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鲁兹人作为以色列境内的少数族裔,在1918年英军占领巴勒斯坦全境后不久,便获得了英国委任统治当局给予的独立社团身份,且长期与当地犹太社团保持友好关系。1948年以色列建国前后,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结为同盟,这种关系于1956年上升为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之间的“血盟”,以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国家之间特殊关系为实质的“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由此诞生并持续至今。2018年以色列出台《犹太民族国家法》,其中部分条款引发了德鲁兹社团对这一特殊关系的质疑和对该法的抗议。一百年间,双方间的特殊关系历经酝酿阶段、形成阶段、发展阶段、演进阶段和裂变阶段等不同时期。德鲁兹社团和以色列特殊关系的基石是两者之间的共同利益,这种关系的非对称性使其虽屡受冲击但不会轻易破灭,而其前景本质上取决于以色列如何平衡国家的犹太属性和社会的政治民主。
引言
2018年7月19日,以色列议会通过《基本法:作为犹太人的民族国家》(Basic Law: Israel as the Nation-State of the Jewish People, 以下简称“《犹太民族国家法》”)。该法共11条,首次规定“以色列是犹太民族的国家,以色列的自决权归犹太民族独享”“完整统一的耶路撒冷是以色列首都”、“犹太人定居点符合以色列国家利益,国家将鼓励、推进并实施犹太人定居点建设”等颇具争议的条款,出台后备受各界关注且不乏争议和批评的声音。
1918年英军占领巴勒斯坦全境后不久,当地的德鲁兹人获得了英国委任统治当局给予的独立社团身份,并长期与当地犹太社团保持友好关系。1948年以色列建国前后,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结盟。1956年以色列对德鲁兹社团实行义务兵役制,标志着两者间“血盟” (Covenant of Blood)的形成,以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以及以色列之间特殊关系为实质的“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 (Druze-Zionist Covenant)由此诞生。2018年《犹太民族国家法》出台后,德鲁兹人强烈反对该法中忽视乃至损害德鲁兹社团等少数族裔权利的条款:一方面,德鲁兹人认为这些条款是大多数犹太人对德鲁兹人的背叛,该法以人民的名义发声,却将人民定义为以色列的多数人即犹太人,而不是全体以色列公民;另一方面,德鲁兹人认为这些条款是对“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的漠视与背叛。因此,2018年8月4日德鲁兹人在特拉维夫拉宾广场组织上万人抗议该法,许多犹太人作为德鲁兹人的支持者在抗议现场发言。
微观上,针对该法出台后德鲁社团的反应和可能引发的后果,国内学者已经从该法可能造成社会团体分裂,可能引发族群矛盾和民主倒退,以及该法对以色列国家犹太属性的界定引发了各族争议等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国外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从该法可能侵蚀民主和平等、可能引发人权问题之争、与西方倡导的当代宪政民主原则背道而驰、涉嫌法律霸权手段运用、可能导致以色列少数族裔不具备完全公民身份、本质究竟是民主大倒退还是旧事重提等不同角度,作了专题研究。
宏观上,学界对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以及以色列国家关系的研究已有某些颇具价值的积淀,但同时也存在某些客观困境。首先,针对这一关系的“形成时刻”,学界已进行了充分论述。例如,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历史学教授莱娅·帕森斯(Laila Parsons)1995年毕业于英国牛津大学时所撰写的博士毕业论文《阿以冲突中的德鲁兹人(1947~1949年)》和1997年发表的论文《1947~1949年阿以战争中的巴勒斯坦德鲁兹人》,较为客观且全面地论述了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以及以色列国家关系的形成过程。其次,针对这一关系“形成之前”的研究面临资料空缺问题。奥斯曼帝国统治的400年间几乎无任何关于巴勒斯坦德鲁兹人历史的调查数据、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等史。再次,针对这一关系“形成过程”的研究存在资料单一问题。英国统治巴勒斯坦的30年间(1918~1948年)和后续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血盟”关系正式形成的8年间(1948~1956年)的相关史料多由英国人或犹太人记载,却因战乱等因素缺少德鲁兹人或其他阿拉伯社团的记载。最后,针对这一关系“发展演变”的研究存在观点极化问题。1956年至今主流观点通常过于乐观,如“德鲁兹社团基本已经融入以色列国家政治体系”、“犹太国家是拯救德鲁兹社团的‘灯塔’”等。学界也存在一些非主流的观点,如“‘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是对德鲁兹历史的一种误解和误读”,“以色列德鲁兹社团是以色列当局出于政治目的发明出的民族,并且长期以来德鲁兹社团在以色列某些政治生活领域采取的是消极抵抗当局的策略,同时德鲁兹社团一直与阿拉伯社团保持着密切联系” 等。
本文尝试分析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和以色列国家关系的酝酿、形成、发展、演进和裂变的过程,并对其前景做出评介。本文以1918年至2018年为研究时间跨度,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方面,1918年9月英军占领巴勒斯坦全境客观上拉近了当地德鲁兹人和犹太人之间的距离,德鲁兹人此后不久便获得了当局给予的独立社团身份。与此同时,和英国统治者关系密切的犹太人更加致力于实施其复国计划,并试图将德鲁兹社团变为盟友。因此,1918年是德鲁兹社团和犹太社团之间关系逐渐正式开启的年份。另一方面,2018年7月《犹太民族国家法》的出台引发了德鲁兹社团对“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的强烈质疑,2018年由此成为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关系出现重大波动的年份。
一、漫长与复杂的酝酿阶段(1918~1948年)
1918年至1948年间,德鲁兹人和犹太人之间普遍被认为保持友善关系,这种友善主要归结于德鲁兹人寻求在巴勒斯坦所有势力之间保持中立。这种传统观点也引发了三个问题:德鲁兹人的中立是否是持续性的?该阶段犹太人积极接触德鲁兹人却为何遭受冷遇?德鲁兹人改变中立态度的底线因素是什么?
