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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非崇拜性活动的组织与筹资
发布时间: 2009/8/28日    【字体:
作者:劳伦·霍玛(Lauren B. Homer)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劳伦·霍玛(Lauren B. Homer)
 
 
    宗教组织和怀有宗教动机的个人,会建立慈善性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本篇论文详细讨论有关这些组织及其筹资活动的法律与实践问题。本文使用了“基于信仰的组织”或“FBO’s”这一术语,将这些组织描述为一个团体,从而将他们与“宗教组织”或“RO’s”这一术语区分开来。“宗教组织”或“RO’s”这一术语被用于描述从事团体礼拜和信仰传播的组织[1]。本文重点讨论美利坚合众国和俄罗斯联邦,对两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说明[2]。  

    在法律结构上区分“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宗教组织”多少有点牵强,因为在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基于信仰的组织”在本质上是与“宗教组织”相同的。而且在美国、俄联邦及许多其他国家,由“基于信仰的组织”举行的慈善和教育活动可直接由“宗教组织”来举办。还有,在法律结构及筹资方式上,“基于信仰的组织”通常与世俗的慈善性、非营利性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也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然而,“基于信仰的组织”构成了“宗教组织”的一个颇具特色的子集,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它具有如下特点:(1)创办人怀有宗教原则动机;(2)重点工作首先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礼拜;(3)在组织文件和筹资资料中反映宗教使命;(4)致力于管理享有一个特定宗教信仰的个人和组织;(5)计划/服务中部分或全部地注入了一个特定的宗教信仰。
 
    一、 导论
 
    1.基于信仰的组织”部门的财政规模
 
    在筹资能力和获益活动的规模上,“基于信仰的组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他们使大量的全职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其中。在美国乃至整个国际上,“基于信仰的组织”构成了非营利组织部门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基于信仰的组织”这个非营利部门是庞大的。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民间社会中心最近的一份报告估计,1995年欧洲、亚洲、美国和以色列等26个主要国家的全部非营利开支共计1.2万亿美元,并揭示出该部门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3]。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成千上百个非营利组织和自愿组织[4]。 

    美国有30多万个非营利组织,这其中不包括教会及其他宗教组织。最近在美国的研究表明,怀有宗教动机的捐赠的慷慨程度是世俗动机捐赠的三倍。而且,与那些不向“宗教组织”或“基于信仰的组织”予以捐赠的人相比,怀有宗教动机的捐赠者往往在更大的范围进行慈善事业,其中包括世俗事业[5]。研究还表明,在美国,“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接受到的捐赠是世俗慈善组织接受到的捐赠的四倍,他们有着数目更多的捐赠者储备库[6]。由于“宗教组织”成员定期聚会,参加礼拜活动,所以很容易就能接触到他们,劝说他们捐献资金、实物和服务,并为“基于信仰的组织”自愿拿出自己的时间。宗教信仰社团提倡关心他人,对于他人的这种关心也会促使成员在需要捐赠的时候更有可能做出反应。

    即使有些特定的组织可能会遭受资金上的匮乏,但捐给“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宗教组织”的资金从总数上看是巨大的。根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2003年美国的全部慈善捐赠为2407.2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了3%。这些捐赠的来源是私人(1793.6亿美元)、公司(134.6亿美元)和基金会(263.0亿美元)[7]。“宗教组织”和“非宗教组织”是最大的接受团体,接受了所有捐赠的35.9%,高达864.2亿美元[8]。相反,不基于信仰的教育组织和公众服务组织分别只接收到了其中的13.1%和7.8%[9]。  

    美国出版物《慈善纪事每年都会根据收入和开支在一份名叫《慈善事业400强》的报告中列举出美国最大的400家慈善团体。根据2003年的《慈善事业400强》报告,美国最大的400家慈善团体包括26家“宗教组织”、15家宗教社团服务联盟以及多个从事国际工作、教育、保健和人类关怀的“基于信仰的组织”[10]。美国最大的慈善团体是美国红十字会。现在的美国红十字会有一个世俗的使命宣言,但从产生的根源上讲,这个使命宣言是怀有宗教动机的[11]。美国第二大慈善团体是救世军,救世军是一个“基于信仰的组织”。从收入角度讲,前25位总部设在美国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组织中,有16个组织是“基于信仰的组织”[12]。这些“基于信仰的组织”提供了大量的服务。比如在2003年,“喂养孩童”组织用于救济计划的开支超过了5.79亿美元,世界宣明会用于救济计划的开支超过了5.41亿美元,而救世军的开支则为25亿美元[13]。 

    美国的部分“基于信仰的组织”拥有大量捐赠,这些捐赠被保留起来,将在需要的时候投入使用,用于提供收益和资源。其中最大的一个例子就是大都会芝加哥犹太教联合会/犹太教联合基金,据传该组织有一笔市场价值超过8.18亿美元的捐款,美国圣经协会有一笔4.72亿美元的捐款[14]。2001年所有美国基金会的捐助为4770亿美元[15]。尽管部分“基于信仰的组织”可以获得财富,但绝大部分“基于信仰的组织”只有有限的捐赠,甚或没有捐赠,只能(或者必须)将他们所有的收益投入到计划中去。 

    美国慈善团体和基金会的国际捐赠一直在稳步上升,其上升的速度高于其在国内的慈善捐赠。例如,从1998到2001年,美国各个基金会上报的国际捐赠的增长率为100%,达到了33亿美元[16]。《外交事务》杂志中有篇文章估计,2002年来自组织、个人和基金会的全部美国海外赠品和捐款,保守估计也有350亿美元,这使美国政府的政府开发援助相形见绌[17]

    据估计,捐给全世界基督教事业的所有捐赠高达3300亿美元[18]。鉴于犹太教、穆斯林、佛教、道教及印度教组织所做的大量慈善工作,捐给所有“基于信仰的组织”的全部捐赠明显要比前述宗教组织高出很多。比如,《美国慈善事业400强》显示,犹太教联合会在2003年的年度支持中只接受到了12亿美元。很明显,“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捐赠和开支对于这些组织在国内外提供必需的教育、慈善、人道主义服务做出了巨大贡献。
 
    2.基于信仰的组织”部门的起源
 
    至今仍令很多人感到不清楚的就是,非营利性的慈善和教育部门以及众多其他慈善行为的起源。这些慈善行为在当今主要是由政府和世俗组织来完成的。在欧洲、美洲和亚洲,大部分教育机构以及大部分的慈善团体,从支持孤儿寡母到支持满怀雄心壮志的体检中心,都源自怀有宗教动机的创办人和宗教组织的工作。美国的大多数医院、人道主义组织和慈善团体开始都是作为“基于信仰的组织”运作的,或者仍然作为“基于信仰的组织”在运作。在西欧和美国,对民众进行公共教育的动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希望人们能够阅读并理解宗教文本。美国最知名的大学,包括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杜克,还有英国的牛津和剑桥,其最初建立的目的是提供宗教教育以及培训牧师和其他的宗教领袖。具有强烈宗教信仰的个人也开始了有关传染病、酗酒与吸毒、精神错乱、贫困、奴隶制、监狱、战争和灾难救济等问题的计划[19]。 

    “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慈善和教育工作已经存在了若干世纪,通常直接由“宗教组织”去完成。许多独立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建立于19世纪,当时的社会因为工业革命、疾病传播、移民、战争和社会巨变而处于风雨飘摇之中[20]。在20世纪之前,政府未能参与到社会服务中去,对战争和经济巨变引发的压倒性社会问题做出应有的反应。政府的许多计划被证明是无效的和不充分的,即使在现在也是不足以满足其民众需求的。但“基于信仰的组织”已经改变了自己的计划和途径,新的“基于信仰的组织”也在回应全球危机和可预见需求中产生了。国际交流与运输的改进也大大改善了国际努力,其中包括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人们认为自己的“邻居”不光包括那些近在咫尺的人们,还包括“外国人”。比如,救世军最初的重点对象是城市内部的酗酒者和贫困者,后来将范围扩展到了灾难救济。许多大型的“基于信仰的组织”现在国际援助方面提供着数十亿美元的资金,比如“喂养孩童”组织和“撒玛利亚人钱袋”组织。“喂养孩童”组织和“撒玛利亚人钱袋”组织都是新近才建立的,是对有关全世界紧急人类关怀需求的信息传播的回应,也是对美国信仰社团渴望反馈的一个回应。 

    有信仰者为何如此满怀动机地去组织并捐助“基于信仰的组织”呢?宗教思想和教义教导并激发人们变得无私、把自己的时间、努力和资金捐给那些更为不幸的人们。在基督教和犹太教圈内,“真实信仰”给予孤儿寡母关怀的圣经训诫被视作一种平实的劝戒,劝戒信徒把别人看得比自己更为重要,告诫信徒捐赠大于接受就能得到更多的保佑。宗教追随者被希望是慷慨解囊的,但这种慷慨解囊不限于宗教追随者。在伊斯兰教,捐助穷困者是信仰的支柱之一。慈善则是佛教、道教和印度教信徒的重要美德。最主要的宗教都有对信徒的具体指示,指示信徒立誓出家修行,为了服务他人而活。在一个饱受贪欲、自私和仇恨折磨的世界里,有信仰者和“基于信仰的组织”往往因为他们对他人的爱心、同情心和关怀而挺身而出,与他们的世俗同仁相比,他们往往不那么关心个人财富的积累、地位和权力。  
 
    二、“基于信仰的组织”的组织结构
 
    怀有宗教动机的慈善组织和从事教育活动的组织有四个基本安排:(1)由一个“宗教组织”直接提供;(2)利用一个由“宗教组织”建立并控制的组织辅助提供;(3)利用附属但又独立运作的兄弟会、姐妹会或其他组织间接提供;(4)利用受宗教信仰鼓舞但又独立运作于具体“宗教组织”之外的组织独立提供。独立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可被明确“分支”为一个特定信仰的组成部分、“宗派间的”(与一个以上“宗教组织”有联系的)、“非宗派的”(与一个信仰有联系而不是与一个特定的“宗教组织”有联系)、或者“教会机构”(服务于任何“宗教组织”之上并超过任何“宗教组织”)。 

    直接提供:
有信仰者的大多数教育和慈善活动都是由“宗教组织”及其成员直接进行的,不产生任何额外的法律结构。比如,当地教堂和寺庙为了自己辖区内的无家可归者而运作特别栖身地和喂养计划。他们在特定的宗教节日和国家假日中募捐食物,然后放在篮子或盒子里分发给那些更为不幸的人们;募捐衣服、玩具和其他物品,分发给贫困成员或社区中的其他人。还有为那些遭受意外死亡、火灾或暴风雨损害的家庭进行的特别募捐。利用“宗教组织”产权内的、或邻近其产权的房屋和公寓作为孤儿、老人或未婚妈妈的家。在教堂驻地开设学校。直接提供的筹措直接来自于礼拜聚会期间的募捐,或其成员为特定目的的捐赠。

