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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盛期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的族群融合
发布时间: 2022/5/13日    【字体:
作者:王玖玖
关键词:  中世纪 西班牙 犹太人 基督徒 族群融合  
 
 
内容提要:至12世纪,伊比利亚半岛上北方基督教王国统治下的犹太人与基督徒杂居而处的格局全面形成。共享的城市空间为双方的交流互动提供了必要的场域。跨宗教的买卖、商业合作、医患、友谊和婚姻等关系逐渐在基督徒与犹太人之间建立。其中,改宗、通婚以及“混血后代”的诞生是双方族群融合的最高潮。但无论是主体族群基督徒,还是少数族群犹太人,为保持自我族群纯洁以及由此带来的优越感或特权、利益等,都通过规劝和惩罚其信徒等方式,试图将“融合”限定在有限范围内。而事实上,双方在“族群融合”和“边界保持”之间也的确保持了大致的平衡。这也是整个中世纪盛期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能够以共生方式共存的原因之一。
 
       长期以来,对中世纪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族群关系的研究未脱离中世纪西班牙是“宽容社会”还是“迫害社会”争论的范畴。传统研究多以1391年基督教王国大规模残害犹太人为界,将犹太人与基督徒的关系分为此前的“宽容年代”和此后的“迫害年代”①。这种研究路径大致呈现了犹太人在中世纪西班牙基督教王国时期由好及坏的命运走向,却也存在明显缺陷。首先,以宗教做为族群划分的首要标准,关注的仅是“宗教认同”这一“分离”而非“聚合”基督徒和犹太人的因素,是对双方实际复杂族群关系的简单处理。譬如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因社会阶层分布而导致的权力关系问题,因财富分配而带来的现实利益关系问题,以及纯粹的友谊、爱情、婚姻等情感关系等,都不能仅被简单地置于“宗教关系”的单一解释概念中去探讨。其次,无论是“宽容社会”还是“迫害社会”,都仅从“主体族群基督徒如何对待犹太人”这一单向视角解释两者关系,其预设前提是“基督徒一方可完全主导双方关系”。这无疑忽视了犹太群体的能动性,进而也忽略了基督徒与犹太人的“双向互动”以及对彼此的“文化适应”等。
 
       上述研究路径反映在研究成果上,是多数关于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关系的研究在时段上集中于14、15世纪所谓的“迫害年代”,对13世纪以前的关注则寥寥无几。对此有学者解释:“进入14世纪,针对犹太人的排斥、隔离情绪日益高涨,最终演变为1492年针对所有犹太人的驱逐”,持“宗教对立”和“基督徒一方可完全主导双方关系”等观点的史学家“似乎对这段暴力冲突时期双方的关系史更有兴趣”。此外,“直到不久前,有关中世纪早期和盛期犹太人与基督徒关系的史料还相对缺乏”是造成这一局面的另一原因②。
 
       近年来,随着西班牙14世纪之前的包括市政法典的权威版本和法令汇编等在内的档案资料的整理与面世,以及强调横向联系的跨文化交流史研究的兴起,从“双向互动”和“文化适应”等视角重新理解中世纪早、盛期西班牙犹太人和基督徒的族群关系,逐渐具备了原始资料和分析逻辑的双重支撑。本文正是沿着这一路径,拟在细致爬梳相关档案文献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中世纪盛期(11-13世纪)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的“族群融合”为叙事中心,从“聚合”而非“分离”的视角阐释其复杂族群关系的一个侧面,讲述双方如何在“族群融合”和“边界保持”之间寻求平衡,以期对全面、客观地呈现中世纪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的关系有所促进。
 
一、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杂居状态的形成
 
       11、12世纪之交,伊比利亚半岛上的犹太人经历了由南向北集体迁徙的进程。而在后倭马亚王朝(Caliphate of Córdoba,756-1031)统治伊比利亚半岛的8-11世纪,半岛上的犹太人大多还生活在南方穆斯林政权统治下。这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对犹太人实行了宗教宽容政策,犹太人的政治地位,经济、文化成就等达到犹太历史上的鼎盛。1031年统一的后倭马亚王朝灭亡,安德鲁斯进入小国林立的“泰法”③时代,北方基督教王国随即加速了“收复”南方失地的进程。1085年托莱多(Toledo)陷落后,南方穆斯林小国完全丧失与北方基督教世界抗衡的能力,于是向北非的穆斯林政权求助。1091年,北非的阿尔摩哈维德王朝(Almoravid,1091-1147)趁机入主安德鲁斯,定都塞维利亚(Sevilla),并在此强力推行宗教统一政策。原本生活在安德鲁斯的大批犹太人(也包括基督徒)因拒绝改宗而遭驱逐。半岛北部的基督教王国,尤其是卡斯蒂利亚—莱昂王国(Reino de Castillay León)和阿拉贡王国(Reino de Aragón)是犹太人的主要去向。
 
