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姚某1、叶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2/7/7日    【字体:
作者: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教堂现金会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2019)皖03刑终493号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1,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马城镇土山教堂堂委,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姚某1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7日被禹会区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后成),男,1967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马城镇土山教堂堂委,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7日被禹会区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韦某前,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马城镇土山教堂堂委,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人韦某前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皖03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被告人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系土山教堂堂委,其中韦某前担任土山教堂现金会计,负责保管教堂现金、收支票据及银行存单等会计资料。2018年7月份,土山教堂因堂主周登贵涉嫌违规选举,引发部分信教群众多次到市、区上访。同年8月23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和禹会区民宗局在土山教堂张贴公告称经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成立区宗教、维稳、公安、镇村、宗教团体派专人组成调查组,对该教堂换届选举和财物问题进行调查处置。当日,区民宗局局长李某1分别通知周某和韦某前,要求上交所保管的土山教堂的相关会计资料。周某随即将保管的会计资料上交给李某1,韦某前与姚某1商议后答复不将土山教堂纠纷处理好拒不上交帐册。次日,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等人商议后,将韦某前保管的除两张共计63万元的存单、近期收入3万余元及后期少量明细账外的其他会计资料交至区三自会。同年10月27日,李某1等人向韦某前下达书面告知书,要求限期将保管的会计资料上交至区民宗局,韦某前告知所保管的会计资料已交给区三自会。同年10月29日,区民宗局又向区三自会下达了限期上交土山教堂会计资料告知书。随后,区三自会召开会议,将告知书内容告知了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等人,并征求姚某1等人的意见,姚某1等人表示不能将会计资料交给区民宗局。后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等人经商议向区民宗局递交回复,表示周某必须将土山教堂所有帐册、公章等交给区三自会,否则土山教堂保管员的财务账也不上交。2018年11月5日,区民宗局将此案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姚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韦某前在其经营的轮胎店内被接公安机关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移送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1月5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经侦大队接区民宗局移交线索:土山教堂保管员韦某前等人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重大嫌疑。经审查,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2、归案经过,证实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姚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韦某前在其经营的轮胎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3、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区三自会章程(草案),证实蚌埠市禹会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为禹会区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禹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土山教堂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分工表及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韦某前负责现金管理,被告人姚某1、叶某某负责教会事务。
 
6、区民宗局禹族宗[2018]4号文件,证实2018年3月20日,区民宗局向区三自会、各宗教活动场所下发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实施意见。
 
7、举报信,证实被告人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等人与周某双方互相举报的材料。
 
8、会议记录,证实2018年8月3日,由陈某牧师在区三自会办公室主持召开会议,参与人员有吴乐才、徐善屹、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周某、李某1、李志等人,由江某负责记录,会议主要内容是核实土山教堂周某事件。
 
9、土山教堂会计账册移交清单,证实2018年8月23日,土山教堂会计李某2将其保管的会计账册移交给李某1、魏某。
 
10、照片,证实韦某前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交的韦某前将部分帐册、资料交至区三自会的照片。
 
11、公告,证实2018年8月23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和禹会区民宗局在土山教堂张贴公告,称土山教堂因换届引发较大争议,在信教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尤其在市、区基督教“两会”委派调查组介入调查后依旧没有得到控制,信教群众间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鉴于上述情况,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由区宗教、维稳、公安、镇村、宗教团体派专人组成调查组,对该教堂换届选举和财物问题进行调查处置,待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后,再择机开放。
 
1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情况说明,证实(1)区三自会是禹会区宗教团体,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区民宗局和区民政局。土山教堂是宗教活动场所,其行政主管单位是区民宗局。区三自会和区土山教堂非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区三自会仅对区土山教堂进行宗教业务指导。(2)区委成立土山教堂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统战、政法、民宗的区委区政府负责现场和马城镇堂委书记任副组长,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社区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马城镇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此次事件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处置工作。下设治安案件、信访处置、信众维稳三个工作组。工作组人员包括区委统战部李志、区民宗局李某1、李某3、魏某、余翔,区委组织部王桂平、沈培,区纪委戴薇、区社区办张雷、区审计局符文彬、区财政局周静、区马城镇陶治等。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统筹协调、后勤保障。(3)《公告》中的调查组是指土山教堂信访问题发生后,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临时关闭教堂,成立的由区宗教、维稳、公安、镇村、宗教团体专人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维稳、信访处置等工作。期间曾邀请区三自会副主席、秘书长江某参加调查组,但其一直拒绝,未参与。
 
