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法律解读
 
法治如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 2019/12/19日    【字体:
作者:王旭
关键词:  法治 国家治理 现代化  
 
 
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位同学下午好!首先,非常高兴接受学校通识大讲坛的邀请,感谢学校教务处和法学院团委、学生会。今天是国家的第六个宪法日,我记得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时候,我应《求是》杂志邀请,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谈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一转眼六年过去了,今天这一天的活动,我想都是我们宪法学者和宪法学的知识海洋,我一大早就赶到通州,不是去看我们的新校区,而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专门选择今天这个日子让我给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讲讲一部体现立立宪主义要求的行政法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陈吉宁市长主持。然后从通州回来又来到咱们的讲座现场。我的确能感受到国家宪法精神跳动的脉搏,我们文明的转型在一个法治日益昌明的时代,宪法的普遍精神透过学具体的肉身也不断展现,我们也思维着普遍的宪法思维。我们今天下午的主题是“宪法实施与中国之治”,这个题目在学理上、制度上、经验中有很多值得跟大家进一步发掘,进一步去展开的一些命题。我没有专门准备,也没有ppt或讲义,跟大家做一些漫谈。
 
最近国内的舆论场都在热议“中国之治”。这个提法非常鲜明的体现了我们从大国迈向强国的时代,一种非常自信的民族情绪,也是一种历史情感的投射与反映。传统的中华帝国经常有鼎盛时期,当然也包括以煌煌法典立世的中华法系贡献的制度成就。我们有过汉唐气象,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说法,以治乱的二元符号作为法国年鉴学派所谓的长时段划分,是我们的一个传统。但是,我们如果认真思考就会发现,这种治乱的本体不是一个具体的民族国家,而是一种文明类型,是一种文明形态的繁盛,而不仅仅是某种国力,尤其未必是经济或军事实力的张扬。所以在我们漫长帝国的这样一个文明的积累过程中,其实我们首先应该要想一想,这样一种盛世,这样一种强国,到底是由哪些元素构成的?我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讲今天又达到了一个文明的盛世。在今天我们提中国之治,这样一份自信,它又来自于哪里?如我们所知,今天的世界远不太平,中国在面对以欧洲为代表的条约——均势体系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帝国体系压力之中,我们要实现和平崛起非常不容易。所以在两个100年的历史交汇期,在一个文明的竞争和挤压的多重压力下,我们提中国之治,这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气魄、基于什么样的意图、基于什么样的判断?又有什么样的支撑?这是我们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如果我们再把眼光放到一个更加长远的人类文明史,我们可以发现,但凡一个国家在走向政治成熟的过程中,都会通过某种自我的期许和责任的承担,去回答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所谓国家的现代性,本质上也就是建立起它对世界历史图景的现代理解与规划,一个早熟的文明也有可能跌跌撞撞,懵懂无知地面对现代世界。20世纪初,德国伟大的学者马克斯·韦伯在维也纳大学面对德意志中产阶层的民族力量发表的演讲中就说到,一个国家要真正成为大国,他需要政治成熟,所谓政治成熟,即要跳出贱民资本主义的,以世俗的快乐和眼前的利益作为追求的生活。一个国家要敢于为自己划定世界观,敢于提出自己所理解的世界的一般图景,即要敢于塑造世界的秩序和世界的文明,而不仅仅是对国内世俗生活的开展。所以当时韦伯是针对德国的资产阶级阶层、市民阶层所讲,必须要有政治成熟,若没有政治成熟,哪怕军事强大、经济繁荣、文化璀璨,也不是一个大国,因为你不敢于为这个世界提出一般的历史图景,你不敢为世界设定议题和历史的进程,你也不敢于为这个世界提供秩序演进的动力。韦伯在100多年前的演讲,今天言犹在耳,对于我们这样有着5000年的有史可考的一个文明,我们今天提中国之治,我想也一定应该是一个大格局、大气象而不仅仅止于一些具体的指标或者一些具体的判断。所以,我们生逢盛世,我希望大家要学会想一些大问题,要培养大格局,这是一个大国对法律人的基本要求,因为我们从事的就是治国理政的事业。
 