       犹太人集体北迁也是北方基督教王国因“再征服”与“再殖民”的需要而对犹太人采取吸引、拉拢政策的结果。至11世纪末,北方基督教世界与南方穆斯林世界大致以托莱多所在的塔霍河(Tajo)流域为界。面对再次统一的北非穆斯林政权,北方基督教世界的任务是整合人、物、军、财力尽早实现完全的“再征服”。在业已收复的城市中又急需充实人口、恢复经济、重建统治秩序等。而此时基督徒中的市民阶层尚未从战事中恢复,贫困农民阶层的成长又非常缓慢,对国王来说犹太人似乎是最佳选择。正如阿拉伯历史学家优素福·卡普兰(Yoserf Kaplan)所说:“再征服时期,国王发现犹太人对巩固其统治十分有利而且必要,比如要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充实新扩张城市的人口、恢复新征服城市的商业发展等,这些都需要犹太人。”④
 
       基督徒每占领一座城市,几乎都会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同犹太人和穆斯林缔结和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持社会秩序。一般而言,基督徒统治者对新占领城市犹太人和穆斯林的政策,大体延续了此前穆斯林统治时期的政策。在《古兰经》中,基督徒和犹太人等一神教信徒被称为“圣书之民”(Ahl al-Kitāb,又称有经人),即拥有类似《古兰经》那样天启经书的信徒。伊斯兰教法对他们的规定同对待其他多神教信徒是有区别的:对于其他多神教信徒,“要么改宗伊斯兰教,要么死”⑤;而对待犹太人和基督徒则相对宽容,其主要依据是《欧麦尔条约》(al-Shurut al-’Umariyyah)和《纳税之书》(Kitab alKharadj)⑥。根据《欧麦尔条约》规定,犹太人和基督徒属于“吉米”(dhimmi)——“契约之民或顺民”,有受保护之意,即“只要承认伊斯兰教的统治,穆斯林社团就可以无限期地延长契约,以此来保护信奉其他天启宗教的一神教信徒”⑦。而《纳税之书》对犹太人和基督徒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你向他们收取人头税,你就没有权利要求他们什么,或者凌驾于他们……因此,征收了人头税,就不要奴役他们,不允许穆斯林与他们作对或伤害他们,也不可以不经其同意就剥夺其财产。”⑧基督徒在所占领城市大致依据上述原则同犹太人和穆斯林签订了类似的条约,但对两者也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基督教统治下犹太人的处境好于穆斯林。
 
       1085年托莱多陷落后,卡斯蒂利亚王室迁都至此并同当地穆斯林签订协议:“穆斯林可以选择离开或者继续留在托莱多,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皆受到保护。穆斯林继续拥有对托莱多清真寺的所有权,但需要将具有军事防御功能的城堡交给基督徒。”⑨从条约内容可知,穆斯林的人身、财产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得到保护。然而,1095年托莱多的主教参加了法国克莱蒙主教会议,归来后大肆宣扬“圣战”思想,之前同穆斯林签订的和约随即被撕毁。1102年,托莱多的大清真寺被强制改成天主教堂。此后陆续有大批穆斯林离开托莱多,至12世纪中期仅剩下极少一部分穆斯林穷人。相比之下,犹太人的境况却好得多。据现有档案资料显示,直至1492年排犹前夕,托莱多的犹太区一直存在且位置没有发生变化,犹太人一直居住在他们自11世纪便开始居住的地方。
 
       以下再以1090、1115和1118年颁布的针对犹太人的法令进一步阐释北方基督教世界的对犹政策。1090年3月卡斯蒂利亚—莱昂王国的阿方索六世(Alfonso VI,1040-1109)颁布《基督徒和犹太人法规》(Carta inter Christianos et Judaeos),规定:“对于手持盾牌和木棍参加(再征服)战争的人,无论是基督徒还是犹太人,都会获得同样的对待:基督徒和犹太人拥有相同的讨回债务的权利;犹太法官所拥有的权力与基督法官相同;犹太人的誓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⑩显然其核心思想是犹太人与基督徒间的“平等”。1115年,阿拉贡国王阿方索一世(Alfonso I,1073-1134)在占领图德拉(Tudela)后首先同当地穆斯林订约,这份和约有阿拉伯文和拉丁文两个版本,现存的仅有其拉丁版本。原文如下:
 
       所有不愿离开图德拉的穆斯林都必须放弃其城墙内的房屋和清真寺;穆斯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和自治权;穆斯林俘虏不允许被带进城内,禁止犹太人购买穆斯林奴隶;禁止犹太人对穆斯林进行语言和行为上的羞辱,否则将会被处罚;犹太人无权占有穆斯林及其财产。(11)
 
       显然,这份条约大致遵循了穆斯林对待“圣书之民”的政策,保护了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自治权等。但因未充分考虑犹太人的权利,对其做出诸多限制,图德拉的犹太人集体出走。阿方索一世见状立即召回犹太人,并与其缔约如下:
 
       受国王恩典,在征服战争期间离开的犹太人可以携带财产返回图德拉;受国王恩典,犹太人可以安全地居住在之前位于城中心的犹太区内,基督徒和穆斯林不可以留宿犹太人家中;受国王恩典,犹太人应缴赋税的名目精简为一,每年缴纳一次,其税额与此前穆斯林统治时期的税额相同;犹太人可以信奉犹太教;犹太人享有自治权;犹太人享有同纳赫拉(Najera)犹太人同等的公民权和刑事诉讼权。(12)
 
