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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宗教改革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7/11/30日    【字体:
作者:钟继军 邱冠文
关键词:  宗教改革 国际法 影响  
 
 
摘要 教会否定国家间的相互独立, 阻碍了国际法的发展。宗教改革促进了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 为国际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6 世纪路德和加尔文领导的宗教改革, 给后来的欧洲带来诸多影响。就国际法而言, 它促进了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 为国际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格老秀斯习惯于将国际法的历史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诚然, 国际法发端于远古, 但从现代国际法是以主权国家平等交往为前提的角度看, 罗马帝国的对与之来往的所有民族的绝对支配的梦想, 是对国际法原则的一种否定,“万民法”其实只是罗马国内法的一部分。同样, 从这个角度看, 中世纪欧洲是不利于国际法发展的, 因为“基督教世界”观念与民族国家思想之间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
 
天主教会在中世纪发展中经历教权与王权之争, 于13 世纪达到权力的顶峰, 形成以罗马为中心、跨越国界的西欧天主教世界。整个中世纪社会结构呈现出一个特征, 这就是“ 基督教世界”( Christianitas) 观念。在该观念下, 上帝通过世俗代表皇帝和精神代表教皇统治世界。虽然教会和君王分管宗教和世俗事务, 但教会认为精神高于物质, 在某些情况下教皇作为宗教领袖可以干预世俗事务。事实上教皇为行使普世最高权力与皇帝展开了激烈争斗, 并逐步于全欧洲大陆建立起超越地理、道德、语言和民族界限的唯一的教会制度。
 
教会的法学家们还将教皇的要求转化为法律。教会法不是“国内的”或“国际的”, 而是“超国家的”甚至“世界的”, 要求整个基督教世界服从。教皇在条约、领土、战争、仲裁等方面行使权力, 教会法是中世纪国际关系的准则。当时的国家只被视为“基督教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同于现代主权国家。《奥本海国际法》指出, 在这种“基督教世界”里, 国际法“既没有存在的余地,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中世纪缺乏诞生国际法的一个先决条件, 即有多个同时并存的国家,“只要皇帝与教皇双头统治的基督教世界王国的观念———即使不在现实的国家世界———可以统治政治的思想世界, 人们就不能获得作为超国家法律前提的多数国家的观念”。教会否定国家间的相互独立, 而国家间的相互独立正是国际法产生的必要基础; 阻碍国家的形成, 也就阻碍了国际法的发展。
 
同时, 基督教世界里其实一直存在另外一个趋势, 那就是民族的形成和王国的兴起。教皇对欧洲许多实体的控制,表面严密实质松散。在向近代过渡过程中, 日耳曼诸侯开拓疆域逐步形成强大的中央政权, 臣民们也慢慢将他们对教会的虔诚和对领主的效忠转移到国王身上去。在西欧, 改革前夕突出的政治特点是趋向统一和联合。文艺复兴、新大陆的发现、民族独立意识的增长、帝国事实上的衰退, 都成为促成思想革命的因素, 但真正意义上的摆脱教皇统治、实现民族独立的斗争是从宗教改革开始的。
 
宗教改革形式上是宗教性质的, 但由于中古西欧的世俗事物与宗教事务紧密纠缠在一起, 任何针对教会的改革都必然要涉及到社会和政治问题, 以致根本不能再说宗教改革是纯宗教运动。宗教改革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加速了基督教世界的解体, 促进了近代国家的形成。
 
与教会的观点针锋相对, 新教理论的根本原则是“因信称义”, 即教徒可以凭借信仰直接与上帝交流, 而无需以教皇为首的“教阶制度”作中介。这个以神学术语表达出来的思想理论, 使被当成神与人之间中介的教皇和教士失去了立足的理论依据。改革者们支持那些公开反对教皇和皇帝的国王, 一些君主也求助于改革者的教义, 理论变成巨大的社会现实力量, 这潜在地有助于多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路德依靠诸侯确立了路德教的合法地位, 德意志民族大部分改信了新教, 教会独占德国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加尔文在日内瓦改革的结果是,建立了长老制教会, 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神权共和国。
 
宗教改革粉碎了欧洲中世纪的典型特征———欧洲的宗教统一, 削弱了中世纪社会的主要制度———教会制度。由于教皇与皇帝地位的密切关系, 对教皇精神权力的否定相应就是对皇帝世俗权力的否定。“虽然新教并未造就近代世俗国家, 但它却帮助近代国家从宗教权威的樊笼里解放了出来。”宗教改革粉碎了欧洲中世纪的典型特征———欧洲的宗教统一, 削弱了中世纪社会的主要制度———教会制度。由于教皇与皇帝地位的密切关系, 对教皇精神权力的否定相应就是对皇帝世俗权力的否定。“虽然新教并未造就近代世俗国家, 但它却帮助近代国家从宗教权威的樊笼里解放了出来。”
 
国际关系与宗教信仰分离这一观点获得充分发展是一个跨越整个西方近现代史的漫长过程,“但是其核心的要素萌芽于宗教改革”。《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主权国家的地位进行了确认, 开创了国际法历史的新时期, 而这是宗教改革所带来的决定性结果。“当宗教改革挣脱了教皇统治的桎梏⋯⋯当人们看到不胜枚举的主权国家的首脑自由相处的时候,诞生国际法的时机才成熟。”所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国际法开始于十六世纪。
 
载于今日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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