    地区或国家级的教会组织提供的慈善计划更加宏大,其中包括向国内外的自然灾难、战争、饥荒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一家大型的美国新教宗派有一个叫作“人类关怀”的下属机构,向美国飓风和龙卷风中的受害者提供经济援助,而另一个下属机构则是派遣由退休建筑工人(教会成员)组成的小组去帮助重建教堂和被损毁的家园。同样是这家组织,还从成员那里募捐衣服、毯子和玩具,将募捐到的物品运输到形势危急的国家,分给那些贫困的家庭。在俄罗斯的莫斯科,另有一个教会为那些最近在俄南部校童屠杀事件中失去亲人的家庭募捐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宗教组织”运作中小学校、学院、大学、托儿所、幼儿园,并为精神和生理残疾者提供特别服务。他们管理着有关老人、就业培训中心及孤儿院的计划,还有保育院计划及其他社会计划。 

    在美国,这些活动的规模和范围是相当大的。比如,一个拥有500万成员的美国新教宗派运作着2500所学校,为3万多名学生提供服务[21]。这个教会团体还直接拥有并运作者10所学院和大学、两所神学院、几所国际学校和大量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组织,有数百家附属社团组织和教育组织[22]。成员超过6700万的美国天主教会运作着7300家中小学校和232家学院与大学。这7300家中小学校为250万名学生提供服务[23]。 

    一个单个的“宗教组织”可以通过创建内部部门、管理或“计划”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下属机构来应对直接提供大规模教育和慈善服务的复杂性。他们通常为地方、地区和国家的教会结构建立单个的法律结构。由单个“宗教组织”直接运作的许多“基于信仰的组织”类型的活动通常基于不愿改变长期存在的组织文件,或是出于对免税地位的关注。

    下属机构
: 但是,许多“宗教组织”会建立作为单独法律实体的“基于信仰的组织”或其他结构。这种做法日益增多,为的是避免当“基于信仰的组织”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时,将“宗教组织”的所有财产和资金置于危险之中。例如建立一所大学或一家医院可能会带来相当大的债务,海外人道主义工作可能会因为工人受伤而冒诉讼的风险。有时建立新的“基于信仰的组织”是由于政府监管的条件要求,比如政府要求一个社会公益活动组织的负责人应该有社会服务学位,或要求任何教育机构的所有建筑物都应该有特殊的残疾人通道。

    作为下属机构的“基于信仰的组织”通常都由“宗教组织”根据规章制度条款或控制性宪章/章程/合作条文中的条款来控制的。这里有种说法,即“宗教组织”是“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控制机构,比如“基于信仰的组织”的主管必须得到“宗教组织”或“宗教组织”领袖的批准,才能成为“宗教组织”中具有良好声望的积极成员。“宗教组织”常常规定,下属机构将追随其母组织的宗教信条,雇用或服务于母组织的成员。“宗教组织”的控制性法律文件也常常规定,可以创建特殊类型的下属机构,并说明下属机构的管理与母组织的关系如何。 

    举个例子,一个“宗教组织”的章程可能规定自己可以建立一个社会服务机构,该机构的委员会将由“宗教组织”的董事会任命,如果该机构关闭,其财产将归还该“宗教组织”。“基于信仰的组织”的章程也将有相同的规定。一个当地教堂可以为老年人组建一个家,并要求教堂的工作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创办教堂的成员。 

   “宗教组织”的宗教信条很可能将会出现在其下属机构“基于信仰的组织”的创建文件中。“基于信仰的组织”提供的利益可能限于“宗教组织”成员(比如,只有那些是该“宗教组织”成员的老人才可以生活在为老年人组建的家中),或者取决于该“宗教组织”希望服务于哪些人。作为下属机构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常常接受来自该“宗教组织”的财政援助以及在组织和精神上的指导。 

    间接提供:
许多“基于信仰的组织”是作为分开和半独立性的组织而建立的,与“宗教组织”有着正式的附属关系,其中包括兄弟会、姐妹会、宗教团体、康复团体、布道团体、医院、学校、贫困者布道团及其他类型的社会服务组织。这种类型的“基于信仰的组织”通常将会对那些是“母宗教组织”成员的人的成员资格及领导资格予以限制。与下属机构一样的是,由“宗教组织”间接运作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可在“宗教组织”的指导文件以及他们自己解释与“宗教组织”关系的指导文件条款中得到明确规定。但与下属机构不一样的是,“宗教组织”将没有权力去控制他们指导的团体或在后者解散时收缴他们的财产。“基于信仰的组织”与“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他们筹资和招募志愿者。“基于信仰的组织”的建立服务于“宗教组织”的一个特定目的,而且“宗教组织”没有在财政上支持“基于信仰的组织”的义务。有时候,这些“基于信仰的组织”会通过一个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宗教组织”指导文件中描述的资格认证程序与“母宗教团体”联手工作。  

    这些组织通常在其信仰社团内外从事着大量的服务。比如,天主教会和佛教组织有许多布道、康复和宗教团体,其成员服务于宗教、宗教成员及社区。在美国,天主教会有583家附属医院,可为8400万名患者提供服务,有376家附属保健中心,可为430万名患者提供服务[24]。路德教会-密苏里州教会是美国的一个大型路德教派,有着众多的附属健康和人类服务组织,还有一个名叫国际路德信众联合会的兄弟会。这个兄弟会承办广播节目、出版文献、发起人道主义救援项目等等。在美国,犹太教社团有大批松散的附属社团基金会,从事慈善服务。其中有些社团基金会还进入了《慈善事业400强》,他们每年提供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服务[25]

    独立组织:
从其组织数量、募捐和支出的美元来看,最大的“基于信仰的组织”是独立的“教会机构”组织。这些“基于信仰的组织”的运作是独立于“宗教组织”的,通常与一个特定的宗派或“宗教组织”没有明确联系。但是,他们将自己的使命、组织文件、筹资途径、服务、志愿者基础和活动都建立在一个特地信仰的基础上。  

    独立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具有单独分开的优势、新型的管理结构和直接获取资金来源的能力(而不是与“母宗教组织”共享或从中分得资源)。他们还可以向一个有特定信仰的社团提供募捐到的资金。他们对一项特定事业或“使命”的承诺有时可使他们的成长速度比附属于一个特地“宗教团体”的“基于信仰的组织”更快,还会使他们保留了一个更为集中的服务重点。变得独立还可能使他们从众多的教会成员那里筹资,而不是仅仅从一个单个的教会或宗派那里筹资。
 
    这些“基于信仰的组织”一般都是由那些渴望满足其社区、国内或国际的一个特定需要的个人建立的。“基于信仰的组织”的存在从实质上解决每个人的需要,比如为社会特殊群体(未婚妈妈、盲人、孤儿、失业者、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服务、解决社会不公正、战争、饥荒、自然灾害等等的服务。“基于信仰的组织”通常都会在自己的指导文件和筹资材料中提到其创办人的信仰。虽然并非经常如此,但“基于信仰的组织”可以将自己服务的受益者限定为自己信仰社团的成员。

    在慈善和教育领域,像这样的“基于信仰的组织”有成百上千个。其中最大的就是救世军、“喂养孩童”组织和世界宣明会。如前所述,25个总部设在美国的最大国际援助机构中,有15个是独立于任何特定的“宗教组织”的,但他们在网址中解释说,他们怀有宗教动机,是由基督教徒创办的。他们向人们提供服务,而不论其宗教所属关系。
 
    三、政府关于建立“基于信仰的组织”的立法条文
 
    1. 美国
 
    在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一方面已经在实质上建立起了同一的“宗教组织”法律和监督结构,另一方面也已经在实质上建立起了对“基于信仰的组织”、世俗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NGO’s”)的同一法律和监督结构。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强制实施的顺从原则,对“宗教组织”的监督从根本上是不同的,因为他们从联邦和州的规章制度中获得的自由与自治要高于独立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和世俗的非政府组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强制实施的顺从原则禁止政府建立宗教组织,禁止政府干预信仰、结社自由和组建宗教组织的自由[26]。比如“宗教组织”自动享有免税(绝大多数情况下),但“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却不得不提交证明,向政府官员证明他们有资格取得免税地位。

    与许多国家不同,美国没有建立“基于信仰的组织”的联邦法律结构[27]。联邦制度原则给予美国50个州有颁布和解释法律的权力,这些法律管理着建立“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法律实体和非法人社团。此外,州有责任颁布法律法规,对“基于信仰的组织”的运作的诸多方面进行管理,比如财产所有权、筹资、慈善募捐法律、提供教育或其他社会服务的资格认证、免除州和地方税务等等[28]。联邦法律主要在联邦免税资格和规则、其他政府计划资格认证(包括接受和分发联邦基金的资格)及宪法问题上适用于“基于信仰的组织”。

    至于“宗教组织”,可适用于“基于信仰的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是非法人社团、联合企业、非营利法人和宗教法人[29]。“基于信仰的组织”还可采取非法人社团、非营利或非股票法人的形式,并可形成非法人社团的伙伴关系或联合企业。通常,有非股票或非营利法人法律的州不允许在其正规的公司法之下建立非营利法人。还有,有限合作和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适合非营利组织,因为他们已被提前免税,这对于免税组织来说不是一个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基于信仰的组织”还可以利用特殊的宗教法人地位。各州和各州之间有着相当大的不同。简单地说,本文的重点是密苏里州。那里也是作者现在居住的地方。
 
     (1)自愿的和非法人的社团
 
    当一个个人团体(或一个以上的组织)决定为了一个单一的慈善或社会目的而共同工作并给他们的团体取了一个名字,通过法律操作就形成了非法人社团[30]。许多“基于信仰的组织”最初是作为一个非法人社团而建立的。这可能是因为美国法律遵循习惯法,通过法律操作就可以形成有商业和社会目的的自愿社团及其他法律关系,而无需得到政府当局的许可[31]。直到20世纪中叶以前,美国的许多州还都没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合并法律或立法。在一个更为简单的法律、税务、商业和社会环境中,一个非法人社团的运作要比其在今天的运作少一些风险。许多“基于信仰的组织”继续作为一个非法人社团而存在,只有当他们有了足够水平的资产并使资产发挥作用的活动的时候,才会成为法人组织。

    还可因为创办人的宗教信仰而做出不组建法人组织的决定。许多美国“宗教组织”认为,作为一个宗教信条,必须获得政府许可才能建立一个组织,这意味着他们更多的是服务于人类而不是上帝。《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根据部分美国移民在欧洲的经历而制定的,为的就是解决这些受到关注的问题。一个早期的最高法院裁决认定:“自愿组织宗教社团以帮助表达和传播任何宗教教义的权利……是无可争议的”(沃森·V·琼斯,80 US (13 Wall.) 679 ,1872)。 

    非法人社团通常是在一个书面文件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个书面文件叫作章程、社团条文或协议、或者叫作规章制度,它规定了组织的名称、目的、对成员资格的规定(如果有的话)、组织结构(管理委员会、官员等等)、财产拥有权及解散规则。无需律师的介入,社团的规章制度可由成员或董事通过投票表决进行修订,且不会被编入政府档案。 