第一,该阶段德鲁兹人的中立不是持续性的,部分德鲁兹人甚至还直接参与了三次反对犹太复国主义者的重要斗争。首先,1921年至1922年间,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反对犹太移民引发了暴力骚乱。其间,一群反对犹太移民和英国委任统治当局政策的德鲁兹村民效仿附近阿拉伯村庄的做法,拿起武器反抗犹太人和英国统治者。其次,1929年犹太人与阿拉伯人在耶路撒冷第一次“西墙之争”引发暴力骚乱,骚乱期间,某些德鲁兹人成立了一个名为“绿棕榈帮”(Green Palm Gang)的军事组织。该组织主要在萨法德(Safad)和塔巴拉耶(Tabarayah)两地对犹太复国主义者进行军事打击,被认为是巴勒斯坦地区最早抵抗犹太复国主义者的军事组织之一。最后,在1936年至1939年间巴勒斯坦阿拉伯起义过程中,少数德鲁兹人参加了反对英国人和犹太复国主义者的斗争,来自阿布斯南小镇的哈伊尔家族(Al-Khair Family)等当地富庶家族,代表德鲁兹社团向巴勒斯坦民族运动(Palestinian National Movement)捐款助阵。
第二,该阶段犹太人积极接触德鲁兹人常遭受冷遇,不仅是因为德鲁兹人基于传统的中立态度而疏远犹太人,更重要的是德鲁兹人对当时巴勒斯坦各方政治势力评估后,做出了暂不与犹太人结盟的决策。20世纪20年代末,犹太复国主义者敏锐地觉察到德鲁兹人是其复国计划中重要的潜在盟友。 1930年犹太复国主义领导人伊扎克·本-茨维(Itzhak Ben-Tzvi)起草了一份名为《与我们在以色列地的德鲁兹邻居建立良好关系》(The Establishing of Good Relations with Our Neighbors, the Druze in Eretz Israel)的报告。该报告体现了犹太社团试图与德鲁兹社团建立友谊的积极姿态,但并没有引起德鲁兹社团足够的重视,更没有得到对方的积极响应。一方面,德鲁兹人传统的中立态度使他们不重视该报告。当时,巴勒斯坦地区的德鲁兹总人口仅1.1万左右,且其中约1万人是加利利(Galilee)山区对政治问题漠不关心的农耕者;奥斯曼帝国400年的统治和英国的委任统治使德鲁兹人对所有外族都缺乏信任感,更愿意与犹太复国主义者这一外族保持适当距离。在德鲁兹人看来,在暴力骚乱频发的巴勒斯坦采用“塔基亚(Taqiyyah)”原则在必要情况下尤其是处境艰险时隐藏身份和信仰,或许是最佳选择。另一方面,德鲁兹人在对当时巴勒斯坦各方政治势力评估后,决定暂不与犹太人结盟,因此未对该报告进行回应。英国作为委任统治者的,在一战后伴随着其国力的衰退,在巴勒斯坦的统治逐渐展现出日薄西山的一面。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则因外部竞争因素和自身发展困境,表现出混乱不堪的一面。虽然犹太复国主义者自20世纪初就在英国的支持下,从全球各地向巴勒斯坦移民。但直到1918年,当地的犹太人口只有约 5.6万,仅占当时巴勒斯坦总人口的9%左右。此后到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爆发,犹太总人口虽然已达到70多万,但在巴勒斯坦总人口中的比例仅上升至30%左右,整体而言在当地仍是少数族裔。因此,1930年的巴勒斯坦犹太社团明显带有羽翼未丰的一面。
第三,该阶段内德鲁兹人是否改变其在各种势力之间的中立态度,取决于土地归属问题这一底线因素。一方面,当政治纷争不涉及土地问题时,以农耕者为主体的德鲁兹社团通常会一如既往地保持中立。例如,1920年10月,巴勒斯坦犹太社团成立了犹太民族委员会(Jewish National Committee);作为回应,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很快于1921年成立了穆斯林最高委员会(Supreme Muslim Council),而德鲁兹社团因上述纷争不涉及土地归属问题,未派代表参加穆斯林最高委员会。另一方面,一旦政治纷争涉及土地归属,将土地神圣化的德鲁兹社团便会立即涉入其中。例如,1921年至1922年间,当巴勒斯坦地区发生的骚乱触及土地归属问题时,一些德鲁兹人便立即拿起武器,反抗土地可能遭受的侵袭。德鲁兹人的传统文化认为,养育他们的土地是一个民族生存的基础,甚至象征着这个民族本身。需要指出的是,直到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爆发,巴勒斯坦德鲁兹社团约1.3万的人口几乎都是集中在加利利地区村庄和小镇的农耕者,只有极少一部分居住在海法附近的卡梅尔山(Mount Carmel)一带。
二、紧凑与波折的形成阶段(1948~1956年)
