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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列宁宗教法制观对苏维埃政权形成初期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9/6/20日    【字体:
作者:辛佰乐
关键词:  列宁 宗教法制 苏维埃政权  
 
 
一、      俄国历史上宗教的政治地位及诉求
 
俄罗斯自历史上就有着丰富的宗教文化,其中,东正教在历史上作为俄罗斯的“国教”,对俄罗斯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产生了深厚的影响。自“罗斯受洗”开始,东正教帮助罗斯国家形成了更为统一的民族意识形态,从文化上提供了将原本信奉多神教的古罗斯向更集中的意识形态转变的合理基础,并以“神授”的方式为罗斯君主的权力来源提供了合理解释。以教会、教堂、教众为核心的政治及经济实体,更为古罗斯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向心力,并促进了古罗斯社会各个方面,包括文化,建筑,艺术等方面的快速发展。
 
到沙皇俄国统治时期,由于东正教对沙俄政治、经济及民众教化等方面的特殊意义,加上拜占庭宗教“政教合一”的传统,使东正教的发展与政权相结合,快速的成为沙皇俄国统治社会,掌控大众思想的精神武器。沙皇与东正教之间,永远存在着相互利用、互相扶持的关系。一方面,东正教对内帮助沙皇宣扬其统治地位的合理合法性,帮助沙皇稳定政权,提高沙皇的政治影响力,并借助宗教集会及忏悔等方式为沙俄政府提供政治监督;对外则通过在新开辟的领区之内进行传教,扩大沙皇俄国的统治范围。另一方面,沙皇俄国给予东正教非常多政治及经济的特权,赋予教会土地,帮助教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提高其政治地位,并兴办教会学校,强令民众接受宗教化教育,从意识层面完成对民众的管辖。
 
但随着东正教政治影响力的扩大和经济实体的扩张,教会已远远不满足于对皇权的辅佐,转而追求自身权力扩张的极致。时至罗曼诺夫王朝时期,以拉菲列特为牧首的东正教已在稳固的沙皇统治的支持之下发展的异常强大。在这一时期,沙俄呈现出一种高度“政教合一”的态势,而从中获益的拉菲列特牧首,也有着更为强大的政治野心,而这种强大的政治野心也成为时任沙皇彼得一世登基之后的巨大政治隐患。
 
作为西化改革的倡导者,彼得一世迫切的希望能通过改革的方式使当时的俄国摆脱封建农奴制国家的弊端,实现国力的增长及政权的稳定。而在此时,经过几任牧首苦心经营的东正教,则成为了改革发展的阻力。一方面,教会独立而强大的经济实体依靠农奴制为基础,从农奴对教会的服务中夺取丰富的剩余价值,教会自然不希望破旧立新,切断自己的经济命脉;另一方面,沙俄政权虽然在政治上享有特权,但在民众的精神领域,东正教的思想控制作用和“神”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这也为民众能够充分的接受西方先进的政治,文化及科学理念,顺利的推行改革造成了强大的阻力。
 
而针对东正教的重重阻挠,彼得一世大胆的实行了欧化改革。在行政领域,彼得大帝废除牧首制,将教会实体行政化,教会人员公职化,“宗教院正式更名为‘圣主教公会’并开始履行其职能”{1};在经济方面,剥夺教会经济实体,从根本上剥夺教会的经济自主权,并为改革筹集资金;在政治层面,彼得一世通过《宗教章程》严令禁止教士涉足政治,割裂教职人员与民众之间的联系。通过这一系列的宗教改革,使教会真正成为了附庸于封建统治的工具,剥夺教会经济实体也为彼得一世改革提供了充足的经济支持,在文化领域,在教会学校基础上建立的涉及改革领域的有关工程、医学及其他“新兴科学”的学校,也为彼得一世改革培养和输送人才提供了良好的温床。
 