面对“中国之治”这个题,我给大家先破题、然后再看它跟宪法文明有何关系、宪法的有效实施,能够为中国之治这样一个历史图景,提供什么样的动力。讲到“中国之治”,主语是中国,在学理上,我们会觉得这是一个特别难以处理的命题或概念,因为中国本身并不是某种标准意义上的国家。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在《论中国》一书开篇就谈到中国是一种类似于自然生成,无始无终的绵延体。美国另一位政治学家白鲁恂也说过一句话“中国其实是一个伪装成国家的文明“,它并非一个国家,而是一个文明共同体。这意味着什么呢?我们中国之治的“中国”到底意味着什么?首先,它意味着我们这个国家并不是以固定的疆土和有限的人口作为我们主权认同和政治身份的标准,文明是一种价值体系,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惯习,这种价值体系连绵不休,这种生活方式日用而自不知。所以我们对于国家身份、国民身份的认同,往往并不是以固定的领土、人口或者人种作为基础。所以这与欧洲中世纪大大小小的封建主义领土国家以及后来民族国家统一合并的历史过程完全不同,耶利内克在《一般国家学》里以领土、人口和有效的统治作为三要素所提炼的国家本质也不能用来描述历史的中国。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也是作为“方法的中国“,本身提供了一种认识人类共同体内在秩序的方法进路,如德国法学家鲍肯佛德对“法治国“的理解,它不是一种国家的具体政治形式,而是与神性国家,专制国家相对的特殊国家类型。
 
我们刚才谈到我们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在盛唐的古都长安有很多遣唐使,他们来自高丽,来自东瀛,他们可以在长安从事公职、承担公务、学习我们的制度,然后再将它们传播到他们所在的地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文明内卷的向心力而产生的一种秩序。它既不是基于武力的征服,也不是以一种僵化的封闭的国土作为分界的要素,而是强调一种价值体系,以及依附于这种价值体系的外在的制度体系,它产生了一种超越政治时空的吸引力,从而实现了某种特定地域文明意识与生活方式的普遍化,你看,这就是大国为世界建立了某种历史图景。我认为这是文明的第一个特点,它是一套超过了僵死的物理空间和人口资源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这与欧洲在罗马一分为三以后,大大小小的领土国家在采邑经济基础上的各自为政,在自己领土范围内去进行兼并、扩张是完全不同的。
 
认为“中国是一个伪装成国家的文明”的第二个含义是,它是一个随着自身的文明滋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没有开端,也不会结束。正如同基辛格在《论中国》一书认为,中国这个国家严格来讲是没有历史的。作为历史,意味着其从一个起点向一个开放的未来延伸,它要有始有终,成为一段完整的他者的故事或叙事(history)。但是我们发现我们国家的历史是建立在文明的宇宙论之上,文明——国家——宇宙是同构的诞生与价值整体。盘古开天辟地的神话与文明的生长印迹是同时发生,中国人讲文明的发端与讲宇宙的形成是同一套叙事。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其实没有诞生日。这可以从我们现行宪法序言中得到印证,中国宪法序言写道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现代宪法理论一般认为宪法赋予国家生命,有宪法才有国家。但是我们的宪法认为在没有宪法之前,这个国家已经存在,而且自古以来它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共同缔造了灿烂的文化。这说明国家不是源于宪法机械的创造,它是一个漫长的有机演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即一个文明在不断的形成它的价值观,在不断的滋长他内在的精神,在不断的将这种精神辐射到其他地方。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并非一个国家,而是不断滋长、内卷、往外延伸的一套文明体系。这样的国家,它既不同于罗马以贸易和武力为基础的这种世界帝国,也不同于大大小小的领土国家,更不同于依靠社会契约、宪法建立的一个法理的主权共同体,那么这种国家是如何达到它文明的顶峰的?他不断滋长、外延、发展,这样一种源动力究竟是什么?这不仅仅是中国人自己很关心的话题,也是世界上很多学者很关心、热议的话题。比如,当代最富有思想原创力的学者埃里克.沃格林在其巨著《天下秩序》中谈到,中国提供的是一种历史创生的秩序模型、一种历史观,这种历史观与欧洲以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古典文明所形成的历史秩序观完全不同。他认为中国只有内部的王朝更迭,并未根本上改变历史秩序观。沃格林认为这种历史秩序观是一种天下秩序,其不是以主权为单位的国家秩序,属于一种以特定的文明类型为基础的天下之学。
 
