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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对宗教的依法管理?
发布时间: 2004/8/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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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 法 治 国 的 概 念 和 主 要 内 容 是什 么 ?

   答 : 依 法 治 国 , 就 是 指 依 照 体 现 人 民 意 志 , 反 映 社 会 发 展 规 律 的 宪 
             法 和 法 律 , 来 治理 国 家 的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以 及 公
             民  在 各 个 领 域 的 行 为 等 , 而 不 受 任 何 个 人意 志 的 干 涉 、 阻 碍 和 破 坏
              。 一 句 话 , 依 法 治 国 , 就 是 依 照 表 现 法 律 形 式 的 人 民 意 志 来 治 理
             国家 。 即 国 家 的 立 法 机 关 依 法 立 法 ,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判 权 、 检 察 权 ,公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受 法 律 的 切 实 保 护 ,
            国 家 机 关 的 权利 受 法 律 严 格 制 约 。 依 法 治 国 最 基 本 的标 志 是 , 必 须
            建 立 体 现 人 民 意志 、 反 映 社 会 发 展 规 律 的 完 备 的 法 律 体 系 , 同 时 法 
            律 应 当 具 有极 大 的  权 威 性 , 能 够 在 国 家 和 社 会 生 活 各 个 方 面 得 到 普
            遍 的 切 实 的 遵 守 。 依法 治 国 , 是 人 民的 共 同 愿 望 , 是 历 史 发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 是 人 类 文 明 进 步 的 重 要 标 志 , 对 于 建 设 伟 大 的 社 会 主义 现 
            代 化 国 家 ,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依 法 治 国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1) 关 于 依 法 治 国 的 主 体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第 二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切 权 利 属 于 人 民 。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利 的 机 关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人 民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 管 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业 , 管 理社 会 事 务 。 ”
     
              由 此 可 见 , 依 法 治 国 的 主 体 是 人 民 , 是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利 的
              全 国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表 大 会 , 通 过 它 们 来 制 定 法 律 , 选 举 行 政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 可 见, 人 民 和 他 们 的
              代 表 大 会 才 是 法 治 的 本 源 。 行 政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是 依 法 治 国 第 二
              层 次 的 主 体, 它 们 都 必 须 依 法 行 政 、 依 法 司 法 ,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 不 能 超 出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制 定 的 法 律 范 围 行 使 行 政
              和 司 法 权 。
   
              2) 关 于 依 法 治 国 的 客 体 。 依 法 治 国 这 个 命 题 中 的 国 家 , 是 由 包 括 
              行 政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政 党 和 作 为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全 体 公 民 和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的 ,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这 个 命 题 中 , 他 们都 是 受 法 律 保 护 和
              受 法 律 制 约 的 对 象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规 定
              : “ 县 以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 管 理 本 行 政
            
域 内 的 ” 建 设 事 业 和 行 政 工 作 , 就充 分 说 明 了 这 一 点 。 依 法 治 国 的
             客 体 , 包 括 行 政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 政 党 和 作 为 行 政 管 理 相 对人 的 全 
             体 公 民 和 其 他 组 织 , 而 不 应 只 是 公 民 和 社 会 组 织 。
   
             3). 关 于 依 法 治 国 的 主 要 标 志 。 主 要 有 五 个 条 件 :
       一 是 具 有 完 备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 二 是 具 有 健 全 的 民 主 制 度 和 监
            督 制 度 ; 三 是 具 有 严格 的 行 政 执 法 制 度 和 公 正 的 司 法 制 度 ; 四 是 具
            有 高 素 质 的 执 法 队 伍 ; 五 是 具 有 较 高 的 全 民 法律 意 识 。 ( 参 见 《 法
            学 研 究 》 1 9 9 6 年 第 二 期 ) 

        2. 依 法 治 国 的 精 神 在 宗 教 事 务 的 管 理 中 应 如 何 体现 ?
        
