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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世全与辽宁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辽宁省基督教协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0/4/17日    【字体:
作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基督教协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 2012-03-22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辽审二民抗字第3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世全,男,19549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图门路18-4-1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寇有国,该会主席。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基督教协会,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北一经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沈光玮,该会会长。
 
二被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金锋,男,195410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3-272-2-1
 
叶世全与辽宁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辽宁省基督教协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9622日作出[2009]于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辽宁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辽宁省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为省基督教两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112日作出[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
 
叶世全于2010322日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0520日做出[2010]辽立二民申字第385号民事裁定,驳回叶世全的再审申请。
 
叶世全向检察机关申诉。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74日作出辽检民抗[2011]5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于2011823日作出[2011]辽立一民抗字第95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力、潘松出庭。
 
申诉人叶世全,被申诉人省基督教两会委托代理人范金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二终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对叶世全要求支付欠款期间利息的主张和请求未予审理显系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叶世全与省基督教两会在200337日签订的“应付款说明”中明确约定了省基督教两会应给付沈阳全威木业有限公司(叶世全)12万元,并注明“此款在20043月底付清”;同年1028日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省基督教两会再给付叶世全14万元的经济补偿款,同时在该补充协议中双方也同时注明了乙方(指省基督教两会)力争在2003年给付此款的期限。
 
上述两项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见表示,合法有效,省基督教两会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给付总计金额为26万元的欠款责任,但事实上省基督教两会一直拖延对该款的给付,属于违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述款项的规定,省基督教两会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除给付欠款的责任还应当赔偿叶世全的利息损失。
 
该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的规定执行,即“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另外,叶世全向法院起诉时,已经提出了要求省基督教两会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即要求省基督教两会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意思表示明确。
 
原审法院应就叶世全提出的诉求进行审理,对其合理的要求予以支持,而事实上,一、二审法院对叶世全提出的利息损失未予审理亦未判决,属遗漏诉讼请求。
 
叶世全补充申诉意见为:请求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二初字第1057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给付叶世全利息86824.58元(20031028日起至20091123日止)。
 
省基督教两会辩称:1、二审法院庭审时,叶世全答辩时表示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后二审法院做出[2009]沈中民二终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一审法院于20091228日执行,其支付了叶世全26万元及5200元诉讼费,又支付了判决生效后逾期支付的利息,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2、叶世全于2010322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2009]沈中民二终字1682号民事判决,并请求省基督教两会支付叶世全12万元的利息,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叶世全又在2010年向于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其利息86,824.58元,被裁定驳回起诉。
 
叶世全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叶世全又向检察机关申诉,本案是重复诉讼。
 
32002719日,叶世全与省基督教两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省基督教两会于2003314日交齐房款265万元,叶世全未按2003312日的约定交房。
 
后于洪区人民法院做出[2003]于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调解书,叶世全同意退还房款,双方无其他纠纷。
 
但叶世全未能履行调解协议,未退款也未腾房。
 
省基督教两会起诉,2005318日经于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现要求:因叶世全逾期两年交房,叶世全应向省基督教两会支付房款总额265万元的利息损失。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在审理中程序上有欠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二终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9]于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张广军
 
代理审判员王颖姝
 
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显辉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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