沃格林认为存在三个原则支撑着这种天下秩序。第一个原则是共同的神话。我们对中国的理解实际上是从一个开天辟地的时间的元点开始的,从混沌走向秩序和光明。而西方人所理解的近代国家或者通过武力的兼并和征服,或者是基于一套想象的社会契约,运用制宪权人为打造的产物。而中国则是国家的诞生与文明的诞生,与时间的开始,秩序的形成是同构的。这就是沃格林所讲的中国这样一套文明秩序的第一个演进动力,它来自于一些共同的假定,这些共同的假定是依靠神话、图腾、一种上古原初的叙事来想象与支撑。这样的一种叙事,提供了一种我们共同体最初的动力。采用了同样论述方法的还有德国另一位哲学家恩施特.卡西尔,他也论述过神话政治。他认为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论证权力的正当性,而权力正当、秩序的形成是依靠一种想象性的重构,即通过一种超验的力量,赋予经验的力量以正当性。即,我们的种族、语言、风俗可能都不一样,但是我们通过一种讲故事的方式,透过这样的一种超验的神话结构的方式,我们把自己的命运的共同体建立起来。沃格林认为天下秩序的第二个动力是家族的血缘,比如嫡长子继承,政治的合法性是基于一种血缘的强制的继承或者说是一种基因的继承。尽管魏晋南北朝以后,中国基本上没有了贵族制的土壤,我们通过科举制,通过考试促进身份的流动,促进社会的流动。但是按照牟宗三先生的观点来看,这种社会流动只发生在治权的层面,而非在主权的层面。只是在参与权力运行的层次,而不是权力最终归属的层次,后者仍然建立在一家一姓之上。
 
晚清《钦定宪法大纲》里讲的“君上大权永世不易“,既讲的是抽象君主制的不变,也讲的是具体君主种姓的不可改变。所以沃格林认为中国这样一种文明秩序的演化,它有一个核心的权力轴,即以血缘、以家族作为一种权力的私相授受。沃克林认为中国天下秩序的第三个动力是德性,即以儒家文明为代表的德性的秩序观,其既非神性的秩序观,也非种姓的世界秩序观,它强调的是“天下”这一概念,一种文明概念。共同体具有内在规定性,即一套价值秩序。其体现在华夷之别、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天下与周遭的关系的表述中。所谓天子,其上承天意,下俯黎民,最重要的是以德配天,说明了其权力既非来自于神,亦非来自于一种家族的遗传,而是来源于德性。它代表了一种文明的中心,代表了一个价值的源泉。通过政治的核心,这样一个价值源泉向周朝散布、传播的过程中,能够接受教化的,为“夷”,所以存在朝贡体制。对于不能被教化的为“蛮”,所以在中国的文明里,不但有华夷之别,也有蛮夷之分。沃格林认为中国主要依靠这三种秩序观在推演我们的文明,并且这三种秩序观形成一种很精致的结构的耦合,在汉代的大儒董仲舒的学问中他对“王道通三“的学理阐释即将这三种秩序观完成了结构耦合,也就是天地人进行了耦合。天非上帝。如果以基督教的教义来看,儒家意义上的天与道家不同,不是一种人格神。天既是某种神秘力量的所在,它更是某种正当秩序的源泉。所以他是神性秩序观和德性秩序观的一种耦合。而何为人?在天地人的耦合中,人既承接了天意也继承了天意背后必然的德性,并且通过具体血缘展现出来的肉身。这种肉身存在多个身体,中世纪的英国通过普通法和衡平法,为了限制王权,创造出一个国王的两个身体的理论。国王的一个身体是自然的身体,一个是政治的身体。一方面,国王是一个自然人;另一方面,国王也是一个职位,即一个政治的身体,进而两种身体遵守的法律规则不同。作为自然人的国王并不能处分作为官职的国王。14世纪到16世纪,英国大量的普通法的法院里很多判例以国王的一个身体否定国王另一个身体做出的行为便是印证。国王的两个身体,在宪法意义上最重要的一个功能,便是它有一种立宪主义的功能。通过身体的二分,其限制了自然身体的无穷的欲望和膨胀的权力,以上是一种西方的立宪主义思想。反观中国,我们的帝王也存在多个身体,既有神性的一面,也有肉身的一面,还有德性的一面,若君主丧失了德性,三种秩序不能得到一种结构的耦合,那么君主会被制裁,或者按董仲舒的观点,即降异端与你。
 