        答 :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现 代 化 民 主 国 家 ,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 已 经 写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 九 五 ” 计 划 和 2 0 1 0
             年 远 景 目 标 纲 要 》 , 向 全国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提 出 了 加 强 依 法 治 国 进 程 
             的 任 务 , 对 宗 教 工 作 也 不 例 外 。
   
             依 法 治 国 的 精 神 在 宗 教 事 务 的 管 理 中 , 应 体 现 在 如 下 方 面 :
         一 、 坚 决 贯 彻 《 宪 法 》 第 三 十 六 条 关 于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的
             宪 章 ,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 不 得 歧 视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和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 公 民 的 宗 教 活 动 受 法 律 保护 。 并 应 当 在 公 民
             中 广 泛 宣 传 这一 宪 法 原 则 , 使 其 具 有 极 大 的 权 威 性 , 使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得 到真 正 的 切 实 的 保 护 。
   
             二 、 中 发 【 1 9 9 1 】 6 号 文 件 指 出 : “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宗 教 问 题 的基 本 观 点 和 基 本 政 策 》 是 指 导 宗 教 工 作 的 重 要
             文 件 , 要 继 续 贯 彻 执 行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 1 
             4 页 ) 在 当 前 宗 教 方 面 立 法 工 作 滞 后 , 法 律 尚 不 健 全 的 情 况 下 , 要
             继 续贯 彻 中 共 中 央 【 1 9 9 1 】 6 号 文 件 和 中 共 中 央 【 1 9 8 2 】
              1 9 号 文 件 , 正 确 对 待 和 处 理宗 教 事 务 。
   
             三 、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界 人 士 要 认 真 学 习 法 律 知 识 ,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
             做 到 遵 纪 守 法 , 一 切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界 人 士 都 要 坚 决 做 到 “ 维 护 人
             民 利 益 ,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 维 护 民 族 团 结 , 维 护祖 国 统 一 ” 。 宗 教 活
             动 要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 同 时 宗 教 界 要 懂 法 、 用 法
            
用 法律 武 器 制 止 违 反 政 策 和 违 反 法 律 的 行 为 , 维 护 宗 教 界 合 法 权 益
             。
   
            四 、 各 级 国 家 公 务 员 , 包 括 各 级 政 务 类 公 务 员 和 宗 教 部 门 的 公 务 
            员 , 要 正 确 把 握 有 关 宗教 方 面 的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 自 觉 接 受 国 家 法 律的 保 护 和 法 律 的 制 
            约 。

       五 、 根 据 中 国 的 国 情 , 加 快 宗 教 立 法 的 步 伐 , 建 立 适 合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宗 教 事 务 法律 体 系 , 作 到 在 宗 教 事 务 工 作 中 有 法 可 依 。

       3.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的 内 容 和 对 象 是 什么 ?
    
       答 :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 中 共 中 央 〔 1   
           
9 1 〕 6 号 文 件的 完 整 表 述 是 : “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 是 指
            政 府 对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彻 实 施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 政 府 依 法 保 护 宗 教 团 体 和 寺 观 教 堂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护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履 行 正 常 的 教 务 活 动 , 保 护 信 教 群 众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防 止 和
            制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宗 教 和宗 教 活 动 制 造 混 乱 、 违 法 犯 罪 , 抵 制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是 为 了 使 宗 教
            活 动 纳 入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范 围 , 不 是 去 干 预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和
           
宗 教 团 体的 内 部 事 务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 1 6 
            页 ).
   
                  从 以 上 表 述 可 以 看 出 ,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 是 对 “ 有 关 宗 教 的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 。 “ 这 种 管 理 是 为 了 使 宗 教 活 动 纳 入 宪 法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范 围 , 而 不 是 干 扰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内 部 事 务 。 相
            反 , 党 和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和 帮 助 爱 国 宗 教 团 体 按 照 自 身 的 特 点 和 规 章  
            自 主 地 开 展 活 动 , 充 分 发 挥 它 们 的作 用 和 积 极 性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194 页 )

       4.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的 任 务 和 范 围 是 什 么?
    