       1118年阿拉贡王国在攻占萨拉戈萨(Zaragoza)后,也同当地犹太人签订了类似图德拉的条约,保证犹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其宗教信仰自由、族群自治权以及刑事诉讼权等。在此后的数百年间,萨拉戈萨城区屡次扩建,但犹太人一直居住在旧罗马城墙内的犹太区内,而穆斯林则必须随城区的扩建而不断外迁。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阿拉贡王国的其他城市。据阿拉贡王室档案资料记录,“犹太人可以在被‘再征服’的韦斯卡(Huesca)、图德拉、萨拉戈萨、卡拉塔尤德(Calatayud)、达罗卡(Daroca)、托尔托萨(Tortosa)以及巴瓦斯特罗(Barbastro)、阿尔贡(Algon)等城市居住”(13)。
 
       此外,因其所在的伊比利亚半岛是整个拉丁基督世界对抗穆斯林的前沿战场,作为少数精英族群的西班牙犹太人也得到了罗马天主教皇的特殊关注。1064年,教皇亚历山大二世(Alexander II,1061-1073年在位)在一封给西班牙主教的信中写道:
 
       我们很高兴收到关于你们的汇报,你保护了生活在你们中间的犹太人,使他们免于被派到西班牙与撒拉逊人作战的士兵所杀害。士兵们愚蠢无知、盲目贪婪,他们希望通过屠杀犹太人而得到救赎。圣格雷戈里(San Gregory)同样也斥责那些煽动屠犹的人,这表明企图屠杀被仁慈的上帝所保护之人是一种没有信仰、不虔诚的行为。犹太人失去了家园和自由,永远生活在忏悔之中,因其祖先对耶稣救世主犯下的罪过而遭受诅咒,他们流散在世界各地。犹太人的情况当然和撒拉逊人不同,撒拉逊人迫害我们的基督徒同胞失去了城市和家园,我们理应与他们斗争;而犹太人却做好了被奴役的准备。(14)
 
       显然,罗马天主教廷在极力鼓吹对穆斯林圣战的同时却特别强调对西班牙犹太人的保护,1066年亚历山大二世再次警告法国援军禁止对西班牙犹太人实施暴力(15)。总之,阿尔摩哈维德王朝的排犹政策、北方基督教王国的吸引政策以及罗马天主教廷的保护政策,共同促成了11、12世纪之交西班牙犹太人的集体北迁。
 
       关于中世纪盛期北方基督教世界犹太人的数量问题,目前没有较为直接的证据,但我们可以根据当时的部分纳税记录做出大致推断。路易斯·苏亚雷斯·费尔南德斯(Luis Suárez Fernández)依据1290年犹太人缴纳的人头税额判断,至13世纪末期卡斯蒂利亚—莱昂王国的犹太人约为10万人(16)。霍德华·萨奇尔(Howard M.Sachar)认为,至13世纪,伊比利亚半岛犹太人的数量在8万左右,其中4万在卡斯蒂利亚境内,其余分布在阿拉贡、纳瓦拉(Navarra)和葡萄牙境内,而这一时期伊比利亚半岛基督徒的数量是200万,穆斯林的数量是100万(17)。伊扎克·贝尔(Yitzhak Baer)认为卡斯蒂利亚—莱昂王国需要纳税的犹太人是3600人(18),这3600个纳税人代表着每个犹太家庭的男性户主,按每户犹太家庭平均有5人算,这一时期犹太人的总人口在20000人左右。显然,贝尔的估算偏低。因为根据1391年卡斯蒂利亚—莱昂境内有20万犹太人被迫改宗的记录来看,在人口出生率较低的中世纪,一个世纪之前的数量不可能不到当时的十分之一。
 