    与法人组织相比较,非法人社团有其不利条件。在习惯法中,非法人社团没有签约、起诉或被起诉、拥有自己名下财产的权利,但不成为法人组织也可“逃避”对其成员的行为责任。相反的,所有成员被认为是在共同和个别的基础上,对社团的行为负责的。理论上,一旦加入一个共同事业,成员不能起诉社团或社团的任何其他人[32]。当成员相处融洽时,自愿社团运转正常,当发生纠纷时就会出现问题。当社团及其成员的法律权利由法官裁定时,结果是无法预料的。

    美国各州通过了消除部分或全部上述无法定能力的法律,为社团的产生、运作和解散提供一个结构[33]。有11个州已经通过了《同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案》,允许非法人非营利社团以社团的名义接受、持有和转让房地产及个人财产,有保护其成员的义务,允许发生无法定能力[34]。美国法律允许非法人社团获得联邦免税地位[35]。监管银行交易的法律使得社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
 
    (2) 非营利法人组织法 
 
    美国非营利组织形成法对法人治理工具(非法人组织条文和规章制度)和结构(董事和官员;如果需要的话,还有成员;注册机构;向监管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等)条款有最低要求,并且有对年度会议、官员和董事权力、利益冲突、成员权利、修订法人组织文件、合并、解散、财产纠纷、法人一般权力的未履行规定。非营利组织可以创建特别子种类。比如在密苏里州,非营利法人组织可以是有着“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目的的法人组织,该州根据《非营利法人组织法》对涉及慈善养老金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特别立法。50个州向国务卿办公室提交有关赢利和非营利法人组织的法人合作条文,其程序基本上与所有各类法律实体相同。国务卿办公室还主张对所有法人组织进行注册,为组织取名提供顾问,保留注册办公室有关每个法人组织的记录、该组织的年度报告、证明其存在的其他信息和问题、法人组织条文的副本及根据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密苏里州在1939年通过了第一部有关非营利法人组织的法令,产生了一类叫作“慈善社团”的组织,而且仍在发挥作用。见密苏里州税收地位第352章。慈善社团有与组织简单的非法人社团进行合作的权利。他们的目的必须包括“慈善的、宗教的、科学的、利于友情的、或教育目的”,可能会包括慈善团体、医院、改良学校和许多其他类型的社团,这些其他类型的社团的“目标是宣扬有利于社区福利的节制或其他美德”(同上第352.010、352.020节)。私人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可在这项法令下进行合作,这项法令要比典型的非营利法人组织形成法简单。组织文件,也就是“协议条文”可以形成一个章程或其他类型的非正式“组织”的规章制度(同上)。条文在举行听证会后即提交地方巡回法院并获取地方巡回法院的批准。在听证会上,法官可以任命一名律师作为法官的朋友去核实该组织的忠诚(同上第352.060节)。如果条文即将被改变,也必须遵循同样的程序(同上第352.070节)。 

    在有些州,比如弗吉尼亚州,还有可能建立“基于信仰的组织”作为“非股票法人组织”。在另一些州,“非股票法人组织”是一种或多或少有些陈旧的形成,已经被非营利法人组织法取代了,如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律师协会在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非营利法人组织模范法》,该法在1964年和1986年进行了修订,现在正在进行进一步的修订[36]。美国多数州现将《模范法》用于自己的非营利法人组织法令[37]。美国绝大多数“基于信仰的组织”是作为非营利法人组织建立的。

    1953年,密苏里州以《模范法》为基础,首次颁布《非营利公司法》。该法在1973和1974年作了重大修订。见密苏里州税收法令第355章。对于此前以非法人社团形式或赢利法人公司形式存在的法人公司,如果他们满足法律的目的和其他要求,该法给予他们“接受”新法律并成为一个非营利法人公司的权利。  

    密苏里州《非营利公司法》允许建立追求下列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公司:“慈善的;仁慈的;施舍的;教育的;关心社会福利的;爱国的;政治的;宗教的;文化的;社会福利的;卫生的;墓地的;社会的;文学的;美学的;科学的;研究的;农业的;工业的;园艺的;土壤、农作物、畜禽改良的;专业、商业、工业或贸易协会;野生动物保护; 私房屋主和社区提高协会;休闲俱乐部或协会;拥有和运作饮用水及一般用水的供水设施;拥有生活污水管道系统和水处理设施;为了执行任何信托、管理任何社区资金、基金或基金、或推进这些领域范围内的目标”(见《密苏里州税收法令》第355.025节)。“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都可以根据这一法律建立非营利法人组织。 

    在密苏里州建立一家非营利法人公司非常简单。只要求向密苏里州国务卿公司部提交要归档的基本公司条例,并支付20美元费用。条例必须包括法令要求的6条简明规定[38]。在提交的归档条例获得批准之后,非营利公司即可生效并可立即开展业务(同上第355.026.1(1)节)。如果国务卿未能接受要归档的条例,公司有权提出司法执行令行动,迫使国务卿予以接受和登记(同上第355.401节)。在获得接受后,法人公司必须举行一次简单的组织会议,通过规章制度及其他管理文件,选举董事会和官员,颁布基本宗教关注问题,比如开设银行帐户、批准成为法人公司之前的任何交易等等。 

    一个法人公司只能建立一个非营利公司。但是,必须至少有三位自然人作为董事。必须有一名董事会主席或总裁、一名秘书和一名司库。可能还应该有其他的官员(同上第355.431.3节)。在这些职位中,一个人可以作为董事而服务于其中的一个以上的职位(同上第355.431.1节)。因此在密苏里州,顶多三个人就可以建立一个“基于信仰的组织”。但是,该组织可以包括许多成员、董事和官员,可以有一个复杂的组织结构,这取决于创办人的意愿。

    从管理角度看,《密苏里州非营利公司法》的重点是确保公司的正式手续得到遵循,确保公司的文件能够要求公司董事或官员只将资产和收入用于非营利目的的活动或非收益活动中(同上第355.131、136、141节,下同)。《密苏里州非营利公司法》不包括对公司活动的禁令,比如损害成员或社区安全的行为。这些禁令被包括在普遍适用的法令中。《公司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但年度报告是非常简单的,仅仅列举出公司的地址和名字以及公司官员和董事的名字和住址就可以了。 

    在组建非营利公司的时候不要求提交财务信息,也没有财务测验。可以在手头没有现金的情况下建立“基于信仰的组织”。一旦公司开始运作,财务、税务、慈善捐赠问题就由其他法令来处理。部分州要求大型的非营利组织或某些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提供审计财务报表。为了证明是否拥有联邦和州的免税资格,在建立“基于信仰的组织”时必须设定该组织是非营利性质的,必须在其组织文件中包括慈善的、宗教的或教育的目的,必须含有禁止组织官员和董事私自利用组织资产和收入的禁令,必须包含在解散时将任何资产归还非营利组织的规定,只能追求法令或其他法律允许非营利组织追求的目的。 
 
    (3)宗教公司法
 
    在美国,有12个州有关于宗教公司的特殊法人公司规则,这些宗教公司可包括“基于信仰的组织”和以礼拜为重点的“宗教组织”[39]。另一些州有允许建立特定“宗教组织”的特殊法令,法令还可对“宗教组织”所属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做出规定[40]。这些特殊法令的产生通常可以追溯到没有非营利公司法律为“宗教组织”提供一个获得法律实体地位机制的时候。这里还有其他的不同情况。比如俄勒冈州,就有一个《公益信托和公司法》,适用于所有为了“慈善或施舍(非营利的)目的”而建立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获得批准的慈善目的清单中的宗教组织(见俄勒冈州《公益信托和公司法》第128.620节)。但该法规定,注册、提交法人公司条例、提交年度报告等规定不适用于宗教组织。该法律将宗教组织界定为“任何有组织的教会,或因为礼拜、宗教布道及其他直接附属目的而组建的团体”(第128.640节)。
 
    (4)选择一个州并组建组织
 
    在美国,“基于信仰的组织”的这些选择不在于该组织是否在联邦、州或地方注册的,而在于它利用了哪部州法律和采用了哪种形式的法律结构。“基于信仰的组织”将根据自己活动的性质、从自己律师和相关“宗教组织”那里获得的建议,选择一个特定的法律形式。他们有选择把组织建立在哪个州的自由。通常,“基于信仰的组织”都建立在自己开始展开活动并有自己主要业务点的州。然而,他们也可建立在任何一个州,但他们必须以在该州做生意的“外来”公司的身份进行注册。所谓“外来”公司是指他们并没有加入到这个州,他们的注册机构和服务代理都在他们所加入的那个州。 

    一旦加入到一个州,“基于信仰的组织”就可以运作并拥有在任何其他州的财产。他们的法律实体存在身份必须得到其他州根据美国《宪法》“完全信赖”规定的认可。他们不必在自己运作的那个州建立一个下属机构或姐妹公司,但如果该组织希望这样作,也可以这样做。当在自己所加入州以外的州进行运作时,他们应该以在该州做生意的“外来”公司的身份进行注册(请注意,来自外国的公司在美国也可以同样的方式在自己做生意的那个州进行注册)。

    总而言之,在50个州建立并运作“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这一方面,美国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选择方案,各个州的选择方案各不相同。该法律框架的重大特色就是“宗教组织”和有信仰者的慈善、教育、人道主义活动可直接由一个“宗教组织”或众多不同结构的非法人或法人组织进行。这类组织的宗教动机和所有目的都可在组织文件中公开。管理组织建立的法律并不涉及被禁活动、财务要求或免税问题。
 
    2.俄罗斯 
 
    与美国相反,俄罗斯及其他前苏联共和国的联邦立法在建立“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允许其在注册或不注册情况下运作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果“基于信仰的组织”前去注册,他们可根据联邦法律选择在联邦、共和国/自治区、地方司法部进行注册。他们的决定将取决于该组织活动的范围及其他法律特色。但是,俄罗斯共和国、地区和城市还有自己的特别注册和管理系统。这些特别注册和管理系统必须与俄联邦法律保持一致,而且常常具有补充和不替代联邦法律的特色。俄罗斯管理“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的历史对于理解俄罗斯法律,尤其是俄罗斯法律在最近14年中的剧烈和反复变化,具有指导意义。

    在1917年革命以前的俄罗斯帝国,非营利部门和宗教部门是慈善和教育工作的来源。事实上,俄罗斯帝国法律在其大部分历史中都规定,所有的慈善团体都由俄罗斯东正教会而不是俄罗斯国家来提供[41]。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改革中,允许国家、其他“宗教组织”以及其他的非营利组织部分地参与慈善活动。到1901年,俄罗斯的非营利组织超过了4000家[42]。1917年革命后,形势完全颠倒过来。1918年《“关于教会与国家分离以及学校从教会分离”法令》将“宗教组织”排除在教育或社会服务角色之外,剥夺了他们对学校、医院、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的所有权及其大量财产,限制他们在礼拜活动中的角色[43]。私人慈善团体和公众集会也基本上被禁止。在苏联时期,只有少数国家批准并资助的作为公民社团的工会、体育运动联合会及其他协会。所有的社会服务、卫生和教育都是由政府机构提供的。

