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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法院援用宪法观察报告
发布时间: 2023/7/13日    【字体:
作者:邢斌文
关键词:  中国法院 宪法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进一步确认和强化了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正当性。地方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实践在技术层面与去年相比并没有显著的变化,但在援用宪法说理时,地方法院在个别案件中的个性化论述值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案例及相关研究意见,在特定案件中可以成为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因素。法院可以主动,或者在当事人主张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相关规范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判断,并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规范不予适用。

 

2022年是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四十周年,关于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发表《刑事司法领域的宪法判断与刑法制度文明》一文,指出:“在我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合宪性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但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作出必要的宪法判断”,“合宪性调适作为合宪性解释的特殊情形,是刑事领域宪法判断的新动向,属于中国式制度文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独特的宪法实践,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指引了在刑法领域进行宪法判断的方向”。

 

相关研究也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一是拓展了观察法院援用宪法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关于民国初年大理院在民事裁判中如何援用《临时约法》(段晓彦、张怀远),以及关于我国港澳地区法院如何实施宪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裁判依据或者解释法律条文的辅助资料(孙成)等问题的研究进一步丰富了“法院如何援用宪法”这一问题的中国答案。

 

二是继续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基本属性、适用范围、具体方式以及法院援用宪法说理中存在的“适用性宪法解释”等问题展开实证研究(魏健馨、田圣文、陈辉、张玲玲、吴叶乾、胡丹、台沛宣等)。

 

三是继续从理论建构角度探讨法院如何参与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否能够适用宪法以及合宪性解释诸问题(朱珊珊、李海平、沙洲、许瑞超、冯柏林等)。也有学者从司法实践出发,观察《民法典》具体条款适用过程中的合宪性解释问题(朱应平、宋奕辰等)。

 

从宪法宣传工作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宣传工作中也强调了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据报道,在2022年“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为主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1]。这些宣传活动虽然并不直接涉及法院援用宪法问题,但也彰显着司法机关在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工作中的重要角色。

 

从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地方各级法院援用宪法的实践仍然在继续,不断验证和丰富之前已经得出的结论。不得不承认的是,在相关制度没有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援用宪法的实践不会出现特别醒目的新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类似实践的不断重复,但对相关实践的观察与梳理仍然有必要坚持下去,不停为日渐成为常识的观察结论“打补丁”,并进一步发掘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制度创新因素。

 

需要提前说明的是,本次观察报告中涉及的裁判文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

 

法院对于援用宪法的态度

 

2022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各级地方法院对于援用宪法的态度与之前相比没有明显变化,总体上遵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制作规范》)。

 

只有极个别基层法院没有遵循《制作规范》,在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中援用《宪法》具体条款作为裁判依据(根据笔者搜集,1件涉及赡养纠纷,法院援用《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4件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宅基地、“小产权房”交易纠纷,法院援用《宪法》第十条;1件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院援用《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条,1件涉及选民资格,法院援用《宪法》第三十四条),这些存在问题的裁判文书已经不属于本报告的观察重点,在此不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进一步确认和强化了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正当性。202212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208号“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2]中,张永明上诉的理由之一是认为破坏景区的自然环境不同于破坏生态环境,本案不属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江西省高级人民援用《宪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法律规范,分析了“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一词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含义,但在法律语境中自然环境属于生态环境的范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该法条将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其中,生活环境指向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环境,生态环境指向与自然活动有关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条将大气、水、海洋、土地和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其中,自然环境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密切关系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人工环境指经过人类活动改造过的环境。)。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张永明等三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对巨蟒峰的损害构成对自然环境,亦即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值得品味的是,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论述“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时,并未援用宪法。二审法院主动援用《宪法》第二十六条,纠正上诉人关于“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的误读,说明《宪法》第二十六条对于法院裁判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目前指导性案例208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首个涉及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案例,这对于鼓励地方法院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援用宪法说理,具有积极影响。

 

2022年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新实践

 

2022年地方法院援用宪法说理的实践在技术层面与去年相比并没有显著的变化,去年的描述同样适用于今年,即:法院援用宪法说理仍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领域,个别行政诉讼中法院也存在援用宪法说理的空间;援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说理依然是法院援用宪法说理实践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之前相似,法院较多地援用《宪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等条款进行说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法院只是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案情涉及宅基地转让协议认定[3]、就业歧视[4]、子女赡养义务[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保障[6]、“工伤概不负责”约定无效[7]、当事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然有权主张误工费[8]、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9]等)简单地提及宪法文本,类似的案件在之前历年的司法实践中也不鲜见。

 

当然,在部分案件中,法院援用宪法说理时也会适当展开,特别是在涉及基本权利关系的问题上,法院援用宪法说理可以体现出更多个性化的论证风格。例如,在“方验珍与溧阳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10]中,法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关系、“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不受填平原则的限制”问题,从法律规范价值分析入手展开了论证,引入了“价值秩序”的概念,论证了基本权利之间的优先顺序。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人身伤害,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源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可见,宪法赋予了公民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这种宪法权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尊重和重视并具体体现在民法和社会法律规范中。

 

通过这些法律,宪法建构出一种基本的价值秩序: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具有优先的法律地位,其与财产权益不同,体现了人的尊严,是公民人格发展的基础,不能用金钱衡量。人身损害赔偿只是用财产赔偿的方式尽可能填补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及其遗属造成的损失和生活困难,恢复被侵权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并非意味着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的物质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均贯彻和体现了宪法的这种价值秩序。因此,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存在显著区别,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不受填平原则的限制,受害人不存在多重受偿的问题。