      答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 1 9 9 1 〕 6 号 文 件 关 于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的 界 定 , 政 府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的 任 务 和 范 围 ,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
   
              (1)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的 首 要 任 务 是 , 对 “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彻 实 施 ”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
   
               (2)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第 二 个 任 务 是 : 三 个 保 护 , 即 “ 政
               府 依 法 保 护 宗 教 团 体和 寺 观 教 堂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护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履 行 正 常 的 教 务 活 动 , 保 护 信 教 群 众 正 常 的 宗 教活 动 ” 。
   
               (3)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第 三 个 任 务 是 : 防 止 、 制 止 和 抵 
               制 , 即 “ 防 止 和 制 止 不法 分 子 利 用 宗 教 和 宗 教 活 动 制 造 混 乱 、 违 法
               犯 罪 , 抵 制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 ” 防 止 和 制 止 侵 犯
               宗 教 财 产 及 妨 碍 正 常 宗 教 活 动 的 行 为 。
 
            (4)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第 四 个 任 务 是 : “ 为 了 使 宗 教 活 动
               纳 入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策 的 范 围 , 不 是 去 干 预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内 部 事 务 。 ”

       5 .依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与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策 是 一 致 的 吗?
     答: 是 一 致 的 。 李 鹏 总 理 在 1 9 9 0 年 全 国 宗 教 工 作 会 议 上 明 确 
               指出 : “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行 管 理 , 并 不 违 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而 是 全 面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需 要 , 是 维 护 安 定团 结 和
               各 民 族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的 需 要 。 不 要 把 对 宗 教 事 务 的 管 理 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对 立 起 来 。 这种 管 理 , 是 指 政 府 对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 具 体 地说 , 就 是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 分 别 采 用 教 育 的 、 行 政 的 、 法 律 的 手 段 , 既 保 护 公 民 信
               仰 宗 教 的 权利 , 也 保 护 公 民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权 利 ; 既 保 护 宗 教 团
               体 、 寺 观 教 堂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护 宗 教 教 职人 员 履 行 正 常 的 教 务 活
               动 和 信 教 群 众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又 要 坚 决 制 止 和 打 击 利 用 宗 教 和
               宗 教活 动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194页 )

         6. 为什么说 确 认 和 保 障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
    答 : 首 先 , 我 们 知 道 , 宗 教 信 仰 是 属 于 思 想 领 域 的 问 题 , 对 待 思
               想 领 域 的 问 题不 能 采 取 法 律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的 方 法 来 解 决 。 马 克 思 
               指 出 : “ 凡 是 不 以 行 为本 身 而 以 当 事 人 的 思 想 方 式 作 为 主 要 标 准 
               的 法 律 , 无 非 是 对 非 法 行 为 的 公 开 认 可 。 ” ( 《 马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第 一 卷 第 1 6 页 ) 这 是 任 何 一 个 现 代 法 制 国 家 都 必 须 坚 持 的
               基 本 原 则 , 作为 坚 持 民 主 与 法 制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当 然 也 不 能 例 外
               。 其 次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主 要 职 能 是 调 整 和改 变 人 们 的 行 为 , 而 不
               能 限 制 和 改 变 人 们 思 想 上 的 宗 教 信 仰 ,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强 制 推 行 一
               种 宗教 或 者 禁 止 某 一 种 宗 教 , 都 是 与 社 会 主 义 的 民 主 与 法 制 原 则 
               不 相 容 的 。 第 三 , 在 封 建 专 制 制度 下 , 曾 经 出 现 运 用 法 律 剥 夺 人
               们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事 情 , 用 法 律 禁 止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作 法 是封 建
               专 制 制 度 的 产 物 。 第 四 , 随 着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民 主 制 度 的 建 立 , 各
               国 相 继 将 宗 教 信 仰 自 由写 进 了 宪 法 和 法 律 中 去 , 强 调 人 的 信 仰 自
               由 作 为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不 应 受 到 任 何 外 在 权 力 的 阻 止和 干 预 。 第
               五 , 社 会 主 义 从 本 质 上 说 建 立 了 比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更 高 、 更 民 主 的
               法 律 制 度 , 是 人类 历 史 上 最 先 进 的 社 会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规 定 宗 教 
               信 仰 是 公 民 个 人 的 私 事 , 不 受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 国 家 保 护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所 以 说 , 确 认 和 保 障 宗 教
               信 仰 自由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