13、手机短信截频,证实2018年9月3日,李某1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江某既是调查组成员又是被调查对象,并要求其与调查组见面。
 
14、查询存折定期账户信息,证实2018年9月6日,经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户名为蚌埠市禹会区土山基督教堂定期储蓄存款单两张,金额分别为45万元、18万元。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行客户对账单显示,户名为蚌埠市禹会区土山基督教堂的账户余额7万余元。
 
15、告知书,证实2018年10月27日,区民宗局向被告人韦某前下达告知书,要求韦某前于2018年10月29日之前将保管的土山教堂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上交给区民宗局。2018年10月29日,区民宗局向区三自会下达告知书,称因2018年10月27日韦某前口头表示已经将其保管的土山教堂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上交至区三自会,要求区三自会对此予以核实确认,并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将土山教堂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全部上交给区民宗局。
 
16、回复区民宗局告知书材料,证实(1)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等人给区民宗局书写回复,称经土山教堂堂务组一致研究决定,周某和会计必须将土山教堂所有帐册、公章等交给区三自会,如果不交其帐册不全,不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审计局无法全面审核帐册,土山教堂保管员的财务账也不上交。(2)2018年11月1日,区三自会回复区民宗局,表示区三自召开会议将区民宗局索取土山教堂帐册的事情告知了土山教堂六名堂委,六名堂委一致表示土山教堂并非堂委韦某前所保管的这一本账,应当将所有帐册(所有总账、记账凭证和银行存款、包括公章、私章)一并交于三自会后交于区民宗局。
 
17、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移交物品清单,证实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韦某前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交土山教堂存于安徽怀远农商业银行两张定期存单,金额分别为45万元和18万元,土山教堂于2018年6月24日-8月19日的收入合计3万余元现金、2018年7月1日至8月19日土山教堂收入支出明细及区三自会写给土山教堂关于接收教堂出纳账本与票据的10张收条。姚某1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关于土山教堂帐册一事情况说明的手写复印件。同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接收的两张定期存单、土山教堂于6月24日-8月19日的收入移交至区民宗局。
 
18、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手机及复制光盘、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韦某前的手机进行采集、检查,发现手机中含有大量涉及韦某前等人拒不交出土山教堂会计资料过程的录音,并对手机予以扣押。
 
19、关于区三自会上交土山教堂票据等资料的说明、移交清单,证实2018年11月21日,禹会区三自会工作人员冯恩慧、路某、孔德芳三人将土山教堂票据等资料上交禹会区民宗局。
 
20、视频光盘,证实2018年10月27日,调查组工作人员李某1等人到韦某前汽车配件店向其送达告知书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同年10月29日到区三自会主席刘某家中下达告知书的同步录音录像。
 
