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业的发展离不开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否则会缺少必要的物质支持。同时,宗教事业的发展又不能随意行使其财产所有权,过分追求营利。否则就会严重损害宗教形象,违背宗教教义。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我们要更加擅长在法治的范畴下去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在法治的范围内去探索解决宗教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就变得更加重要。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宗教法人财产所有权行使的特点。通过对宗教法人和营利法人比较,以及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归纳出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其财产所有权行使具有非营利性,且具有单向性的特点。
第二部分,宗教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行使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分析宗教法人在财产所有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建议明确宗教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区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和教职人员个人可成为特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若干种情形,通过行政委托委托宗教协会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第三部分,解决宗教法人所有权行使问题的域外视角和启示。通过考察域外对于宗教法人财产所有权行使问题的处理方式,为我国解决同类问题提供补充视角。同时,侧重归纳日本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部分,宗教法人财产所有权行使的限制。首先交代宗教法人目前存在财产所有权过度行使的问题,引出对于宗教法人财产所有权行使限制的合理性。区分了宗教法人财产所有权行使限制的边界。对于财产权利限制的三种学说进行列举并评价。总结出本文对于法人财产所有权行使限制的界限的观点。阐明我国在对宗教法人财产所有权行使限制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