       以各地城市的具体数据进一步论证。托莱多、布尔戈斯(Burgos)、塞维利亚和科尔多瓦(Córdoba)是13世纪卡斯蒂利亚—莱昂王国境内犹太人最多的4个城市。布尔戈斯居住着120-150户犹太人,总数为1000人左右;托莱多及其周边地区是犹太人最为密集的地区,据1290年缴税记录估算,托莱多有大约350个犹太家庭;而塞维利亚约有200户犹太人,23个犹太会堂。在阿拉贡,13世纪初共有11个犹太社团,萨拉戈萨、韦斯卡和卡拉塔尤德各一个,其余8个分别在特鲁埃尔(Teruel)、达罗卡、塔拉索纳(Tarazona)、埃吉亚(Egea)、阿拉冈(Alagón)、哈卡(Jaca)、蒙克吕(Montclus)和巴瓦斯特罗。其中萨拉戈萨的犹太人口不超过200户;1340年韦斯卡大约有300个15岁以上的成年男子犹太人;卡拉塔尤德的犹太人口规模同韦斯卡大致相同;其他8个犹太社团的规模大约都在30-50个犹太家庭之间(19)。在加泰罗尼亚地区,犹太人口占到当地总人口的3%—5%,大部分集中在巴塞罗那、宾纳戴斯(Penedés)、塔拉戈纳(Tarragona)、蒙特弗兰克(Montblanc)、莱里达(Lleida)、巴拉格尔(Balaguer)、泰雷加(Tarrega)、赫罗纳(Girona)和贝萨卢(Besalu)。其中巴塞罗那的犹太人几乎都集中在靠近主教堂和城堡附近的旧犹太区内,据1377年的数据估算,12、13世纪巴塞罗那犹太人约在200户左右;莱里达约有100户犹太人;赫罗纳犹太社团的规模明显小于巴萨罗那和莱里达等(20)。而在瓦伦西亚(Valencia),至13世纪末期,这里大概居住着250户犹太人,分布在瓦伦西亚、哈蒂瓦(Xativa)、卡斯特利翁(Castelló)、德尼亚(Denia)和莫维多(Murviedro)(21)。在13世纪的纳瓦拉王国,图德拉、潘普洛纳(Pamplona)和埃斯特里亚(Asteria)是犹太人最多的3个城市,此外在桑圭萨(Sanguesa)、比亚纳(Viana)、洛斯阿尔科斯(Los Arcos)、奥利特(Olite)和佩拉尔塔(Peralta)都有着繁荣的犹太社团(22),但整个纳瓦拉王国的犹太人约在300-400户之间(23)。13世纪马略卡岛(Mallorca)上的犹太社团被认为是中世纪欧洲在商业领域最为活跃的犹太人群体。这里的大部分犹太人都是航海家、绘图师等,其商业活动遍布整个地中海,尤其是北非。关于马略卡岛犹太人数量,伊扎克·贝尔认为在14世纪时不超过1000户(24)。
 
       综上所述,关于中世纪盛期西班牙犹太人在北方基督教世界的分布,可大致做出如下论断:11、12世纪之交伊比利亚半岛及其地中海世界特殊的政治语境促成了西班牙犹太人的集体北迁。至12世纪,几乎所有的犹太人都生活在北方基督教统治区了,绝大多数又集中在卡斯蒂利亚—莱昂和阿拉贡王国(25)。其中“托莱多、布尔戈斯、巴塞罗那、萨拉戈萨、瓦伦西亚、马略卡岛、塞维利亚、科尔多瓦、图德拉和卢塞纳等城市是犹太人的集中之地,犹太人占到当地总人数的8%左右,但考虑到犹太人在其他小城镇和村庄所占比例较低,认为犹太人约占北方基督教世界总人口5%应是一个较为合理的估算”(26)。至此,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杂居而处的格局全面形成,两者的关系构成中世纪盛期北方基督教王国中最重要的族群关系。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共享与社会融合
 
       在中世纪西班牙有犹太人居住的城市或城镇,都会有专门的犹太区——通常位于近皇宫、大教堂或者有军事防御功能的城堡周围(27)。犹太人出于安全或生活便利的考虑,大都选择居住在犹太区内。但这并不意味着犹太人同基督徒的隔离。相反,一些基督徒在犹太区内拥有房产,居住在此并从事商业活动,而许多犹太人也会选择居住在犹太区外,与基督徒为邻。尽管有犹太区的存在,但直到14世纪后半期,犹太人都可以任意居住在犹太区之外,只是在1391年大规模反犹之后,一些城市才陆续要求犹太人必须居住在犹太区内(28)。犹太区通常没有统一的规划和设计,每一个犹太区都是当地犹太人同国王协商而建。一些是完全开放的,没有任何障碍将其与基督徒区隔离开来,比如蒙特夫兰克(Montblanc)的犹太区;而大部分犹太区设有城墙和城门,通常是白天开放、晚上关闭,但基督徒和犹太人同时拥有城门钥匙(29)。这也证明了犹太区内住有基督徒。显然,整个中世纪盛期犹太区从来都不是一个封闭孤立、自给自足的实体,它同基督徒社会和整个城市互通有无、彼此依赖。
 
       杂居而处的基督徒和犹太人或出于生活便利、降低支出成本的需要,或受资源匮乏等客观条件所限,共享诸如浴室、烤面包坊、屠宰场等公共设施的现象十分普遍。共享的城市空间为不同信仰人群间的交往和融合提供了独特的场域(30)。以下以浴室、烤面包坊和屠宰场为例论述基督徒与犹太人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共享及其发生于其中的交往、融合。
 
       虽然各地对公共浴室的使用规范不完全一致,但大致而言卡斯蒂利亚—莱昂王国对公共浴室的使用规定是这样的,“男性(基督徒)周二、四、六使用公共浴室,女性(基督徒)周一、三使用浴室,犹太人(和穆斯林)周五、日使用浴室”(31);赛普尔韦达(Sepúlveda)的公共浴室是个例外——周日不营业;而在塞维利亚,有一间24小时营业的浴室,白天向妇女开放,晚上向男性开放(32)。但无论如何,周六必须要将浴室留给基督徒男性使用;如果一个基督徒在犹太人使用浴室的日子进入浴室,犹太人可以将其殴打致死,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反之亦然;如果男性在女性使用浴室的时间进入浴室、或者偷窥,将面临严重处罚,反之,女性也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可能失去作为妻子或者女儿的公民权利(33)。在中世纪的阿拉贡王国,特鲁埃尔市政法典具有标志性意义(34)。1176年特鲁埃尔市政法典中对公共浴室的使用做出了如下规定:
 