         7.社 会 主 义法 律 与 政 府 的 政 策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
           
          答 : 法 律 与 政 策 的 关 系 如 下 :
   
                (1) 法 律 与 政 策 有 一 致 性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与党 的 政 策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致 的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是 根 据 党 的 政 策 制 定 的 , 政 策 是 制 定 法 律 的
                 基 础和 指 导 , 法 律 是 党 的 政 策 的 法 律 化 、 条 文 化 和 具 体 化 。
    
                 (2) 法 律 与 政 策 有 区 别 性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是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
                 党 的 政 策 是 党 的 领 导 机关 制 定 的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具 有 强 制 性 ; 党
                 的 政 策 具 有 指 导 作 用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具 有 稳 定 性 和连 续 性 , 法 律
                 一 旦 公 布 , 就 具 有 权 威 性 和 普 遍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 党 派 、 社会 团 体 和 个 人 , 不 得 有 超 越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特 权 ; 党
                 的 政 策 没 有 普 遍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 是 对党 政 机 关 起 指 导 作 用 。
                 法 律 一 旦 制 定 ,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和 调 整 ; 党 的 政 策
                 具 有灵 活 性 , 它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根 据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 违 犯 法 律 要 追 究 法 律责 任 ; 违 反 了 政 策 要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3). 法 律与政 策 二 者 有 互 补 性 。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 由 于 法 律 不 健 全 ,
                 我 国 司 法 工 作 原 则 是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依 法 律 办 事 。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按 政 策 办 事 。 在 这 里 政 策 与 法 律 起 着 互 补 的 作 用。 如 我 国 宪 法
                 虽 然 有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规 定 , 但 是 还 没 有 制 定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基 本 法 律 ,在 宗 教 工 作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 凡 牵 涉 到 宗 教 问 题 , 除 
                 适 用 宪 法 原 则 外 , 在 一 些 具 体 问 题 方 面 ,应 当 按 照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办 事 。

         8. 《 刑 法 》 对 侵 犯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的 行 为有 何 处 罚 ?
    
         答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二 百 五 十 一 条 ( 修 订 前 的 《 刑 法 》
                 第一 百 四 十 七 条 ) 对 于 侵 犯 公 民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的 行 为 作 了 这 样 的
                 规 定 :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非 法 剥夺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和 侵 犯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役 。 ”
                 我 国 《 刑 法 》 中 规 定 的 刑 罚 分 为 主 刑 和 附 加 刑 , 主 刑 有 管 制 、拘
                 役 、 有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 死 刑 。 附 加 刑 有 罚 金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没 收 财 产 , 对 于 外 国 人 , 可 以 独 立 和 并 用 驱 逐 出 境 。 《 刑
                 法 》 本 条 规 定 中 的 “ 有 期 徒 刑 ” 、 “ 拘 役 ” 属 于 刑 罚 中 五 种 主 刑
                 的 两 种 。

         9.司法行政如何保障和监督宗教信仰自由?

         答: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
               法》第 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
               风俗习 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
               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  
               
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
               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
               的行为等,应予立案。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教
               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
               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宗教
               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
               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
               政府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
               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驱魔赶
               鬼”等迷信活动的处所等,政府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
               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
               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
               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
               登记。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
               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
               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
               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仅1993年至199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
               政协提案就达5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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