    随着苏联在1990年通过的两部法律,发生了一个剧烈变化。这两部法律是《关于宗教和宗教组织自由》和《关于公共社团》。根据这两部法律,“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社团可由10或10以上的团体建立,从事慈善、教育及其他社会服务,其运作不受政府控制。他们还可在未注册的基础上在这些领域进行工作。

    新法律并未立即产生效果。但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继任国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困难,无法继续提供在以往由苏联政府提供的服务,所以再次允许并鼓励“宗教组织”、“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非营利组织从事慈善工作。短时间内建立了许多组织。到1998年,已在俄罗斯注册的非商业性组织大约有6万个[44]

    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俄罗斯,有效实施的法律如下:

    (1) 《1990年俄联邦“良心和宗教组织自由”法》(《1990年法》)。《1990年法》允许“宗教组织”直接进行慈善和教育活动,还允许那些组织目的中没有“礼拜”成分的组织也可以这样作。《1990年法》第17条规定,“礼拜和信仰传播包括从事传教活动、慈善和宽恕活动、宗教培训与教育”。第24条规定:“在苏联,根据情况及建立社会组织的程序,宗教组织有独立或通过社会组织(基金会)举办慈善活动的权利,有建立宗派和教育组织的权利,有创办大众媒体机构的权利,包括广播和电视。”

   《1990年法》允许注册“宗教组织”“建立其他拥有法律实体权利的宗教组织”,建立“宗教教育/学校或慈善组织”。《1990年法》还允许“宗教组织”建立生产、经济、农业和其他“事业”作为单独组织。见第29条。这些事业,只要其收入用于“宗教组织”的宗教或慈善目的,就可免除收入税。见第30条。 

   《1990年法》允许“宗教组织”及其“基于信仰的组织”在联邦、地区、州和市的司法部分支机构进行注册。司法部的这些分支机构有专门的宗教组织注册部门。任何10人或10人以上的团体即可提交申请。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允许外来组织以与俄罗斯组织相同的法律标准和方式进行注册。 

    (2) 《1990年苏联“公共社团”法》。俄罗斯联邦在1992年通过《苏联公共社团法》,将其作为俄联邦的立法[45]。该法宣布“结社权利是人类和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保障给予所有公民这一权利。允许“政党、群众运动、工会、妇女和退伍军人组织、残疾人组织、少儿组织、科学、技术、体育文化和运动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公共社团。见第1条。公共社团可在司法部在联邦、州/自治共和国、地区间、当地和国际水平的分支机构进行注册。许多“基于信仰的组织”都是根据这一法律注册的。 

    20世纪90年代,在俄罗斯注册的“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数量巨增。俄罗斯的宗教、社会、法律状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结果导致了一系列的新法律。 

    首先,1993年《俄联邦宪法》保障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并规定有关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国际条约与宣言是俄联邦的最高法律。

    第二,1994年10月21日颁布了一部新的《俄联邦民法》(俄联邦第51FZ号法案)。这部《民法》为民事立法设计了一个全面框架。《民法》第48条规定,法人包括公共和宗教组织(协会),慈善及其他基金、法人合并(协会和联盟)[46]。《民法》第50条进一步规定:“可以法律提供的消费者合作形式、公共或宗教组织(协会)、金融机构所有者、慈善和其他基金、及其他形式建立非商业性组织。”因此,框架制定了六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协会、基金、合并、合作、公共机构和慈善团体。《民法》规定,未注册和注册的活动均可得到允许,但注册对于获得法人权利是必要的。《俄联邦民法》规定了对法人法律立法、权利与义务、重组和清算的一般指导原则。指出具体的授权立法对于这些类型组织的实际产生是必要的。

    第三,俄国家杜马曾在1995年和1996年颁布了三部立法,允许“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独立运作。许多国家的法律专家应邀帮助起草这些新法律。在1995年4月14日通过了一部新的《公共社团法》,即俄联邦第82-FZ号联邦法案。在1995年7月7日通过了一部新的《慈善团体运作和慈善团体组织法》,即俄联邦第135-FZ号联邦法案。1996年1月12日,俄杜马颁布《非商业性组织法》,即俄联邦7-FZ号联邦法案,该法案在1998年11月26日得到了进一步的修订[47]。这些法律在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形式上提供了一个范围宽广的立法可能性和法律思考[48]。 

   《公共社团法》为自然人和法律实体组织提供了“要获取的一般目标”。见第5条。公共社团包括政党、工会、慈善团体和其他类型的公共社团。该法设想为每一个这些类型的公共社团颁布特别立法。见第4条。公共社团可作为组织、运动、基金、公共机构以及处理可预见社会问题的“自发公共活动机构”而建立。见第7、12条。建立一个公共社团至少需要三个人。创办人可以包括外国人及其他公共社团。见第18、19条。公共社团可从众多来源接受资金,其中包括“自愿捐赠和慈善捐赠,从演讲、展览会、抽奖、拍卖、体育及其他活动……的接受;企业家活动所得……民法事务所得……外部经济活动所得。”同上。 

    有关社团的法律会提到,不同类型的组织会因社团形式而拥有不同的权利。比如,一个“公共社团”的成员没有拥有自己财产的权利,而“公共机构”的创办人却被赋予撤回“剩余财产、未使用财产或用于特殊目的的财产,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财产予以处理。”的权力。见第32、35条。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公共机构的债务责任则要扩展到他们的所有者(同上)。允许公共机构追求获利活动(同上)。公共机构还可坚持开展有助于达到他们目标的企业家活动,其中包括商业合伙,但收入必须用于该组织的慈善目的。见第37条[49]

    《慈善团体法》内容极为详细,范围也很宽广,包括所有“将财产(其中包括资金)无私转让给个人或法人的个人与法人的自愿行动、免费工作、提供服务、提供任何其他类型的支持”(导言)。《慈善团体法》详细规定了获得许可的慈善活动的多种类型[50]。该法的主要作用就是界定了组织途径(社会组织、基金、公共机构)的类型。基本途径有注册、参与者(创办人、捐赠人、受益人、管理者)、资金使用、运作、清算、组织财产及资金利用。显然,该法适用于“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具有世俗动机的慈善团体,这与《社团法》及《非商业组织法》产生了重叠。 

    《慈善团体法》第15条规定,慈善来源可以转向资金及其他资源:(1)创办人的捐赠;(2)成员资格费;(3)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慈善捐赠,不论现金还是实物(货物和服务);(4)经营收入,如果收入“与商品销售无关的话,其中包括证券所得收益”;(5)“旨在吸引资源的活动的收益(捐赠人和志愿者的寻求活动,其中包括安排大量的娱乐活动;文化、体育及其他大众活动;筹资活动;抽奖和行动)”;(6)出售捐赠人提供的任何财产或捐赠,如果捐助人同意这种出售的话;(7)慈善团体组建的企业活动或商业活动的收入;(8)政府赠款;(9)自愿劳动者;(10)其他合法来源”。 

    第16.3条限制行政和管理人员的开支为财年总开支的20%,但这一数目不包括“对个人参与执行任何慈善计划的补偿”。第16.4条规定“至少应该在接受到现金慈善捐款日期后的12月内将其中的80%用于慈善目的”,这类捐赠应该“在接受日期后的12月内分配用于慈善目的”。这两个规定都有例外,其中包括根据捐赠者愿望使用资金的多样性。一般地,捐赠者有指定如何使用他们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权利,这在美国并不多见,除非是通过合同指定捐赠或货物的用途。该法第16.5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可因为能够获得比转让给第三方更多的有利条件而(通过出售,支付货物、工作、服务或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给该组织的任何创办人(参与者)。”

   《俄联邦非商业组织法》是一部注册立法,该法详细规定了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公共食堂及其他类型非商业组织的注册形式、注册及运作条件。该法的这一规定适用于在俄罗斯运作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在俄罗斯,建立一个非商业组织需要一个创办人即可,但建立宗教组织和公共社团除外,建立宗教组织和公共社团则需要10个创办人(同上见第15条)。注册制度要求慈善团体详细说明自己的名称、目的、管理机构、组织的兑换和清算手续、创办人之间的协议(如果有的话)、有关创办人同意建立一个新组织的有效决定、向注册机构提交申请、创办人清单、其他文件(比如合法地址,创办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信息等证明文件)。

    因此,非商业组织的形式包括“公共或宗教组织(社团),非商业合伙企业,公司,独立非商业性组织,社会、慈善和其他基金会、社团和联合会及其他由联邦法案规定的形式”。这些形式包括公共机构和合伙企业。

    第四,1997年颁布了取代《1990年法》的《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1997年法》[51]。  该法改变了对组织的法律定义,要求宗教社团(未注册)和“宗教组织”(注册的)有一个首要的宗教目的:“集体声明、信仰传播以及宣明次要特点的目的应该合乎这些目的:信仰声明、进行宗教服务和其他宗教仪式与典礼;对信徒的宗教训导和宗教教育。”见第6.1、7.1、8.1、8.6。纯粹的慈善或教育组织不再作为“宗教组织”去注册,而是应该根据上述的其他法律重新注册。 

    但是,“宗教组织”仍然可以直接或通过他们建立的慈善组织去从事慈善、文化和教育活动。见第18条。他们还可以出版文献,建立专业的宗教教育机构(见第17、19条)。《1997年法》允许“宗教组织”除拥有用作礼拜的建筑物以外,还可拥有用于社会、慈善、文化、教育及其他目的的设施和企业。见第21、23条。未注册的宗教社团没有这些权利,但可以根据有关公共社团、慈善团体、非商业组织等法律注册为其他类型的组织。

    总而言之,现行的俄罗斯法律在建立和运作“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非营利组织上提供了一套内容丰富的选择方案。该法律框架的重大特色就是,宗教组织与有信仰者的慈善、教育和人道主义活动可直接由一个“宗教组织”或众多不同结构的公共、慈善或非商业组织进行。可在组织文件及公共社团、慈善团体、其他形式的非商业组织的目的中公开声明宗教动机。外国人和外国组织有作为创办人和捐赠者参与这些组织的平等权利。可从各类常见的慈善筹资计划和免税企业活动中接受捐赠,而这种权利在美国是不存在的。

    3.
其他国家 

    在英国及习惯法传统来自英国制度的国家中,“宗教组织”可直接建立并运作“基于信仰的组织”,将其作为单独的法律实体。这些国家通常都采纳《英国公司法》的一个翻版。这些国家还有一个《社团条例》。这些条例在非法人社团和信托这些习惯法结构以外为“基于信仰的组织”提供了两个可供选择的运作方案,或作为担保有限公司,或作为社团。例如印度,根据《1950年公司法》,只要两个成员就可建立“基于信仰的组织”,作为私人担保有限公司。外国“基于信仰的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项目办公室或分支机构来运作。他们还可根据《1860年社团注册法》作为一个社团或一个公共信托来注册。在香港,还可根据《公司法》组建“基于信仰的组织”,作为有限公司,或根据《社团条例》组建“基于信仰的组织”,作为社团。外国“基于信仰的组织”可以作为在香港做生意的外国公司进行注册,或注册为当地组织。还可以组织赢利或不赢利的有限公司。因此,非营利有限公司必须向国税局提出申请获得慈善团体身份。社团接受自动免税地位,但不向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办人提供这种地位。 

