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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法治国家的哲学与历史基础
发布时间: 2008/6/3日    【字体:
作者:诺贝特·霍恩
关键词:  宗教 国家  
 
 
                               诺贝特·霍恩
 
 
主题:市民法治国家的哲学与历史基础
主讲人:诺贝特·霍恩教授(Prof. Dr. Norbert Horn,德国著名法学家 科隆大学法律系前主任)
点评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主持人:米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德法学院院长)
时间:2008年5月7日  18:30——20:3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
 
 
米健(主持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中德法学院非常荣幸,请来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前院长霍恩教授,霍恩教授在德国非常有声望有影响,他的研究领域涉及民法、商法、法哲学、法制史,他是德国法学界屈指可数的教授之一。今天他的讲座题目是:市民法治国家的哲学和历史基础。这个题目非常有思想性,也非常有实践性。我们今天一定会从他这里听到许多真知灼见。霍恩教授在中德法律交流领域具有开山鼻祖的意义,他培养了许多中国的学生,今天在座的翻译罗莉博士就是其中之一,他为中德法学交流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为他今天的到来表示感谢。(鼓掌)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大家熟悉的江平老师。大家可以看到他们非常亲热,他们是老朋友了,霍恩教授在中国进行法律交流期间,正是江老师主政政法大学的时期,这么多年过去,老朋友见面分外亲热。我前几天在一份资料上看到,现在国外将江老师作为中国民主的旗帜之一,江老师这么多年来很关心的话题就是市民社会和法治国家,今天他来参与我们的报告,也是我们的荣幸,我们向他表示感谢!(鼓掌)现在有请霍恩教授作报告。
 
诺贝特·霍恩教授(主讲人):
 
尊敬的米健教授和江平教授以及在座的各位,我非常高兴来到这里给大家做这个讲座。每一次来到这里,我都发现这个国家和这个首都在快速的进步着。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在法治和现代化进程中迈出了很大的步伐。我们今晚想就每个法治国家都会涉及的基础性问题,也就是“市民法治国家的哲学和历史基础”来做一个讲座。这是每个法律制度都要面对的以及在时代的发展中需要不断更新思考的问题。在历史中始终存在一种首要的努力,即寻求一种最好的法律制度。人们可以说,国家的目的在于促进民众的幸福。在十七、十八世纪,人们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进行了集中的讨论,这其中重要的人物之一就是德国的莱布尼茨。他对此指出了两个国家模式。理想的国家模式是,在那里经济财富要依据民族的精神习惯进行分配,每个市民都根据他的工作份额获得相应财产,这种思想我们在其后的马克思的著作中也曾看到。但是莱布尼茨认为这种理想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他指出了原因,即自由和公民的财富在这个国家中不能够很好的发挥效用。对于现存的财产秩序,只能通过暴力和颠覆来加以改变,因为没有人希望自己的财产发生改变。此外,对于财产的划分标准存在诸多争议,这就会导致一个结果,人们没有动力去为了自身幸福而努力,人因此而变得懒惰。因此莱布尼茨提出了另一个国家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市民不仅拥有私有财产,也要为经济负责。在这个社会中,市民有着自己的财产以及对财产的决定权,国家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发挥作用。这种思想在世界范围广泛传播,它在过去的二十五年中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政策并取得了经济上的巨大成功。这就是我今天所要讲的国家模式:市民法治国家,而中国直到现在尚未具备市民法治国家所需的所有因素。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它:作为一个国家模式,公民在其中依法律而生活,法律保障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国家的行为也同样受法律规范。
 
我们现在从历史角度来观察市民法治国家发展的历程。
 
虽然说在一个市民法治国家里由法律来统治,这听起来非常简单,但实际并非如此。在1984年的中国,曾有一次在天安门广场的大型庆典,当时的中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就提出了,中国需要的不是法制,而是法治。“法治”一词有两个含义。第一个是: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政府权力也必须依法行使,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权力。另一个是: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不仅不受他人侵犯,也同样不受国家侵犯。在这一意义上,好的法律应当划分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这就是市民法治国家的目的。而这一思想在欧洲有着普遍深远的传统,在中国我想也应该同样如此。这种思想最早可追根溯源至古希腊,后承罗马。罗马的财富积累很大程度源于这一制度,也就是罗马法。在古罗马,凯撒大帝宣称自己被排除于法律之外并凌驾其上。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产生于欧洲十七世纪,以当时王国的权力和行政体系愈发集中为基础。当时的国王宣称法律对自己并不生效,这被称为“绝对主义”。他们将自己认作主权的所有者,所以会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英国的十七世纪,此种“绝对主义”思想也曾传入,但受到了抵制。当时在英国发生于议会和国王之间的战争,即光荣革命,最后在1649年以议会的胜利和国王的被处决结束。其后的英国议会却表现的和君主一样,他们要求移居美国的英国拓荒者同样要遵守英国的法律,即使他们在议会中并无任何代表。美国对此做出的回答是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随后的独立战争。法国也曾接受过这一观点,但只存续了很短的时间。在法国1791年宪法中规定,在法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国王必须通过法律进行统治。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曾有过“绝对主义”的死灰复燃,如拿破仑和波拿普的统治。
 