二战结束和世界秩序的重构,客观上将巴勒斯坦德鲁兹社团和犹太社团彻底捆绑到了一起。1947年11月,联合国通过巴勒斯坦分治决议。这标志着巴勒斯坦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新一轮大规模冲突的开始,该轮冲突持续到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宣布独立。次日即1948年5月15日,阿拉伯国家联军开进巴勒斯坦,阿犹冲突演变为阿以战争,第一次中东战争正式爆发,以色列与周边阿拉伯国家间的战争一直持续到1949年1月。战争结束时,德鲁兹人的态度已不是中立,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支持获胜的一方,即以色列。1956年,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之间关系上升为“血盟”关系。这一关系是德鲁兹社团在权衡利弊后,在对犹太社团和以色列提出明确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做出的战略选择。
第一,以色列建国前夕,以色列国防军前身之一的哈加纳(Haganah)与一个来自黎巴嫩的德鲁兹营,在拉马特-约哈南(Ramat-Yohanan)进行了一场战役。哈加纳用以微弱优势取得比例悬殊的战果,这加快了德鲁兹社团选边站队的步伐。一方面,此役使德鲁兹社团彻底看清交战双方的实力对比,来自黎巴嫩的德鲁兹营战败对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结盟产生了重要影响,它削弱了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合作的大部分阻力。另一方面,此役犹太军队展现出的巨大潜力,给亲眼目睹战斗过程的德鲁兹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此时以色列尚未建国,此役的实质是居住在相邻地区两方居民之间的战斗,但是这足以使德鲁兹社团考虑尽早选边站队的问题。此外,战斗结果将德鲁兹社团内部就与犹太社团结盟问题上的争议一扫而光,当时绝大部分德鲁兹人不再怀疑犹太人的胜利是偶然现象。值得指出的是,除此战役外,1947年11月至1948年5月14日期间,在巴勒斯坦其他阿拉伯力量与犹太军队之间的战斗中,阿拉伯一方整体上也处于下风。
第二,以色列建国数月后,犹太社团与德鲁兹社团共同伪造沙法阿姆尔之战(Battle for Shafaamr),即双方通过朝天上开枪来,使阿拉伯人一方误认为“犹太人和德鲁兹人正在火并”。这是成为双方结盟的正式开端,同时也是双方关系的一座里程碑。一方面,该事件标志着德鲁兹社团主观上不再顾及巴勒斯坦其他阿拉伯群体指责其为“阿拉伯叛徒”,最终决定与犹太社团结盟。另一方面,该事件也透露出德鲁兹社团客观上存在选择缺失的一面。时任以色列外交部阿拉伯问题顾问埃兹拉·达宁(Ezra Danin)在给其好友伊扎克·阿维拉(Itzhak Avira)的书信中提及“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有周边国家做后盾,而德鲁兹人无后盾同时弱小,因此犹太人可以利用德鲁兹人的这一困境,与他们结盟”。
第三,第一次中东战争中,犹太人的承诺和兑现是德鲁兹社团做出与犹太社团结盟这一长期战略选择的保障。首先,德鲁兹社团在结盟后很快获取了以色列当局的军援以此保护家园,同时与犹太社团并肩作战,德鲁兹人的家园和土地基本未遭受到战火破坏,得以较为完整地保留下来。其次,结盟后的德鲁兹社团在经济上处处得到以色列当局的扶持。例如,战争期间,德鲁兹社团获得了以色列当局颁发的特别通行证,凭此可以将物资运到德鲁兹村庄;加入以国防军的德鲁兹人家庭成员也得到了当局给予的免费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措施。最后,在战争处于胶着状态的1948年秋,德鲁兹社团得到以色列军事当局允许收割庄稼的许可,从而解决了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当时巴勒斯坦其他阿拉伯人被迫忍受着饥饿和四处游荡。
第四,1949年至1956年间,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当局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但整体较为和谐,为双方“血盟”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一方面,1949年初第一次中东战争结束后,德鲁兹社团认为既然土地得以保留,其作为志愿兵的使命理应结束。然而,1949年12月出台的《以色列兵役法》(The Military Service Law)又将德鲁兹社团卷入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服兵役的问题。