    绝大部分前苏联国家的管理结构都使用了与俄罗斯类似的模式。这种模式结合了没有合法注册即可运作“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权利,“宗教组织”可以直接从事慈善或教育活动,或组建各类非商业性组织。吉尔吉斯斯坦在1991年通过了一部《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给予“宗教组织”直接从事慈善活动及建立自己慈善组织的权利。见第17条。俄联邦《民法》承认宗教组织是一种非商业性组织,10人或10以上的团体即可在司法部注册宗教组织。在乌克兰、白俄罗和哈萨克斯坦也是如此。

    吉尔吉斯斯坦还在1996年通过了一部《公共社团法》和一部《民法》。公共社团不包括宗教组织,但包括众多以慈善和教育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民法》提到了两个适用于“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法律实体注册类型:“公众联合会/公共社团”和“公共基金会”(见第161、162条)。公众联合会是公民因“精神或其他的非物质需要而联合在一起”的自愿联合组织。见第161.1条。公共“基金会”是“由公民和/或法人在自愿和非政府捐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成员资格的、追求社会、慈善、教育和其他有利于公众的目标的非商业性组织”(见第162.1条)[52]。《公共社团法》规定注册的基础是10个人提出申请,而公共基金会可由一个或多个个人或组织来建立。只要收入被用于有利于社会的目的,这两类组织都可以从事“工业项目”。政党不可以接受外国组织的捐赠,但其他类型的公共基金会和联合会可以接受外国组织的捐赠。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在司法部为包括“宗教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法律实体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注册处,简化了申请注册者的程序。1999年,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还通过了一部《非商业性组织法》,该法为公民因“满足其精神和其他非物质需求”、“追求社会、慈善、文化、教育和为公众赢利”而建立的组织提供了更为多样的组织类型。 

    在日本,根据1896年《日本民法》第34条和1946年《宗教法》,宗教组织可以直接从事慈善活动[53]。宗教组织还可以保留从商业活动中获得的利益,用于他们的宗教和慈善活动。从商业活动中获得的利益是免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非营利组织才开始根据美国占领当局强制实施的新《日本宪法》得到了组织慈善活动这种普遍能力。鉴于对历史/政治原因的考虑,其中包括政府对独立组织的不信任以及缺乏支持慈善组织的文化基础,非营利组织仍然没有接受到与在大多数其他国家得到的相同程度的权利。但是,正如古恩先生在其《日本国家研究》中解释的那样,“基于信仰的组织”有可能作为公益公司、公共信托和私立学校公司去注册。教育公司(gakko hojin) 受1949年《私立学校法》监管,社会福利公司(shai fukushi hojin)受1951年《社会福利法》监管,医药公司(iryo hojin)受1950年《医药法》监管。还有一类未注册的为慈善活动募集大量资金的“社区集团”。 

    1998年,日本颁布了一部新的《促进指定非营利组织活动法》,并在2003年作了进一步的修订。根据这部法律,10个成员、3名董事和1或1个以上审计员就可以在提交法人组织条例的基础上创建组织(见第10、11、15和18条)。政府当局必须对这些组织进行“鉴别”,但如果拒绝申请者建立法人组织,则必须作出解释。见第12条。据传闻,该法取消了早期立法中的一些要求条件,比如非营利组织开始运营至少需要相当于300美元的资金。根据这部新的立法,共计有2591个组织提出申请,其中2036家得到了“指定非营利公司”(tokutei hieiri hojin)地位[54]。2002年,颁布了又一部有关日本非营利组织活动和免税地位的立法,现在正在考虑中。这些规则还在其他方面与美国和俄罗斯的规则形成鲜明对比,根据2003年《特别税收措施法》,向国外出口大量资金需要得到财务省的明确批准,新立法可能只向“公益”组织提供免税地位[55]

    日本经济组织联合会在1999年制定的《白皮书》中包括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研究,研究的对象是日本公司在需要时帮助社会的途径与非营利组织在需要时帮助社会的途径之间的关系[56]。文章揭示了日本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活动只是在日本1995年的灾难性大地震和日本经济出现问题之后才开始生根发芽的。文章指出,赢利公司努力进行援助但却受制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只有900家非营利组织与他们共同工作。文章认为,赢利组织的出众经济能力使他们能够提供日本社会所需的很多实物和服务。但文章又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是“社会中的新思想、新精神和新的灵活性”。没有一个“精力充沛且活跃的社会,公司将不能获得持续的发展。”文章的主旨是说,一个精力充沛且活跃的第三年部门对于维持经济转变和社会动荡时期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是至关重要的。文章还指出,正如公司在支持慈善活动中所展示出来的那样,对于公司对社会需要的仁慈程度的认识将会提高公司对于社会的价值。
 
    IV.  财政资助的来源和税收

    1.
  自我支持 

    在美国、俄罗斯及其他国家的历史中,“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慈善工作的一个主要资金来源是利用私有土地、工业和收入直接支付慈善活动。例如,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许多富有和成功的个人及企业完全是利用他们自己的财力及其他资源去向更为不幸的人们提供服务的。另外一些则是创办新企业,为他们的服务对象提供就业机会,并利用企业创收支持其他事业[57]。 

    部分慈善团体受益于自我支持企业的捐赠,或他们主要创办人的大笔捐赠。例如纽约大学,作为美国的一家私立大学,该校在20世纪40年代接受了一家名叫C.F.谬勒公司的大型通心面企业的大笔慈善捐赠。纽约大学经营这家企业,将其作为一个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直到这家企业在70年代被售出(1.15亿美元)[58]。根据1950年以前的美国法律,这家通心面公司的赢利因其所有者纽约大学的免税地位而免税。其他的通心面制造商认为这是给谬勒的一个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为缪勒可以因为免税开出比较低的价格。美国国会在1950年通过了新的法律,现在被编入《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13(c)节。新法律规定,即使是非营利组织经营的企业,首要目的是赢利的企业的收入也应该像其他企业收入一样纳税[59]。这类收入税,叫作营业外收入或“UBIT”,适用于“宗教组织”、“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活动。

    富有者寻求以其他方式留出企业所得的大笔资金用作慈善目的。根据美国授权建立私人资金会(相对于公共支持的慈善团体)的法律,富有的个人可以捐助大笔金钱给自己的私人基金会。这种捐赠和收入免缴大部分收入税。获得这种免税的条件是,每年必须至少将收入的5%用于慈善事业。这不仅适用于基金会本身的项目,还适用于对其他免税实体的捐赠。这个概念就是说,投入金钱获得收入不同于经营一个商业或企业。因此,不能将这个收入看作企业收入,即使一个企业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的类似投资是应交税的。在美国,私人基金会的捐款数目和积累数目是巨大的。有估计认为,2001年美国所有基金会的资产有4770亿美元[60]。 

    创建比尔和梅林达·盖茨基金会的资金来自全球软件巨人微软公司中盖茨股份的不断增值。该基金会有一笔高达270亿美元的捐赠,使其成为美国最大的基金会。为了保持基金会作为慈善基金会的地位,每年必须捐助10亿美元以上[61]。该基金会的重点对象是全球事务,它大大提高了整个美国基金会对全球事业的捐赠。2002年,62000家基金会捐给跨国界及基于美国的国际项目共计31亿美元的基金,“几乎是1998年16亿美元捐赠的两倍”[62]。 
 
    美国有很多基于信仰的基金会,但所有美国基金会的捐赠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捐给“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最近的一个研究显示,大量基金会中只有约12%的基金会表示有明确兴趣资助“基于信仰的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他们的捐赠共计约有6880万美元[63]

    如前所述,在俄罗斯,“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可以接受捐赠,这些组织也可以创办和经营企业,他们的收入只要是用于慈善目的就可以免税。这里没有这些企业作为“宗教组织”或“基于信仰的组织”下属机构的经营对于这些组织活动的支持程度的现成资料。但是,在俄罗斯东正教会(一个“宗教组织”)内部有两个众所周知的例子。第一个就是科斯特罗马主教教区的一个项目。科斯特罗马主教创办了一个名叫“圣泉”的大型瓶装水厂,该厂有一个年销售额达数百万卢布的美国合作伙伴[64]。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俄罗斯东正教扩展到了许多企业中,其中包括拥有一家酒店和创办两家银行,据传还获得政府准许其进口并销售烟酒产品的特别权利,从中创收了大笔资金[65]。根据俄罗斯的制度,所有这些收入都是免税的[66]。但是,很难说这些收入是否被用于慈善目的,因为根据公开报道,慈善活动是不需要这些收入的。俄罗斯还确立了允许创办私人基金会的立法,其他前苏联共和国也是如此。

    2.
服务费用 

    如果“宗教组织”或“基于信仰的组织”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这种收入来源可以支持这样或那样的活动。如在美国,绝大多数受宗教支持或控制的学校、大学和托儿所,他们接受到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为服务支付的学费。通常,作为“基于信仰的组织”运作的医院和保健提供商也可像以赢利为目的的医院和保健提供商一样收取服务费用,但会减少对那些没有保健保险者的收费。由于是免税组织,他们可以利用所有的额外收入去扩建他们的设施和计划。由于这种收入与他们被免税的目的直接相关,所以是免税的。宗教出版商、宗教文献发行商、宗教广播公司、宗教学校收取书本、磁带、录像带及其他出版物的费用,利用这些费用支付其他的活动所需。这可以成为支持其他活动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比如,由“基于信仰的组织”经营的一家书店可以产生大量的免税收入,这些收入可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其他活动。同样,许多“基于信仰的组织”都有特别的筹资活动,通过在活动中出售实物或服务来创收。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民间社会研究》估计,在26个年税收超过一万亿美元的国家中,有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收费和商业运作[67]

     3.捐赠收入

    正如已经在第一节中指出的那样,一些“基于信仰的组织”拥有自己的大笔私人捐赠。他们可将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并将来自大笔捐赠的收入用于资助日常活动和特别计划。根据美国法律,捐赠人接受立即所得税减免,捐赠产生的收入是免税的,其中有一些限制条件,但由于过于复杂,这里就不予讨论了。如果一个“基于信仰的组织”合理管理自己的捐赠,就可以创造出充足的免税收入,用于支付该组织的所有计划。

     4.“公众”支持

    绝大多数典型的“基于信仰的组织”的资金来源都来自普通公众的资金和服务捐献,这些捐献都是在一个源源不断的基础上征集和募集到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常常从与他们的特定信仰社团有关联的个人或者从他们自己所有的企业寻求支持。

    (1)基于“宗教组织”的公众支持。 由“宗教组织”直接运作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得到了“宗教组织”部分收入的支持。这些“基于信仰的组织”还获准可以拥有他们自己的筹资计划。