       男性(基督徒)可以在周二、周四、周六使用公共浴室。女性(基督徒)可以在周一和周三使用浴室。犹太人(和穆斯林)可以在周五使用公共浴室。如果犹太人(或穆斯林)在周五以外的时间进入公共浴室,将被处以30金币的罚款……如果一个男性在女性使用公共浴室的时间进入浴室,将被处以30金币的罚款……如果一个女性在男性使用公共浴室的时间进入浴室,将对其处以30金币的罚款。(35)
 
       显然,与卡斯蒂利亚—莱昂王国相比,特鲁埃尔等阿拉贡王国公共浴室的使用规定更宽松:当有其他信仰的人进入浴室时,前者的规定是“可以将其殴打致死”,而后者仅是罚款30金币。在阿拉贡王国一些靠近南部的城市,其使用规定更加宽松,像瓦伦西亚、托洛萨(Tortosa)等大部分南部城市并没有不同信仰的人要分开使用浴室的规定,甚至穆斯林也可以同犹太人和基督徒同一时间共同洗浴,仅有男女之分。浴室营业时间大致是这样的,除周六是男性基督徒固定的洗浴时间之外,阿拉贡王国大部分公共浴室周日通常是不营业的,特鲁埃尔、瓦伦西亚、阿尔瓦拉辛(Albarracín)等都是如此(36),而一周中的其他时间,各城市可以较为自由地分配洗浴时间。因此,可以推断在半岛南部,犹太人同基督徒共用浴室的情况更为普遍。
 
       除共用浴室以外,双方共用烤面包炉和屠宰场等其他公共设施的记载也见诸于文献。通常情况下,一些犹太人居住区内会有犹太社团公用或私人经营的烤面包炉,国王有时也会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犹太人在犹太区内建造并经营面包坊的特权,比如1290年阿拉贡国王阿方索三世(Alfonso III,1265-1291)下令允许在马略卡一个新建犹太区内建造一个烤面包炉,但其所有权归国王所有(37)。一般情况下,犹太区内烤面包炉的所有权归国王、经营权归犹太人,但在没有烤面包炉的犹太区内,犹太人常常需要同基督徒共用烤面包炉。由于除了在逾越节要食用未发酵面包之外,犹太人和基督徒日常生活中所食用的面包没有任何区别,所以犹太人在基督徒的面包炉中烤面包,或者从基督徒那里买烤好的面包,都没有任何不便之处(38)。在没有烤面包炉的犹太区内,逾越节期间,会临时搭建起用于烤未发酵面包的面包炉,或者经国王允许后,犹太人可以在自己家中制作未发酵面包(39)。海梅一世(Jaime I,1208-1276)在位时期下令允许阿拉贡王国境内犹太人使用基督徒的烤面包炉,逾越节所用的未发酵面包可以在犹太人自己家中烤制;1283年佩德罗三世(Pedro III,1239-1285)对此重新确认,并命令巴塞罗那的巴立夫允许当地犹太人使用归一位瓦伦西亚贵族妇女所有的烤面包炉,如果一个面包炉不够犹太人使用,她可以再建一个(40);1326年,当莱里达犹太人在烤制未发酵面包遇到困难时,海梅二世(Jaime II,1264-1327)随即介入并及时帮助犹太人解决了这个问题(41);1332年3月,阿拉贡国王阿方索四世(Alfonso IV,1299-1336)准许王室的经纪人佩德罗·桑切斯在萨拉戈萨的犹太区建一个烤面包炉,并要求不能对犹太人有任何歧视(42);同样,在建有犹太人自己的烤面包炉的地方,基督徒也会使用犹太人的烤面包炉,其中甚至不乏牧师和修道士(43)。
 
       西班牙犹太人在整个中世纪都有依据犹太教的饮食规定自行屠杀牲畜的权利,因此有犹太人居住区的地方都会有犹太人自己的屠宰场。但无论是卡斯蒂利亚—莱昂还是阿拉贡,犹太区内的屠宰场并不总为犹太人所专用,比如依据当地居民对肉制品的消耗量等情况,犹太人在很多时候要同基督徒(或者穆斯林)共用犹太区的屠宰场(44)。而犹太人在基督徒的屠宰场屠杀牲畜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在阿拉贡王国境内,海梅一世统治时期曾下令允许巴塞罗那、瓦伦西亚、马略卡岛的犹太人使用基督徒的屠宰场、犹太人可以向基督徒的屠宰场出售牲畜、犹太人可以在犹太区之外出售犹太肉制品;佩德罗三世时期曾命令蒙特夫兰克及塔拉戈纳的官员保证当地犹太人可以在基督徒的肉市内屠宰牲畜,并不会受到处罚;而在赛韦拉,当犹太人向佩德罗三世抱怨当地统治者不允许他们使用基督徒的屠宰场后,佩德罗三世随即下令允许犹太人自由使用当地的屠宰场等等(45)。
 
