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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多向度追问
发布时间: 2017/11/16日    【字体:
作者:杨建军
关键词:  法律 宗教 法律信仰 法治  
 
 
摘要: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 法律与宗教存在着千丝万缕、多个向度的联系。从目的指向来看, 法律与宗教都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从思想和制度角度来看, 法律中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从西方法治建设的演进历程来看, 西方法治的形成得益于人们从内心真正信仰宗教权威与规范的传统;从功能上来看, 法律和宗教都有凝聚和调试社会等功能,共同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当下中国, 深刻认识宗教与法律的多向度关系之于落实依法治国以及正确应对宗教社会问题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 法律与宗教①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人们在内心是否真正接纳宗教, 宗教都是我们这个社会不可回避的组成部分。而法律, 则早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调整规范。今天, 置身于东西方宗教相互交融的时代, 面对形形色色的新兴宗教在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 以及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和宗教信仰多元化共时发生与存在的现象, 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得不去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联。从终极意义上来说, 法律与宗教都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在思想和制度上, 宗教曾经是法律的思想发源地和制度的供给者之一;从法治建设历程来看, 在西方, 借助于人们的宗教情怀, 法治的信仰得以被培植与传承, 对宗教的信仰后来则被移情为对法律的信仰;从功能上来看, 法律和宗教都有凝聚和调试社会等功能, 成为共同维系社会的纽带, 只不过, 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 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但是, 这种外在与内在的划分只是为了解释与说明的方便,从人类生活秩序的建立来说, 法律与宗教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 二者存在着多向度的关联。
 
一、法律与宗教的意义关联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宗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着人们的社会行动:其一, 宗教是一种整合社会的力量和连接社会的精神力量, 它使得单独的个人团结成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在人类社会的早期, 同一部落、村社或城邦的人们往往共同尊奉着同一神灵, 这种信仰以及相应的集体祭祀仪式维系着各村落或者部落的同一性。其次, 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借助这套知识体系, 人们可以解释社会上的恶、无序、苦难等社会现实, 可以理解和预测他人的行动方式, 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其三,宗教为人类社会安排了一种差序格局, 为社会等级结构提供了正当化理由。世界上的各大宗教的教义都论证了不同社会等级安排的合理性。其四, 宗教为人们对现有的社会秩序的不满提供了一个“合理” 的宣泄口。世界上的宗教几乎都会指出“ 现世” 社会的不完满状态, 同时又为人们描绘了“ 另一个” 尽善尽美的未来世界, 指出通过现在的忍耐可以换得某种美好的天堂未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把宗教称为“ 精神鸦片” 。其五, 宗教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的一种, 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处于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中[ 1] 。而法律也强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团结的促进、社会行为的安排、矛盾纠纷的化解等等, 可见,法律与宗教具有很强的意义关联。
 
“ 事实上, 所有的宗教都包含了试图解释世界和人类起源的宇宙论。大多数宗教都研究苦难的含义, 并至少在这个意义上提出了生命意义问题。”[ 2] 从更深层次上来思考,人类的“ 起源” 与“ 未来” 的问题或多或少会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该问题并不存在客观确定的答案, 在一定意义上说, 它属于信仰问题。宗教则为人类的生存世界的“ 起源与未来” 问题提供了一种解说, 如基督教的“创世说” 以及人类的永恒存在的观点。人类的自我认识与世界观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人类“ 起源” 与“ 未来” 问题的回答。而这一问题对于理解法律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倘若不结合人类的起源与未来、人的生与死的意义问题, 就难以回答何为正义, 何为法律的正义。而科学并不能提供该问题的全部答案。所以, 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就不可避免地与对宗教问题的思考联系起来了[ 3] 。作为一套理性化的规则体系, 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 但每一个人都是有着独特意志和思想的存在, 所以其行为必定有着精神上的根源。因此, 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必定与规范人类内心的伦理和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法律与宗教的内容联系
 
