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第 13 条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但多年来利用宗教犯罪的案例陆续出现,使国家在保护宗教自由的同时,开始注意到宗教管制的需要,而宗教团体也成为国家管制的首要对象。2009年,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审查通过宗教团体法草案,其中草案第 22条课予宗教团体会计义务,引起了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下,国家可否要求宗教团体公开财务收支报告的争议。因此,本文将从宗教团体法草案第 22 条的规定出发,先厘清其争议。再以宗教团体为中心,建构「宗教团体自治」在宪法上的保障,并探讨国家对宗教团体自治的限制。最后提出「自治与自治行政」的概念,作为国家限制宗教团体自治的界限,并回头检讨宗教团体法草案第22 条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