自彼得一世之后的若干次法制变革中,针对东正教进行比较大幅度改革的当属叶卡捷琳娜二世和亚历山大二世。叶卡捷琳娜二世将与东正教有关的宗教事务处理权利进一步下放至最高枢密院下级会议,直接接受代表贵族阶级的沙皇进行管辖,从而进一步剥夺了教会的政治实权。到了亚历山大二世的统治时期,亚历山大二世针对效仿欧洲先进的司法制度,将司法审判权利进一步进行划分,并将针对神职人员的审判权力纳入世俗审判模式当中进行,从而进一步剥夺了东正教在世俗领域的宗教特权。
 
东正教代表的还是沙皇俄国的统治力量,是封建政体控制人们思想的枷锁,是阻碍社会进步的旧势力,是改革进步的绊脚石。
 
二、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形成前对俄国宗教问题的阐释
 
作为阶级统治的精神枷锁,东正教的问题引起了列宁的关注。列宁发表了若干文章论述了他站在无产阶级的角度看待东正教及其他教派的相关问题。
第一,坚持民族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及无神论的宣传,确立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东正教作为沙皇俄国时期的“国教”,一直享有崇高的地位和特权,在封建统治时期,当权者也通过扩大东正教的影响力来巩固及发展自己的势力范围。所以,针对东正教这一精神枷锁,不论是资产阶级革命还是无产阶级革命,都将东正教视为反对旧势力革命的打击目标。
 
在1895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中,列宁提出“宗教信仰自由,所有民族一率平等。出生结婚和死亡的登记事宜交由不受警察干涉的独立民政管理”{2}10。
 
在1902年列宁发表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列宁提出了政治权利不受限制,针对封建等级制度的压制提出公民平等自由的观点,提出“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2}42的观点。
 
在《告贫苦农民》中,列宁全面的揭露了封建沙皇俄国利用宗教巩固自己的统治,束缚人们思想的真实意图,列宁提倡宗教信仰是个人自由,并真切的表明所有人都应该具有信或不信,及信哪种宗教的自由,并提出宗教活动不应该由国家进行财政支持。
 
在1905年发表的《社会主义和宗教》一文中,列宁首次全面的论证了无产阶级革命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他深刻的指出了宗教对人的压迫源自于经济的压榨,不论是封建主义时期还是资本主义时期,宗教作为统治阶级维护稳定的意识工具,都承担着削弱人民的抵抗意志,从而帮助政权完成经济掠夺和压榨的任务。他们“劝人向善”的真正目的是将物质上的幸福寄托于来世与天国,并借此机会以虚假的宣传蛊惑民众低价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最终达到剥削的目的。“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是一种精神上的劣酒,资本的奴隶饮了这种酒就毁坏了自己做人的形象,不再要求多少过一点人样的生活”{3}131。
 
第二,针对部分受到封建当局和东正教迫害的其他教徒展开平权运动,吸纳各教派信徒加入民主运动当中,共同反对教权。其中,在1897年《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任务》一文中,列宁指出:“社会民主党人……支持一切被压迫的民族、被压迫的宗教、被贱视的等级等等去争取平等的权利。”{2}17在《俄国社会民主党人抗议书》中,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作为团结其他阶级和政党的团体,应对所有进步势力所作出的反对旧势力的革命运动予以肯定,并对一切被压迫的种族、民族及社会团体予以保护。
 
针对被东正教迫害的人予以赦免,并给予其同等权利的保护,争取团结反对旧势力的各方力量。1903年1月,沙皇曾针对有关宽容异教徒的内容下达诏书,并代表沙俄政府向民众作出担保,担保所有教派,包括正教和其他教派的信徒的信教自由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又强调了东正教不可撼动的统治地位。这一自相矛盾的说法激起列宁的强烈反对,对此,列宁深刻的揭露了沙皇及其政府的邪恶本质,并认为只有从法律上无条件且无任何例外地确认信徒的政治权利,并对异教及无神论者以同等待遇,才能真正的实现信仰自由。列宁指出:“只要这点做不到,任何关于宽容异教、关于信教自由的言辞就始终使一种还无价值的儿戏和卑鄙的谎言。只要不宣布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对非官方的信仰、非官方的意见和非官方的学生横加迫害的可耻的俄国式暴虐就不会消失。”{2}54
 
