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整体上不成功。本文对其全面评析,有助于拓展国际视野,有助于改进工作,有助于推动宗教法治化。本文认为,宗教中国化就是法治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8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规定,明确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8年2月22日
实体评判,审批须经法律规定,部门规章超越权限,属于无效。程序评判,部门规章的制定,未经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规章的报备不明。
救济渠道,公民可以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审查。
背后法理,对公民行动、行为作出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之,其次可以忍让由行政法规规定之,但不允许部门规章规定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能自设许可。统治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国家宗教局对临时点的调研、调查是否充分存在问题,是否听取临时点的律师、学者、代表人物的意见,仍需要补充材料。
根据高级法原理,宪法和法律都不得限制公民自由,为了公民本身的利益也不行,因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价值。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政府是否对宗教具有审批权,值得商榷。一般不认为政府享有对宗教的审批权,这个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是特殊自由。行政许可是指任何公民通过某种考试或具备某种资格、资历、条件,可以要求政府准予其从事某种活动。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可以采取登记制或备案制,而不宜采取审批许可制。
背后法理,宗教和政治适宜采互不干涉制。宗教也不对世俗政治提出神性要求,政治也不对宗教提出政治要求。以吏为师的影子还存在于各个角落,本法条就是例证。背离相关国际法文件,授人以柄,自取其辱。
第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宗教活动有自己的规律和成例,不局限于室内。宗教信仰自由主旨在于信仰自由,直指内心。宗教活动也在于世俗空间,但其体现的是善良。
背后法理,中国宗教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因循守旧,而是宗教复兴。本条规定守成有余,创新不足。
第三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以下称临时活动地点)。
宗教活动场所不是从政府审批而来的,是通过自己活动而长期形成的。“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一语带有歧视性色彩,“可以”一词也不当,改为“可以不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背后法理,宗教活动时而狂热,时而冷静,其活动地点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悉听尊便。国家不因此区别对待,分别好恶。
第四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
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申请由临时活动点召集人提出,资格不受限制。犯罪的人也是能够悔改的,不然怎么会有“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临时活动点的管理或服务体制属于自治范畴,不受政府干预。临时活动点的召集人,不必一定不能出任或兼任其他点的召集人。但是,提倡轮换制,以消除腐败,是现代潮流。
背后法理,宗教宽容是宗教战争之后的最大收获。一定要有负责人出来,增加了信教公民的负担。临时活动点不一定适合代表制,信教公民人格平等,得适用于团体法人关系法律。
第五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二)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一定数量不需要由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确定,应该推行事、责、权统一的行政法理论,属地治理的行政法理论,不宜出现县级机关和省级机关混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有能力数清人头。宗教活动场所不宜扣行政级别,这是官本位等级思想作怪。
如解决省级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的管辖权冲突,可以规定信众数量一万人规模以上属于省级治理,信众一千人以上属于地市级别治理,信众一千人以下属于县级治理。
背后法理,论宗教单以人数论英雄,沦为皮相之谈。
第六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二)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三)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四)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五)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信教公民召集人的身份信息、活动地点的产权文书或合同复印件等可以向宗教事务部门提供,宗教事务部门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其他公民的身份信息没有太大必要一定向宗教事务部门提供。反之,政府之聘用辅助人员也应向公民报请通过。
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协调、沟通,属于自治范畴,可由当地宗教协会组织进行之,不宜由乡镇政府、居民或村民委员会监管。
如果宗教活动内容超越宗教边界,基层政府和公民自治群体可以劝告、提醒、警告。报请有关行政机关治理。
背后法理,世俗与宗教保持一定距离为宜,世俗管理宗教必然导致宗教消亡。政府不得强制公民表白宗教信仰以及具体的敬拜方式,无论公民崇拜的是黄大仙还是九尾狐。
第七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所在地没有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征求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意见,市(地、州、盟)没有宗教团体的,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临时活动点的条件应该是法定的、客观的、确定的,不需要征询带有主观色彩的第三方意见。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不予批准的,应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采取其他救济渠道。
背后法理,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轨道是对的,那就应该明确告别宗教事务非宗教化处理。将临时活动点视为法律上的一个主体,不应存在任何障碍,其权利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中国不存在任何官方宗教,政府对待一切宗教,无论新旧大小均一视同仁。
第八条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可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点有效期不应设限,期满后如无变故,无需再次申请。具备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可登记或备案。
背后法理,宗教也有生灭,其进入或退出原则上是自由的,不因人为设限。
第九条参加临时活动地点活动的人数不得超过临时活动地点容纳规模。
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有信教公民代表在现场负责管理。
对参加临时宗教活动的人数限制不得超过突发事件法或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背后法理,要相信信教公民,政府不能渗透到宗教事务内部,按照一般场所治理即可。临时宗教活动点不得滥用宗教自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财产、信息等。教职人员遴选、升迁、处分财产等重大事务,得遵循公开、民主、自由等普世价值。特殊的忏悔等沿袭宗教习惯,教职人员应予以保护信教公民隐私。
第十条变更信教公民代表或者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十日前,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数变更超过核准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由信教公民代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告知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
变更召集人或宗教活动时间、方式、人数,可以在变更后由新的召集人到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旧的召集人不服变更的,可以要求宗教事务部门举行听证会,各方均有权委托律师代理参加听证会或复议、诉讼。
背后法理,基层政府不得介入宗教事务内部活动,宗教团体之间平等,相互之间无管辖权。
第十一条临时活动地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二)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三)修建露天宗教造像;
(四)在临时活动地点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
(五)举办宗教教育培训;
(六)以临时活动地点名义开展社会活动;
(七)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八)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临时活动点享有与宗教活动场所一样的权利,可以开展宗教教育与世俗教育,心灵抚慰,可以开展宗教研究学术交流、慈善公益、强身健体、体育、艺术活动等,在活动场所可以放置宗教标识、报纸、刊物等,其章程或规约可以或不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临时活动点当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接受捐赠,无需政府干预。
宗教教育与培养对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中国古已有之,今不可废。
背后法理,不同宗教之间可以互动,宗教也可以和社会互动,不能把一切宗教活动都视为渗透颠覆等等。临时活动点可享有完整的国内法人格、国际法人格,充分的表达自由、交流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请愿自由。
第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非法定机关无权干涉、干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也不能干预或干涉世俗活动。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侵犯,尤其不受政府干涉,不受世俗公众干涉,不受其他宗教干涉,不受不同教派干涉。
背后法理,部门规章不能向地方政府赋权,乡镇政府也不能以此获得管辖权。这个规章属于行政法序列,但可以向临时活动点赋权。
第十三条宗教团体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负有教务指导职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
宗教团体对临时活动点并无管辖权,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可以传授其经验,开展业务交流。
背后法理,进步的宗教总是冲击落后的宗教。如果允许宗教团体对新生宗教指手画脚,新生宗教必然胎死腹中。
第十四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提供方应当主动了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临时活动地点房屋的供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义务,更不能以另类眼光对待宗教活动。
背后法理,训练国民包打听或告密,不是正义之举。个人或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群体如需宗教人群支持,也可以正面沟通,并以正面沟通为主,宗教信众也不宜以打小报告的方式对世俗活动进行监控,权利对待。
第十五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活动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可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处置,但临时活动点地位相当于团体法人,具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享有完整的复议、诉讼权利,此条应加以修改完善。
背后法理,不能继续沿着宗教事务非宗教化处理的老办法,这对宗教事务非常不利,也是很大的人权问题、法治问题,应该将宗教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越早越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该假以一定的时日,最好先试行一段时间,比较妥当。印发之日起就试行,比较粗糙。
转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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