宗教研究》2016年第1期发表的论文中比较谨慎地谈到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部分宗教领袖和精英人士可以入党的问题,并说明这些人入党以坚决服从党纲为前提,而且也明确表示党员不能信教这一原则立场。但没想到这本来就是事实的陈述却遭到强烈批评,导致了复杂争论。其实,列宁、周总理对之已经说得非常清楚,而按照历史逻辑只要笔者上述举例中有一例属实,则笔者的说法就没有违背任何原则的问题;对此如果持反对意见,那么反对者应该再仔细研读、品味列宁、周总理的相关说法,应该深入、系统研究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的相关内容,应该向我党组织、统战和宗教工作部门调研和咨询宗教领袖和精英人士的相关情况;这一问题可以心平气和地在学术层面展开研讨、商榷,而没有必要将此曲解引申为所谓主张党员信教的问题,更没有必要对这种学术讨论兴师问罪、上纲上线,在公众媒体上争论炒热。共产党员应该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严肃的学者在坚持真理上也应该士志于道、宠辱不惊。实际上,应该完全结束这种争论;因为这种情况没有也不会普泛化,但作为特殊情况确实存在。如果有人根据中国现实发展在今天不再同意列宁和周总理的上述观点,对我党以往统战工作中的相关实践有不同看法,完全可以直接向党的有关部门建言献策,提出调整方案。而在当下现实社会政治中是否以及如何调整相关政策,我们党当然需要多做调研、深思熟虑、实事求是、慎之又慎。对于党组织在这一问题上任何新的调整和规定,我们都绝对服从和拥护。
 
  对于共产党与宗教的关系,除了有必要在理论上将之说透、厘清之外,也还要注意在实践中如何最大化地团结群众、最有利于共产党当下之首要任务的顺利完成,而为了确保其真正实现,我们则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应该说,对在当前社会现实中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至少是可以在理论及学术层面上进行讨论探索的;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还处于有数量缺质量、有专家缺大师的状况,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现在是著作等‘身’者不少、著作等‘心’者不多。”[19]对此,我们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感到非常惭愧,但要根本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学者必须“崇尚‘士以弘道’的价值追求,”“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要坚持和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学派相互切磋、平等讨论。要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要把一般的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也不要把政治问题当作一般的学术问题”,而“领导干部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哲学社会科学,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和研究成果”。[20]对于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讲话精神,我们学者和领导干部都应该认真体会、共同勉励。应该说,在今天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共产党领导、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这一社会政治要求仍然是首位的,也是应该及时解决的任务,而思想认识的改变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该有必要、甚至足够的耐心,逐渐达到滴水穿石、铁杵成针的最终效果。中华文化的一大优良传统就是善于辩证地圆融整合,多元共聚,形成和谐共在的发展运势,而不是凸显二元分殊、对立冲突。应优先考虑社会政治实际需求,以我党统一战线理论来求同存异,凝聚力量,相互尊重,团结合作,而对宗教思想认知上的分歧则应该留有更长的时间,通过教育、对话、说理、沟通来逐渐解决,争取积极转化、自觉自愿、口服心服,实现精神层面的扬弃升华、聚同化异。在中国改革开放、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形势下,我国宗教与共产党的关系应该是靠得更近,而不是比以往更为疏远,我们对宗教人士在政治上追求共产主义信仰、自觉向我党靠拢应该充分肯定、积极引导。所以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才特别强调我党积极引导宗教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无论是科学宣传无神论,还是全力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特别是要紧紧拉住信教群众与我党保持一致。宗教不仅是一种思想认识和精神信仰,也是一种社会政治存在和文化习俗生活,而在当下应突出关注和妥善解决的首先是后者。我们在新形势下要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此,我们就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要让信教群众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引导信教群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要号召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并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16-217页。
 
  [2][8][9][10][12]《列宁专题文集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第222、220、222、223、223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7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65页。
 
  [6][13][15]《列宁专题文集 论无产阶级政党》,第180、177、178页。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13年版)》,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7页。
 
  [11]《列宁专题文集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第221-222页。
 
  [14]《列宁专题文集 论无产阶级政党》,第177-178页。
 
  [16]Patricia Stranahan:Underground: The Shanghai Communist Party and the Politics of Survival,1927-1937,Lanham,Md.:Rowman & Littlefield,1998.
 
  [17]《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64页。
 
  [18]引自中央党校民族宗教理论室编《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宣传手册》,宗教文化出版社1998年,第340-341页。
 
  [19]引自中央宣传部主管、《党建》杂志社主办《学习活页文选》2016年第41期,第105、127页。
 
  [20]同上,第127、126页。
 
 
转自中国民族网
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17033498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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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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