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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贤芳、杨金香等与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2/9日    【字体: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征收补偿 教堂杨贤芳、杨金香等与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9)苏行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贤芳,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香,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祥泉,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有才,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有福,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香,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明,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萱、伍财民,南京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贤芳、杨金香、杨祥泉、杨有才、杨有福、陈春香(以下简称杨贤芳等6人)因诉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京市政府)举报处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行初6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杨贤芳等6人因认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淳化街道办)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018年7月2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邮寄申请书,请求查处淳化街道办对骆家渡自然村所谓的“基督教堂”进行补偿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江宁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要求原江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原江宁区征收办)核查办理。2018年7月13日,江宁区信访局将其转至原江宁区征收办处理。2018年7月18日,原江宁区征收办向江宁区信访局作出《关于信访局江宁信(2018)第78号人民来信的信访回复》,载明2016年6月17日,信访人杨贤芳、孙军民等人已就该问题向原江宁区征收办举报,原江宁区征收办已就该问题对信访人给予答复,并建议将此件转至淳化街道办办理。2018年9月25日,杨贤芳等6人以江宁区政府对其申请不予处理构成不作为为由,向南京市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南京市政府对江宁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行为进行处置,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南京市政府对淳化街道办相关违法补偿行为依法处置。南京市政府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杨贤芳等6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当日予以受理。2018年10月8日,南京市政府向江宁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江宁区政府于10月15日向南京市政府提交了答复材料。南京市政府经审查认为,杨贤芳等6人的第1项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2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2018年11月23日,南京市政府作出[2018]宁行复第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75号《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杨贤芳等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1月26日向杨贤芳等6人邮寄送达。杨贤芳等6人不服375号《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375号《复议决定》,并责令南京市政府针对江宁区政府和淳化街道办给予骆家渡自然村“基督教堂”的补偿行为作出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行政相对人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杨贤芳等6人向江宁区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查处淳化街道办在征收补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以江宁区政府对其申请书不予处理构成不作为为由,向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南京市政府对江宁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质上是要求南京市政府对江宁区政府不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复议。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并不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江宁区政府是否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杨贤芳等6人的该项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杨贤芳等6人请求南京市政府对淳化街道办的补偿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的复议请求,因该项复议请求不是针对原行政行为提出,并非要求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单独提出的履职申请,超出了涉案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南京市政府认为不属于涉案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南京市政府作出375号《复议决定》,驳回杨贤芳等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上述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南京市政府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杨贤芳等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于同年10月8日书面通知江宁区政府提出答复。后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375号《复议决定》,并于同月26日向杨贤芳等6人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南京市政府作出的375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杨贤芳等6人要求撤销375号《复议决定》,责令南京市政府针对淳化街道办给予骆家渡自然村“基督教堂”的补偿行为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贤芳等6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杨贤芳等6人上诉称:1、江宁区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未对涉案查处申请书所涉问题作出处理。2、南京市政府作出375号《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违法。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375号《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上诉人杨贤芳等6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有两项,一是请求南京市政府对江宁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行为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是请求南京市政府对淳化街道办给予骆家渡自然村“基督教堂”的补偿行为依法处理。南京市政府作出375号《复议决定》,驳回杨贤芳等6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主要围绕杨贤芳等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范围,审查375号《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杨贤芳等6人就江宁区政府未对其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向南京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其复议请求实质是要求江宁区政府对淳化街道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对杨贤芳等6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杨贤芳等6人请求南京市政府对淳化街道办的补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该请求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江宁区政府无关,实质上是新的履职申请,依法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审理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南京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375号《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杨贤芳等6人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上诉人杨贤芳等6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贤芳、杨金香、杨祥泉、杨有才、杨有福、陈春香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张世霞
审 判 员  杨 述
法官助理  张莹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吁 璇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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