 

又例如,法院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可以在说理时运用“生存权”等宪法文本中未出现的概念。类似实践早已存在,而从效果上来看,法院的相关裁判确实能起到保障人权的积极效果。例如,在“乐为养老(山东)有限公司、韩同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1]的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提出异议,认为其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后,法院对其退休工资进行扣留提取后,保留份额无法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和看病需要,请求法院提高保留份额。

 

执行法院认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才能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因此在执行中必须贯彻生命权、生存权重于债权的观念,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生活保障。故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另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相结合,也为法院说理提供了充分发挥个性的空间。在“黄桂芬诉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暹岗社区第二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12]中,原告认为被告“严重歧视和侵害妇女权益,其行为违反宪法第48条‘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理念”。

 

法院认为:

 

平等、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男女平等和性别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应平等享有的权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现原告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由上可见,地方法院在援用宪法进行说理时,有一定展开论述的空间,这些论证对于理顺法律关系、确保法律适用正确、保障宪法基本权利的落实具有积极意义。个性化的说理背后蕴含着某种理论化的冲动与尝试。

 

值得一提的是,在个别案件中,地方法院不局限于宪法文本,在说理中简单提到了抽象的“宪法精神”。在“马某有、马某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13]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法院依法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指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的首要目的,也是落实和体现宪法精神的表现。”当然,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混同的现象(例如在普通民事案件中援用宪法言论自由条款说理[14]),是否恰当,可以进一步推敲。

 

法院如何援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案例及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的备审年报及有关案例,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法院如何援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案例及意见”可以作为“法院如何援用宪法”的附属问题,持续观察下去。一方面,围绕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意见的溯及力问题,当事人可能会根据备案审查意见提起诉讼,试图解决特定的历史遗留问题。

 

如在“吴某忠诉安溪县教育局一案”[15]中,原告作为公立小学教师,在1999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开除公职。原告指出“超生即辞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为违法,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教师工作。法院以“开除公职的处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类似的历史遗留问题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未来如何妥善解决备案审查研究意见或决定的溯及力问题,还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时,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通盘考虑。

 

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案例及相关研究意见,在特定案件中确实可以成为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因素。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援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的研究意见,可能也不足以影响裁判结果[16]

 

但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当事人援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案例及意见,可以得到法院的积极回应。例如,在“沈阳骏荣物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信盟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17]中,被上诉人信盟花园业委会认为“按时支付物业费”不应当作为业主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资格,业委会指出: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经违反了上位法,且早在2021年中央电视台曾经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作了专题报道,该篇文章传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地方性法规违反《民法典》予以纠正的明确态度,法治日报之所以报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所作出的决定意在向全社会宣传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民法典》相抵触,因此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应予以纠正。

 

现行有效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20年底修正,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审年报披露类似规定“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但直到案件审理时,该条例还尚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进行修改。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直接质疑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合法性。

 

二审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对《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是否违反上位法发表意见,但也明确指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缴纳物业费与其作为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无关”。

 

这显示了,法院可以主动,或者在当事人主张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相关规范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判断,并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规范不予适用。换句话说,备案审查案例或者相关研究意见增强了法院对规章以上、违反上位法的问题规范不予适用的底气,促使法院更加明确地排除问题规范的适用,进一步提高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一个比较乐观的推测是:随着备案审查工作的推进和备案审查相关典型案例的披露,法院对违反上位法的法律规范“不予适用”的行为,可能会走向显性化。这种变化并未改变人大与法院之间的宪法关系,也没有增加法院的权力,但有助于法院积极排除特定立法的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当然,这也会提醒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修改或废止有关法律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底提出“探索开展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工作”,2022年底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2023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设立“备案审查工作案例选编”栏目,发布“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被媒体称为“备案审查一号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与已经发布的其他“典型案例”是什么关系,指导案例有何效力,将会对人大立法工作、监督工作和司法实践产生何种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讨论、观察。

 

可以说,在“法院如何援用宪法说理”的答案日渐平淡的情况下,“法院如何援用备案审查指导案例”的答案,则蕴含着更大的变数与更多的可能性,因而更值得期待。

 

中国法律评论

 

注释

 

[1] 王岚芳:《弘扬宪法精神 让法治观念浸润人心——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宪法宣传周”侧记》,载《人民法院报》20221212日第04版。

 

[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317号,2020518日作出裁判。

 

[3] 例如“李某华诉曹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22)1603民初4373号。

 

[4] 例如“芜湖爱宝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保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2民终176号。

 

[5] 例如“范某诉张某甲等赡养纠纷一案”,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2)川1024民初1274号。

 

[6] 例如“陈某密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塔山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上诉一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9民终1558号。

 

[7] 例如“徐某伟诉王某强、马某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9001民初8306号。

 

[8] 例如“李某选诉杨某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2)0503民初639号。

 

[9] 尹琦文、向青山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一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0705民初2413号。

 

[10]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4民终3324号。

 

[11]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2022)07执复108号。

 

[12]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0112民初12511号。

 

[13]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2021)2922民初2589号。

 

[14] 例如,“钟某东诉赖某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0114民初8178号。

 

[15]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22)0524民初4326号。

 

[16] “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冯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34民终93号。

 

[17]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1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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