在古代社会, 法律与宗教、道德密切联系, 有些著名的经典例如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印度佛教的摩奴法典, 是兼有法律、道德与宗教三种性质的规范。在中世纪的欧洲, 基督教、天主教教会势力强大, 与世俗政权相互依存又相互争权, 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在几个文明古国里, 其早期成文法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即法律发展与宗教紧密相连。在拥有统一宗教信仰的社会中, 法律一般存在于宗教之中, 并且民众的法律观与人们对于上帝先知的信仰紧密相连。当然, 在此情形下, 宗教主要是通过对教徒产生影响而发挥作用的, 并不是对任何国民都产生作用。在巫术盛行的年代,宗教禁忌实际上成为了习惯法。阶级社会产生以后出现的各种法典, 如《摩西十戒》、《摩奴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等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宗教性质。一方面, 这些法典通常都宣称为神明所授, 另一方面, 这些法典都包含有宗教戒律、宗教禁忌。今天, 在政教分离的历史背景下, 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有所削弱, 但是宗教法典中的基本法律理念仍然在近代法典中发挥着不小作用。从法律的产生渊源上来看, 宗教是法律产生的重要渊源之一。
 
在法律产生的早期, 法律吸收了较多宗教规范的内容。宗教规范是由一定的宗教团体制定的或者是在长期的宗教活动中形成完善的。是适用于宗教团体的内部行为规则,它一般规定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宗教组织的基本机构、神职人员和普通信徒之间在宗教生活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违反教规的惩罚措施等。而部分宗教规范, 由于其符合了社会生活的调整规律, 所以后来便被世俗的法律所吸纳, 演化成为了王权制定的法律内容。历史表明, 许多早期的成文法是借助一个神或诸神启示的宗教形式表达出来的。如在载有汉穆拉比法典的石柱上, 浮雕图案表明, 汉穆拉比是接受了正义之神沙马什的神圣使命而制定法律的。而摩奴法、摩西法传说中都认为它们源于神授。而柏拉图、西塞罗都将世俗国家制定的法律视为上帝的意旨②。
 
在思想上, 法律吸纳了宗教中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认为, 法律必须与正义紧密相连, 而正义观念往往受宗教的影响。自然律是自明的原则, 由上帝“铭刻” 在人心上,表现为意志择善避恶的自然能力。自然律直指人心、见诸人心, 无声无息地起作用, 是不成文法, 而人类的立法则是成文法。一般认为, 国家成文法又分两种, 一是由上帝直接颁布, 或由天启而来的神律, 一是人们通过自身的信仰和理性, 发掘并表达良心而得到的人律, 包括教规和民法。宗教教规中包含着许多自然法思想, 而自然法思想对世俗法律的制定起着指导作用。如基督教在诞生时期与希腊罗马文化处于既冲突又融合的复杂关系, 对自然律的思想也加以改造和吸收。它接受了古典自然律的普遍性和理性的标准, 解决诸如基督徒与外邦人或异教徒、信仰与道德、神圣戒律与世俗法律的关系问题。保罗为了把基督教从犹太地区向希腊化地区传播, 曾借用自然律的思想说服早期的基督徒。基督教思想家把人类社会准则的最后依据和权威归诸上帝。在《圣经》中, 正义观念具体体现在有关审判问题的规定中。如摩西对以色列人所做的关于审判正义性的启示, 直接来自于上帝耶和华的教诲。耶和华曾经对摩西说,你们实行审判, 不可行不义, 不可保护穷人, 也不可看重有势力的人, 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要用公道天平、公道砝码、公道升斗、公道称[ 4] 。可见上帝要求, 无论是审判或者是作证人, 都应当坚守正义的要求。如果说上帝要求人们公正审判是对于世俗世界的一个正面行为规范, 那么,规定如果不遵从这些正义要求必将会遭到世界末日的审判与惩罚则从反面警示人们应自觉遵守正义的原则。
 
