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即政教关系源自近代西方各国的政教分离运动。它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内涵丰富的题材。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差异导致政教关系具有不同的类型。现代国家普遍实行政教分离制度,这同样也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国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是社会团体法人。它既需要满足法律对于一般社团法人的要求,又作为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在宗教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连接功能。这就引出了宗教团体作为社团的自治问题。
在实践中,国家依法管理宗教团体与宗教团体自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这实际上是如何确定二者法律关系中的合理界限问题。这涉及到在宗教团体的自治与登记问题上,在宗教财产和宗教教育问题上,如何处理国家与宗教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本文进一步提出,宗教团体作为社团组织是公民社会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国家法律赋予宗教团体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权利有利于宗教团体与宗教类NGO的发展,进而有益于中国公民社会迈向成熟。同时,这也为宗教积极地适应现代社会创设了制度空间。
本文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比较、价值分析、实证分析以及语义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国家与宗教团体的法律关系问题,力图在该领域内能够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