21、证人李某1、魏某证言,证实李某1、魏某分别系区民宗局局长、副局长,均是土山教堂事件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土山教堂现有信徒一千余人,由周某、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王某2等九名堂委负责自身的管理,主要负责人是堂主周某,教堂聘用了一位教师兼职的代账会计李某2,韦某前担任出纳、现金保管员。2018年初,区民宗局给马城镇土山教堂下达了“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土山教堂按照文件规定做好换届工作。2018年7月1日,周某组织土山教堂进行换届选举时没有严格执行民宗局的换届文件,造成原堂委姚某1、叶某某等人对选举结果不满,并于2018年7月4日写信向区三自会和民宗局举报周某存在篡改选举文件、信仰、财务等三方面问题,区三自会擅自下发了罢免周某职务的文件,双方互相举报财务等方面的问题。随后事件升级,禹会区组织财政、审计、民宗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联合调查。发布公告之前,有意向抽三自会的江某参加,但是她一直拒绝参加。8月23日,李某1在土山教堂内找到了周某和李某2并要求他们上交手中所有的会计资料、凭证,他们二人按照要求上交了所有资料,当李某1电话联系韦某前时,对方在电话中表示因周某、姚某1双方发生了纠纷,如果主管部门不把纠纷处理好,拒绝上交保管的会计资料、凭证。9月20日,联合调查组人员李某1、魏某、符文彬、张雷等人在马城镇召开会议提取土山教堂相关资料,通知了周某、韦某前前来参会,并要求韦某前上交手中所有的会计凭证、账册,韦某前还是表示纠纷不处理好,他还是拒绝上交。之后按照上级领导要求,调查组成员李某1、魏某符文彬、陶治等人来到韦某前位于高新区国电大道的修车铺下达了书面告知书,要求其三日内将保管的会计资料上交区民宗局,韦某前当场表示其保管的会计资料已经交至区三自会,不愿在告知书上签字。李某1等人明确告知韦某前,账和三自会没有关系,让他把账拿回来交到民宗局。2018年10月29日,调查组人员到区三自会主席刘某家中核实,刘某说韦某前只交给她部分票据存根。调查组向其下达了书面告知书,要求三日内上交韦某前移交的所有会计资料、凭证、账册,刘某表示需要开会研究决定。土山教堂是区民宗局登记、管理的,并颁发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区三自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社会团体组织里的宗教团体,上级主管部门也是区民宗局。按照《民族宗教事务条例》、禹会区三自会章程、中国基督教三自会章程等,区三自会与土山教堂之间是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或上下级关系,财务上也没有关系,区三自会只对土山教堂进行教务上指导。土山教堂堂委联名致信给区民宗局,表示周某必须将教会的所有帐册、公章、房产证、土地转让协议等交到区三自会,否则韦某前保管的财务资料拒不上交。韦某前拒绝上交帐册根本原因就是姚某1、韦某前等人想借此要挟政府,要求政府罢免周某。李某1另证实,2018年8月3日,蚌埠市基督教协会、蚌埠市三自会为了解决土山教堂问题召开会议,由市三自会的副主席、秘书长陈某牧师召集,并通知了李某1和统战部部长李志参加,参会人员还有周某、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禹会区三自会的刘某、江某等人。会议上宣读了罢免周某一切职务的决定,之后由陈某牵头现场调查姚某1等人举报周某内容,核实土山教堂两笔定额存单是否在账问题。
 
22、李志证言,证实李志任禹会区委统战部副部长。2018年8月22日区委主要负责人召开一次针对土山教堂问题的专题会议,会议上成立了调查组。因前期区三自会和市两会在调处教堂事件时没有处理好,导致矛盾激化,区里才成立的调查组,当时民宗局提议让区三自会的江某参加,但民宗局先后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息要求江某参加调查组工作,她始终没有参加。土山教堂封堂当天,调查组就要求李某2和韦某前交账,李某2交了,韦某前讲打架的事没有处理好,他就不交账。让韦某前交账是为了审计、审查涂山教堂财务问题。
 
2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陈某系市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市基督教协会(市两会)的副主席兼秘书长。2018年7月份,市两会收到禹会区三自会递交关于马城镇土山教堂六名堂委实名举报周某选举舞弊的举报信和区三自会对此事的处理意见。2018年8月3日,市两会召开此次事件的处理会议,邀请了区民宗局局长李某1和统战部副部长李志,参会的有吴乐才、徐善启、禹会区三自会刘侠梅、江某、钱某、路某,土山教堂包括周某在内的八名堂委,陈某是会议主持人。陈某在会议上代表市两会宣读了暂停周某一切职务的决议,并临时决定要求周某把手里的公章、财务资料暂交至禹会区三自会保管,会议没有考虑韦某前手里账本、会计资料的问题。市两会与区三自会是教务、行政方面的指导关系,主管部门都是宗教局。
 
24、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周某是土山教堂的负责人,教堂还有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姚德奎、王某1等九名堂委。周某从2008年开始负责土山教堂,负责经费审批,韦某前是教堂的财物保管员,所有的钱都在他那里,如果教会需要采购或者有什么支付,几个堂委会在一起简单议一下,因为韦某前也是堂委,基本上所有的事情他都知道,议过之后谁有空谁就去经办,流程是直接从韦某前那里拿钱,然后再去采购,回来开个收据或类似的东西,如果没有收据就打一白条,花不完再给韦某前,然后由其审批一下,其不经手采购,一般会安排姚某1、韦某前、叶某某他们三人去采购。其感觉教会的账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包括所有去采购、支付的经办人,甚至堂委、经办人会拿自己的钱来垫到教会里,所有人都讲奉献。教会还剩多少现金其搞不清楚,教会的账上还剩70多万元。教堂没有财务章,其保管的只有公章和个人私章,平时取钱时其把公章和个人私章交给现金保管员,现金保管员拿存单和支票去取钱。因为换届选举之后,姚某1他们说其贪污几十万,其让韦某前、李某2向全体信徒公布帐册,会计李某2公布了教会还有不到70万元,保管员韦某前不愿意说钱在哪,信徒不同意打的110,派出所出警之后去银行打的对账单,对账单显示金额和会计公布的一样。
 