其二, 在制度上, 法律规范吸纳了宗教规范的制度规定。例如, 早期罗马法的内容并没有和宗教截然分开。在乌尔比安的《法学阶梯》中, 公法本身就包含了神圣的事务、僧侣的事务和行政官的事务, 在举行元老院会议和民会会议前, 要先举行献祭仪式, 如果得到的兆头不吉利, 则推迟开会;在私法领域里, 神物就被规定为不流通物;在民事诉讼中, 宣誓则是对神保证讲真话的誓言。总之, 在罗马公法或者私法的发展中, 宗教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5] 。再如, 许多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内容, 就源自于古兰经等。一般认为, 伊斯兰法有四大法源——— 古兰经、先知的逊奈(圣言与圣行)、类比、公议(所谓公议, 是指某一地方某一时代的大多数法学家就某一问题所取得的基本一致的认识)。古兰经是教规与法律的结合, 它的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整穆斯林与真主关系的规范, 主要是关于穆斯林教徒的“ 五大功课” 的规定, 包括念功、拜功、斋功、课功、朝功等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主要是关于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规范, 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宗教刑法等方面。如在婚姻家庭领域提出了一夫一妻制, 关于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 在继承方面关于女子继承权的规定, 宗教刑法方面关于私通罪、诬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盗罪、抢劫罪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说,《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宪法, 是万法之源, 是立宪的原则, 它主要确立了真主主权说、先知权威说、议会制、公民权利义务的真主赋权说、真主面前人人平等说以及公平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方面的学说, 它是立法中首先要考虑的法源[ 6] 。
 
历史上, 在受基督教影响较大的欧洲文化圈中, 法律受到教会法的影响很大。如关于审判制度的规定, 审判机构的设立, 应当按照耶和华神所赐的各城, 按照各支派, 设立审判官和官长。圣经中倡导审判者必按正义的标准判断百姓间的纠纷, 认为裁判不可屈枉正直, 不可看人的外貌, 也不可接受贿赂, 因为贿赂, 智慧的眼变瞎了, 不能颠倒义人的话, 认为贿赂会干扰审判人员的公正性, 会干扰他人作征[ 7] 。在《申命记》和《出埃及记》中, 都明确规定,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不可与恶人连手妄作见证, 不可屈枉正直, 不可杀无辜和有义的人, 审判人员不可受贿赂, 否则会遮蔽自己的眼睛, 颠倒义人的话[ 8] 。在现代法律中, 许多法律制度、原则和概念起源于教会法, 特别是民事审判制度、诉讼制度、民法中的代理制度等。在刑法制度与思想方面, 西方法律制度也继受了宗教的内容。现代西方国家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来源于《圣经》的惩罚学说, 这具体体现在原罪、赎罪与末日审判说上。圣经中的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的学说,是一个完整的惩罚学说。“ 虽然这个过程是以神学的面貌出现的, 但是与西方近现代的刑法和刑罚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而且近现代刑法学的若干原则也可以在《圣经》描述的过程中发现其痕迹”[ 9] 。实际上, 不仅这种思想进入了西方的刑法, 而且宗教的许多制度也直接进入了刑事法律的领域, 最初人类的基本宗教、道德规范发展成为后来西方近现代刑事法律的基石。如摩西十诫中规定, “不可杀人” 、“ 不可奸淫” 、“ 不可偷盗” 、“ 不可作假证陷害人” 等等[ 8] 。法律规范之所以会吸收宗教规范, 是因为宗教规范体现着人类最基本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 而法律与义务道德之间存在这天然的亲和性[ 10] 。
 
今天, 各国的法律观念更多的受18 世纪启蒙哲学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是, 宗教教义中所内含的一些基本观念如人性尊严、自由与良心等观念却深深地烙在了各国法律制度之中。可见, 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更多地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同时, 考虑到宗教的客观存在属性, 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宗教信仰和信仰自由都有规定。
 
三、法律与宗教的信仰价值关联
 
西方社会中有着久远的信仰法律的传统。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便如形同虚设。“西方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概念和价值都有其11、12 世纪的宗教仪式、圣礼以及学说方面的渊源, 反映着对于死亡、罪、惩罚、宽恕和拯救的新的态度, 以及关于神与人、信仰与理性之间的新设想… …今天, 它们的神学渊源似乎已走向枯竭。但是, 从它们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制度、概念以及价值却仍然得以保存,并且大体上没有发生变化”[ 11] 。在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方人常用来对待宗教信仰的方法后来则被借用以对待法律。“ 西方人在政治生活中抛弃上帝以后, 又在法治理想中寻求到了心灵的归宿”[ 12] 。
 
