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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贵阳市基督教协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12/31日    【字体:
作者: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督教协会  
 
 
案号(2021)黔0103民初4722号              
(2021)黔0103民初4722号
 
原告贵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201005176000766。
法定代表人罗平。
原告贵阳市基督教协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20100517600092U。
法定代表人孙斯聪。
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德荣,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爱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琪。
 
原告贵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督教运动会”)、贵阳市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基督教协会”)诉被告贵阳爱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丽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基督教运动会的法定代表人罗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德荣,原告基督教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孙斯聪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德荣,被告爱丽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王玮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督教运动会、基督教协会诉称,2015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云岩区XX路XX号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201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租金为第一年96万,每月租金8万元;第三年起,按原租金递增5%的比例增加租金为每年100.8万元,每月租金8.4万元;第五年起,按上年租金递增7%的比例,增加租金为每年107.856万元,每月租金为8.988万元;第七年起,按上年租金递增13%的比例,增加租金为每年121.877万元,每月租金为10.156万元;第九年起,按上年租金递增20%的比例,增加租金为每年146.18万元,每月租金为12.181万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每次租金均应在使用前,提前10天支付。从2018年7月起被告开始拖欠房租,并口头承诺得到XX路原爱丽医院房屋拆迁款后就一并还清所欠租金,我会本着以人为本和支持的态度予以宽限,谁知对方欺骗我会的信任和宽限,悄然搬空医院器材及物品。多次接洽催缴,被告均是以资金困难而推诿不付。截至2020年11月止,被告拖欠租金合计为2443960.00元。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房屋租金244.396万元(即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11月期间的租金)。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爱丽医院辩称,2018年9月我方和原告协商减免租金的问题,先交50万后再进行协商申请,被告的原负责人凑了50万元交给原告并提交了申请,经营困难,房租太高,到2020年12月我方停业搬离了房屋。我方已付清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的租金,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租金未付。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关门六个月,是国家卫生局命令关闭的,再开门营业就很困难了,请求法院考虑去年的租金情况。我方还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欠付租金的时候就应当进行协商的,当时协商说等拆迁后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我方不是恶意也不是欺骗,我方没有正常经营是由于疫情停业,有几个月拖欠租金也是有原因的。
 
经审理查明,贵阳市XX路XX号危房翻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系原告基督教运动会。2015年4月3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即两原告)将XX路XX号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办公用房出租给乙方(即被告爱丽医院)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201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房屋交付: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第三条:租金支付金额为:第一年第二年8万元/月,96万元/年;第三年第四年8.4万元/月,100.8万元/年;第五年第六年8.988万元/月,107.856万元/年;第七年第八年10.156万元/月,121.877万元/年……租金按季度支付,每次租金均应在使用前,提前10天支付,若租金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交租金的0.5%/天向甲方缴纳滞纳金(累计、计算);本合同生效当日,乙方应支付甲方押金10万元。第六条:1.租赁期限内,若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0万元;2.如乙方累计连续一个月(30天)未交或未足额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甲方决定解除合同后,有权向乙方追收租金及滞纳金外,租房押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将案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房屋租金从2015年7月10日开始计租。被告使用房屋至2020年11月底,2020年12月底被告搬离该房,2021年1月6日被告将房屋退还给原告。
 
双方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02万元,押金1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5年7月10日至2020年12月底的房屋租金共计546.396万元,但被告只支付了302万元,尚欠244.396万元未付。诉讼中,原告表示同意免除被告2020年2月至4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三个月房屋租金。原、被告认可被告名称为贵阳爱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在诉状中将其名称错写为贵阳爱丽医院有限公司,现予以更正,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表示其有两枚印章即贵阳爱丽医院和贵阳爱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另,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为徐齐辉,后变更为王玮琪。
 
被告主张因房屋租金太高、封路因素等造成经营困难,经被告多次反映,原被告默认租金按8万元/月标准支付,并未按合同约定递增计算房租。并提交2019年4月9日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原告基督教运动会收到被告交来2018年6月10日-9月10日4个月房租30万元,尚欠2万元),拟证明该4个月房租金额为32万元,即8万元/月,进而证明双方默认租金不按合同约定递增,均为8万元/月。原告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另,诉讼中,被告要求从2018年7月之后,按4万元/月计算房屋租金,原告对此不同意。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015年4月3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房屋租金从2015年7月10日开始计租,被告使用房屋至2020年11月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1月底前尚欠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交的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出具的《收款收据》显示:收到被告交纳的2018年6月10日至9月10日4个月房租30万元,尚欠2万元未交。该收据说明每月租金金额为8万元,故本院对被告关于双方默认月租金均为8万元,不按合同约定递增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使用房屋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至2020年11月底,共64.71个月。原告表示愿意免除被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三个月租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从其自愿。则被告尚欠租金为8万元/月×61.71个月-已付租金302万元=191.68万元,被告应将该笔租金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4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故予以支持。
 
被告要求从2018年7月之后,按4万元/月计算房屋租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爱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贵阳市基督教协会房屋租金人民币191.68万元;
 
二、被告贵阳爱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贵阳市基督教协会违约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件受理费29552元,由原告贵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贵阳市基督教协会承担5552元,被告贵阳爱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二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田彩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星星
书 记 员 李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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