但列宁在《革命的日子》一文中也指出,在俄国教会中存在着一批有自己宗教观的年轻僧侣,他们虽然身属教会,但更坚持开展反对当前教条的“新正教”运动,因其主张于教会内部发起改革,由于其主体局限性而体现了特有的软弱与妥协行。这一类僧侣亦拥有可以团结起来的可能性,号召其参参加革命而不是和平请愿,积极的参与社会斗争。
 
第三,经济上坚持教会资产国有化,政治上坚持教会与国家的割离。在经济方面,由于东正教强大的经济实体的产生根源来自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扶持和对底层劳动民众的压榨,剥夺教会的经济实体及经济特权就成了无产阶级政党进行民主革命的目标。列宁指出经济上的奴役才是宗教压制人民的力量源泉。“为了肃清旧农奴制残余,为了使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必须没收寺院和皇族的田产……把寺院的财产和皇族的田产全部没收,这样就更公平了……这正好是一种部分的资产阶级土地国有化……”{2}48并且,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针对教会进行补给或资助,应该将一切宗教是为人们自由选择的社会团体。
 
在政治方面,列宁指出:“国家与教会完全分离,这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向现代教会提出的要求。”{3}132只有彻底完成国家与教会的分离,才能割裂教会与世俗特权的联系,割裂其享有的特权纽带,为宗教回归平民化,私人化及平等化创造条件。
 
三、列宁时期颁布的宗教法律及其影响
 
自二月革命爆发到十月革命后苏维埃赢得政权并建立统治的这段时间里,东正教的政治立场也发生过一些转变,但转变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东正教决心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事业,而是基于其自身的发展有着更为不可告人的目的。二月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东正教作为一股政治力量也获得了新的自由,使其获得了可以摆脱阶级统治的限制而重新集结并扩大其教权和政治影响力的环境。借此机会,东正教于俄历1917年8月召开了全俄最高宗教会议,会议恢复了自彼得一世以来就被废除的牧首制度,重新为教会选取了教皇,妄图通过这种形式在没有封建君主干预的情况下对抗改革,形成一个新的、属于东正教自身的阶级统治社会。
 
基于俄罗斯的特殊国情和东正教在俄国历史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列宁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对东正教进行统治和批判,并将其视为阶级社会统治民众的思想武器和政治帮凶。因此,在列宁为在领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时期,针对宗教设立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维护公民权力,限制宗教活动范围。
 
1.国家根本法中有关宗教的规定。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列宁宪法”),这部宪法融入了列宁对当时社会主义革命的阐释和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入理解,是一部反对阶级剥削和压迫的纲领性法律。在这部法律当中,针对俄国历史长长期以来的政教合一,阶级统治与宗教权力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情况,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首先,从宪法层面保证了宗教信仰的自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承认公民的信仰、传教及自由迁徙的自由。宪法第二篇第5条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信仰自由……所有公民都有进行宗教宣传及反对宗教宣传的自由”{4}23。在封建沙皇统治时期,为了方面利用东正教的影响力统治民众,沙皇政权对教民及异教徒的区域性管辖非常严苛,严令禁止不同信仰间的民众施行迁徙,这一做法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并否认了非东正教徒正当权利的合法性。针对这种情况,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给予所有因政治犯罪或宗教犯罪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以居留权……承认公民不分种族与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4}23
 
其次,剥夺教职人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列宁宪法中的第四编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享有选举权的几类人选,其中就包括宗教教职人员。这一规定通过剥夺教会人员参与政治的权利,保障公民个人信仰自由不会再次被剥削阶级侵犯,并将宗教信仰限制在个人自由的范围内,从而保证教职人员不会利用宗教信仰干预人民权利的平等性,自由性。
 