自十九世纪这一思想开始在中西欧广为传播,即: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统治国家。政府只有通过法律才可以对市民进行干预,我们称之为行政的合法性。例如,在十九世纪的普鲁士,就曾存在过一种行政法院,市民可以通过它要求政府改变行政尺度。行政法院直至今天对于法治国家都有着深远影响,根据行政法,国家只有依法律的明文规定才可以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且必须对此作出补偿。此外,当公民认为存在不公正时,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前东德,直至东西德合并的前一年,才产生了行政法院。
 
对于法治国家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内容,我们应当只受好的法律的约束。在这其中公民权和人权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早在中世纪的英国,就有过强制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美国在1776年也曾在弗吉尼亚权利草案中宣告过公民权利和人权,它们其后被纳入了美国宪法。法国大革命中发表的《人权宣言》解释了人权的含义。在弗吉尼亚权利草案和美国宪法第一条中规定了人的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请愿自由和公民不受任意逮捕的权利。这些人权的规定存在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这其中也包括德国的基本法。1948年联合国也通过了人权宣言,欧盟的人权宣言于1975年生效,1959年在斯特拉斯堡建立了欧盟人权法院。
 
公民权利和人权受到“人民主权”的支持,主权直至今天都是公法中的核心概念,只有主权国家可以进入公法领域,但它实际对于国家的内部统治也有重要意义。对于“绝对主义”,是国王享有主权。而“人民主权”相信主权由人民共享。英国的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阐述了在社会内部签订契约的思想,这一思想在启蒙运动中广受传播,法国的卢梭就写下了《社会契约论》。任何时期的统治者都宣称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为了实现人民主权,政治权力需要被划分,也就是通称的三权分立。这一思想以法国的孟德斯鸠为代表,在后来的中国也得到了接受,孙中山就曾引用过孔子的“天下大同”,他意图将三权分立思想与中国的传统思想进行联系。权力分立包含了这一含义,议会享有立法权,人民在议会中拥有代表,他们被以民主、平等、自由的方式选举出来。并且,即使是议会的权力,也要在宪法中受到限制。法国大革命1792年的国民大会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行恐怖统治,最终走向失败。议会要发挥作用,是以国家存在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为前提的。这两种自由在今天引申至信息自由,所有的媒体都有权利和自由进行公正中立的报道,政府不能限制和屏蔽信息的传播。
 
我们还应当问另一个问题:法治国家的伦理道德基础何在?法治国家只有在足够多的市民相信它是好的时才能够实现。国家不能命令意识形态。在我看来,中国的法治国家的传统恐怕是道教。哲学家的著述不能取代人们的道德基础,以十八世纪卢梭的著述为例:他认为人们需要道德基础,所以人们需要宗教。但他同时认为一些宗教的存在并不合适,他提到了喇嘛教,日本的宗教,以及天主教(我本人就为天主教徒)。他找到了一个看起来合理的宗教,但他没有描述这个宗教最高的神。罗伯斯庇尔就曾把恐怖主义引入法国,但他最后没有成功。法国大革命失败的原因之一是,在革命思想和基督教之间没有找到平衡,所以在法国曾经有过恐怖的国内统治。市民法治国家可以说是在基督教的基础上建立的。
 
人权的中心概念是人的尊严,即:人应当被当做人来对待。十七世纪的哲学家普芬朵夫把义务分为对上帝的、对其他人和对自己的。对于其他人的最高义务是尊重他人的尊严。这在基督教中有其根源。康德及其以后的启蒙家所关注的是:人的尊严、自由和义务。一些启蒙家对于自由的阐述立足于自然法。自然法一词衍生于拉丁文,在欧洲有着深远的自然法渊源。公元前300年的希腊哲学家Cicero建立了斯多葛学派,之后的罗马著名法学家西塞罗继续发展了该学派,他认为立法者的立法应遵循自然法。这种思想在欧洲中世纪为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继承。Cicero所提到的永恒之法实际是上帝的意志。在十八世纪的著述中越来越多提到人的自由,自由意味着人可以依据自我的需求进行发展,这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指导。
 
