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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与宗教自由(一)
发布时间: 2008/3/7日    【字体:
作者:盐光
关键词:  邪教 法治  
 
 
   
                                         盐光
 
 
 
    凤凰卫视《震海听风录》去年年底曾邀请中、英、日三国宗教学、法学和社会学等专家及宗教界人士,专门就“破坏性膜拜团体”进行研讨,并在主持人震海的博客中推出“深度剖析破坏性膜拜团体与应对措施”一文。该节目及其讨论的基调是应警惕“破坏性膜拜团体” ;对其打击成为世界主流。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卓新平先生在该节目中提出:“膜拜团体这个词,是从英文“Cult”翻译过来的,它是一种以神秘、崇拜或膜拜也就是精神交感的方式,来追求现实需要和具体效益的非主流化社会边缘团体。”同时参加该节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先生指出:“‘破坏性的膜拜团体’这个称谓,是宗教界或者说宗教学的称谓。在法学上,从规范语言来讲,就叫邪教。如果确认是邪教的话,那就要从法律上取缔它。”
 
    那么,什么是邪教?邪教真的是“人人喊打的过街鼠”?
 
   《牛津高阶双解辞典》对cult的释义为:“异教、邪教,一般被视为走极端或伪造的宗教或宗教派别,其追随者们通常在一个独裁的、极有性格魅力的领袖领导下过着不循惯例的生活。根据《韦氏新国际辞典》的解释,cult是指“被视为异端的或者谬误的宗教。当代美国宗教社会学家斯塔克(Rodney Stark)和本布里奇(William Bainbridge)在批判韦伯方法论的基础上,对 “膜拜(团体)”概念重新作了定义:“膜拜(团体)”(cult)是具有新的信念和实践的脱离常轨的宗教组织。另外据考证,cult一词在社会学领域中的流行,始于20世纪80年代。1978年在日本东京召开国际宗教社会学会议,专门研讨本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国家涌现出的“新宗教运动”(the New Religious Movement)。基于其小型团体激增、狂热膜拜较为普遍等特点,对此持批判态度的欧美社会学者开始使用cult一词。此后,cult一词逐渐向各个学术领域扩散。
 
    那么,西方民主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等,是怎样面对邪教组织的呢?
 
    欧盟、欧洲议会和一些国家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它们对这些现象的关心。问题是,是否应当对那些非传统的宗教,制定和执行某种具体的政策,以防止悲剧的重演?对此大家观点不一。欧盟中的十一个成员国认为“邪教”对个人、家庭及国家民主制度的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对它们进行打击的程度。在那些国家看来,关于新宗教团体的问题可以通过现存的法律制度,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特殊的法律方法予以解决。结果是,它们并没有采取与国际人权公约关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如第18.3条(列出允许的限制的范围和情况)和第4.2条(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不可剥夺的权利)——相抵触的政治或者立法手段。如荷兰年公布的1996年的国家安全部门年度报告第2.8.3条的标题为 “宗教团体”,其中有这样的内容:“由于国外发生的宗教团体卷入的一系列事件,我们对这些团体在荷兰多大程度上构成威胁进行了考察。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在荷兰的新宗教团体构成了对国家安全、民主制度或其他重要国家利益的严重威胁。”这实际上只是对1984年荷兰政府立场的重申,即“总体而言,新宗教团体按并非对公众精神健康的真实威胁。”瑞士在1998年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但是,也有四个欧盟成员国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两个德语国家(德国和奥地利)、一个法语国家(法国)和一个多重语言文化但深受法国影响的国家(比利时)。奥地利建立了一个关于新宗教团体的信息和档案中心,并向公众派发含有新宗教团体相关信息的小册子。德国在议会中建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并发表了一份报告。按照该报告,科学论派应当被置于监视之下,但是至今没有对新宗教团体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各种警告人们注意新宗教团体的小册子被印刷、派发。
 
    法语欧洲国家的选择是,建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新宗教团体进行监控、审查,列出相应的邪教性质团体的名单,并进行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制。但是,法国、比利时、瑞士的反邪教政策导致了史无前例的对非传统重教信仰团体的歧视和不宽容。同时也违背了国际、欧洲条约、公约中规定国家所应当承担的关于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的义务。
 
    值得深思的是:法国打击邪教的做法站在了大多数欧盟国家的对立面。部分的原因在于历史:启蒙运动和哲学运动塑造了法国一个世纪以来的社会思想状态。另外,这也源于法国欲做出表率以确认其文化特质及其在影响范围内的领导地位的政治意图。“邪教”问题超出了宗教社会学家的研究范围,而成为了公共的、政治的、外交的课题。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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