       对浴室、烤面包坊、屠宰场等公共空间的共享为基督徒和犹太人每天面对面的交流互动提供了必要的场所。在这种弥漫着生活气息的地方,不同信仰人们之间的互动不可避免,其谈话内容也必定更多的是生活、或者是一般商业交易的话题,而不会以宗教信仰作为隔离彼此的标准。虽然关于犹太人和基督徒的具体生活细节无法保存,但从现存的只言片语的史料中仍可以窥探到当时日常活动的大致轮廓:“13世纪一个基督徒女孩从一段被逼迫的婚姻中逃出来后,到一个犹太朋友那里躲避”(46);13世纪瓦伦西亚的一个基督屠夫抱怨到“犹太屠夫把我的基督徒客人都抢走了”等等(47)。
 
       公共浴室、烤面包坊和屠宰场是每个自然人不可或缺且每天都会使用的生活设施,为普通基督徒和犹太人面对面的交流提供了必要的空间,但双方互动发生的场所不仅限于此,其互动形式也十分多样。这可以从犹太人所从事的职业中窥探一二。根据卡斯蒂利亚—莱昂各地市政法典规定,除极少数职业以外(48),犹太人可以自由从事任何职业:上至宫廷官员、医生、教师,下至各类小商贩和普通手工艺人。因此,除公共浴室、烤面包坊和屠宰场等城市公共空间以外,犹太人所有的工作地点,包括宫廷、学校、诊所、各类商铺、集市、作坊等都是犹太人与基督徒交往、互动及其融合发生的场所(49)。日积月累的交融使得基督徒和犹太人彼此渗透,宗教信仰并未成为双方日常交往的阻碍因素,跨宗教的买卖、商业合作、医患、友谊和婚姻等关系逐渐在两者之间建立。
 
       然而对公共资源的共享绝非基督徒,亦非犹太人所情愿。事实上,如果条件允许,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包括基督徒、犹太人,也包括穆斯林,都倾向于隔离彼此。各城市的市政法典以及《七卷法》(Siete Partidas)(50)中对双方共用公共设施的严格规定都反映了主体族群企图将交往和融合限定在一定程度内的初衷。但理想和现实往往相距甚远,出于现实条件的局限,比如边界城市或偏僻乡村公共资源的缺乏,或者出自切身利益的考量,基督徒和犹太人间的交往从未中断。即使是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公会(51)为限制犹太人与基督徒的交往而要求犹太人有特殊穿戴,西班牙各王国也并未执行,犹太人与基督徒的交往并未受限。卡斯蒂利亚—莱昂王国的费尔南多三世(Fernando III,1201-1252)对教皇的解释是“如果这项侮辱性法令被强制实施,卡斯蒂利亚—莱昂的犹太人就会返回穆斯林格拉纳达,那么王国的财政收入将会损失惨重”,教皇随后便妥协了(52)。
 
三、改宗、通婚与族群界限的模糊化
 
       通常而言,在多宗教、多族群社会中,每一个族群都会建立起自己的边界保持机制。这一方面是保证自身血统高贵和纯洁不被异教徒玷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掌握社会主导权的主体族群彰显其优势地位,将少数族群压制在低其一等的社会地位的有效手段。在众多边界保持机制中,禁止信徒同异教徒通婚是最基本、最有效的一个,中世纪的伊比利亚半岛也是如此。无论是基督教,还是犹太教(包括伊斯兰教),理论上都禁止异教通婚。约成书于1140年的《教会法汇要》(Concordantia Discordantium Canonum),又名《格兰西法令集》,是中世纪最重要的教会法之一,其中有20条涉及对基督徒和犹太人两性关系的规定。在此后的一个世纪中,教会当局在1140年版本的基础上又对其完善,至1234年,新增了另外20条对异教通婚的禁令(53)。而在中世纪西班牙,禁止基督徒和犹太人异教通婚的规定都会出现在市政法典和王室法令中,此外也有犹太男性不可进入基督徒妓院的规定(54)。
 
       然而,信徒的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通常不会完全受到教会法的约束,亦不会完全被世俗法律钳制(55)。相反,法律上的屡屡禁止在某种程度上恰恰说明了某种现象在现实中的客观存在。而且如前所述,中世纪西班牙同欧洲其他国家不同,天主教会的法令通常不能在西班牙彻底执行。12世纪中期,基督徒男性同犹太女性的通婚甚至一度是合法的(56),尤其是在新征服的边界城市。因为这里的基督徒人数稀少,男性士兵又构成其主要组成部分,这种社会结构就增加了基督徒与犹太人(以及穆斯林)通婚的可能性。
 