2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李某2是信徒也是土山教堂的兼职会计,主要记录教堂的总账。韦某前是教堂现金保管员,他做的是现金账及流水账,教堂的现金、银行存单、会计记账本等都是韦某前保管的,每个月李某2与韦某前对一次账。其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在教堂记账,教学采购物品一般都是姚某1、韦某前、叶某某等人,经办人会先去韦某前那里拿钱,买过之后把剩的钱和收据或发票交给韦某前,韦某前记账,到月底他会把这些单据、帐册以及教堂的收入交给其,其再做账。2018年8月份左右,应区民宗局要求,李某2将手中所有账、条子等交给了区民宗局。
 
26、证人韦某证言,证实其父亲韦某前是土山教堂出纳、现金保管员,平时会把教会的收入、帐册等存放在家中的保险柜里。现在保险柜里有2018年6月24日到8月19日的收入、单据、两张18万元和45万元的银行存单及区三自会写给土山教堂的收条。
 
27、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王某1是土山教堂堂委。教堂被封堂的第二天,姚某1打电话让其到韦某前家商量政府要求上交教会帐册的事情。王某1和姚某1、韦某前、叶某某、孙某、姚德奎一起商量认为周某违规选举,政府处理不公,不能把帐册交到政府,怕政府包庇周某,就一致决定将账交到区三自会。之后其和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一起把帐册交给了区三自会。后来记不清什么时间了,叶某某给其电话讲政府又来要账,让其到韦某前家商量,不是姚某1就是叶某某讲政府包庇周某,如果周某不把公章、帐册等交到区三自会,我们还是不能把账交给政府,并问其他人是否同意。其他人表示同意,并在他们写好的一封信上签了字。其和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一起开车把信送到区民宗局李局长办公室,不是姚某1就是叶某某跟李局长说,如果周某不交出公章,土山教堂的账还是不交,李局长也没有说什么。
 
2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刘某是禹会区三自会主席,周某是副主席、江某是秘书,三自会的主管部门是宗教局,主要负责传达宗教局的文件、精神,不管理教堂。2018年8月初,因土山教堂堂主周某违规选举,与其他几个堂委发生矛盾,禹会区宗教局、三自会及土山教堂堂委在三自会开会研究处理周某的事情,后来大家同意罢免周某并要求其交出公章、会议记录等,周某不同意申请复议,复议被驳回,这件事情引起了土山教堂信徒的冲突。8月24日,姚某1给刘某打电话讲区民宗局要求上交帐册,他问过市三自会了,市三自会说这个账可以先交到区三自会封存,有公安局经侦队来调,就交给公安局。后区三自会开会研究了此事并形成一致意见,土山教堂的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王某1、孙某、姚德奎几个堂委一起把土山教堂每个星期的收入单据、支出单据、流水账等交到了区三自会。韦某前等人到区三自会交账时,韦某前老婆对其讲带的钱和存折要交给三自会,其表示钱和存折不收,韦某前也在场。10月30日,区民宗局李局长、马城镇的陶书记等人找刘某要土山教堂的账,并下了一份告知书,问其土山教堂的账是不是交到区三自会了,并要求上交土山教堂的帐册,其说交来了,但其当不了家,得开个常委会研究一下。当天晚上,其打电话给江某,并把宗教局的告知书通过微信拍照发给她,她通知其他常委第二天开会研究。次日,区三自会常委开会研究此事,并把韦某前喊来,问他怎么处理,账到底交不交,好像姚某1、叶某某、王某1也来了,韦某前讲他们几个堂委研究过了,这个账肯定不交,除非周某也把帐册、公章交到区三自会。区三自会经开会研究,给区民宗局写了回函,回函上第六条是韦某前要求写的。不把土山教堂的账交给区民宗局不是区三自会的意思,是韦某前、姚某1、叶某某、王某1四人不让交的。区三自会只有保管义务,具体交不交是土山教堂堂委的事,区三自会尊重他们的意见,所以会议最后商定不交给民宗局。
 