另一方面,1951年以色列出台的《义务兵役法》(The Compulsory Military Service Law)规定,年满18周岁的以色列公民都必须加入国防军。但1949年至1956年间,以色列国防军实际征召的德鲁兹青年数量非常少,特别是1949年至1953年间德鲁兹社团对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明显不高。这是因为,1953年前德鲁兹社团的领导权掌握在德鲁兹人的精神领袖谢赫·阿布·优素福·阿明·塔里夫(Sheikh Abou Youssef Amin Tarif)手中,他虽然整体上寻求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和以色列保持友好关系,但在德鲁兹青年是否应到国防军服役的问题上持保留态度。
第五,1956年5月以色列当局针对德鲁兹社团的义务兵役制正式实施,这标着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以及以色列之间上升为“血盟”关系。一方面,1956年5月开始逃避或拒绝服兵役的德鲁兹人很少,这很大程度上源于塔里夫的政治对手穆阿迪等人此时发表支持义务兵役制的举动,恰巧迎合了当局的政策偏好,而德鲁兹人律师穆罕默德·哈瓦里(Muhammad Hawari)等对义务兵役制持反对意见者此时的反对举措,则很难引起当局的重视。另一方面,德鲁兹普通民众也深知与以色列当局对抗的最坏结果,可能是像许多阿拉伯穆斯林那样被逐出以色列,而下山当兵从而更好地融入以色列国家体系,从长远来看未必是负项,甚至可能转化成绝佳机会乃至积极特权。因此,上述因素共同促成了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以及以色列之间的“血盟”关系在1956年最终形成。
三、多维与积极的发展阶段(1956~1976年)
建国后,以色列当局发现难以用文化手段同化境内的阿拉伯人,因此选择对阿拉伯人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该政策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将德鲁兹社团从阿拉伯人中彻底分离出来。1956年至1976年二十年间,以色列当局从民族、宗教、法律、教育四个维度完成了德鲁兹社团独立身份的构建,并取得两个明显效果:一方面,德鲁兹人与其他阿拉伯群体进一步分离,关系日渐疏远;另一方面,德鲁兹人与犹太人关系更加密切,同时与以色列间的联系变得更深。
第一,以色列当局通过专有称呼和证件标识两种方式,把德鲁兹社团塑造成独立的少数民族,从而扫清了德鲁兹青年应征入伍的障碍。一方面,以色列当局在1948年建国伊始,就通过电台和其他媒体频繁使用“德鲁兹人”和“德鲁兹社团”等专有称呼,以此将德鲁兹人作为一个独立民族,在称呼上与境内其他阿拉伯人逐步分离。另一方面,1956年以色列当局通过一项规定,在德鲁兹人的身份证上的民族一栏标注“德鲁兹”,而在阿拉伯穆斯林和阿拉伯基督徒的身份证上的民族一栏标注“阿拉伯”,借此从公民身份证件所载信息入手,将德鲁兹社团与境内其他阿拉伯群体分离开来,逐步使德鲁兹社团成为一个独立的少数民族。德鲁兹社团获得独立民族身份最主要的作用是扫清了德鲁兹青年应征入伍的障碍,而此前一些德鲁兹社团领导人认为德鲁兹社团在文化上属于阿拉伯群体,既然当局的义务兵役制因国防部长有权基于民族和宗教因素豁免某些群体,而在实践中不针对阿拉伯穆斯林实施,那么也不应该针对德鲁兹人实施,但是德鲁兹社团成为以色列的一个独立民族后这一理由便不复存在。
第二,以色列当局运用证件标识、削弱影响和淡化意识等三种方式,渐进式地将德鲁兹宗教独立化,这促进了德鲁兹宗教与伊斯兰教的无限分离。首先,1956年以色列当局对德鲁兹人身份证上民族一栏信息进行标注时,一并将证件上宗教信仰一栏标注为“德鲁兹”。其次,以色列当局通过引导与加大德鲁兹社团参与以色列国家政治的方式,逐渐削弱了德鲁兹宗教在德鲁兹社团内部的传统影响力。此外,德鲁兹社团独立的宗教身份,为以色列当局开展民俗节日提供了诸多便利,德鲁兹村庄的历史甚至被加以改写,强调德鲁兹人与犹太人共享神殿和文化遗址,这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德鲁兹宗教的独特性。最后,以色列当局用政策导向作用逐渐淡化了德鲁兹社团的宗教意识形态,尤其是以色列建国以来针对德鲁兹社团所居住地区的土地征用政策,事实上稀释了德鲁兹教义中土地的神圣性,因此犹太复国主义被一些阿拉伯民族主义者视作一种“旨在控制土地的殖民主义意识形态”。