    宗教组织定期在礼拜服务中收取自愿捐赠资金。他们还另外呼吁成员参与他们的特别计划(休息日、建筑物扩展和人道主义需求等等)。部分组织还对希望成员进行捐赠的最低捐赠水平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基督徒经常被要求缴纳“十一税”――《圣经》中的一个名词――即他们全部总收入的10%,去支持他们的教会。但最近的研究表明,只有大约7%的美国基督徒捐出了自己收入的10%[68]。相反,宗教捐赠在美国平均占“可任意决定”收入的5%,其他捐赠平均占可任意决定收入的1.4%[69]。“宗教组织”募集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宗教组织”,但一部分用于慈善和教育目的,其中包括对“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支持。全国性“宗教组织”要求地方教堂将募集到的部分资金捐给地区和全国性的“宗教组织”结构,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地区和全国性的“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活动。

    在那些宗教组织由国家资助或建立的国家中,政府可以利用税收制度承担收取“宗教组织”收入的任务。比如在德国,纳税人必须在自己的纳税申报单中申明自己所属的教会(路德教、天主教等等),然后政府会收取他们总收入的10%,直接支付给指定教会的管理机构。 未能选定自己所属的教会将意味着个人及其家属可能被禁止接受“宗教组织”的洗礼。这种方法有自己的优点,既确保教会获得捐献和财产,但也有自己的劣势,即免除了神职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的责任。当不是所有的宗教组织都被包括到这个计划中的时候,这种方法还会引发高度争议。就像德国的情况一样。

    (2)全面募集公众支持。通常,“基于信仰的组织”依靠从有关个人、组织将基金会得到的筹资去运作他们的组织。他们必须寻找获得潜在捐赠人的方法,利用口头的或书面材料去“推销”他们的产品(慈善服务),说服捐赠人进行捐献。在美国,给予公共慈善团体的支持性税收待遇取决于确认这些慈善团体的捐助是来自大量的个人,而不是来自给予私人基金会的集中捐赠。接受给予基金会的集中捐赠的慈善团体所能接受到的支持性税收待遇要低于前者。“基于信仰的组织”有自己的有利条件,即可以呼吁社会中一个独一无二的子集――自己所属“宗教组织”的成员。“宗教组织”成员往往比怀有世俗动机的捐赠人更为慷慨,往往比其他类型的慈善团体更容易捐助“基于信仰的组织”。

    “基于信仰的组织”可以以一次性或多种现价捐助的形式(每月/每年)寻求支持,有些“基于信仰的组织”还可以各种呼吁和筹资手法从特定个人或普通公众那里寻求实物和服务。这些包括:(1)向个人家里或办公室邮寄”直接邮件”呼吁资助,并寄去一个信封要求回寄一张支票;(2)向教会成员、原先的捐助人等电话募捐;(3)在报纸、杂志和电视上刊登广告和呼吁书;(4)在组织的网站上刊登互联网呼吁书或通过电子邮件呼吁;(5)通过音乐会、竞赛(赛马、杂志销售)、展览会、拍卖会、舞会和宴会等活动筹集资金;(6)通过门到门运动、拜访富有的个人和商人以及街角募捐箱等形式进行个人呼吁;(7)募集死亡捐助人的有效遗产及其他捐赠品。最近,部分慈善团体已经开始要求商家把慈善团体的筹资呼吁包括到商家的邮件中寄给消费者。比如,一个公用事业公司将会要求为一个在冬天向贫困人口供应免费取暖材料的慈善团体进行捐助,一家服装公司将会把一个捐助机会给一家向贫困者提供旧衣服的组织。 

    美国的税收法律给予慈善团体许多方式,可以保证在死亡之前及之后得到捐赠物,比如慈善年金和避税的综合捐赠。这些呼吁类型可直接由“基于信仰的组织””行,也可由个别的筹资基金会及具有特别目的的组织进行。

    还可通过电话、邮件和门到门运动为贫困者募集食物及旧衣服等物品。许多组织开着卡车到捐助人的家里去收集旧衣服、旧家具和其他多余的家用物品。

    这里有数万个免税组织,其中包括“基于信仰的组织”,而且还有为了慈善资金的激烈竞争。最近几年在美国,“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慈善团体募集公众支持已经成了一个庞大的行业。这不仅因为其中涉及大笔美元,还因为寻求捐助者的是许多为了给类似事业寻求资金的不同组织。

    已经产生了一些仅仅是为筹资活动提供服务的组织,这些服务大规模发送有一个特定慈善团体提供的邮件和其他类型的服务“广告”。有些组织擅长书写直接邮件,这些邮件催人泪下,让读者感觉到一个特定需要的迫切程度。有些组织则寻求将筹资信件以私人信件的形式呈给人们,这样人们就会阅读信件而不是立即将信件扔掉。还存在这样的组织,即利用专门经过培训的个人以募捐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打电话募捐。(那些禁止商业组织进行直销活动的法令将慈善募捐排除在外。)一些具有特殊目的的组织从制造商那里募集到多余的货物,将其作为慈善捐献。慈善团体会将这些货物分发给那些贫困者或予以转售,转售所得的现金会用来支持该组织。与获得政府资助和实物有关的“基于信仰的组织”会有致力于政府关系和了解获取资助的规则的具体部门。这里有许多创新性的途径,而且“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非营利组织投入了相当多的时间和努力去寻求“保持运作”的途径。没有资金捐助,“基于信仰的组织”就无法继续提供服务。

    有些“宗教组织”有他们自己的私人基金会,基金会从他们的成员那里为“宗教组织”及“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活动募集支持和捐助。有些基金会是以信仰为基础的,基金会的组建也仅仅是为了支持有着类似信仰的“基于信仰的组织”。 

    就算是把所有的这些资金都包括进来,大部分“基于信仰的组织”的运作预算还是非常有限的,其运作是建立在牺牲该组织官员和雇员生活的水平上的。与企业一样,绝大部分“基于信仰的组织”未能繁荣起来,未能壮大足以使他们继续运作的财政资源和长期捐助者基础。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一种认识,即国外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免税组织都拥有可以捐助发展中国家的雄厚资金。其实这种情况是非常少的。

    5.
私人基金会支持

    如在第IV.1节中说明的那样,绝大部分国家的税收法律都允许富有的个人和企业向私人基金会捐助资金,也允许私人基金会将资金用于投资,创造更多的可用于慈善活动的收入。在美国的大型基金会中,绝大多数基金会的捐助战略都是世俗的,但其中有大量的捐助被选择限于捐助给“基于信仰的组织”或“宗教组织”,对这些组织的宗教所属关系的选择取决于捐助者的意愿。这些决定反映在基金会的组织文件及规章制度中。在1999-2000年的美国,50家最大的“对信仰友善的”基金会估计捐出了6880万美元支持基于信仰的社会服务,捐出了共计25亿美元支持各类项目[70]。一份对将近3000家捐献了100万或100万美元以上的基金会的研究表明,约有12%的基金会是“对信仰友善的”[71]

    6.
政府税收政策和支持 

    政府通过税收激励措施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捐赠的方式有两种:当教会或“基于信仰的组织”接受捐赠时,被捐赠的收入本身是可以免税的,以便所有的捐助资金可被用于慈善目的。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俄罗斯,捐给免税组织的资金都是该组织的免税收入。还有,捐赠人会接受到个人所得税减免,从而减少他/她的税款以及他/她的实际税率,对他/她的捐赠予以“补贴”。据信这可以对商家和个人产生极大的激励作用,促使商家和个人对慈善组织进行捐助。 

    在裁定一个组织是否成为“免除”收入税组织时,会涉及到政府未收回个人所得税的真正成本。因此,政府制定了裁定何种类型的组织可以免税以及检查这些组织活动是否得当的标准。可将裁定标准的制定作为立法过程的组成部分,或分开作为税收过程的组成部分,在立法过程或税收过程中完成对标准的制定。

    美国的普遍规则是,“从事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检验、文学或教育目的”的组织可以免税。在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节中列有一个很长的清单,这个清单列出的都是潜在的免税组织。

    根据美国的法律,在免税地位方面,“宗教组织”是一个特殊的类别。美国税收法律给予“宗教组织”的税收待遇比给予非宗教组织和与“宗教组织”没有关联的“基于信仰的组织”的税收待遇更为有利。“教会(Churches)”和其他类型的“宗教组织”获得自动免税,其中包括“基于信仰的组织”,但“基于信仰的组织”必须提交详细的申请来证明自己满足免税的条件要求。如果“基于信仰的组织”接受的年度捐款超过了2.5万美元,他们还必须提交年度报告,详细汇报自己的收入以及是如何使用这些收入的[72]。州政府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将州免税(主要是财产税和销售税)地位自动给予“宗教组织”,并要求其他慈善团体证明他们有获得免税待遇的权利。“宗教组织”还可从美国政府获得“团体免税”。“团体免税”可使“宗教组织”所有的会员组织和下属机构同样免税。对待“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方法与此相同,但“基于信仰的组织”应该以世俗申请者的身份申请免税地位。美国不存在基于宗教信仰的歧视。但是,出于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担忧,现在《国内税收法典》中有了一个新的规定,即援助恐怖主义的组织没有资格得到免税地位。

    在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及其他前苏联共和国,“宗教组织”也是自动免税的。这些国家还给予“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其他慈善团体自动免除收入税。相反,在香港,所有的慈善团体,包括“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要想获得免税地位,就必须向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该组织活动的信息。

    在所有这些国家中,一旦“宗教组织”或“基于信仰的组织”被裁定免除收入税,捐款可从捐赠人的收入中扣除。这些政府会从捐赠人的收入中扣除捐赠人给予世俗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并在相同的基础从捐赠人的收入中扣除捐赠人对“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捐赠。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如果捐献高于250美元,所有的慈善团体都应该向他们的捐赠人提供捐赠收据。出于透明和负责的目的,拥有免税地位的组织清单是公开的,这些组织的纳税申报单也必须是公开的。

    在美国,有一套影响筹资的重要公共规则,这就是州一级的慈善募捐法律。从普通公众那里筹资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必须向自己进行筹资活动的所有州提交报告,提供有关自己如何进行筹资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从而避免欺诈性筹资。还有,专门从事筹资的组织必须在相同的管理机构进行注册。

    (1)直接政府支持。在美国和俄罗斯以及其他前苏联共和国,“基于信仰的组织”可以接受政府的资金和实物捐赠。他们还由于免税而得到了实际的间接政府支持。

    “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提供本应必须由政府提供的服务。政府可以选择利用这些组织去提供服务,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由这些组织提供服务不仅成本较低,而且更加有效。举个例子,有这么一家怀有宗教动机的私立医院,该医院提供一所建筑物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宗教组织及其成员/捐赠人来支付。负责保健的政府机构可以向这家私立医院捐款,用于一项防治艾滋病的计划,而不是建立政府机构自己的保健机构。这样做可使政府仅仅支付具体计划,而不是支付为此而修建的建筑物、所需的工作人员及计划。“基于信仰的组织”也获准在精神问题和个人自控能力上对患者进行指导。在精神问题和个人自控能力上对患者进行指导是防止艾滋病传播所必需的。这方面的例子还有数百个。