可见,我们是通过这样一种三种秩序的配合,耦合流转进而达到一种文明的演进与稳定。所以美国的汉学家狄柏瑞曾经讲过,中华文明是一种流转的文明,而非单线的文明。西方基督教文明是单线的,时间只能永远向前。社会的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由野蛮到文明。国家的权力由简单到复杂,它是一个线性的过程,但中国文明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流转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文明呈波浪式前进,所以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这三种基本的秩序观。
 
借助沃格林的分析框架,我们来解析何为“治”。“治”在汉语里指的是一种正态,古人所讲的天下太平,海晏河清,这是一种正向的事物的状态、面貌。然而这样一种面貌在中国历史中并不多。其更多的体现的是“治”和“乱”的周而复始。而这样一种循环流转的文明观便于我们理解治乱观。一个最重要的启发就是治乱具有相生相克、相依相存流转的特征。我们需要分析这样一种治乱背后的机理是什么?对此,许多学者有其洞见。金观涛老师早年就提出了中国文明的超稳定结构一说。中国的治乱好比河流,在一条河流中有险滩、有缓流,这些是可见的,但是中国文明中最稳定的是河床,它具有超稳定的结构。再以沃格林分析的框架为基准,其中血缘、种族作为权力的最终承担者,这个结构是不变的,它就是河床。金观涛认为除了那种社会性结构外,还存在一种思想性结构,即儒家文明的某些核心命题。所以在中国社会中存在一种超稳定结构,按照沃格林的思想这种超稳定结构就是以上的三种秩序观,三者之间的组合和影响不会变。而真正使这种稳定结构开始解体是1840年之后。在思想上儒家文化面临制度性解体,1905年废除科举制,一些基本权力承担的结构发生改变,君主制终结,种姓不再成为权力归属的标准。我们也开始主张议会制、主权在民。
 
日本学者和田清将中国的文明比为山峰和山谷,文明在山峰和山谷之间呈现出一种波纹式循环发生的结构。但是他认为推动其波纹式循环的力量非外在而是内在作用。在这个起起伏伏的过程中文明不断向前演进,无论是“治”还是“乱”都只是历史的片段。所以我们应该从一种大历史观、一种历史社会学、一种宏观的社会结构看待“治”和“乱”。第二点想说的是“治”和“乱”背后是否有规律,或者其发生只是一种偶然性。在该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认知。一种认知,以费正清坚持的冲击回应论为代表,认为中国古老的文明的巨变在于需外在压力,在外力作用下进行调整进而发生一些质变。第二种认知认为中国文明的改变是基于文明内部因素。尽管内在因素可以对外力作出反应,可是这个反应根本上取决于内部因素。我国的文明的具有强大的向心力和内卷力,几千年的儒家文化,从器物到制度到观念的符号,很难说一个鸦片战争可以让中国人完全抛弃传统,而更可能是面对外力,基于内在文明的本性作出的调整。比如“共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架构的国家权力分配规则取法美国甚多,但为何共和制衡思想可以慢慢为国人接受,恐怕不是一个约法规定可以做到的,也是因为中国人并没有现代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观念,没有整体国家权力观。在家天下的文明传统中,如黄宗羲所言,“三代以下,天下藏于筐筪“,主权在一家一姓,与黎民无关,治权则在郡县制的框架里成为政治代理与委托的存在,整个社会更多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因此国家认同与归属基本是一种稀薄的集体情感,成为一种政治多元主义的文化脉络,这种脉络反而更容易接受一种权力制衡,更容易形成一种政治轮流坐庄与分配政治财富的规则。
 
