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堡基督教堂与陕西省宗教事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日期: 2016-08-2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陕01行终389号
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堡基督教堂。
负责人于天文,该教堂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瑞霞,宝鸡市烽火集团公司退休干部,现任益门堡基督教堂管理委员会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宗教事务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办公大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张宁岗,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峰,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该局宗教二处副处长。
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堡基督教堂诉被上诉人陕西省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省宗教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00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26日,宝鸡市基督教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会议回顾总结第五次代表大会以来基督教两会的各项工作,明确了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修订了市基督教两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领导班子,完成了换届工作。
在宝鸡市基督教第六次代表大会换届过程中,被告陕西省宗教事务局派员出席了会议。
原审上述事实有宝市民宗函[2015]14号函、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陕西省基督教协会章程》第五条规定,本会接受陕西省宗教事务局的行政管理和陕西省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
《陕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第四条规定,本会接受陕西省宗教事务局的行政管理和陕西省社团管理机关监督。
《宝鸡市基督教协会章程》第五条规定,本会接受宝鸡市宗教事务局的行政管理和宝鸡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
《宝鸡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第四条规定,本会接受宝鸡市宗教事务局的行政管理和宝鸡市社团管理机关监督。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被告陕西省宗教事务局对省级宗教团体事务予以监督,宝鸡市宗教事务局对宝鸡市宗教团体事务予以监督。
故被告无权对宝鸡市基督教宗教团体事务直接指导监督。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相关规章、条例指导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领导班子换届工作,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原告现要求被告纠正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领导班子换届工作违法行为,履行职责作出书面答复,因被告没有相应职责直接指导监督宝鸡市宗教团体事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堡基督教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堡基督教堂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举报宝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监督、指导宝鸡市两会换届违法行为,并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职责,给予书面答复。
被上诉人不履行职责,也不作书面答复。
上诉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诉讼。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法律适用不正确。
因被上诉人参加了宝鸡市宗教局监督、指导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换届会议,换届会出现了违反《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及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不制止,不纠正。
依照《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必须依法办事。
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的释义,被上诉人既然到了换届会议现场,就产生了责任,应依法指导,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章程范围,而不是不去尽到应有之义务和重要职责。
被上诉人监督、指导宝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管理工作失职,造成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换届会议在宝鸡市宗教局的监督、指导下违反选举办法、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违反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章程。
作为宝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上级部门,也就是被上诉人对于宝鸡市宗教局,剥夺宝鸡市基督教两会会员选举权、民主权、人身权,以及换届会出现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依照《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法规,被上诉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
但是,在宝鸡市基督教两会换届期间,被上诉人指导了宝鸡市宗教局对宝鸡市基督教两会换届的管理工作。
宝鸡市宗教事务局在宝市民宗函[2015]14号文:”在市基督教第六次代表大会换届过程中,省宗教局、省基督教两会和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依据各自职能,派出领导和业务干部出席或列席会议,对换届工作进行了指导。
”该文件内容清清楚楚,足以证明了被上诉人依据陕西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能规定,不但对宝鸡市宗教局在市基督教两会换届过程中进行了指导,而且也亲自指导了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的换届工作,事实也是如此。
2012年宝鸡市基督教第六届代表会议日程安排6月25日14:30分:”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统战、宗教领导参加)”此会议安排表又证明被上诉人参加了该会议,并对于基督教第六届换届做了指导。
此会制定出一系列违法行为,定候选委员担任计票、监票人,一人担任两个法人代表等,此会议的决定,违反了《选举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违反了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章程。
在被上诉人支持、指导下,造成宝鸡市宗教局指导宝鸡市基督教两会换届违法。
被上诉人下级管理失职。
原审法院却认为被上诉人没有相应职责直接指导、监督宝鸡市宗教团体事务,这是开脱和转移诉请实质内容,不能全面、准确、客观的认定案情,而是片面的、曲解上诉人的诉求,对陕西省宗教局不作为的事实打了掩护。
宝鸡市基督教两会换届会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与被上诉人有直接的关系,造成王炳慧担任两个法人代表(被上诉人指导省基督教两会换届就产生了一人担任两个法人代表,在宝鸡重蹈覆辙),并且违反程序连任三届市基督教两会法人代表等。
三、上诉人诉求事实清楚。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在规定的日期作出书面答复。
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举报宝鸡市宗教局在监督、指导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换届会议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被上诉人不调查、不处理、不答复。
2015年8月,上诉人再次向被上诉人递交了申请,恳请被上诉人履行职责,作出书面答复,被上诉人依然不调查、不处理不作答复。
对于被上诉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在履行职能中超越职权,违法指导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换届,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履行陕西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就指导宝鸡市宗教局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渎职,造成宝鸡市基督教两会换届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信访条例》向上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综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5)新行初00092号行政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履行职责,作出书面答复。
3、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辩称,1、省宗教局履行指导宗教团体开展活动的职责正当合法。
2、省宗教局的行为没有侵犯上诉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3、省宗教局指导的宗教团体是省基督教协会及省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没有对上诉人以及上诉人区域内的两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诉讼请求不符合省宗教局主要职能范围。
5、上诉人诉宝鸡市民族宗教局履行职责一案,经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已经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终审生效裁判,驳回上诉人重复起诉。
而本案中,上诉人以省宗教局作为被上诉人一案,与宝鸡市民族宗教局一案涉及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宝鸡市基督教协会章程》第五条规定,本会接受宝鸡市宗教事务局的行政管理和宝鸡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
《宝鸡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第四条规定,本会接受宝鸡市宗教事务局的行政管理和宝鸡市社团管理机关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宝鸡市宗教团体事务由宝鸡宗教事务局予以监督,省宗教局对省级宗教团体事务予以监督。
故省宗教局无权对宝鸡市基督教宗教团体事务直接指导监督。
益门堡基督教堂认为省宗教局应对换届会议进行指导,认为省宗教局违反相关规章、条例指导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省宗教局没有相应职责直接指导监督宝鸡市宗教团体事务,故益门堡基督教堂要求省宗教局纠正宝鸡市基督教两会第六届领导班子换届工作违法行为,履行职责作出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堡基督教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耀民
代理审判员韩娟
代理审判员姜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师丹
转自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