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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一切权力崇拜:基督教文明的美国康涅狄格州案例
发布时间: 2018/11/1日    【字体:
作者:沈阳
关键词:  权力崇拜 基督教 美国康涅狄格州  
 
 
卷首语:“教会没有权柄使用刀剑惩罚人或强迫他们,教会不能叫人坐牢,也没有其他政府官员所拥有的惩罚权柄。所以,问题不是要在罪人不顺从的情况下惩罚他,而是希望罪人认罪悔改,并自愿性地自我管教。这两个含义截然不同:教会没有官员所拥有的权柄;神也没有把教会的权柄交给官员”(《基督教要义》,三联书店,第1244页)。
 
北美殖民地时期的清教徒社会,托克维尔所著的《论美国的民主》对此有关注。以小州康涅狄格州为例,1650年的法典直接从《圣经》中抄了不少条文,“渎神、行妖、通奸和强奸者,均处死刑”,“立法者在制定这样的刑法时,经常将注意力放在维持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良好习俗方面,所以他们总是重视良心问题,简直没有一件恶行不被列入惩治的范围”,“这样的偏颇,无疑有辱于人类的理性。它们在证明我们天性的低劣,说明我们的天性不能牢牢地掌握真理和正义,而往往只是选择了真理和正义的反面”(《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第43页)。
 
[康涅狄格,原为印第安人的居住地。1614年荷兰人首先驶入康涅狄格河。1634年英国人移民此地。1637年英国人击败州内印第安土著,占有此地。1788年1月9日批准宪法,成为美国原有13州之第5州。康涅狄格州有许多美国第一:1640年首设美国公立中学;首设博士学位(在耶鲁大学)……1639年,本州首先创立基本法FundamentalOrders,确定每一位公民都有选举权。这部基本法,已公认为世界上最老的一部成文宪法。]
 
根据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中的相关叙述,教会设立道德法庭本身是颇为有意义之事。而且,这样的司法权必须有明确的被限制:
 
“教会没有权柄使用刀剑惩罚人或强迫他们,教会不能叫人坐牢,也没有其他政府官员所拥有的惩罚权柄。所以,问题不是要在罪人不顺从的情况下惩罚他,而是希望罪人认罪悔改,并自愿性地自我管教。这两个含义截然不同:教会没有官员所拥有的权柄;神也没有把教会的权柄交给官员”(《基督教要义》,三联书店,第1244页)。
 
 
(加尔文是改教神学家,出生于法国的诺阳(Noyon),年轻的时候多在巴黎受教育,後改读神学;他的父亲与诺阳的天主教会有冲突,盛怒之下命令加尔文转修法律,当时他才十八岁。1536年,他在巴塞尔出版了《基督教要义》(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第一版。之後在日内瓦有一段短而又不大成功的牧职;从1538~41年,他返回法国的斯特拉斯堡,一边教书,一边牧会,成绩斐然。之後,日内瓦召他回去展开改革工作,他在那里忍耐辛勤工作了好多年,努力把他对福音、教会与社会的信念付诸实行。)
 
事实上,圣经对人的德性的判断,乃以三一神为绝对且唯一的标准;对人在道德方面的自救愿望和自救行为,持完完全全的否定态度。 当基督说他的门徒必须“分别为圣”(此词汇在中文和合本《旧约》中出现了50处,《新约》《约翰福音》出现了两次)。基督说,“我为他们的缘故,自己分别为圣,叫他们也因真理成圣 ”(约翰福音17:19)。这里的“真理”,即约翰福音14:6所说的”道路、真理、生命”。这里的“圣”,是因与“圣洁”的耶稣基督相联合而有的“圣洁”,而不是汉语的“道德高尚”。
 
谈及“道德”(morality),这是一个容易中国化、世俗化理解的词语。中文和合本圣经,只有一处出现“道德”二字,为出埃及记22:16—22的标题(黑体字),其内容是“道德和宗教的条例”。2007年版圣经(中英对照)中的新国际版(NIV)部分相对应的是Social Reponsibility,和合本部分翻译为“社会责任”。众所周知,这些黑体字并非圣经原文,而是后人为了理解方便而加增。NIV版中不仅未曾出现morality这一单词,反而出现了23处immorality。这里的immorality,其对比物并非morality,并非人的自救行为。
 