第三,以色列当局授权德鲁兹独立法院以极高自治权限的做法,对德鲁兹社团民族独特性的构建起到了辅助作用,尤其体现在婚姻制度和财产继承两个领域。一方面,1962末以色列议会通过《德鲁兹法院法》(The Druze Courts Law),赋予了德鲁兹法院处理社团内部个人事务的权力,特别是与婚姻制度相关事务的权力。该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使德鲁兹社团和以色列阿拉伯穆斯林进一步分离,因为相关条款的规定使双方的交集变得更少。另一方面,《德鲁兹法院法》另一项重要功能是关于继承财产的相关规定,这使得德鲁兹社团在处理内部事务上更具独特性和灵活性。德鲁兹社团的独立法庭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宗教法庭自治,但其相关内容与现代以色列国家主流法律体系达成了妥协。
第四,以色列当局为从教育层面把德鲁兹社团与其他阿拉伯群体分离开来,自1976年开始建立了一套独立且较为完整的德鲁兹人课程体系。该体系产生了诸多明显效果。首先,该体系使德鲁兹人的双语能力普遍高于国内其他少数族裔,即德鲁兹人在掌握母语阿拉伯语的同时,还掌握第二语言希伯来语,一些德鲁兹人还能够在军事法庭等场合承担阿拉伯语和希伯来语翻译任务。其次,尽管有学者认为独立的课程体系可能造就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作为教育工具的希伯来语的确拉近了两者之间的距离,更为重要的是,希伯来语增强了德鲁兹社团对以色列的国家认同。再次,德鲁兹人课程体系培养的德鲁兹议员、教师等以色列社会上层群体,又因掌握相对较多的社会资源,间接地影响着德鲁兹社团各领域。最后,德鲁兹人课程体系便于以色列当局通过教育增进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和以色列国的感情。犹太复国主义者特别强调古希伯来民族领袖摩西(Moses)与德鲁兹人先知舒艾布(Shu‘ayb)的女儿成婚这一古老传说,以色列当局主导下的德鲁兹历史研究特别强调以色列建国前德鲁兹人是“受穆斯林迫害的受害者”,而“以色列国作为救世主解救了德鲁兹人”。
四、渐进与消极的演进阶段(1976~2001年)
德鲁兹社团在各维度获得独立身份之后,并没有按照以色列当局先前设想的那样全面融入以色列国家政治体系,相反,德鲁兹社团逐渐与以色列当局在多个领域产生了分歧乃至冲突。1977年,在以色列工党结束在政坛30年的执政后,以色列右翼政府登台,这客观上成为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国家关系朝着一个充满变数方向演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双方关系逐渐演进的该阶段,德鲁兹社团对以色列当局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土地政策、公民平等和教育体系三大领域。
第一,以色列当局对加利利地区实施的犹太化政策,导致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当局产生分歧乃至矛盾。首先,尽管德鲁兹社团和犹太社团存在“血盟”关系,但是德鲁兹社团的主要居住地加利利地区被逐步犹太化,使得当地的德鲁兹人在心理上逐渐感到传统上由讲阿拉伯语的人所主导的地区逐渐面临讲希伯来语的犹太人这一“他者”的到来,因此德鲁兹社团或多或少对新进入这一地区的犹太人心存排斥。其次,以色列当局不断从加利利地区的德鲁兹村庄征用土地,用于修建犹太人定居点、建设工业园区和铺设公共道路等,这遭到了把土地视为神圣财产的一些德鲁兹人的强烈反对。最后,在德鲁兹人看来,犹太人的到来并没有给加利利地区的德鲁兹社团带来较多的实惠。例如,在加利利地区德鲁兹村庄被征用土地上修建起的工业园区,对德鲁兹社团扩大就业范围和提升就业率并没有起到明显效果。相反,土地被征用后的德鲁兹人家庭,时常会因为失去土地而遇到各种困境。这进一步加剧了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当局的分歧乃至矛盾。
第二,德鲁兹社团对公民平等问题的诉求,演变成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当局的纷争乃至冲突。首先,德鲁兹社团在早期主要通过和平方式开展向以色列当局争取公民平等的活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这些活动通常由德鲁兹委员(Druze Committee)或德鲁兹议员领导,诉求内容集中在市政预算、社会服务、基础设施、住房和土地权等领域。需要指出的是,德鲁兹社团开展上述活动极少联合其他阿拉伯群体,尽管两者的诉求几乎完全一致。其次,以色列当局针对德鲁兹社团的公民平等诉求做出了承诺,但后续执行效果不彰,由此引发了德鲁兹社团的不满。1987年,以色列当局向德鲁兹社团承诺保证公民平等,但之后的执行过程略显缓慢,且与承诺有偏差。德鲁兹社团因此加大了争取公民平等活动的力度,如通过罢工和示威等开展活动,公开谴责以色列政府违背承诺,并强调国防军中已有数百名德鲁兹士兵为以色列国献出了生命。最后,德鲁兹社团与以色列当局在公民平等问题上的纷争逐渐升级为冲突。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一些德鲁兹村庄与以色列当局发生过几次暴力冲突,且1991年和1994年德鲁兹人曾在耶路撒冷开展了静坐示威、绝食和象征性袭击以色列议会的活动。1994年以色列工党德鲁兹议员萨拉赫·塔里夫(Salah Tarif)阐述上述活动时提及“德鲁兹人应当采取一切手段寻求在所有方面与犹太人完全平等”。