    在美国,“基于信仰的组织”只要没有将提供援助限于自己特定宗教团体的成员,该组织就可接受政府的资金或实物,在国内外的紧急情况中进行分发。这在美国很早就已经被普遍接受了。正如杰里米·古恩先生在其有关美国“宗教组织”的论文中指出的那样,大量的政府资金由“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分发向国内外。政府税收中有大量用于人道义者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政府可把这部分资金提供给“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

    过去,“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宗教组织”受到其他类型的公共支持。最近几年,发生了质疑这些支持的诉讼,即通过建立一个宗教“公司”进行这类支持是否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教会与国家分离原则。根据规定,政府资金不得直接捐资以支持私立宗教学校或直接向在私立宗教学校就读的人提供奖学金。此后,其他政府机构也开始在“基于信仰的组织”运作由政府资助的计划中向后者施加限制。 

    现任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增加了对“基于信仰的组织”的利用。布什总统将利用“基于信仰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作为一项重大的新政策倡议,并在白宫设立了一个办公室,鼓励“基于信仰的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府的社会和人道主义计划实施中去[73]。这种做法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由于政府计划中的信仰元素,“基于信仰的组织”可以做得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一样好,甚至更好。“这些倡议主张,解决贫困的根源,诸如物质滥用和失业等,超出了政府的范围,需要更加合理地依靠基于信仰的团体……根据这些倡议者的看法,基于信仰的组织……可以超越政府的世俗和官僚主义限制,通过改变人们的内心和生活去纠正社会病态。”[74]

    对于“基于信仰的组织”使用联邦基金还有一些限制。比如,政府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皈依者的礼拜或募捐,也不得根据接受者的宗教信仰而拒绝给予计划收益。美国负责国际开发的机构在2004年6月新发布的规则草案中明确规定,为了获得政府基金,“基于信仰的组织”可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公平竞争[75]。2003年,美国政府给“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捐赠为11.7亿美元,约为美国政府所有捐赠的8%[76]。有关该倡议的更多信息可从公开消息来源中获得[77]

    在有些国家,对教会与国家分离学说的解释不同于美国。这些国家的政府通常更容易利用“基于信仰的组织”去实施社会计划。以香港为例,香港公共教育的一大半是由“基于信仰的组织”提供的。这些“基于信仰的组织”开办学校,服务于普通大众,并且得到了公共资金的支持。学校服务于社区内的所有学生,政府接受对私人设施、管理人员及其他服务的免费使用。

    在前苏联共和国,由于宗教紧张、缺乏资金以及教会和国家分离的宪法原则,所以无法得到支持宗教教育的政府资金。在吉尔吉斯斯坦,还禁止“宗教组织”在公立中小学校提供教育,但在俄罗斯,这是允许的。在前苏联共和国,给予“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宗教组织”直接政府补贴被认识是对以往破坏“宗教组织”财产等政府行为的一种补偿形式。在后苏联时期,许多前苏联共和国还做出决定,即政府应该部分支付遭受破坏的宗教结构的修复,并将没收的宗教财产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或同一“宗教组织”的代表。

    在有关宗教自由和社团自由的国际协定中,没有禁止政府向“基于信仰的组织”提供捐赠或利用“基于信仰的组织”去实施政府计划的规定。原则上,只要服务的受益者可以接受服务而不论其宗教信仰,就不存在公共资金的使用是否公平的问题,而且与政府直接提供资金或驻地相比,政府通过“基于信仰的组织”提供资金或驻地还可使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务。 

    (2)间接政府支持。如前所述,在绝大部分国家里,政府免税形成了支持“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免税组织的一个巨大来源。裁定是否免除某些组织的收入税,或是否向捐赠者提供税务减免,都要建立在考虑公共政策的基础上,即允许这些组织提供原本必须由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是否对政府有利。上述税务形式的确会对政府造成损害,尤其是那些因此而逃税的商业企业。另一方面,使用现代税务法律无论如何通常都很可能会使赢利公司逃税。 

    除了收入税减免,美国地方政府还免除“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免税组织的地方不动产税和销售税。在美国的某些州,比如弗吉尼亚,向慈善团体提供免除不动产税不是按照常规程序提供的,而在其他州,向慈善团体提供免除不动产税则是自动的。要想获得这些税务减免,通常需要向地方政府税务当局提出正式申请。当原本可以产生不匪税收的大量宝贵财产被捐给慈善团体时,不管是否怀有宗教动机,获取税务减免都会引起争议。
 
    五、敏感问题

    1.
  “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宗教组织”所筹资金的国际流动 

    目前在所有问题中最为有意思的问题就是,一个国家的免税资源可否在另一个国家用于慈善目的,对这种利用的何种限制才是合理的。  

    (1)国外支出服务是支出来源国的慈善目的吗? 

    这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免税的基本前提是非营利组织提供原本必须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并在随后服务于国内的“慈善目的”。对于那些被用于另一个国家的收入和捐款,政府应该给予免税吗?比如在美国,当一个设在美国的“基于信仰的组织”使用免税收入在国外提供慈善服务时,人们普遍认为这家组织是在完成美国的一个慈善目的。同时还可质询,当一个美国慈善团体利用免税资金向外国饥民而不是向美国饥民提供食物的时候,美国又从中获得了哪些收益呢。答案是,“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其他慈善团体的形成可使美国公民提供他们所认为的其他国家公民的基本需求,民选政府没有权利干涉他们的慷慨以及他们对慈善目标的选择。在一个最为基本的外交政策层面上,这种慈善形式还可被视为是对政府间外来支援和援助计划的一个代替。政府间支援和援助计划可能是低效的,而且可能具有两个参与政府都希望避免的外交政策含义。比如,如果由另一个政府提供外援的话,那么向一个外国发送外援似乎就是对该政府领导人政策的一个认可,但如果当慈善是由一个私人慈善团体提供的,就不会传递出这样的印象。

    (2)国外支出真地被用于慈善目的吗?

    向海外输送资金会冒这样的风险,即这些资金是否将被用于慈善目的。距离和通讯问题可能使美国慈善团体难以监督到捐助资金是被如何使用的。对“责任”和“透明性”的要求常常被用来描述慈善团体的这些担忧。还有,美国的税务机构保留要求慈善团体证明其控制资金使用的权利,慈善团体控制在国外捐助资金的方式应该与控制在国内捐助资金的方式相同。税务机构还保留要求慈善团体证明资金正被用于一个美国的慈善目的而非获得私人利益的权利。“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慈善团体的确需要确保资金按计划使用,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继续获得捐赠者和政府对他们计划的支持。

    有时候,输出的免税组织资金被用于有损外国政府或美国利益是很明显的。美国政府坚信有资金已经被用于支持国际恐怖主义。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于那些在美国筹资并输送给海外接受者的“基于信仰的组织”,美国政府已经从最近开始了对这些组织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尤其是穆斯林慈善团体。《美国税收法典》明确禁止将慈善资金用于恐怖主义[78],《美国爱国者法案》及其他立法都认定这些活动是犯罪行为。几个大型的穆斯林慈善团体及其官员和董事已经受到了刑事起诉和调查。此前,美国已经发生了对怀疑支持爱尔兰共和军等其他非法组织的慈善团体的起诉。 

    出于同样的理由,其他国家都有管理机构可用来核实海外慈善捐赠数目及其使用意图的注册程序。支持政治活动的捐赠通常会被禁止。印度就在使用这样的程序。据传俄罗斯最近也开始考虑要求所有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捐献进行注册――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提议[79]。日本政府要求财务省批准大量海外捐赠。由于遵守这些规定是需要时间和努力的,所以这些规定显然大大限制了外国捐赠者的捐资数目。
 
    2.  规范问题
 
    在美国及其他资本主义社会,免税部门有时被称为“第三部门”,与政府和私营商业部门相对。如前所述,免税部门的出现和增长是对经济和社会动荡时期当地和国际社会需要作出的反映,也是对全球化和商业增长以及社会转型作出的反映。显然,慈善部门在所有的自由市场经济中是至关重要的,它可向那些受社会和经济激烈变革影响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人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政府无法满足这些巨大且层次多样的社会需求。“基于信仰的组织”恰恰有能力怀着同情和理解去满足这些需求,但他们和许多其他的非营利组织通常只能在很小的预算基础上运作,与财政或组织支持者相比,他们更渴望去提供服务。最近几年,这些组织已经淹没于监管的条件要求和复杂性中了。
 
    (1)多少规定才是合适的?

    在美国,尽管我们的国家致力于法治,但对“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其他慈善团体的管理已经在州和联邦一级导致了令人进退维艰大批政府规定。这已经成为一个应该简化的复杂法律领域了。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及其他前苏联共和国在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数量惊人的组织特权、重叠的法令结构、多重的注册法律法规、税收法律、进出口法律及其他法律条款。所有这些都得到了规定和规则的补充,致使它们变得异常难以掌握和服从。1993年,俄联邦新颁布的立法超过了900份。据保守估计,几乎所有的这些法律都已经被延迟或替代了。为了遵守这些不断变化的法律,“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苦苦地挣扎着。
 
    无法理解和遵守的规定是对法治和有效管理“基于信仰的组织”的极大危害。还有,过多和过于复杂的规定通常会对较小的“基于信仰的组织”产生极大的妨碍。而实际上,这些较小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在提供服务中可能是更为有效的。对于所有的“基于信仰的组织”来说,法律法规带来的管理负担不仅加重了他们的行管成本,还会延迟甚或妨碍他们提供服务。而且这些规定往往还会扼杀他们的创新性与灵活性。
 
    每个政府都必须考虑将对该部门的管理置于何处(在联邦、州、地方的级别上),以及置于政府的哪个分支部门(注册、税收、服务领域等)。作者认为,一般地,与那些由多个不同政府机构强制实施的复杂且重叠的法律相比,仅由几个运转顺利的政府机构监督的、相对简单和直截了当的法律更有可能得到遵守。
 
    (2)滥用慈善身份的情况如何?

