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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义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8/17日    【字体:
作者: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 基督教协会  
 

颜义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2019)湘1302刑初781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义方,男,19632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娄底市娄星区自然资源局正科级干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娄底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常委,19915月至20197月历任娄底市及娄底市娄星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娄底市基督教协会主席兼会长、娄底市娄星区基督教城区教堂负责人,2019929日被开除公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址娄底市娄星区政府机关大院33单元603号。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730日被娄底市娄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930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2019107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沛,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义方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11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1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义方及辩护人刘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颜义方利用其担任娄底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娄底市基督教协会主席兼会长(以下简称“娄底市基督教两会”)、娄底市娄星区基督教城区教堂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土地开发建设、教堂翻修的过程中,分别收受、索取肖某、颜某1、梁某、高某所送人民币现金共计4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87月,娄底市基督教两会取得了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块土地的规划许可。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建筑承包商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颜某1、肖某,再经二人介绍与被告人颜义方见面并表达了出资开发娄底市基督教两会土地的意向。其间,颜某1、肖某向颜义方提出事后会感谢颜义方,颜义方表示同意。尔后,在颜义方的主持、提议下,娄底基督教两会常委会议同意与李某合作开发,并于2010730日签订了协议书。201083日,李某根据其与颜某1的事先约定,通过银行转账1000000元“中介服务费”至颜某1的银行账户。颜某1遂与肖某商定,二人从中各分得330000元,余款340000元送给颜义方。肖某、颜某1要颜义方提供一个银行账户,颜义方遂将儿子颜某2岳母熊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告知颜某1201085日,颜某1银行转款340000元至熊某账户。次日,颜某2、熊某将340000元取现并交给了颜义方。颜义方将其中100000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另外240000元用于垫付娄底基督教两会日常办公开支,娄底市基督教两会于20119月至20124月陆续归还给颜义方。

 

2.2012年左右,李某将娄底市基督教两会土地开发建设项目转让给梁某。2012819日,被告人颜义方以娄底市基督教两会需要开支为名,打电话向梁某索要100000元,梁某于同日通过银行转款100000元至颜义方个人账户,颜义方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

3.2018年上半年,娄底市娄星区基督教城区教堂需要进行翻新装修,高某向被告人颜义方提出要承包该工程,颜义方向高某索要一半利润,高某表示同意。尔后,高某承包了该工程并陆续收取工程款共计292000元。2018516日,高某根据颜义方的要求通过银行转款10000元至颜义方个人账户,颜义方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

 

20181226日,娄底市娄星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通知被告人颜义方接受调查谈话,颜义方未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2019730日,被告人颜义方自动到娄底市娄星区监察委员会投案,但因其未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于当日被留置。在留置期间,颜义方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颜义方身为社会团体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义方虽系主动到案,但是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直至监察委员会遂对其留置措施后才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其自首情节,但可认定其坦白情节。若被告人颜义方能主动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颜义方如能认罪认罚则可予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颜义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请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颜义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颜义方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1.被告人在留置期间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颜义方在法庭审理中表示真心悔罪,且认罪认罚,虽然所涉案的45万元大部分未退还,但是被告人将自己的60万元钱都借给了娄底基督教协会后而无钱退缴其本案违法所得。鉴于被告人对娄星区基督教协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资料、档案摘录、到案经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协议书、承包合同、财务凭证、银行交易流水及相关书证,证人颜某1、肖某、李某、梁某、高某、颜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颜义方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义方身为社会团体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义方虽可认定具有自动到案情节,但是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直至监察办案机关对其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后才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认定自首的相关规定,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之自首情节不能成立。但被告人从被留置至本院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义方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930日起至2021102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颜义方违法所得45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学军

人民陪审员  廖 瑛

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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