所以,看似我们回应了西方的一些制度,但是这个回应是基于我们文明内在的本性。而这种文明的本性,按照沃格林的思想,即三个秩序的结合。第一个是超验性。它存在于我们的文明中,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会发生变化。比如,现代中国社社的超验性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共产主义。在一定意义上,共产主义是一个世俗的乌托邦。它提供了今天政治生活的信仰支撑的超验功能。第二个是世俗性的内容。比如传统的家天下,在这个世俗的秩序中每个人需要做的仅仅是各安其份。在这种公权力私有化的秩序中,其也发挥着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第三个是一套勾连超验与经验的价值体系,即沃格林所讲的德性秩序。这样神性秩序、种姓秩序和德性秩序共同构成中国文明的基本框架,但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三者的组合方式存在差异。基于三者之间距离性的组合方式,便呈现出“治”和“乱”。但是这种三者组成的中国文明的超稳定结构在近代以后被西方外力打破,但是之后仍然是这三种力量以不同的面貌呈现出来并修复了这种超稳定结构。比如,我们的执政党在现今社会扮演着一种什么角色?党其实是最基本的世俗的代表结构。党员与群众不同,进入党员系统中则意味着拥有代表资格。而沃格林所讲的种性结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代表功能,一姓可代表万民,对于一个秩序的稳定来说,这种代表结构是不可缺少的。在现代中国社会起着代表功能的是长期一党执政的执政党。这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18、19世纪以来的代议民主意义上的政党,西方政党是短期代表,属于一种利益代表,但是我国的政党是一种长期的秩序代表,文明代表和价值代表。
 
从宪法视角看,西方政党建立在结社自由和选举民主基础上,即通过结社自由组党,然后通过周期性民主选票获得统治,进而成为短期利益的代表。在这种意义上我国与西方的政党不同,不能简单的将其理解为自由选举民主基础上的政党,其是一种文明意义上、秩序意义上的代表功能。综上,在西方文明的冲击下,我们抛弃君主制,但是出现了功能替代物,所以,冲击回应论不能更好的解释中国文明。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西方文明的冲击下,传统的三个结构中增加了一个变量。即三种结构的排列组合中,增加了法律文明这一变量。其成为新的沟通这三种结构的一种力量。即,党的意志需要通过立法过程才能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它沟通三个不同的系统。正如卡西尔在《神话与政治》说的神话正以现代面貌出现,理性需要神话叙事来确证。比如美国追求司法独立,在这个观念里必须拟制一个存在着司法对于正义必然具有制作能力的神性假设。不要忘了霍布斯在《利维坦》里的教诲,是权力而不是真理,造就了法律。法律实证主义就是拟制法律自我有效的神性思维。因此,昂格尔才会说法律人或多或少都是法实证主义幽灵的俘虏,凭借法律的自我确证和效力先定,我们才可安生立命。人民主权原则在西方兴起的过程中,也是将“人”作为现代的神。西耶斯认为人民永不犯错,人民的公意即至高的意志。不同的仅仅是内容发生了变化。中国国家现代性最大的危机就在于三种基本秩序的统合沟通危机,例如,在否认人格神与普遍天下意识的前提下,如何培育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在1840年德性秩序瓦解后到现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重新培育我们的文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新的力量将其连接起来,这个力量便是法律。法律的特点决定了其扮演沟通三种秩序的角色。第一个特点是法律效力的自我赋予性。当上帝不再存在,这种正当性便从法律的封闭的规则效力循环系统中进行自我确认。
 