其一, 基督教从上帝那里继承了对上帝的信仰, 上帝作为慈善与正义的代表惩恶赏善。基督教还从犹太教中继承了一种信仰, 即相信在历史终结之时, 上帝对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及所有曾在这个世界上存活过的人们的灵魂进行审判。虽然许多人会受到惩罚, 但救世主的和平、正义与爱的时代会同时到来。“ 相信上帝是一位公正的法官, 基督将降临作为一位法官, 这种信仰对于东西方教会的法律价值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11] 。其二, 耶稣主张绝对不能废掉律法, 而应当遵守与成全律法。认为就是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 都要成全… …无论何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律法。遵守律法的人在天国为大, 而破坏律法的人在天国为小[ 13] 。不可起誓, 你们的话, 是就说是, 不是就说不是, 若再多说, 就是从恶里出来的[ 13] 。可见, 自觉守法的习惯早已通过圣经的传播被人们自觉养成。其三, 圣经强调的末日审判不仅是褒扬善行、惩罚恶行的途径, 还是人们平等与民主的价值体现。这是因为, 在末日审判前, 基督徒的灵魂是在炼狱之中, 每个炼狱之中的人都要根据其罪过受到惩罚, 而不论其在世俗中的地位高低, “ 由于末日审判被设想成为一种伟大的普世民主, 因而炼狱就被构想成为一种伟大的基督教民主”[ 11] 。并且炼狱里的惩罚便是根据每一个人的罪过程度所给予的不同惩罚。
 
总之, 人们的行为应当是符合正义的, 否则在末日审判时便会受到惩罚, 在世时犯的罪行末日会一笔清算。作为上帝对人类所订立的道德与律法准则, 由于它的神圣性, 并且由于它倡导圣洁、公义与善良, 当然也由于人们对于上帝及其律法的敬畏感, 从而逐渐被基督教徒将《圣经》的律法内化, 并从心底信仰其中包含的真理, “并应当由于信仰、希望和爱而不是因为法律的诫命或惩罚而行善。”[ 11] 从法律的遵守角度来看, 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主要应当是出于内心对法律的确认, 对于法律秩序的追求, 对于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规律性与正义性的信仰而实现。而在西方,这种信仰规范的传统早已借助人们对于基督教规范的信仰而被培植下来了。宗教规范这些人类早期的原初规范既是人们必须要遵守的教规, 也是社会道德规范的体现。基督教义教人向善, 并主张人通过向善以及忍受痛苦与磨难将来进入天国。遵守教义、忍受苦难并向善主观上是为了进入天国, 而客观上却收到了规则得以被普遍自觉遵从的效果, 从这个角度来说, 原罪、赎罪及末日审判说又有效地促进了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 将法律的遵守内化为人们内在的行为习惯与思维方式, 客观上使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潜移默化为了一种自觉的传统, 并像血液一样流淌在西方市民社会民众的生命里, 并被作为文明传承。
 
四、法律与宗教的功能关联
 
总体来看, 法律与宗教都是一定社会形态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受其经济基础制约, 与其经济基础都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表现形态上看, 它们不仅通过规范形态表现出来,而且还有自己的执行机构;二者对于特定社会关系都具有调整作用, 对人们的行为都有一定的调控作用。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宗教与法律在功能上的互补性, 即法律和宗教从不同层面发挥着稳定、凝聚、调控、调试和维系社会的功能。
 
其一, 社会稳定功能。宗教注重约束人的内心, 而法律注重约束人的行为。宗教将现实的社会秩序纳入了神圣化了宇宙秩序之中, 这样就使得社会秩序合理化、合法化与神圣化, 获得了不可冒犯的规范性。而法律则主要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属性维护既有的特定的社会秩序。可见二者都有稳定社会的功能。其二, 社会凝聚功能。宗教使得宗教组织与其成员对社会共同体有一种认同感与归属感, 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 个人中心”的意识, 而表现出一定的“ 社会意识”甚至是“ 世界意识” , 所以宗教成为了社会的凝聚剂。而法律本身就是为了调整社会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制定的, 它是调整社会的工具, 目的在于限制人的个体性, 实现社会性, 达到社会的有机团结。其三, 社会控制功能。宗教的社会维系功能表现在它的社会控制方面。这既表现在对社会行为的约束方面, 也表现在对社会行为的协调方面。宗教的这种社会控制功能, 既体现在宗教体制与社会体制合一的原始社会里、教权至上的中世纪社会中, 也表现在当今的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即使是在当今的大多数国家中, 宗教的这种社会功能也有不同程度的表现。而法律也主要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引导, 从而达到对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控目的。其四, 社会调试功能。宗教与法律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调试功能, 宗教的社会调试功能主要通过宗教对人们心理的作用体现出来。宗教的社会调试功能源于人们对宗教意义系统的认同与肯定。社会共同体借助这种情感, 产生了内在的行为标准的认同感、敬畏感, 在此感情的支配下, 人们对社会规范的适应与遵从, 都可能变为一种高度自发的习性。[ 14] 而由于许多宗教规范、精神与法律具有同样的道德基础, 如教人向善等, 所以二者又具有某些共同的目的。当然, 法律的调试功能主要通过立法对社会利益的肯定与否定、对人的行为的引导与约束以及对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化解而实现。不可回避与否认的是, 宗教的社会功能具有双面性, 如一方面它具有使得社会秩序合法化的功能, 但同时它可能成为社会变革的障碍和阻力, 宗教的理想与社会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可能会酝酿或引发更多的社会冲突, 宗教虽然有助于社会的凝聚与维系, 但它也可能具有“鸦片” 的功能。还应当指出的是,宗教的功能既具有显性的功能, 也具有隐性的功能。在大多数情况下, 宗教的功能是以隐性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这主要源于宗教的超验性、彼岸性、终极性。
 