29、证人路某证言,证实路某是区三自区现金保管员、常委。2018年8月份的一天,区三自会秘书江某在区三自会微信群里发通知去开会,开完会后其和江某、冯恩惠清点了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王某1、孙某、姚德奎几个土山教堂堂委送来的土山教堂帐册,大概就近二三年的帐册,账本比较多,有每个星期的流水账、收入支出账、收入、支出凭证等,最后其负责放在三自会保险箱里了。土山教堂堂委送来的没有现金也没有大额存单,只有账本。后来区三自会召开会议研究土山教堂帐册的事情,韦某前也在,钱某就拿出“回复禹会区民宗局告知书”读给大家听,几个常委都表态说没有意见,期间韦某前出去了一趟打电话给姚某1等人,之后姚某1、叶某某、王某1也来了,不是姚某1就是叶某某讲他们再去民宗局一趟,如果周某不交出公章、帐册,他们还是不交。后来刘某让其和冯恩惠把土山教堂移交的帐册交给李某1了。
 
30、证人钱某证言,证实钱某是区三自会常委。2018年10月31日晚上,钱某接到区三自会主席刘某电话称区民宗局要求上交土山教堂的帐册,随后江某也打电话通知其次日去开会,并让其先写个情况说明,当晚其在家写了一个“关于土山教堂帐册一事情况说明”。次日,区三自会召开会议研究此事,刘某把民宗局的告知书给钱某看,其看后就说这是块烫手山芋,赶紧交了算了,刘某没有表态,就询问大家,大家也没有说交也没有说不交,韦某前当时表态如果周某不把账交到区三自会,他不允许把他们的帐册交到区民宗局,并讲这是他们六名堂委研究决定的。随后,土山教堂其他三个堂委也来到现场,刘某征求他们意见,他们也表示周某不把帐册交到区三自会,他们不能把账交到区民宗局。刘某把钱某写的材料读给大家听,并让江某打印出来,江某加了个第六条,所有人都没有意见,都签字了。
 
3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孙某是土山教堂堂委。因教堂长老周某违规选举,教堂发生矛盾,政府介入调查。某天,其路过韦某前家听讲政府来要教堂帐册,其实账已经交到区三自会了,当时其也去了,其想不起来是叶某某还是姚某1给其打电话让堂委都去,上交的是每个月的收入、支出账,区三自会没有收现金,韦某前手里还有什么账其不清楚。后来,不是姚某1就是叶某某通知孙某到韦某前家商量账的事情,姚某1坚持把账放在三自会,不能交到区里,叶某某、韦某前和姚某1的意见一致,其和王某1、姚德奎都没有说什么就同意了。接着,叶某某宣读一张纸上的内容,大致就是如果周某不把帐册交到区三自会,韦某前保管的账也不交到区政府,之后大家都在纸上签字了。不上交帐册主要就是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的意思,他们三人在六个堂委中能拿意见。
 
32、证人江某证言,证实江某原任禹会区三自会副主席、秘书长,现任禹会区马城教堂负责人。2018年7月份,因周某违规选举,姚某1、韦某前、叶某某等堂委举报周某,发生纠纷。2018年8月3日,市基督教协会、市三自会副主席、秘书长陈某牧师主持在区三自会召开会议,江某负责记录,参与的人有土山教堂全部堂委、刘某、市两会吴乐才、徐善屹、李某1、李志等人,会议主要是研究核实举报问题及纠纷,会议研究结果是把土山教堂所有的账册交至区三自会,由区三自会交到区民宗局。区民宗局给区三自会下函后,区三自会即召开会议研究,征求土山教堂几个堂委的意见,研究结果是等周某的账交来后,统一交到区民宗局。土山教堂向区三自会移交了现金收据存根,其他的没有注意看,来交账的人有韦某前、姚某1,其他人记不清了,收账的人有其和路某、刘某、王媛媛、陈红海,其只负责传达,检查、验收的是路某、王媛媛,没有看到有现金,有没有大额存单其搞不清楚。韦某前等人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前还是之后,刘某安排路某和冯恩惠把土山教堂的所有帐册都交到区里了。区调查组成立时,民宗局的副局长李某3电话通知其参加调查工作,因为周某被停职由其暂时负责土山教堂的讲道,其第一天讲道就被信徒围攻,所以其就明确告知李某3不参加调查组,李某3请示领导后讲统战部领导同意其不参加调查组了。
 