我们至今仍存在着一个问题,每个人有权利和自由发挥自己的长处,但它走向极端就成为了利己主义,这样的话市场经济就没有办法运作,也包括市民法治社会。只有在基督教或其它伦理道德基础上,人们在自我和他人利益间找到平衡,市民法治国家才能正常运作。霍布斯很悲观,他认为每个人都像狼一样。而洛克和莱布尼茨对此则要乐观的多,他们认为人性存在为他人着想的部分。
 
最后我想做一下总结:无论在德国、其他国家或是中国,好的市民法治国家的建立务必存在一个前提:人们可以在自我和他人之间很好的作出平衡。谢谢。
 
米健(主持人):
 
感谢霍恩教授,也感谢罗莉博士。霍恩教授在短短的时间里上下两三千年,对历史作了清晰的表述。他对市民国家、政治权力作了清晰的解释。他对英国、法国的民主发展过程,尤其是议会政治的要点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了,民主必须有权力的控制,这一方面中国也有着惨痛的教训。这些对我本人都很有启发。下面有请江老师点评。
 
江平(点评人):
 
霍恩教授是我的老朋友了。他在72岁的高龄,仍能用清晰的语言向我们讲述市民社会和国家。东西方都有过专制主义,但有所不同。西方的专制主义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的复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市民国家。但东方国家不存在这一过程,所以东方国家从历史上没有西方的市民社会。正如他所说,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市民社会。我们国家要不要有一个市民社会?这显然存在分歧。我知道中国经济学家中的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中国也需要市民社会,特别是需要一个强大的中产阶级,这个观点值得我们法律人思考。如果一个社会有着稳定的、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可以使这个国家稳定。否则,会存在巨大的贫富差距,可能会造成社会的震荡乃至灾难。吴敬琏先生最近在南方周末就提到过这个问题。他在林达的游记看到,西班牙社会的震荡,因为左右两边走向极端,社会濒临崩溃边缘。我们国家可以就此很好的思考,我们怎样避免走向新的文化大革命,或是贫富的分化斗争。中产阶级在中国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第一个,市场的温床。通过市场的培育,他们在市场中逐渐积累财富,也为国家作了贡献。第二个是必须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财产的保护不可能有中产阶级的出现。中国已经有了市场经济和物权法,有了这两个后,中国何时能出现强大的中产阶级,就要看未来的路怎样走。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是分别从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的表述,马克思也曾提过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概念。对于市民社会,曾有过先驱的思想家提出过,如已故的思想家李慎之先生。公民社会就是主权在公民,公民应有这样的意识,我与国家是平等的,我们甚至是契约的关系,我不是臣服于你的关系。公民如果没有财产自由也没有政治自由,那么他就什么都没有了。公民社会应该是我们的目标,为之努力。茅于轼先生最近提出,政治好了一切就好了。这句话有一定的道理,我想我们的政治已经好了许多了,还应该更好。这个更好就是公民社会的建立。市民社会或许对于我们是早晚的问题,而公民社会的建立则更为艰巨。霍恩教授为我们指出了目标。
 
米健(主持人):
 
谢谢江老师。我想他没有点评,而是发展了这一报告。我很赞同江老师的意见,但正因为赞同而悲观。这种理想的选择需要条件,中国与这些条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两位教授今天为我们指出了明确的目标,争取在中国早日实现市民社会。现在进入提问环节。
 
问题1:
 
我是本校老师,想提一个问题。中国有个学者林语堂说过,中国最成功的记者就是那些最没有个性的记者,您对这句话怎么看?这种状况对于中国发展市民社会有什么影响?
 
诺贝特·霍恩教授(主讲人):
 
新闻自由当然不意味着人们要把谎言传播,但是从历史的观点看,新闻自由往往意味着与政府意见不一致。政府经常会不允许媒体报道自己曾做过的不好的事情,在欧洲这种情况也常见,有过多次案例,政府让媒体掩盖丑闻,否则公众本来有可能推动政府进行改革。这个问题我不想再继续深入,请大家继续提问。
 
问题2:
 
尊敬的霍恩教授您好,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您刚才提到,我们国家不存在市民社会。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法律传统、一党执政的国家,在这样一个法律工具主义意识浓厚的国家,我们如何构建市民社会?或者我们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推行法治?第二个问题,法治的前提是宪政,宪政的核心意义是民主,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您认为我们推行民主的机率有多大?或许这些过多的是政治问题,那么在市民社会和国家政府之间应该建立怎样的模式?
 
诺贝特·霍恩教授(主讲人):
 
对我来说,对中国内政进行评论是比较难的问题。非常一目了然的是,在中国有决定权力的是共产党,他们垄断权力。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要避免大的动乱,在党的内部进行改革推进民主。我记得在二十五年我访问过政法大学,当时在与学校领导的谈话中我提出过这个问题,在党内是怎样选择领导的?他很震怒,问我怎么可以提这样的问题。我没有继续深究。但我相信在今天我们已经可以探讨这个问题,这已经是个进步。
 
问题3:
 
尊敬的霍恩教授晚上好,社会的公正和市民法治国家的关系是什么?若要对法治国家进行定义,正义是否被纳入其定义?
 
