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民申58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市基督教协会门诊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东甸子庆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协会会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进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峰。
再审申请人徐州市基督教协会门诊部(以下简称基督教门诊部)因与被申请人孙进平、孙武、孙斌、孙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基督教门诊部申请再审称,(一)基督教门诊部在租用案涉房屋后,添置了医疗卫生器材、消防器材,建造了上下水道和化粪池,并建造了一些房屋,加了隔热层等。案涉房屋被征收,上述添附物相应的补偿款应当归基督教门诊部所有;(二)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案涉房屋租赁关系的终止时间,租赁关系并非在房屋被征收前到期,孙进平、孙武、孙斌、孙峰同意基督教门诊部继续不定期租赁案涉房屋直至拆迁完毕。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督教门诊部与孙武、孙斌、孙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09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7日。2017年8月,案涉房屋被征收,此时双方间房屋租赁关系已经终止。基督教门诊部认为租赁期间应当延长至拆迁完毕,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房屋附属物补偿问题。一、二审法院查明夹芯板房、医疗广告牌标语系基督教门诊部所建,相应补偿款应属基督教门诊部所有。基督教门诊部主张其建造了房屋、上下水道及隔热层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州市基督教协会门诊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罗荣辉
审判员 施建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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