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东
一个月以前,国务院批准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该计划的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中提到了8项权利,其中第4项即为“宗教信仰自由”,共305个字,系统表述了宗教人权的内容,明确了最近两年我国宗教人权事业的工作目标,受到国内外的好评和期待。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旨在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被称为中国人权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就宗教信仰自由话题而言,该计划有以下几点新意:
首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没有对宗教提出任何限制性的条文。在宪法中,第36条集中阐述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宗教单独提出了4条限制性条款,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论者认为,这4项内容并非为“宗教”所独有,政治、经济、司法、体育等方面,都可能进行上述4项活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性更大,而《宪法》唯独提出对宗教的限制,暗含着对宗教价值的**理解。今次的人权行动计划,完全没有此类限制性条款,有关宗教共6项内容,全都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体现了政府对宗教价值理解的深化。毫无疑问,这对于宗教政策将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其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要求“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2005年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一直缺少配套规章,对实际工作影响很大。该条例第13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问题是,当信教公民具有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要求时,“宗教团体”具体起什么样的作用,是将全部筹备要求都提交宗教事务部门,还是有所区别?如果有区别,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应以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为契机,加快解决。
再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
慈善活动”。近年来,中国宗教界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的贡献有目共睹,相关法律保障却没有到位,影响了宗教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宗教界成立慈善公益团体的难度非常大,很多公益事业都在没有法律保护的状态下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也需要尽快进行。
最难得的是,政府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公共权力机关负有主要的责任。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不仅要执行,而且要有监督和评估。这意味着,为期两年的人权行动计划,并非一纸空文,而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届时,上述情况得不到改善,按照政府问责制,相关部门和领导就要承担责任。
(本文转载自:《中国民族报·宗教周刊》(20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