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因此,我认为结社权在性质上几乎与个人自由一样是不能转让的。一个立法者要想破坏结社权,他就得损害社会本身。但是,如果说结社自由在一些国家可促进和加快繁荣,那么在另些国家又可能因为滥用和歪曲结社自由而使它由积极因素变为破坏的原因。在我看来,对比一下对自由有正确理解的国家的社团和滥用自由的国家的社团所经常采用的不同方法,对于政府和政党都会是有好处的。
大多数欧洲人,目前还把社团视为在战斗中匆匆忙忙组织起来而马上投入战场的武器。
在结社时应当说清目的,但急于行动的思想却限制了创办人的头脑。一个社团,等于一支军队。向士兵讲话,是为了检查军容和激发士气,然后让他们冲向敌人。在结成社团的人们看来,合法的手段可能是成功的手段,但绝非唯一的成功手段。
在美国,人们却不是这样理解结社权的。处于少数地位的美国公民之所以结社,首先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削弱多数的道义力量;其次是为联合起来进行竞争,从而找出最适于感动多数的论据,因为他们总希望把多数拉进自己的阵营,然后再以多数的名义掌权。
因此,美国政治社团的宗旨是温和的,而其手段则是合法的。由于它们只想依靠法律取胜,所以一般都讲真话。
美国人和欧洲人在这方面存在的不同,来自数种原因。
在欧洲,有些政党完全与多数分家,以致它们永远不能指望得到多数的支持,但这些政党又自信自己强大得足以与多数抗衡。当这样一个政党结社时,它并不想进行说服,而只想进行战斗。在美国,观点与多数大相径庭的人,绝对斗不过多数的权力,因为其余所有的人都想拉拢多数。
因此,大党越是不可能成为多数,结社权的行使越是没有危险。在像美国这样的各党意见只有细微差别的国家,结社权可以说能够无限地存在下去。
促使我们把结社自由只看成是攻击政府的权利的,是我们对自由还没有经验。一个党也和一个人一样,当它意识到自己强大而产生的第一个念头,就是以力服人。说服人的念头,只在很久以后才出现,因为这要由经验中获得。
因意见严重分歧而形成各种不同派别的英国人,很少滥用结社权,因为他们已有长期行使这项权力的经验。
而在我们法国,人们则被一种强烈的好战精神所激励,以致凡是系于国家安危的事,人们都发疯似地参与,认为手握武器战死是光荣。
但在美国,促使政治结社暴力趋于缓和的最强有力因素,也许是普选权。在实行普选的国家,多数从来都是容易辨别的,因为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冒充没有选举它的选民的代表。因此,各个社团都知道,而且人民大众也知道,那样的党并不代表多数。这也是它们的存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如果它们真是代表多数,它们本身就能修改法律而不必乞求改革法律了。
受到它们攻击的政府的道义力量,必将大大增强;而它们自己的这种力量则必将大大减弱。
在欧洲,几乎没有一个社团不自充或自信自己是多数意志的代表。这种自充和自信,使它们的力量惊人地扩大,并令人不可思议地将它们的手段合法化。有什么事件比用暴力去打击压制权利的事件更值得原谅的呢?
正因为如此,在浩繁而又复杂的人类行动准则中,极端自由有时反而能纠正自由的滥用,而极端民主有时反而能防止民主的危险。
在欧洲,社团差不多总把自己看成是无法发表意见的人民机构和执行机构,并凭着这种想法去行动和发号施令。而在人人都认为社团只代表人民中的少数的美国,社团只靠说理和恳求。
欧洲各国社团所使用的手段,与它们所提出的目的一致。
这些社团的主要目的是行动而不是空谈,是战斗而不是说服,所以它们自然要建立没有一点和平气氛的组织,并使其内部具有军事生活的习惯和准则。它们尽量集中领导自己的下属,把一切权力交给少数几个领袖。
这些社团的成员,要像战场上的士兵一样服从命令。他们信奉盲目服从的理论,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们一旦联合起来,就立刻放弃了自己的判断和自由意志。因此,这些社团内部实行的专横统治,往往比它们所攻击的政府对社会实行的专横统治还要令人难于忍受。
这便大大削弱了它们的道义力量。它们也失去了被压迫者反对压迫者的斗争所具有的神圣性。心甘情愿在一定的场合下奴颜婢膝地屈服于同伙中的某几个人的人,拱手交出自己的意志,甚至思想由他人控制的人,怎么能奢谈他希望自由呢?
美国人也在他们的社团中建立统治组织,但是,如果我可以用和平一词的话,那都是和平的统治组织。在社团中,承认个人的独立,每个人就像在社会里一样,同时朝着一个目标前进,但并非都要循着同一条路走不可。没有人放弃自己的意志和理性,但要用自己的意志和理性去成就共同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