33、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原系禹会区民宗局科员。土山教堂因选举问题导致周某和姚某1、韦某前等人一方发生矛盾,民宗局出面化解矛盾,后因矛盾升级,区统战部决定成立以统战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查组,副组长是政协副主席梅顺,成员有统战部、区纪委、组织部等部门人员,当时李某1还是梅顺讲调查组让区三自会抽人参加也合适。后来调查组让其通知江某参于调查,其两次打电话给她,她都明确表示拒绝参加。其和领导都很生气就没再联系过她,也没有让宗教组织成员参加调查组。调查组通过调查发现,区三自会刘某、江某和姚某1一方有利益关系,都和周某有冲突,种种迹像表示区三自会偏向姚某1一方。后调查组就没有通过三自会化解矛盾。
 
34、被告人姚某1的供述,证实姚某1、韦某前是马城镇土山教堂堂委,韦某前是出纳、现金保管员,保存的账册有流水账、收入、支出存单、大额存单,还有一些现金收入。2018年7月1日,周某主持土山教堂选举时违规操作,姚某1和叶某某对选举结果不满意,担心伤害教会、信徒的利益。十天后,姚某1与叶某某、韦某前等人商议后写举报信向区民宗局举报周某。区民宗局称选举不符合程序,需重新选举,但没有处理周某,其和叶某某、韦某前都不同意。后来信徒在教会里发生了纠纷,禹会区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2018年8月23日晚上,土山教堂被封堂,姚某1在韦某前位于国电大道的轮胎店里,韦某前接到区民宗局李某1局长的电话,其听到是交账的事情,韦某前把电话拿开问其怎么办,其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反正就是跟韦某前说这个账绝对不能交,韦某前便按照其的意思跟李某1说这个账不交。次日,经姚某1联系,韦某前将账册交到区三自会,其中大额存单和7月1日之后的收入还在韦某前手里,存单交过去有点不放心,其是后来听韦某前讲的。9月20日,调查组的人通知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等所有堂委在马城镇政府开会,会上要求姚某1等人跟着调查组一起去土山教堂开堂取证,其和叶某某、韦某前都表示不去。10月底一天,调查组的李某1等人到韦某前的轮胎店里向韦某前送达了一份告知书,韦某前便打电话向姚某1告知了此事,姚某1让韦某前告诉调查组的人教会的账现在在区三自会,可以找区三自会要。当天晚上在韦某前家,姚某1看了告知书内容,后联系叶某某一起到韦某前家商量对策,大家一致同意写一封信给民宗局,表示如果周某不交出所有帐册、公章、会议记录等,韦某前也不交账,而且所有的帐册要交到区三自会。姚某1和叶某某、韦某前将信写好后,三人签字按印,又分别通知姚德奎、王某1、孙某签字按印。第二天,民宗局又给区三自会下了书面告知书,刘某接到通知书后征求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意见,并表示如果愿意交就把账册交到民宗局,如果不愿意交,你们自己去跟民宗局解释,放到她们那里,她们也担不住这个担子。姚某1等人当场一致表示账肯定不能交,并要求区三自会给民宗局写一封回函,把姚某1等人的意见写上去。之后其和叶某某、韦某前一起将之前写好的信交给了李某1,并和李某1谈了一次,还是想通过民宗局让周某把公章、帐册、房产证等都交出来,否则拒绝交账。不让韦某前交账主要主意就是其和叶某某在一起商量的,王某1也知道这件事,原因主要是感觉区民宗局包庇周某,想迫使周某把帐册、公章、房产证等资料交到区三自会,把他撵走。
 
3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实叶某某乳名叶后成,是土山教堂堂委,其写字、签名都使用叶后成。土山教堂堂主是周某,堂委还有姚某1、韦某前、王某1、孙某、姚德奎,韦某前是出纳、现金保管员。土山教堂的帐册、流水账等会计资料全部都是韦某前保管的。2018年8月23日,区民宗局局长李某1打电话给韦某前要求上交保管的账本。次日,六名堂委在韦某前家经商量一致决定把账本等资料交到区三自会。交账回去的路上,其听韦某前讲大额存单和现金,区三自会没有收。10月底,区民宗局又找韦某前要账本,韦某前没交,家里人还跟宗教局的闹了起来。后几个堂委经商量一致决定,写一封信给宗教局,意思就是如果周某不把帐册、公章等交到区三自会,韦某前也不向民宗局上交帐册。信是韦某前按照大家的意思写的,大家都签了字,按了手印。第二天,区三自会找韦某前说帐册的事情,后其和姚某1、王某1一起去了区三自会,说了什么记不清,其和姚某1、韦某前等人又把信送给了民宗局李局长。拒绝上交的原因是因感觉区民宗局对周某违规选举处理不公,担心宗教局袒护周某。
 