第三,德鲁兹社团对以色列当局构建的德鲁兹人课程体系产生质疑,并逐渐转化为双方之间的隔阂甚至纠纷。一方面,以色列教育部在1976年创建的针对德鲁兹社团的课程体系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至20世纪80年代末,该体系下的德鲁兹社团大学入学率虽然远高于以色列境内其他阿拉伯社团,但是与犹太社团相比,德鲁兹社团的大学入学率仍旧很低。另一方面,虽然该课程体系是针对非高等教育阶段设立的,但是与高等教育阶段密不可分。由于该课程体系下德鲁兹社团大学入学率较低,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德鲁兹人家庭更愿意送孩子去犹太中学读书,甚至选择到附近的阿拉伯中学就读。但是以色列当局和一些学者认为,德鲁兹青年从以色列国防军退役后,往往不像犹太青年那样愿意继续进入大学深造,而是更急于成家立业,这是德鲁兹社团大学入学率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激烈与争议的裂变阶段(2001~2018年)
2001年夏,约旦首都安曼举办了一场关于以色列德鲁兹社团是否应该在以色列国防军服役的“安曼会议”。会议由黎巴嫩德鲁兹领导人瓦利德·琼布拉特(Walid Jumblatt)主持,他在会上呼吁以色列德鲁兹人不要在以色列国防军服役,约100名反对德鲁兹社团在以色列国防军服役的以色列德鲁兹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规模非常有限,这从侧面反映出“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难以掩盖的彼此间的裂痕。2018年可能侵蚀德鲁兹社团等少数族裔公民权完整性的《犹太民族国家法》出台后,自2001年“安曼会议”以来所出现的盟约裂痕,最终扩大为德鲁兹社团对该法的强烈抗议。该法相关条款不仅使德鲁兹社团迷茫于尴尬的以色列公民身份,还引发了德鲁兹社团对“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前所未有的强烈质疑,而以色列当局也很可能因此面临诸多争议乃至挑战。
第一,德鲁兹社团认为《犹太民族国家法》背离了“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中的平等精神,但以色列当局对此却选择采取强硬态度予以回应。一方面,有别于要求废除该法并声称该法代表以色列“民主死亡”的阿拉伯穆斯林,德鲁兹人提议修改该法中缺少民主与平等成分的条款。德鲁兹人还指出,该法中以犹太人至上为实质的条款是对盟约中平等与包容精神的抛弃,认为这些条款冲击了民主与平等这一维系盟约的基石。另一方面,德鲁兹社团认为以色列当局利用犹太人在议会中的多数席位优势批准该法,此举将德鲁兹社团等少数族裔排除在该法所界定的“人民”之外,这势必会对社会的民主与平等造成冲击。特拉维夫大学政治学教授阿迈勒·贾迈勒(Amal Jamal)指出,该法完全以族裔为基础,对以色列国进行重新定义,使德鲁兹社团等少数族裔陷入一种既非完全无国籍、也非完全公民的半无国籍状态。但是,以色列当局针对上述质疑与抗议采取了强硬立场且无妥协迹象。面对以色列少数族裔对该法的抗议以及近200名知识分子、艺术家和作家等社会群体联名签署致时任总理本雅明·内塔尼亚胡(Benjamin Netanyahu)的公开信要求废除该法,内塔尼亚胡不仅声称抗议活动充分证明了此前议会通过《犹太民族国家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且在2018年8月12日的内阁会议上明确表示要将《犹太民族国家法》实施到底。
