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是一种文化,因此,仅有宪法不足以成就宪政。在今天的世界上,不立宪法的国家已经少而又少,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却仍为少数。这是因为,宪法与宪政并非一事。宪法其表,宪政其里;宪法其形,宪政其神。只有表里合一、形神兼备,才有所谓宪政。而我们视之为“里”、名之为“神”的,正可以说是一种文化。
宪法是法,但非普通之法,而是法中之法。宪法的这种崇高地位源于何处?靠什么来保证?答曰宪政理念和基于宪政原则的制度安排。然而,宪政理念、原则和制度如何得以确立且立于不败之地?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就涉及文化。
在制度意义上,所谓宪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它作为一国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因此,实施宪政意味着一套具有特定内容的制度安排,包括权力制衡、立宪和修宪程序、宪法的司法审查等等。然而,在规定了这些制度之后,如果人们对宪法没有发自内心的尊崇;如果宪法仅仅被视为政策的一种表达形式,被当作实现特定政治或经济目标的工具;或者,宪法完成之后便被束之高阁,变得可有可无;宪法文本可以被随意解释或因为这样那样的理由被轻易绕过,则宪政秩序终究无法实现。说到底,宪法要具有生命,要发展成为宪政,就要求人们有一种认真对待宪法的态度乃至信仰,这种藏于无形的观念形态可以说是宪政秩序的文化基础。
然则,构成宪政文化基础的观念形态和信仰体系又缘何而生?在西方,宪政学者可以向他们历史上的“更高法”或者“超验正义”的观念中去求索,在中国,我们却常常要转向“法律移植”。问题是,制度移植尚且艰难,文化移植又如何可能?要培养宪政的理念,养成尊奉宪法的习性,观念的传播、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的灌输固然是必要的,但也是不够的。养成一种习性需要日常生活中的长期熏陶,需要榜样、日常经验、磨砺乃至个人献身,而这些又是以理念的传播与合理的制度安排作为前提。换言之,文化可以改变,但不能是“无源之水”。他人的经验和过去的经验,可以在当下社会生活的条件和要求中转变成一种新的资源,而激活这些经验、使之转化为一种建设性资源的,是一代又一代人的智慧、勇气和不屈不饶的努力。
宪政是一项复杂的事业,它包含了许多内容,就一点来说,宪政不仅仅是一种文化。不过,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已经有了一百年宪法历史但是仍然致力于实现宪政的民族来说,意识到宪政所包含的文化意蕴,依然是重要的。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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