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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滨县城关教堂诉被告淮滨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0/4/11日    【字体:
作者:淮滨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 土地侵权纠纷  
 
日期: 2013-12-13
案号:(2013)淮民初字第1303号
 
原告淮滨县城关教堂。
 
法定代表人梁政海,系教牧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系两会主任。
 
原告淮滨县城关教堂(以下简称教堂)诉被告淮滨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以下简称两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远庆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教堂的法定代表人梁政海、委托代理人王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两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教堂诉称:1989年10月16日,原告从城关砖厂处购得储坯棚9间及土地794.93平米,1997年6月11日,淮滨县国土资源局给原告颁发了淮国用(1997)字第14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0年,被告无办公场所,经原告同意,被告在原告购买的土地上建四间三层楼房,2001年,因城关教徒增多,需扩建教堂,原告在建新教堂时扒掉了被告建的厨房和厕所,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起诉至淮滨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占用原告土地的楼房,返还侵占原告的土地。
 
淮滨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淮国用(1997)字第14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向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
 
侵占土地的返还问题另案主张。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一、二审判决都确认该宗土地的使用要归原告所有,被告当时因无办公场所,临时占用原告土地建房,现被告早已建新的办公用房,占用原告土地的楼房常期闲置,已成为危房,被告只派一人在此看守,但仍然拒不返还原告的土地。
 
要求被告拆除建在原告土地上的危房,返还占用的原告土地。
 
被告两会辩称,1、买地的申请书、协议书,有当时的两会副主席候少豪亲自签名办理,并加盖的是两会公章;2、土地使用证是两会筹备组办的准建证和规划证,有土地局证明,土地就属于两会与城关教会共用使用;3、两会办公室有规划证号103号,建筑许可证号67号,建筑面积是106.4平方米,证据确凿;4、两会门牌登记号是118号,请问城关教会有无门牌号;5、土地局的审批建筑面积是依据两会的建筑面积为准,为此请将土地使用证归两会所有;6、买地申请、协议、准建、规划面积、门牌号都是两会的实据,请问城关教会有何证据土地使用证属他所有;7、以上情况完全确实,请法院认真查明,给予公正判决为感!
 
原告教堂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淮滨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淮国用(1997)字第14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向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淮滨县城关教堂;2、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淮国用(2013)第0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换发新证);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被告建在原告土地上的办公用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5、淮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消除县基督教两会办公用房安全隐患的通知》。
 
被告两会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1989年10月16日,原告与淮滨县城关一砖厂协商购买土地,双方约定,淮滨县一砖厂将生产砖的储坯棚9间及土地794.93平方米转让给原告使用,协议签订时,被告两会筹备组在协议上盖了章。
 
1990年两会无办公场所,经原告同意,由两会组织教徒集资,在上述购买的土地北端建四间三层楼房作为两会的办公场所(现在已经不使用)。
 
1994年9月,原告持其与淮滨县一砖厂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向淮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办证申请两会加盖了公章。
 
淮滨县国土资源局于1997年6月11日给原告颁发了淮国用(1997)字第14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于2013年8月20日换发新证为淮国用(2013)第073号)。
 
2004年,因城关教徒增多,需扩建教堂,原告在两会办公楼南侧建新教堂,在建教堂时,将两会盖的厨房和厕所扒掉,双方产生纠纷。
 
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0)淮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淮滨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淮国用(1997)字第14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向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淮滨县城关教堂。
 
被告两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判决后,被告两会未将占用原告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现被告建在原告土地上的办公楼经淮滨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属D级危房,淮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2月28日发出《关于消除县基督教两会办公用房安全隐患的通知》。
 
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在原告土地上的危房,返还原告的土地。
 
本院认为,被告两会办公楼占用的土地已经淮滨县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确认,该办公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教堂,被告长期占用原告的土地其行为构成侵权。
 
且该楼房经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已属危房,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原告诉求被拆除楼房,返还土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滨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于本判决法律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建在原告淮滨县城教堂土地上的办公楼,将该办公楼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原告淮滨县城关教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淮滨县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远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海峰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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