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背景下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发布时间: 2020/10/30日    【字体:
作者:仲崇玉 王燕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法人化 民主管理委员会  
 
摘要:我国当前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理尚不完善而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后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将会更加突显因为法人化意味着宗教活动场所更多地依靠其内部治理结构维持其秩序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应当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路径依赖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已有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将其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在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委员的选任职能范围和行使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等方面国家只应当做必要的强行性规定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各教派教义传统仪轨以及组织章程的规定和宗旨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罗马教廷对宗教改革的回应 \张锐
摘要:1517年宗教改革运动爆发,1545年罗马天主教会在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兰托召开大公会…
 
孟加拉国世俗主义发展道路的嬗变与现状 \杨玉龙
摘要:世俗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学说、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是当代孟加拉国体制的主要…
 
宗教组织法人类型定位及其治理结构研究 \黄晓林
摘要:《宗教事务条例》中的三类宗教组织法人属于《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其中,宗…
 
博尼佐的政教关系思想研究 ——以《致友人书》为例 \潘鹏程
摘要:在11世纪中后期关于帝权与教权的众多论战文章中,《致友人书》以历史为载体,旨…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宗教财产归属的法律思考 \杜应芳 李荣
摘要:宗教财产归属不明,导致社会乱象比比皆是。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财产…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研究
       下一篇文章:神圣与崇高:中国法治的理想图景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