而所有的有效性来源于根本法—宪法的自我赋予性,基础规范作为一种思维的拟制,要求我们必须遵守宪法,这是法治国的前提。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是一种神性秩序的功能替代物。罗伯特.昂格尔讲所有的法律人都是法实证主义的俘虏。即说明法律工作者以法律为行为准则,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执法;立法者不会思考为何自己可以立法;司法者认为法律就一定是判决的标准。。第二个特点是法律可以替代一个种姓秩序或者世俗的秩序。1840年以后,种性秩序被抛弃,天子消失了,需要一种新的代表观,而法律具有代表功能。它代表的是守法者的意志。按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说法,法律来源于每个人的意志,民主是代表者与被代表者的同一性。但是其中存在一个自由与强制的悖论,而消解这种悖论的方式即每个人可以成为公意的一部分,每个人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身的意志。所以虽然法律对我是一种强制,可是这种强制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来自于自我本真意识的自我强制。这同时也提醒我们正确行使抵抗权,从卢梭到边沁到拉德布鲁赫,没有人会说抵抗恶法必须摧毁整个法秩序。卢梭认为,人不可以反对代表自己的公意,边沁也肯定法律对公民的代表功能,因此在《政府片论》中他会说一个训练有素的良好公民对待法律应该是“严格遵守同时自由批判“。而拉德布鲁赫公式始终坚持一般条件下的合秩序性优于合正义性,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整体的法秩序而不是某一条具体的法律丧失了法性,成为“不法“,才可以加以抵抗。那种动辄否定某一个法律对自己的代表功能,动辄提出所谓公民抗命而采取行动的人,实在是真正自由主义的敌人。第三个特点是法律具有价值补充功能。当儒家文化被抛弃后,法律一方面作为规则体系,另一方面亦作为价值体系。以民法典的编撰为例,法典化不仅仅起着方便查找法条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聚合人民的功能,一个系统梳理当代中国人市民生活价值观的过程。日本法学家川岛武谊在《现代化与法》中讲过,法典化最重要的功能即梳理市民精神,是国家意志呵护个体人格的体现。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将其组合、定型进而形成新的文明类型。所以,在我们传统的德性秩序观解体后,法律发挥了价值补充功能,其中不仅仅包括公正的价值,这是一个管理与分配价值的过程。以上,便是在我国近代神性秩序观、种姓秩序观和德性秩序观被打破后,通过具有三种秩序替代功能的法律将三者在现代社会中以新的面貌出现的秩序整合起来。而中国之治便是这三种秩序观重新达致的均衡状态。即通过法律找到一个不可往前追溯、效力先定的秩序原点,其还提供一种代表功能,同时还沉淀新的价值,它们共同保证社会秩序,可以说依法治国即为中国之治。
 
我谈的第三个问题是宪法的实施对我们的中国之治的影响。仍然从沃格林的理论框架出发,我们明白,中国之治,首先要存在一套超验的因素,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素,即我们需要建立中国的道德形而上学。其次需要一个良好的代表机制,实现不同主体、不同利益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最后需要一套价值观,能够塑造我们对人类、历史、未来图景的展现和理解。此为建立在三个秩序结构上的宏观意义上的中国之治。具体而谈,中国之治就是政治上公权力清明;经济上人民富足、安定;社会上秩序祥和;生态环境和谐、美好。但是以上三种秩序组成形成的中国之治不能离开宪法的实施。作为万法之源的宪法的第一个功能是保持法体系的统一和效力先定。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宪法,宪法得到实施便意味着宪法的尊严、权威得到维护。宪法的第二个功能是发挥了价值库的角色。抽象的、原则性的宪法条文是一切具体条文背后价值判断的来源。其中包含了丰富的价值,比如富强、秩序、人权、自由、平等等。宪法的第三个功能是其作为一个代表平台。只有通过宪法,执政党、人民、国家才能取得统一的法律资格。2018年宪法修改在第一条第二款增加一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该条的重要意义是通过宪法这一平台实现了人民、国家、党的三个人格体的统一,发挥了代表平台的作用。所以实施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能够既赋予法律体系以效力,又能充分释放法律体系的价值,还能够充分的沟通不同的法律人格。宪法实施在中国并非一帆风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其呈现一个波纹式循环发生进程。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由于其不能承担社会主义的代表功能和价值输出功能,所以我们后来制定了五四宪法,作为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其规定了较完善的公民基本权利清单、较完善的国家机构制度等,使民主政治有法可依,但是其仅仅实施了三年,其建立的法理秩序就被抛弃。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八二宪法的制定致力于恢复国家治理秩序,使三个秩序达至一种均衡状态,并且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之后通过修宪方式把改革开放的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比如八八年修宪允许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允许私营经济存在;九三年修宪,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九九年修宪,将非公有制经济明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鼓励、支持、引导。通过相对短的历史观看八二宪法,其主要有三个精神气质。第一个精神气质是从八二宪法制定到九三年。这个阶段,宪法主要是作为一部经济宪法,其高扬改革开放的经济逻辑。宪法的主要功能是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落实党的十四大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决断。第二个精神气质大概从九九年到零四年。这个阶段,宪法从经济宪法开始转变成自由宪法,其强调权利保障。九九年的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即规范公权力、零四年修宪人权保障条款入宪、进一步完善了第十三条私人合法的财产权条款,基于公共利益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等规定便是例证。第三个精神气质是从2018年修宪开始,我们进入善治宪法阶段。其修改的逻辑以国家治理为核心,强调宪法重要的面向是要将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宪法的修改要以国家的良法善治为目标,既非简单地调整经济政策,也非简单地保护个人权利,而是要获得一个有限、有为、实现善治的国家机器。这个阶段与中国之治的联系更加紧密。我们今天讲的中国之治是从大国迈向强国,强国是什么?在中国的汉唐盛世,在中华文明的历史长河中,强国是制度之强,是可以制定普遍而有效的规则,并且将配合规则背后的价值观进行有效的输出,进而影响万邦,让万邦学习制度以及制度背后的价值体系。今天,我们正处于由大国迈向强国的阶段,处于一种国家治理的宪法观阶段。治理的宪法观和经济的宪法观、自由的宪法观不同,但这种宪法观并非只保障国家,亦非宣扬国家主义,其强调的是国家治理应该成为我们宪法变迁、宪法实施的重要内涵。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若想实现强国的目标,必须有一套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高超的国家治理能力,而我国目前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堪忧。若没有宪法有效的调整,很难获得良好的治理迹象。
 
