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红 翻译
这样,在英国宪法与多数外国宪法之间,就有若干显著区别。
英国宪法之中,不存在外国立宪主义者所珍视的各种权利宣告或者规定。而且,正如你在英国宪法中所发现的,宪法的这些原则,就像一切为司法立法所确立的准则那样,仅仅是对法官判决或附带意见的概括,或者仅仅是对为解决具体冤情而通过的、与司法判决极为类似的制定法的归纳,它们实际上就是上议院上诉法庭所宣告的判决。换言之,关于个人权利和宪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十分不同于比利时之类的国家,因为它们的宪法是立法行为的产物,而在英国,宪法本身则建立在法律判决的基础之上。
我们可以把比利时看成是一个典型的特意通过立法来创制宪法的国家,因此,你可以客观地说,在比利时,每个人的人身自由权都来自于宪法,或者说由宪法加以确保。反之在英国,个人自由权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它是由法院的判决来确保,事实上也为几部《人身保护法》所扩展或者确认。如果可以用逻辑学的公式来表达法律问题的话,那么,英国、比利时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别就可以描述为:在比利时,个人权利由宪法原则演绎而来,而英国所谓的宪法原则,则是从法院就特定个体权利而作的各个判决中归纳或概括而来。
当然,这个区别仅仅是形式上的。如果自由在比利时得到的保障,如同在英国一样充分,而且只要能够做到这一点,至于如何保障的则无关紧要:我们可以说,个人能够免于恣意逮捕的一切危险,是因为人身自由有宪法上的保证;也可以说,人身自由权或者免于恣意逮捕的权利之所以构成宪法的一部分,是因为它由国家普通法律来确保。然而,这个纯粹形式上的差别本身虽然不重要——前提当然是个人权利的确得到了保障,但是,人身自由权或信仰自由权究竟是否安全的这个问题,确实主要取决于以下问题的答案,即那些有意无意制定国家宪法的人,究竟是以权利规定或宣告开始,还是以发明使权利得以实现或确保的救济方法为起点。
如今,多数外国制宪者均从权利宣告着手。但他们绝没有因此而常常受到责备。他们这样做,往往是别无选择,要么是出于情势所迫,要么是因为制宪者自己考虑到,规定一般法律原则是立法者的天职所在。但是,了解一下历史即可发现,外国立宪主义者忙于规定权利,却没太意识到为权利提供完备的救济方法的绝对必要性,只有借助这些方法,他们所宣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例如,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公众集会权和政府官员的责任。但是,自人类有历史记载以来,绝没有哪个时期像法国大革命的鼎盛时期那样,所有这些权利都是如此之不牢靠,以至于几乎可以说它们完全不存在。评论家也很可能会怀疑,即便到了现在,许多这样的自由和权利,是否在法兰西共和国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正如在英吉利君主国中的情形那样。
但是,在英国宪法中,要实现的权利和实现该权利的手段之间是分不开的、二者之间的不可分割性,正是司法立法的优点所在。就此而言,那句格言“有权利便有救济”绝不只是一个同义反复的命题。从它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这句格言意味着,英国人在费力地逐步制定出复杂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我们把它称为宪法)的过程中,更关注的是如何为具体权利之实现提供救济,或者说,如何避免特定的不法行为,而不是关注人权或英国人权利的宣告。各《人身保护法》都没有宣告任何原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权利,但它们的价值,实际上相当于宪法中上百条保障个人自由的条款。权利和救济之间的这种关联,取决于英国制度中所贯穿的法律精神,但也不要以为,它与成文宪法格格不入,或者甚至与宪法上的权利宣告不相容。比如,美国宪法及其各州宪法就载于成文的或刊印的文件之上,并且进行了权利宣告。不过美国政治家以非凡的技巧为这些权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措施。法治也是美国的一个显著特征,一如英国之情形。
此外,在英国之外的许多国家中,人身自由之类的个人自由取决于宪法;而在英国,宪法则不过是对个人从法院获得之权利的概括。这一事实具有一个重大的后果,即宪法保障的一般权利有可能被暂时剥夺,这在外国时常发生。它们外在于且独立于普通法律进程。比利时宪法宣布:个人权利是有“保障的”,这无意中表明,比利时的制宪者看待个人权利的方式,颇不同于英国的律师和法官。我们英国人绝不能说,某一权利比其他权利更有保障。不论是免于恣意逮捕的自由或享有个人财产的权利,还是在所有问题上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在所有的英国人看来,都建立在相同的基础之上,即王国的法律——当然,如果观点表达构成诽谤,则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言论煽动叛乱或亵渎神灵,则须受到惩罚。如果说“宪法保障”某一类权利甚于其他权利,英国人听了,会觉得这是一句反常的或者无意义的话。
在比利时宪法中,所谓“宪法保障”有一个很确切的含义。那就是,除非修改宪法,否则不能制定任何侵犯个人自由的法律;而宪法的修改,须以特殊方式进行;唯有如此,宪法的改变或修改才是合法的。但是,这一点还不是我们首要关注的问题。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在个人自由权由宪法原则演绎而来的地方,都容易产生一种想法,即权利可以被暂停保护或剥夺;相比之下,凡是在个人自由权为国内普通法律所固有,因而是宪法的组成部分的地方,若非对国家的制度及风俗来一个彻底革命,权利就几乎不可摧毁。诚然,所谓的“中止《人身保护法》”与外国所谓的“中止宪法保障”具有某种相似性。但是,一部中止《人身保护法》的制定法,毕竟与它的表面含义相去甚远;实际上,它中止的不过是保护人身自由的一种具体救济措施而已——尽管这已经非常严重了。《人身保护法》可以中止,但英国人仍可享有几乎所有的公民权利。原因在于,英国宪法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这就可以想见,宪法被中止不亚于一场革命。
保守主义评论
本文选自英国法学家戴雪《英国宪法研究导论》(何永红 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9月版,第244-2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