诺贝特·霍恩教授(主讲人):
 
这是个非常基础的问题,即法律中是否要含有正义。如果法律中没有正义,那么法律也不存在。西塞罗认为,法律必须以正义为基础。在欧洲关于正义经常是在基本法即宪法中提到,因此在德国,关于法律的正义与否,通常由宪法法院决定。如果说法律无正义即不存在,或许很危险。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认为最好通过言论自由。对于具体的问题,通过宪法法院决定。
 
问题4: 
 
通过您的讲座,我了解了市民社会的好处和优点,那么您能否谈一下它的缺点?
 
诺贝特·霍恩教授(主讲人):
 
当然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没有完美的东西,在行使人权和公民权中都会出现问题。在德国,因人权受侵犯而去宪法法院起诉的权利有时会被滥用。目前在德国正被讨论,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警察是否有权利对市民的电话和电脑进行监视跟踪。我觉得人权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有些被夸大,如果我不是恐怖主义者,应不介意监视。当然政府也可能滥用此种权力,但在我们国家这种争议现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平衡。
 
问题5:
 
尊敬的霍恩教授晚上好,我的问题是,在中国很多人说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引致政治的改革,但很显然对于市民社会的形成,中国有很长的路要走。您怎样认为在中国的改革中政治与经济的关系?
 
诺贝特·霍恩教授(主讲人):
 
我的观点是,中国的经济在缓慢谨慎的向自由经济发展。我的印象是,在刚来中国的时候,学生害怕开口。十年前我也曾来过政法大学,是昌平校园,那时的气氛已经很轻松了,学生感到自由。那时我从尊敬的江平先生那听了一个讲座,他讲了很多笑话和讽刺。我相信通过经济的进步和财富的增长,会对政治的改革有所贡献。
 
问题6:
 
尊敬的霍恩教授,在中世纪时,欧洲人在两个极权——天主教的教会和国王代表的国家的统治下,您提到了人权和基督教的观念相联系,有些作者提出,市民社会的形成其实就是针对教会和基督教信仰的,并且法治国家是反对神治的,您怎么看?
 
诺贝特·霍恩教授(主讲人):
 
这是个好问题,我本来在讲座中要提到,但因为时间关系没有提到。这两种意见都有各自的支持者,一种是人们应当为脱离教会的自由而斗争。在我看来清楚的是,市民社会是由基督教的思想发展而来。欧洲法治社会的发展也只有在基督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当然我们以法国为例,在大革命之前,法国的教会和政治体制相联,他们与统治者一样享有某种的特权,法国的革命者部分的反对教会并在此种批评中发展出革命思想。他们加强了法律对教会的控制,在十八世纪时有大量的牧师被处决,并没有经过法庭的审判,仅作为革命的敌人,后果是在法国经历了一场残酷的内战。至今也有人相信教会是反对市民法治社会的,当人们考虑到人权的来源时就会发现此观点的错误。如果将来基督教在欧洲消失,虽然我认为不可能发生,那么市民法治社会将不复存在。实际上基督教不是政治的部分,而只是人们生活的基础。这个问题继续讨论的话恐怕一个晚上都说不完。
 
米健(主持人):
 
时间已经差不多了。刚才霍恩教授回答的最后一个问题使得我更悲观了。很多时候我觉得自己是一个终极的悲观主义者,阶段的乐观主义者。下面我们中德法学院的同学为霍恩教授和江老师准备了鲜花。
 
诺贝特·霍恩教授(主讲人):
 
我还想说几乎话。首先感谢米健教授,是他的邀请和许多工作使我的出访成行,去年我们在弗莱堡见了面。第二点要谢谢江平教授,在我七十岁生日的时候,我出版了一个文集,当时江平教授有写过一篇文章。更重要的是,江平教授作为今晚的点评人,他没有简单点评,而是发展了这个主题,引导大家讨论,这非常重要。还要感谢罗女士,在这么短的时间翻译是件困难的事情。她翻译过我的一本法哲学的作品,欢迎你们有机会阅读。最后我要感谢各位,你们是中国未来学术的希望,中国的民主法治社会能否建成,重担落在你们身上。
 
米健(主持人):
 
非常感谢。霍恩教授最后谈了对大家的希望。今天大家提了很多问题,尤其一些人用德语提问,我很惊讶,这也是我们中德法学院的特色,其他的院并不具备。最后容许我占用大家一分钟时间,向霍恩教授赠送礼物。
 
            
 
                            (中德法学院   张抒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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