确认识法律与宗教多向度关系的重大意义
 
重建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法治建设的语境下, 当我们思考如何将书本上的法转变为社会生活的秩序之时, 我们必须认识到, 西方视法律为教义的思想, 在现阶段是我们必须秉承的。因为,“对多数人来说, 法律信仰或许带有盲从的成分, 但对力倡法治的政治家法学家来说, 它代表了一种理性追求” [ 11] 。还因为, 西方的法治建设在经历了概念法学与严格法治的发展以后, 虽然有向着后现代法治迈进的趋势,但是, 对于我们来说, 我们有我们自身的问题, 我们必须首先信仰与维系规则, 建构法治, 而不是解构法治。
 
历史发展表明, 对宗教的需求是人的特性的一部分, 这种合理需求如果得不到满足, 则人们常常会寻求替代品(秘密宗教或伪宗教组织)。宗教对人类的影响巨大, 它曾经是并且现在仍然是一个国家政权必须考虑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因素。因此, 我们对待宗教必须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在制度设计上, 我们必须认识到, 当代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并非是在外在社会压力的“ 权宜” 之策。认真对待宗教问题也并非由于我们将宗教当作了建设法治的“ 工具” ,而是由于, 从社会文化的角度, 我们看到了, 宗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社会构成部分。宗教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精神生活中占据一定地位, 对部分人来说甚至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宗教问题属于人们思想中的信仰问题, 我们既不能用真理或谬误去评判, 也不能采用强制办法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去解决。而应当让人们自己去决定是否信仰宗教。从世界范围来看, 目前世界的发展格局部分印证了美国学者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中的社会预言:世界上的主要冲突体现为文明的冲突——— 宗教文明的冲突, 而要解决世界上的冲突, 必须正确认识各种宗教之间的差异、矛盾与关联, 只有这样, 才能促进文明的沟通与对话, 促进世界和平, 促进世界各民族的和谐共处,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与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 思考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为我们提供了透视社会的一面镜子, 提供了一个观察和分析国内外社会发展问题的视角。分析西方宗教文化与法律制度和价值关联的社会历史进程, 也许我们可以相对客观与冷静地思考宗教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即便我们当下不能从中直接汲取有益的养分, 我们也可以将之作为人类文明的经验, 传承给法治建设的接力人。
 
 
 
注释:
 
①“ 宗教” 这个词在中国出现首先来源于印度的佛教, 基本含义是指“ 佛教的教理” 。该词的另一个来源是拉丁文“ religio” , 其本意是指虔诚、
对神的敬畏和景仰、敬神的礼仪、神圣性、圣地、圣物等。但何为宗教, 站在不同的视角, 会给出不同的界说。一般认为, 宗教作为一种社
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 一类是宗教的内在要素, 如宗教的观念与思想, 宗教的感情或体验, 另一类是宗教的外在因素, 如宗
教的行为与活动, 宗教的组织和制度。一个比较完整成型的宗教应当是上述内外四因素的综合。这四种因素是相互伴生、相互制约的,
不过, 处于基础层面的是宗教观念。
②不过一般认为, 中国的成文法并非源于任何神的意旨。参见[ 美] D.布迪, D .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3 年8
月版, 第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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