       在西班牙的另外一些地方,基督徒男性拥有犹太或穆斯林妻妾不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比如,当时的瓦伦西亚市政法典规定,与犹太女性(或者穆斯林女性)发生关系的基督徒只会受到鞭刑的处罚,如果致其怀孕,也只需要上缴12苏(57)(sous)的罚金。图德拉的法令亦有对基督徒男性致犹太女性怀孕的处罚规定。上述处罚条令恰恰表明,基督徒和犹太人发生关系、通婚、生育后代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犹太社会中同样如此,一夫多妻的现象在犹太社会中十分普遍,其中基督徒(以及穆斯林)构成了犹太人妻妾的大部分。这些妻妾大都由犹太主人的女奴转化而来。一般来说,纳妾的犹太人为了得到犹太社会的认可和宽容,会首先给基督徒(或者穆斯林)女奴以自由,而后令其改宗犹太教,然后才与其订立半婚姻式关系(58)。可以见得,无论是基督教还是犹太教,通常会对本族群男性与异教女性通婚的现象采取宽容或者默认的态度,对本族群女性改宗后出嫁异教徒却是严格禁止的,若有违反,其处罚也严酷得多。因为女性改宗男性所信宗教是异教通婚的前提,允许本教女性外嫁意味着人口的流失。无论对基督教,还是对犹太教而言,这都是人为设置障碍、禁止异教通婚,主要是禁止本教女性与异教徒通婚最重要的原因。
 
       11世纪的一桩异教通婚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11世纪下半叶,一个普罗旺斯的上层基督徒妇女与一个犹太人相爱,于是改宗犹太教后嫁给了这个犹太人,这激怒了她的兄弟。于是这对夫妻离开了法国,南逃至卡斯蒂利亚,在布尔戈斯附近一个叫穆诺的小镇居住下来,安定地生活几年之后,丈夫最终还是在一次暴动中被害,他们的两个孩子也被俘虏了,妻子成了一个犹太寡妇。但她得到了当地犹太社团的帮助,两个孩子被赎回。之后,她再嫁,重新开始了生活。而她的兄弟依旧没有放弃寻找她的念头。几年后,她的兄弟在西班牙北部城市纳赫拉(Najera)找到了她,把她送到了监狱中,打算将其处死。幸运的是,她再次得到当地犹太人的帮助,在最后时刻被救了出来。是当地一个犹太人贿赂了监狱看守,半夜时分把她放了出来。后来她可能去了开罗,因为在开罗戈尼撒文书(The Geniza Documents)出现过关于她的记载(59)。显然,改宗犹太教的基督徒女性激怒了她的基督徒兄弟,却得到了布尔戈斯当地犹太社团的全力帮助,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犹太社会对本教男性娶异教徒女性的宽容、甚至是默许。
 
       基督徒和犹太人婚姻关系的必然后果之一是混血后代,即族群界限的模糊化。尽管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混血后代的细节记录没有留存至今,但我们仍可以从现存的市政法典中发现一些有效信息,如昆卡(Cuenca)、乌韦达(图片)、阿尔卡拉斯(Alcaraz)、阿拉尔孔(Alarcón)、贝哈尔(Béjar)、索里亚(Soria)、科里亚(Coria)、卡塞雷斯(Cáceres)、乌萨格雷(Usagre)、塞普尔韦达等地的市政法典中都有针对犹太人与基督徒所生后代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基督徒男性与犹太女性所生孩子在3岁之前由母亲抚养,但如果3岁以后基督徒男性拒绝接受孩子,并赢得了诉讼,那么孩子将一直由母亲出钱抚养。如果基督徒与犹太人所生孩子成年后拒绝改宗基督教,其对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将被剥夺。塞普尔维达市政法典对基督徒女性有着严苛的要求:哺育同犹太人或穆斯林所生的孩子,并与其同住的基督徒妇女被认为是道德败坏的女人,要被处以鞭打和被驱逐的惩罚(60)。显然上述法令是在严格限制基督徒与犹太人的通婚,主要目的在于震慑基督徒女性不要同犹太人(包括穆斯林)通婚、生育后代。但法令本身的存在,以及法令对通婚及其混血后代的详尽规定恰说明异教通婚、生育后代的现象屡禁不止。而且我们应该注意到,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基督徒女性与犹太男性的亲密关系,相反基督徒男性与犹太女性的关系并不是上述法令的关注点。
 
       针对异教通婚既成事实的处罚从理论上讲是十分残酷的。比如,托洛萨市政法典规定:“如果一个犹太人或者穆斯林男性被发现同一个基督徒妇女睡在一起,犹太人和穆斯林的身体将会被锯开,基督徒妇女会被烧死,城市任何居民都可以揭发控诉上述行为,而不会受到任何惩罚。”(61)昆卡市政法典规定,发生关系的基督徒和犹太人双方都会被火烧死(62)。然而,现实生活中,严酷的刑罚往往不会被完全执行,而是通常以罚金的形式完成对当事人,尤其是犹太人的处罚。而控告或者诬告犹太人同基督徒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时又成为基督徒宣泄对犹太人不满的一种方式。
 
