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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广州文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2/1/7日    【字体:
作者: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基督教协会  
 
 
(2020)粤0105民初30482号
 
原告:广东省基督教协会,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庙前直街10号之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0005153560737。
法定代表人:樊宏恩。
委托代理人:卢萍,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文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0号2层2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7579364D。
法定代表人:邓云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文坚,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省基督教协会诉被告广州文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文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3月4日签署的《房产交易合同》第8条“一楼西边现有的消防水泵、电房属于整栋大楼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含在一楼面积之内,由甲方使用管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广州市海珠区××××号首层物业的所有权人。2019年3月4日,双方签署了《房产交易合同》,将首层物业以20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告知原告首层物业西边现有的消防泵房、电房属于整栋大楼的公共配套设施,其面积不包含在首层物业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1057.37平方米之内。所以,该消防泵房、电房将来继续由被告使用管理。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西边消防泵房、电房可能属于首层物业的专有部分,于是聘请专业的测绘机构对首层物业进行现场勘测。2020年9月9日,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出具测绘报告证实首层物业西边的水泵房、电房面积包含在首层专有部分。原、被告于2019年3月4日签署的《房产交易合同》的第8条是原告受到被告的欺诈后,错误地以为首层物业西边的水泵房、电房不属于首层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该条款。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原告(受让方、乙方)与被告(转让方、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标的物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号首层、面积为1057.37平方米,以及首层东侧约200平方空地(此面积不计入契证)(权属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057.37平方米);交易价格为2050万元;(第四条第8款)一楼西边现有的消防泵房、电房属于整栋大楼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含在一楼面积之内,由甲方使用管理;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交易价款,被告将广州市海珠区××××号首层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取得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207889号《不动产权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207889号《不动产权证》记载:权利人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坐落海珠区××××号首层,面积1057.37平方米。
 
之后原告将案涉海珠区××××号首层办理了分证,分为海珠区新港东路6、8、10号101(建筑面积847.92平方米)及海珠区新港东路6、8、10号102(建筑面积209.45平方米)。
2020年9月9日,原告委托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对广州市海珠区××××号首层电房、水泵房等进行测绘。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出具《房屋面积报告书》,附属房屋平面图与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207889号《不动产权证》附房地产分户图比对,发现海珠区××××号首层西边的水泵房、电信用房、电房等属于海珠区××××号首层专有部分。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海珠区××××号首层电房、水泵房包含在海珠区××××号首层专有部分。被告主张根据《房产交易合同》第四条第8款约定,消防泵房、电房不包含在本次交易面积之内,消防泵房、电房内设施是被告公司的,不是消防局和供电局所有。原告陈述签订合同时以为消防泵房、电房属于公共部分,但实际测绘后发现消防泵房、电房包含在原告购买房屋的专有部分内,故原告受到被告欺诈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出具的《房屋面积报告书》、(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207889号《不动产权证》以及原、被告陈述,可以确认海珠区××××号首层西边的水泵房、电信用房、电房等属于海珠区××××号首层专有部分。即原告购买的海珠区××××号首层面积1057.37平方米,包含了西边的水泵房、电信用房、电房面积。被告陈述消防泵房、电房内设施是被告公司所有,不是消防局和供电局所有。原告取得海珠区新港东路6、8、10号101(建筑面积847.92平方米)及海珠区新港东路6、8、10号102(建筑面积209.4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即原告取得了首层面积1057.37平方米的所有权。《房产交易合同》第四条第8款约定“一楼西边现有的消防泵房、电房属于整栋大楼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含在一楼面积之内”,该约定与客观事实及物权登记情况不一致。原告虽不能举证证明受到被告欺诈,但原告主张其误以为双方交易的新港××号首层专有面积不包含西边消防泵房、电房部分才同意签订合同第四条第8款,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原告自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2020年9月9日出具《房屋面积报告书》时知道撤销事由,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12日没有超过三个月,原告撤销权并未消灭。鉴于此,原告起诉请求撤销合同第四条第8款,本院予以支持。撤销后,原告应与大楼其他业主妥善处理大楼的消防、供电等公共配套设施。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第四条第8款“一楼西边现有的消防水泵房、电房属于整栋大楼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含在一楼面积之内,由甲方使用管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湛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文慧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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