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高法行申1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周至县佛教协会。住所地:周至县马召镇仙游寺院内。
负责人:陈恩桥(法名释果利),该协会代理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江,该协会名誉会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二曲街道办事处老城东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辉,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周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二曲街道办事处老城东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赵朝阳,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周至县佛教协会(以下简称周至县佛教协会)因诉被申请人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周至县政府)、陕西省周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周至县宗教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5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至县佛教协会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庭审后向证人释本明收集证据且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行为违法。2015年换届程序违反协会章程,由此产生的新佛教协会是非法的。周至县宗教局给予年检的是该非法成立的佛教协会,而非陈恩桥代表的合法的周至县佛教协会。周至县政府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1.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506号行政判决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陕71行初364号行政判决;2.改判周至县政府督促周至县宗教局为周至县佛教协会办理年检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另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周至县佛教协会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周至县佛教协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至县佛教协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永清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丁晓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一婷
书记员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