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021民初2888号
原告:戴玲,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回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民,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艳英,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杜振家,男,194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邹桂英,女,193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杜婷婷,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杜振家、邹桂英、杜婷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英,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辽阳县虚空寺,住所地辽阳县八会镇通明村3组。
负责人:全明付(释智一),该寺住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东,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戴玲与被告侯艳英、杜振家、邹桂英、杜婷婷、辽阳县虚空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民,被告侯艳英,被告杜振家、邹桂英、杜婷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英,被告辽阳县虚空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存放于辽阳县虚空寺内的木材的所有人为原告,解除对原告所有的存放于辽阳县虚空寺内的木材查封;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原告用资16万元,从满洲里购买102立方米的木材用于辽阳县虚空寺的建设。当时使用一部分,剩余的部分,堆放于辽阳县虚空寺院内。2021年6月26日,该部分木材被辽阳县人民法院依(2021)辽1021执1519号裁定书予以查封。原告认为,捐赠木材是用于建寺庙,是定向捐赠。现寺庙因属违建并停建,赠与行为无效,该木材所有权人仍属原告,不属于辽阳县虚空寺。辽阳县虚空寺对该木材没有所有权。法院因执行被执行人为辽阳县虚空寺的案件,对该木材的查封是错误的。
被告侯艳英,杜振家、邹桂英、杜婷婷辩称,原告将木材捐赠给寺院,系赠与行为,木材归寺院所有。寺院因属违建并停建与赠与没有关联性。辽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2021)辽1021执异1591号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诉请,维持原裁定。
被告辽阳县虚空寺辩称,原告捐赠的木材是用于建筑山门,从满洲里购买时就是按照山门尺寸来确定的,所以原告捐赠的木材只用于山门建设,寺院无权作为他用,原告有权捐或不捐。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因被告辽阳县虚空寺寺庙建设原告戴玲将其所有的木材赠与被告辽阳县虚空寺,该木材存放在被告辽阳县虚空寺处。
2020年11月2日,本院就本案被告侯艳英,杜振家、邹桂英、杜婷婷与本案被告辽阳县虚空寺及全明付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20)辽1021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辽阳县虚空寺赔偿原告侯艳英,杜振家、邹桂英、杜婷婷577,120元;二、驳回原告侯艳英,杜振家、邹桂英、杜婷婷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辽阳县虚空寺及全明付不服提出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辽10民终19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经本案被告侯艳英,杜振家、邹桂英、杜婷婷申请执行,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辽1021执1591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执行人辽阳县虚空寺所有的木材予以查封等”。本案原告戴玲对此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又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辽1021执异3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本案原告戴玲的异议请求。因本案原告戴玲不服该裁定,以其捐赠的木材用于建寺庙,现寺庙被停建,赠与未完成,木材归原告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运输协议、银行转款回执、(2021)辽1021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为:原告戴玲对涉案木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戴玲所赠木材是用于寺庙的建设,该木材并非是广义上的流通物,如果原告戴玲的意愿是广义上的赠与,不宜采用特定物即涉案木材的方式赠与,原告戴玲所赠木材是附条件赠与。涉案木材虽然现存放于被告辽阳县虚空寺处,只有原告戴玲所赠与的木材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赠与才能成立,因寺庙停建,木材无法用于寺庙的建设,所附条件未成就,该木材应归原告戴玲所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存放于被告辽阳县虚空寺处的涉案木材为原告戴玲所有;
二、在本院(2021)辽1021执1591号执行案中,不得执行原告戴玲所有的存放于被告辽阳县虚空寺处的木材。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戴玲已经预交,由被告辽阳县虚空寺负担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戴玲负担0元,应予退还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爽
人民陪审员 乔刚
人民陪审员 刘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