       1265年,《七卷法》再一次针对基督徒与犹太人的“亲密关系”做出规定。其中第二十四章第十一节这样写道:“由于犹太人和基督徒在城市中共同生活、穿着相同,在基督徒男性和犹太女性以及犹太男性和基督徒女性之间已经发生了很多错误和冒犯性的行为。为了避免这些错误和罪恶再次发生,我们认为是时候命令王国境内的犹太人穿着区别于基督徒的不同服装,手上佩戴特殊饰品了,如此便可轻易辨别出他或她是一个犹太人。”(63)然而,这项法令并没有得到实际执行。1281年托莱多犹太社团再次颁布了旨在控制犹太人同基督徒乱交的法令,似乎也没有起到什么效果(64)。同一时期的阿拉贡王国也是如此。在哈瓦蒂(Havarti),基督徒、穆斯林和犹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十分普遍,以至于1283年阿拉贡国王阿方索三世下令对哈瓦蒂三个群体之间的亲密关系进行深入调查(65)。
 
       直到1391年伊比利亚半岛发生大规模反犹暴动之前,基督徒和犹太人通婚的现象都普遍存在。在1391年之前的文献中,很难找到基督徒和犹太人对双方通婚的普遍焦虑(66),相反,发生在基督徒和犹太人之间的爱情故事,却经常出现在15世纪之前的基督教文学作品中。虽然对异教通婚的暴力性惩罚时常存在,但“激情”却促使着男男女女不顾生命和财产安全去相爱,不论过去还是现在(67)。2008年的一项科学实验也证实了这一点。英国莱斯特大学的马克·乔布林(Mark Jobling)、西班牙庞培法布拉大学的遗传生物学家埃琳娜·博斯(Elena Bosch)以及来自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和以色列等国的科学家共同对来自伊比利亚半岛和巴利阿里群岛17个地区1140名男性的Y染色体样本进行了DNA分析。研究发现,现代伊比利亚人的基因中有10.6%的北非阿拉伯人血统和19.8%的犹太人血统,其中瓦伦西亚人的犹太基因比重是15%、北非阿拉伯人基因的比重是13%(68)。由此可见,虽然1492年拒绝改宗的犹太人遭驱逐,但犹太人已经通过长期与基督徒通婚的形式,将其基因永远留在了西班牙。而且与人口约为100万的穆斯林相比,人数约占整个社会总人数5%左右的犹太人同基督徒通婚的现象更为普遍,犹太人与基督徒的融合程度显然高于穆斯林与基督徒的融合。
 
       西班牙14世纪之前的包括市政法典的权威版本和法令汇编等在内的档案资料,尤其是规定犹太人与基督徒关系的条约,限制犹太人和基督徒交往的各皇室法令、市政法典,如《七卷法》、特鲁埃尔市政法典、瓦伦西亚市政法典等对犹太人与基督徒日常交往的细致规定,向我们呈现了一个如下社会:11-13世纪,伊比利亚半岛“再征服”的特殊语境使得西班牙犹太人在同一时期完成了集体北迁的进程。犹太人散布在以卡斯蒂利亚—莱昂和阿拉贡王国为主的北方基督教世界,与基督徒比肩为邻、杂居而处。在这一过程中,西班牙犹太人逐渐完成了从生存空间、社会和经济生活等各层面与基督徒主体社会的完全融合。跨宗教的买卖、商业合作、医患、友谊和婚姻等关系逐渐在两者间建立。其中“‘彼此交换女性’是双方互动的最高潮,这是对彼此最珍贵和最根本的礼物馈赠……和所有方式的交换一样,交换女性提供了‘将所有男性捆绑在一起’的方式。不管怎样,在其他交换所创造出的‘受规则约束的联盟之间的人为联系’上又增加了‘亲属关系间的天然联系’”(69)。至此,西班牙犹太人从血缘——这一根本层面与主体族群基督徒完成了“融合”,双方的族群界限模糊化。
 
       亲密关系一方面会促进跨宗教、族群私人良好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宗教和族群紧张、暴力冲突事件,但直到14世纪末西班牙社会经济危机到来之前,暴力冲突都不是双方关系的主旋律。而且,上述条约、法令、法典的形成也是双方在频繁的交往和互动、双向磨合和调适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危机处理机制。条约、法令、法典也确实起到规范双方交往的作用,犹太人和基督徒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和分歧几乎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解决途径,大规模暴力冲突的可能被降到最低。从这一意义来讲,与其说各项王室法令、市政法典是为了限制犹太人和基督徒的交融,倒不如说是在承认双方不可避免的交往、融合的前提下,把双方关系规范化,将融合的程度控制在彼此都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在“族群融合”和“边界保持”之间保持大致的平衡。而这也是整个中世纪盛期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能够以共生方式共存的原因之一。
 
       文化同时具有渗透性和边界保持机制,这决定了对包括中世纪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关系在内的任何一段族群关系的研究,都不能仅仅使用“宗教”“族群”等唯一的身份认同理论去探讨。民族和宗教差异不是中世纪西班牙犹太人与基督徒交往与融合的阻碍因素,很多时候也并非双方冲突的根本原因。正如文化同质性不能一定保证和平,文化异质性也不一定导致冲突。
 
原文出处:中山大学学报2018年06期
叙拉古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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