第二,德鲁兹社团认为《犹太民族国家法》破坏了“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中的友好传统,且得到了以色列社会各界一些犹太人士的同情与支持。一方面,广大德鲁兹民众认为该法相关条款破坏了盟约中的友好传统。虽然以色列议会中有少数德鲁兹人议员支持该法,且在表决时投了赞成票,但德鲁兹民众认为,上述德鲁兹人议员与以色列当局的一致意见和融洽关系代表不了盟约中的友好传统,因为盟约中的友好传统应当针对整个德鲁兹社团而言,而不是为某些德鲁兹议员等上层人士量身定制。尽管与境内其他少数族裔相比,德鲁兹社团在以色列享有较高的政治参与度,这固然是以色列当局长期扶持德鲁兹社团和双方之间友好关系的外在表现,但这并不能抵消或减弱德鲁兹社团对该法的抗议。另一方面,某些同情与支持德鲁兹社团的犹太人士也对该法提出了质疑乃至批判,这从侧面反映出该法对盟约中友好传统的冲击。以色列梅雷茨党(Meretz)议员米查尔·罗津(Michal Rozin)声明支持德鲁兹社团的抗议,并亲赴现场参加反对该法的抗议活动;以色列工党(Israeli Labor Party)主席阿维·加贝(Avi Gabbay)在接受采访时,也表达了对德鲁兹人抗议活动的理解与尊重;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社会学教授伊娃·伊洛兹(Eva Illouz)亲赴现场,在向示威者致辞时声称“从本-古里安到贾博廷斯基,犹太复国主义领导人坚持平等原则,然而现在以色列政府已放弃这一原则,我放弃政府给予我个人的犹太特权因为我不想要它”。
第三,德鲁兹社团认为《犹太民族国家法》忽视了“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中的血盟基础,但以色列当局对此并未充分重视。一方面,自1956年以色列当局对德鲁兹社团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两者之间所形成的血盟关系很可能因该法彰显犹太特权的条款而受到冲击。例如,该法可能弱化在以色列国防军中服役的德鲁兹士兵对以色列国家的归属感和使命感,还可能使德鲁兹士兵与犹太士兵之间产生距离感。该法通过当日,以色列议会“拥有未来党(Yesh Atid)”领导人亚伊尔·拉皮德(Yair Lapid)称该法在以色列国防军中与犹太人并肩服役的德鲁兹人和贝都因人兄弟的眼睛里“插了一根手指”。另一方面,在德鲁兹社团的传统理念中,德鲁兹青年加入以色列国防军对参军者本人和德鲁兹社团都是一项至高荣誉,因此德鲁兹村庄和小镇通常会为德鲁兹青年参军而专门举行庆祝活动,且德鲁兹士兵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做出贡献常常被提升到社会与国家层面的至高荣誉。但是,该法某些条款可能导致上述荣誉感降低,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德鲁兹青年参军的积极性。以色列境内德鲁兹人仅十几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8%。当局因此没有充分重视该法对双方之间“血盟”基础的危害。但是,德鲁兹社团是以“德鲁兹宗教的特殊性”“对以色列无限忠诚尤其是成员广泛分布于国防军、边防部队、警察机构和监狱系统”“对土地无比依恋”这三大特征而广为人知,因此有观点认为,在被该法刺痛的所有以色列少数族裔中,德鲁兹社团受到的伤害最深,这一点以色列当局无法回避与忽视。
第四,德鲁兹社团认为《犹太民族国家法》违背了“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中的契约精神,可能再度引发对盟约持否定态度者的消极评介。一方面,对盟约形成过程的消极性评介有可能被再度勾起。1948年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结盟后,德鲁兹士兵与犹太士兵并肩冲入阿拉伯社区,搜索收缴作为宣传工具的收音机等物品,讲阿拉伯语的德鲁兹士兵给阿拉伯穆斯林留下了深刻印象,自那时起阿拉伯穆斯林便指责德鲁兹人是“阿拉伯叛徒”和“犹太人的雇佣军与帮凶”,并将犹太社团与德鲁兹社团之间的盟约解读为前者贿赂与利用后者的结果。也有观点认为,1948年两者之间盟约形成过程中,德鲁兹社团迫于犹太社团的强势而带有明显的被迫心理。另一方面,对盟约发展过程的消极性评介有可能被再度激发。德鲁兹社团认为,对以色列忠诚是基于双方之间盟约的神圣性。但是,对盟约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德鲁兹社团主要是基于现实利益而积极融入以色列国家政治体系的,集中体现在响应当局的义务兵役制上。德鲁兹士兵退役后较其他少数族裔更容易进入警察系统等安全部门工作,如以色列警察系统中的少数族裔雇员中有50%是德鲁兹人,这一比例远超德鲁兹社团在以色列少数族裔中的人口比例。还有观点认为,盟约在发展过程中因得到以色列当局的扶持,针对当局某些并非公平公正的现实举措,德鲁兹社团往往表现出迁就心态,如与犹太人相比,德鲁兹人在军队和警察等系统中职位通常较低,且晋升相对缓慢等。
六、结语
2018年《犹太民族国家法》的出台引发了德鲁兹社团对“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的强烈质疑,该法对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以及以色列之间特殊盟约关系的变迁过程产生了深远影响。以一百多年的时间跨度,从历史视角审视这一关系的变迁,既不能简单地认同“德鲁兹社团已基本融入以色列国家政治体系”等主流观点,也不能笼统地接受“二者关系充满了分歧与矛盾”等非主流观点,而是应当根据这一关系变迁过程中的历史事实和客观现实,全面、客观并且系统地对其进行分析与评介。