比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即首都作为一个宪法概念,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制度供给不足。作为首都的北京和作为地方的北京,在治理中存在许多问题。若要实现首都作为我国的政治中心、国际交流中心、文化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并不能仅仅配置省级行政区划的权力;又如,传统的行政区划体制不能满足首都功能区跨区域分布的客观实际治理需要,目前的法律授权也不足以调动其他省级行政区划的国家机构配合服务首都功能。所以,以宪法为核心的有效制度供给是我国迈向强国的重要途径;再如,中国作为一种文明的存在方式,三种秩序需要达至平衡,任何一种秩序膨胀都会将人间沦为地狱,法国大革命、纳粹的教训便是例证。这种平衡离不开宪法的基本制度设计,正是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设计使平等、自由等基本价值实现平衡,避免波纹式循环发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实现从大国迈向强国,重新去输出价值观,为人类制定历史图景,宪法的实施非常重要。
 
当然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九大以来,宪法实施有很多新的气象,最后我简单的跟大家归纳几个我们现在特别值得大家关注的亮点。第一个是合宪性审查。过一段有可能有关部门会出台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建议。该建议将为中国的合宪性审查进行全新的顶层设计。我个人的基本想法是实现合宪性审查的全覆盖是我们应该最终追求的目标,万物皆备于我,宪法才能真正成为法治的定盘星。这种全覆盖应该既包括环节的全覆盖,也包括对象的全覆盖。目前我们更多以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查环节作为改革重点。关于事前审查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或涉宪性审查,包括党内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合宪性咨询论证程序。这种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1989年的匈牙利的宪法法院,1958年的法国的宪法委员会都有这种功能。关于事中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审议过程中的审查。例如2018年在人民法院法、人民检察院法修改过程中,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进行了事中审查。关于事后审查,即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来实现。我们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加强备案审查的工作能力,做到备案全覆盖。就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两高的司法解释,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监察决定将来都要到有关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当然,将来还应该实现对象的全覆盖,也就是一切公权力行为都应该透过某种程序设计接受合宪法性审查,而不仅仅是针对规范性文件或立法行为。所以现在推进合宪性审查是我们推进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一项工作。而我国合宪性审查最明显的特点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集中审查和抽象审查,而非个案审查,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应有之义。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将其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宪法实实在在向前发展,保持国家的法律统一,保证中央政令的畅通,在这个过程中维护人民的权利。
 
法学学术前沿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宪法中的人格尊严规范及其体系地位
       下一篇文章: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与路径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