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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法官关于言论自由的经典判词
发布时间: 2021/8/6日    【字体:
作者:文心雕娄
关键词:  美国 言论自由 判词  
 
 
7月4日是美国的“国庆日”,为的是纪念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在费城发表《独立宣言》,标志着当时的13个殖民地决定脱离英国,走向独立。
 
经过200多年,美国的现代化发展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但其基石则是美国宪法,这是美国的立国之本。在美国宪法中包含了27条修正案(截止目前),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为人熟知的是第一修正案,目的是保护民众的言论自由,1791年获得批准。而第27条修正案则是从国会通过到多数州批准历时最长的修正案,1789年被国会批准,1992年才获得多数州批准,历时超过202年。第27修正案规定,议员提薪法案通过后,必须等到下一届众议员上任后才可以实施。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文如下: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的最终解释机构,在多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多次引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大法官们为这些案件写的判词,也充分体现了美国对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视和呵护。
 
2011年「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
 
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1989年「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小威廉·布伦南大法官
 
今天的判决将使我们更加坚信,禁止对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施以刑事惩罚,不会危及国旗作为特殊象征之地位以及它所传达的情感。援引霍姆斯大法官的话来说亦即,任何人都不能想象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人士的一次表达行为,会断然改变我们的人民对于国旗的态度。
 
事实上,德州关于焚烧国旗行为“极有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主张,以及该州法律认定对国旗的物质损害将会导致“严重冒犯”的观点,恰恰表明国旗的特殊角色并未处于危险当中,否则根本不会有人认为焚烧国旗就意味着震撼社会和构成冒犯。
 
我们说,今天的判决事实上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会中理应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判决重申了国旗本身所最能反映的自由和宽容原则;我们能够容忍类似约翰逊在本案中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
 
事实上,国旗之最为我们自豪的一幅图景,亦即伴随着我们的国歌永远不朽的,是麦克亨利要塞的隆隆炮声。是这个国家的自强不息,而不是顽固不化,才是德克萨斯州所看到的反映于国旗中的精神,而这正是我们今天所要重申的。
 
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持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而且,正因被烧毁的是我们的国旗,人们对焚烧国旗者的反应才展现了国旗自身的力量。可以想象,没有比挥舞自己手中的国旗更为恰当地回应焚烧国旗的行为了,没有比向被焚毁的国旗致礼更能回应焚烧者试图传达的信息了,也没有比满怀敬意掩埋国旗的残片更能保存对国旗的敬意了——正如事件的目击者所做的那样。
 
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珍贵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1971年「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约翰·哈伦大法官
 
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权利,在这个人口众多,日趋多元的社会里,无疑是一剂良药。创设这一权利,就是为了解除政府对公共讨论施加的种种限制,将讨论何种议题的决定权,最大限度交到我们每个人手中。
 
我们希望,表达自由最终能够创造一个更有力的公民社会、更优良的政治制度。我们也相信,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和约束,都与我们的政治体制所依赖的个体尊严和自由选择格格不入……
 
从这个意义来说,允许这一自由的存在,或许会导致尘世喧嚣,杂音纷扰,各类不和谐之声不绝于耳,有时甚至会有一些冒犯性的言论。但是,在既定规范之下,这些仅是扩大公共讨论范围导致的一点点副作用罢了。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小威廉·布伦南大法官
 
政府官员名誉受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自由言论为代价进行救济。
 
1940年「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
欧文·罗伯茨大法官
 
宗教、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坚定笃信,可能被他人视为无稽之谈。据我们所知,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有些人会用夸张甚至虚假的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历史给我国的人民带来的启示是: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
 
1927年「惠特妮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
 
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者深信,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建国先贤们珍视自由,将之视为目标与手段的统一。他们深信,自由是幸福之本,而勇气则为自由之本。他们也相信,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
 
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才能保障理性商讨,防止有害学说的蔓延传播。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思维僵化、消极冷漠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更是美国政府的立国之本。
 
建国先贤们承认,有制度存在,自然有违法风险。但他们也清楚,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纠正坏主意的最好办法,就是提出一个好主意。
 
正是因为相信公共讨论中蕴含的理性力量,建国先贤才放弃了钳制言论的立法——借助武力的讨论无疑是最坏的讨论形式。他们也认识到,即使是多数人的统治,也可能滋生暴政,所以才制订了宪法修正案,进一步保障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对社会危害的恐惧,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正当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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