第一,这一特殊盟约关系形成与发展的基石是两者之间的共同利益。首先,在盟约酝酿阶段,犹太社团借助德鲁兹社团在宗教信仰上的独特性和相对于其他阿拉伯群体孤立无援、较为弱小等特征,出于实现复国计划的宏伟目标而寻求与之结盟。而德鲁兹社团基于地区局势前景不明未立即与犹太社团结盟,但出于在各方之间求中立的目的,整体上与犹太社团保持友好关系。其次,在盟约形成阶段,犹太社团出于寻找帮手等目的,如独立战争中以色列需要大量懂阿拉伯语的人,积极寻求与德鲁兹社团结盟。而德鲁兹社团此时已看清犹太社团的实力和潜力,出于短期能获得武器和物资援助、远期能从当局获取政治利益的目的而与之结盟。最后,在盟约发展阶段,以色列当局出于对境内阿拉伯群体实施“分而治之”政策的目的,从政治体系和社会生活中多个领域塑造了德鲁兹社团的特殊独立身份。而德鲁兹社团出于维护社团在以色列的特殊和优势地位,通过接受国防军的义务兵役制等形式,积极配合并始终忠诚于以色列国。
第二,这一特殊盟约关系的非对称性客观上决定了其虽屡受冲击但不会轻易破灭。一方面,就人口数量而言,约占以色列总人口1.8%的德鲁兹社团在以色列的政治参与度仅仅是相对较高,德鲁兹社团在议会的席位、在国防军的人数以及在社会其他领域占有的重要职位数量等,无法与犹太社团相提并论,因此德鲁兹社团虽然抗议《犹太民族国家法》,但更清楚抗议过后甚至是抗议过程中仍旧要与犹太社团保持兄弟关系,并始终忠诚于以色列。例如,德鲁兹社团在特拉维夫拉宾广场抗议时高举以色列国旗和德鲁兹宗教旗帜,并高唱以色列国歌《哈提克瓦》(Hatikvah)。另一方面,以色列当局虽然在推行《犹太民族国家法》上态度强硬,但是在处理与德鲁兹社团的关系上不强调盟约关系的非对称性,而是持续性的在各领域大力扶持德鲁兹社团。例如,2001年以色列国防军诞生了第一位德鲁兹人将军,2002年以色列外交部任命了第一位德鲁兹人大使,《犹太民族国家法》通过后2019年以色列议会选出了第一位德鲁兹人女议员。
第三,这一特殊盟约关系的前景本质上取决于以色列当局如何平衡国家的犹太属性和社会的政治民主这一现实争议问题。一方面,该法对以色列犹太属性的法律界定引发了争议,但本质上是这一定性所延伸出的犹太特权引发了抗议。以色列学者阿隆·哈雷尔(Alon Harel)结合对该法通过后各方反应的分析,认为各方态度不以右翼或左翼划线,而以“反对以色列过于西化而借助该法彰显国家犹太特性以支持该法的保守派”和“倡导民主、平等和自由等普世价值观而反对该法的自由派”划分,德鲁兹人作为反对方之一因“德鲁兹—犹太复国主义盟约”受冲击所表现出的愤怒而格外引人注目。另一方面,以色列当局主导下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与欧美国家的西式民主有明显区别,且可能因该法的实施而呈现更加浓烈的犹太特征。时任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全力推行《犹太民族国家法》,其在以色列政治根基极为深厚,不排除未来其重返总理职位可能性。2021年6月13日,新上任的总理纳夫塔利·贝内特(Naftali Bennett)曾自称比内塔尼亚胡“更右”,因此在推行该法上,贝内特内阁有可能延续前任总理及内阁的做法。《犹太民族国家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出台后,虽然反对方因该法涉嫌侵蚀民主与平等,已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交了数宗反对该法的呈请书,但是常被以色列议会施压的最高法院很难宣布该法无效。《犹太民族国家法》通过期间的时任以色列司法部长艾丽特·夏克德(Ayelet Shaked)早在2015年任职伊始便称,她在任内的目标是改革现有法律制度并改变其性质,具体途径是通过提名保守的法官和大法官来剔除司法领域的自由主义倾向。
综上所述,德鲁兹社团与犹太社团以及以色列关系的变迁长达一个多世纪,且过程较为复杂,2018年《犹太民族国家法》的出台对这一特殊关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并引发了诸多争议。就德鲁兹社团而言,以色列各民族通过协商恢复以色列“犹太加民主”的传统社会契约,并以此将境内所有民族团结在一起,从而消除上述质疑与抗议可能是最为理想的途径。就以色列国而言,《犹太民族国家法》对国家犹太属性的界定改变不了以色列是一个多族群共同体的客观事实,因此通过平衡国家的犹太属性和社会的政治民主,从而妥善解决境内出现的民族问题,或许是解决境内民族问题的最佳选择。
《阿拉伯世界研究》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