36、被告人韦某前的供述,证实土山教堂堂主是周某,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王某2、孙某、姚德奎是堂委,韦某前还是出纳、现金保管员,保管教堂现金日记账、大额存单及每星期收入等。2018年7月1日,周某组织土山教堂换届选举,因为姚某1、叶某某对选举结果不满,姚某1、叶某某组织其和王某2、孙某联名写信举报周某,禹会区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2018年8月23日晚上,区民宗局一个自称局长的人给其打电话,要求上交保管的账本和存单等,其把电话拿开问现场的姚某1账交不交,姚某1说上次教堂信徒因为选举的事情发生纠纷,政府还没处理完,这个账不交,其按照姚某1讲的意思跟对方讲了。次日,经姚某1提议,韦某前和姚某1、叶某某、王某1一起把现金日记账、收入存单交给区三自会主席刘某拍照、封存,因刘某和江某表示不收现金,但是现金又要和收入凭证对上,所以还有两张共计63万元的大额存单、7万元的存折、2018年6月底至8月12日的现金收入及收支凭证在韦某前手里。这60多万元是教会近10年的收入结余,如果要取钱,其提供存单,需找周某要教会的公章和他个人的私章,就可以取钱。教会的财务支出、花销都是要堂委开会,经过周某同意,一般大的采购,主要是姚某1和叶某某提议,征询其他堂委意见,大家都同意了周某基本上就同意,不同意就重新商量。2018年10月27日,区民宗局局长李某1、马城镇政法委书记等5人到韦某前轮胎店里送了一份告知书,要求三日之内上交手中的帐册,其看了告知书之后打电话给姚某1说调查组的人又来要账了,问他交不交,姚某1说账不能交。韦某前便跟调查组的人说账已经交给区三自会主席刘某了,后来其老婆和调查组的人发生了争吵。当天,韦某前有点害怕就打电话通知姚某1、叶某某到其的轮胎店里商议此事,他俩提议堂委联名给区民宗局写封信,要求周某必须把账、公章等交到区三自会,否则拒绝交账,韦某前按照他俩的意思写了一封信,他俩电话联系了王某1、孙某到叶某某家签了字、按了手印,又拿着信找姚德奎签字。江某通知韦某前到区三自会,刘某讲这个账要交,区民宗局已经给区三自会下告知书了,三自会也没有权利保管,还说要么交上去,要么就拿回去。韦某前便通知姚某1、叶某某,他俩带着王某1一起到区三自会,姚某1到后跟刘某说这个账不能交,六个堂委已经写好信准备去见区民宗局李局长。拒不交账是主要是姚某1和叶某某的意见,原因是感觉调查组偏袒周某,交给区三自会是不想交给政府,怕政府找麻烦。
 
原判认为:被告人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明知是依法应当保存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拒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且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告人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在共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姚某1、叶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1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韦某前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姚某1上诉称:1.区三自会是教堂的上级部门,将账册交与区三自会后,教堂教委没有处置权;2.一审认定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叶某某、韦某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属实,上诉人不负责保管账册,应当属于从犯。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综合评判如下:
 
经查,根据公告、告知书、回复告知书等书证、视频光盘、证人李某1、魏某、刘某、江某、王某2等人证言及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韦某前作为土山教堂的现金会计,负责保管教堂现金、收支票据及银行存单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接到主管部门要求上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通知后,经与土山教堂堂委姚某1、叶某某商议,将所保管的部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交给区三自会保管,且三人在主管部门下达限期交出告知书及区三自会征求其意见时,仍表示拒不交出,并以此书面回复主管部门。三人的上述行为可以看出,区三自会并不能处置账册,更证实了区三自会不是其上级部门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三人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其共同商议的结果,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上诉人姚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被告人姚某1、原审被告人叶某某、韦某前明知是依法应当保存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拒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且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在共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姚某1、叶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韦某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姚某1、叶某某、韦某前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青
审判员  饶钢
审判员  秦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帅
书记员陆敏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转自裁判文书网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杨贤芳、杨金香等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监督等一审行政判决书
       下一篇文章:北卡最大诈骗案开庭,嫌犯华人牧师潜回中国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