人理当反思的是自己的罪,要做的是悔改和信靠。若世俗的裁断者以圣经的唯一阐释者之身份裁断他人的罪性和有限性,就离圣经太“近”,以至于自己同样无法推脱的罪性和有限性暂时被圣经之光遮住了,甚至仿佛是站在至高者的位置上,与至高者相仿。一个真切的说法是,“那等人是假使徒,行事诡诈,装作基督使徒的模样。这也不足为怪。因为连撒旦也装作光明的天使”(哥林多后书11:13—14)。没有一个过程本身,可以让世俗人达至完美。同样,没有一个过程本身,可以授予一个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和道德形象以天然的最高裁判权。
 
北美文明的伟大之处在于,类似康涅狄格这样的政制还是可以改良的。作为英国的一块殖民地,康涅狄格州的成功在于,在显露中世纪某种形式的政教合一制带来的伤痕之时,它也提供了一套作为现代宪法基本原则、体现程序正义精神的制度安排:
 
“这组法律虽订于二百年前,但似乎比我们现代的自由精神还先进得多。作为现代宪法的基础的一些普遍原则,即那些为17世纪的大部分欧洲人难于理解和在当时的大不列颠尚未获得全胜的原则,已在新英格兰的法律上得到全部承认,并被订于法律的条款之内。这些原则是:人民参与公务,自由投票决定赋税,为行政官员规定责任,个人自由,陪审团参加审判。所有这些,都未经讨论而在事实上确定下来。” (《论美国的民主》,第44页)
 
一个“有教堂的开放社会”,作为一种文明模式、社会机制和治理样式,正如托克维尔所盛赞,
 
“‘我们不能安于我们因独立而应当得到的一切。实际上,有两种自由。有一种是堕落的自由,动物和人均可享用它,它的本质就是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一切权威的敌人,它忍受不了一切规章制度。实行这种自由,我们就要自行堕落。这种自由也是真理与和平的敌人,上帝也认为应当起来反对它!但是,还有一种公民或道德的自由,它的力量在于联合,而政权本身的使命则在于保护这种自由。凡是公正的和善良的,这种自由都无所畏惧地予以支持。这是神圣的自由,我们应当冒着一切危险去保护它,如有必要,应当为它献出自己的生命。’我所讲的,已经足以说明英裔美国人文明的真正特点。这种文明是两种完全不同成分结合的产物(这个来源应当经常记在心中),而这两种成分在别处总是互相排斥的,但在美国却几乎彼此融合起来,而且结合得非常之好。我们说的这两种成分,是指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论美国的民主》,47-48)。
 
康涅狄格的基督教文明政治实践之成败与变迁,实际上足以证明,正如法国政治学家阿涅丝·安托万所说:基督教与一些宗教很不一样,
 
“本质上认同第一个条件,它训导说:‘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而且如果它同意为一个‘入世’的教会,也能满足第二个条件,加之它是同民主最亲近的宗教,面向一切时代和一切人的最‘普世’的宗教,所以托克维尔认为它是杰出的民主宗教。但是,如果基督教是最适应民主的宗教,那么民主并非因此就成为基督教的真谛”(请参考:《托克维尔论政治与宗教》,原载《托克维尔评论》第十八卷,1997年第一期,第37—46页 )。
 
倘若托克维尔这一叙述是正确的,正如康涅狄格的政治实践所证明,道德与律法同样并非基督教的核心与真谛,“有教堂的开放社会”理应警惕一切偶像崇拜,包括打破基督教世界内部的政教合一性的各种专制主义,这意味着对现世秩序与权威的真理性批判,实际上这还意味着指向对上帝圣灵永生之道在教会中之宣讲的真理性讨论和确认,理性终极性指向对十字架福音的确认。
 
转自慕义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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