2.专门法中对宗教的规定。《关于信仰自由、教会和宗教团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第一个有关宗教问题的专门性法令,这一法令针对教会及宗教团体在有关国家经济,文化及教育方面做出了更多的限制。通过这部法令,苏维埃政府彻底地将东正教从经济、文化及教育领域与政治活动进行剥离,从根本上隔断了东正教会与社会各个阶层的联系。
 
有关这部法令中对当时的东正教作出了以下几种限制:首先,法令中规定取消教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将教会视为民间团体,并取消了教会享有的一切特权。其次,将原本属于东正教管辖范畴的部分行政职能收归政府,如有关出生,婚姻及死亡的相关登记均纳入政府中民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再次,剥夺东正教对市民的教育权,所有俄国境内的任何国立及公、私立学校中都严禁教授宗教课程,剥夺宗教对民众的价值前置性教育。最后,将所有宗教团体的财产收归国有并供人民无偿使用。进而,苏维埃政府从根本上剥夺了东正教在阶级社会长期以来享有的特权,削弱了教会在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力,保障了公民的权利的实现,并将俄国的宗教体系纳入了政府的管辖范围。
 
3.土地国有化的相关法令中对宗教及教产的规定。《土地法令》是在1917年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一部法令,这部法令中明确规定了在立宪会议召开之前,将封建阶级及教会的生产物资收归苏维埃支配,交由“乡土地委员会及县农民代表苏维埃”{4}8进行支配。因为法令的颁布时间是在立宪会议之前,具有临时性确认公民权利的作用,所以在此法令中并没有过多的对于如何分配土地及其相关的生产资料并没有详尽的说明。但其确认的土地国有化的价值立场及列宁关于宗教进行改革的政治目的在此法令中得到了充分的说明。
 
4.实现民族平等的相关法令中关于宗教的规定。在《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力宣言》中,列宁指出,不论是封建沙皇,还是资产阶级立宪民主党,在对俄国各民族的统治过程中,都有意直接或间接地挑起民族矛盾,转移民众注意力,并借机煽动民族仇恨,减轻统治阶级的施政压力。为了区别与过去腐朽的封建政权及资产阶级政权,宣扬无产阶级政权的民主与平等,列宁在1917年签署了《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在这一宣言中,彻底取消了旧时针对特殊民族和宗教的特权和限制,从根本上取缔了东正教的国教地位,实现了各民族与宗教的平等。另外,在1917年12月列宁签署的《告俄罗斯和东方穆斯林劳动人民书》中,代表苏维埃政府宣布对穆斯林劳动人民的信仰自由予以保护,并规定了“穆斯林劳动人民的信仰自由和不可侵犯”{4}12。
 
5.婚姻、生育、死亡等民事法律中对于宗教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的剥夺宗教组织在民众当中的影响力,将宗教与民众的基本生活剥离,使其成为私人领域的信仰活动,苏维埃政府对宗教团体在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沙皇时期,婚姻及生育等社会事务的处理权全部由当时的东正教或其他教派执掌,而1917年《离婚法令》和《婚姻、子女和办理户籍登记的法令》的颁布,从根本上剥夺了宗教对于社会事务的处理权,将所有有关身份认定的权力收归政府。强制剥夺了宗教对于婚姻、出生及死亡的等级确认权,并将所有有关的民事权利交由专门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如在《离婚法令》中规定:“所有现在由东正教和其他宗教部门的宗教法庭、主教公会和其他基督教和异教的各种机关以及管理各种宗教事务的负责人受理的,尚未作出决定或已作出决定尚未生效的离婚案件,均为本法令强制取消,现存于受理离婚案件的上述机关和人员手中的全部档案必须立即移交当地法院保管。”{4}14
 
 
 
{1}戴桂菊.俄国东正教改革(1861-197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74.
 
{2}[苏]列宁.列宁论无神论宗教和教会[M].郑天星,张雅平,编译.北京:华文出版社,1993.
 
{3}[苏]列宁.列宁全集(第十二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苏联宗教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0.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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