    多数真正的“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都是诚实运作的,他们会注意遵守政府的规定。然而,免税部门忍受着免税组织官员和董事对免税地位及收益的长期滥用。这种滥用从盗用一个慈善团体的资金(支付个人开支、诈骗慈善团体资产、过度薪水和收益)到甚至是更为严重的滥用,比如用于支持恐怖主义或是虚设慈善团体以掩护私人收入。免税组织不能免于合理的政府管理和上报义务。组织越大,就越需要管理。还有,免税组织建立的基础是值得称赞的慈善动机,但当牵涉到大笔资金的时候,这并不能杜绝人性弱点和露骨欺诈的可能性。
 
    较大的慈善团体需要国内控制和仔细审计,从而避免欺诈和资产浪费。政府管理机构必须要让那些滥用免税地位者对滥用免税地位或滥用资金负责。需要经常对该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免税资金和资产不得用于私人利益的规则的特别培训。
 
    多年以来,美国管理机构对免税部门的管理相当时宽大。在慈善团体接受免税资格和其他政府好处时,管理机构只要求慈善团体证明他们的运作是基于宗教的、慈善的或教育的目的,他们有得当的内部管理结构(董事会等)。政府管理机构还假设董事和审计人员将会检查他们的活动。但不幸的是,最近美国已经发生了多起对于世俗慈善团体领袖的起诉。在慈善团体内部控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时候,这些领袖将个人开支列入他们慈善团体的帐单,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董事出售捐赠财产。
 
    在美国,由于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法律,“宗教组织”实际上是免于公共审查部门的审查的。公共宗教人物现已成为政府审查的对象,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奢侈的生活方式招致了人们的关注。著名的例子包括对Sun Yung Moon的税务欺诈起诉,Sun Yung Moon保持着由其“宗教组织”支付的奢华私家生活。还有宗教电视台的名人吉姆和戴密·菲·贝克,他们挪用慈善捐款用于向他人馈赠奢侈礼品(貂皮大衣和昂贵的汽车),并在一个开发项目破产时将宗教信徒的股份予以出售。在美国,利用单一法人的造假逃税现象中也有对慈善身份的滥用[80]。   
 
    最近已有迹象显示,美国政府将展开一个计划,对免税组织进行抽样审计,其中包括“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以确认该部门不守法的程度。在美国,国务卿和司法部长等国家管理机构还有关闭滥用慈善身份的慈善团体的权限。
 
    滥用“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身份的主要领域是虚设组织,特别是俄罗斯等新兴民主国家。这种虚设组织的唯一目的就是逃税。还有,这些国家中新设免税组织的官员和董事似乎不了解这样一个事实,即慈善资产不能用于个人目的。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很多“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建立的唯一目的就是逃税,他们的官员还盗用组织资产,用于个人用途。例如,莫斯科市将所有的不动产给予一个由市长及其亲信组织的“慈善团体”,该慈善团体将财产转卖给一个私人团体,并将因此获得的资金分发给了慈善团体的组织者。当时没有阻止这种行为的法律。“宗教组织”的管理者鼓动那些有着许多阴谋的策划者,应该去建立实际上是私人企业的“宗教组织”,比如崇拜金钱的“进出口交易教会”。
这种现象也同样发生在美国。比如,有一个臭名昭著的摩托车群伙,名叫“地狱里的天使”,试图根据他们的“宗教”信仰在纽约州建立一个叫作“地域天使教会”的免税“宗教组织”。而他们的“宗教”信仰就是骑摩托车、喝酒等等。当纽约州的管理机构拒绝接受他们的申请时,他们甚至提出了法律诉讼,声称他们从事的是联合的礼拜活动。他们没有成功,但这已经说明了管理机构面临的问题。 
 
    这种行为与那些逃税形式没有什么不同。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该部门进行年度报告并对该部门进行全面的政府监督,但不能绝对禁止“宗教组织”和“基于信仰的组织”的形成。因为这些组织对社会的贡献大于极少数罪犯的诈取。
 
    (3)如何应对“激进”和危险的“基于信仰的组织”

    在21世纪,出现了对已有宗教信仰的新的和激进的解释,其中包括伊斯兰教和印度教。这些激进组织可能会设法煽动或组织他们的成员去伤害其他宗教的成员、破坏社会稳定、通过暴力手段推翻政府。有上述目的的团体可以组织“基于信仰的组织”和“宗教组织”。在美国,几个慈善团体已经被控支持计划以恐怖主义行动打击美国目标的外国恐怖势力。所有的国家都已经颁布了多如牛毛的新法律法规,确保政府能够阻止这些组织的存在、阻止这些组织接受仁慈的“基于信仰的组织”给予的好处[81]。举个例子,1995年《俄联邦公共社团法》禁止“旨在强行改变宪法制度、或违反俄联邦完整、颠覆国家安全、创建武装组织、或引起社会、种族、国家或宗教冲突的目标或行动。”见第16条。公共社团服从管理机构的全面监督,而且有对社团管理机构成员违反法律的潜在犯罪惩罚。见第42条。

    根据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从事提倡暴力或暴力行为的组织都可以在普遍适用的刑法、注册法、税法及其他立法的基础上将其关闭。同时,将这类行为与特立独行的宗教言论区分开来也是很关键的。与这些组织支持的行动带来的问题相比,滥用免税地位的问题并不算严重。应该制定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直接处理这些危险的组织,而不是一般的“宗教组织”或“基于信仰的组织”。还有,少数激进团体的恶劣行径不应该导致适用于所有“基于信仰的组织”的全面审查或限制。
 
    六、结语
 
    若干世纪以来,“基于信仰的组织”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生活的组成部分,他们向社会中最为贫困的人们提供服务和安慰。组织者的宗教动机和热情为他们的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社会资本”。这可以带来帮助、新思想和必要的援助,改变那些被服务者的生活,支持政府和商业部门的工作。在迅速提出解决社会需求的革新方案方面,“基于信仰的组织”有着很长的历史,他们鼓舞绝望者重新点燃希望并恢复社会生产力。“基于信仰的组织”的工作通常是减轻和消除社会变革及经济和政治转型过程中的“毛边”。他们是“第三部门”世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通过帮助稳定并改善不富裕人口的条件和教育水平,他们的工作有助于支持政府和商业部门。宗教信徒认为有义务向他人提供慈善,他们的无私、自我牺牲以及组织能力都使得“基于信仰的组织”能够迅速解决新出现的危急局面。“基于信仰的组织”还有一个独特的能力,那就是动员“宗教组织”成员自愿捐献他们的时间、才干及金钱。
 
    回顾许多国家的法律,很显然,出于组织、免税和管理/监督目的,绝大部分政府都以对待世俗慈善和教育组织同等的方式去对待怀有宗教动机的慈善和教育组织。政府允许国外和国内的“基于信仰的组织”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运作并提供援助。政府通常允许由“宗教组织”及单独组织的“基于信仰的组织”直接提供怀有宗教动机的慈善和教育服务。最近已经不允许非营利组织独立运作的前苏联各共和国,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的教训就是,制定出有关私人慈善团体目的的明确规定,并限制将免税资金用于私人目的是极为重要的。与其他慈善团体相比,“基于信仰的组织”并没有产生出更为严重的管理问题。可以证明的是,“基于信仰的组织”要比其他非营利组织更为诚实。虽然如此,但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需要有关公布并使用免税资金的严格规定。必须以同一、透明、公平且合理的法律法规对非营利部门加以规范。在这方面,“基于信仰的组织”应该得到与其他非营利组织同等的待遇。
 
                           
注释:
 
[1] 本, 文有时所使用的术语“church”是“宗教组织”的一个同义词,它的意思包括教堂、清真寺及其他宗教礼拜场所。
[2] 杰里米·古恩已经提出了一个有关各国宗教组织注册法律的绝佳概述,供与会者使用。
[3] 2003年,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全球民间社会一瞥》。可通过www.jhu.edu/~cnp/compdata.html在线获取该报告及其他资料。
[4] 可通过www.asianphilanthropy.org获取有关亚洲慈善事业的资料,可通过www.jhu.edu/cnp获取西欧、日本、以色列和美国等26个国家的资料。可通过www.allavida.org/alliance/usefullinks.html#EECA获取有关其他研究资源的信息。
[5]  全国教会、独立部门、信仰与慈善事业委员会:慈善行为与宗教捐助之间的关系,2002年6月27日,“与只捐助世俗组织的家庭的捐助(623美元)相比,既捐助宗教组织又捐助世俗组织的家庭的捐助(2247美元)是前者的三倍。见www.ncccusa.org/news/02news57.html
[6] 2003年5月1日《慈善纪事》,《美国人是如何捐助的》:“宗教捐助大约是其他捐助的四倍”;2004 年4月13日巴纳集团,《2003年向罗斯教会的大量捐助》:“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美国人捐助慈善团体,有63%的美国人捐助宗教慈善团体,有13%的美国人只捐助世俗慈善团体)。与富有的捐助人相比,收入一般的宗教信徒的捐助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往往大于前者。
[7] 同上。
[8] 同上。
[9] 同上。
[10]《400强一瞥》,《慈善纪事》, 见www.philanthropy.com/premium/articles/v16/i02/glance.htm.。(后面引用为“慈善400强”)。该出版物的清单中,不将“基于信仰的组织”与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
[11] 同上。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创办人是深信基督教信仰的瑞士公民让‧亨利‧杜南。他最初是投入到反对奴隶制的宗教运动中,在目睹了一场特别恐怖战争的恶果后,他创建了红十字会去帮助那些在战争中受伤的人们。见http://encyclopedia.thefreedictionary.com/Henry%20Dunant
[12]《慈善团体400强》,作者的判断基于对国际组织网站的搜索。16个组织中有15个组织都提到以基督教信仰作为他们的工作动机。
[13] 同上。 
[14] 《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慈善纪事》。见www.philanthropy.com/premium.stats/nonprofit/market value.php
[15] D·R·哈蒙德,《捐赠不是奢侈品》,《慈善纪事》,2004年5月27日,引用了美国基金会中心。 
[16] L·瑞兹和J·阿蒂亚兹,《美国基金会中心国际捐助最新情况》,2003年10月(见www.fndcenter.org),第1页。
[17] C·C·阿德尔曼,《对外援助的私人化:重新评估国家慷慨》,《外交事务》,2003年11/12月。
[18]  国际基督教研究研究所,《时事通讯》(2004年秋季刊)第4页。
[19] “伊丽莎白·弗烈……在监狱改良领域;创建现代护理运动的弗罗伦萨·南丁格尔;创建现代临终关怀运动的西斯里·桑德斯;创建红十字会的亨利·杜纳;还有……嗜酒者互戒会、大赦国际、人类栖身地、国际机遇、世界宣明会、泪水基金会、以及众多的其他事业,都可以追溯到(他们创办人的)宗教动机。” R·克劳彻,《老年人》(墨尔本),《主张》,2003年9月4日。
[20]  参见E·B·戈尔登《新教徒》第48-54页有关乔治·阿培亚的人生纪事,乔治·阿培亚的兄弟是红十字会的创办人。乔治·阿培亚是一个非常有才气的学者,他不仅是牧师、理论家,还创建了十二家孤儿院、疗养院和医院。
[21] 《2004年路德教会年鉴》第717、719页(路德教会-密苏里州教会出版)。
[22] 同上。
[23] J·费尔替奥,《美国天主教徒和执事人数上升、牧师和僧侣人数下降》,天主教通讯社(2004年7月16日),可通过www.catholicnews.com/data/stories/cns/0403934.htm在线获取。
[24] 同上。
[25]《慈善事业400强》,同前。
[26]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州不应该建立官方的宗教组织,应该从宗教组织中“分开”。这被解释为是要求各州不要干涉教会的管理与结构。吉布森·v·布伦特, 952 S.W. 2nd 239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En Banc 1997),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许一个所谓的性虐待受害人产生过失行为,因为这需要对可接受的教会政策进行司法规范。这些教会政策关系到雇佣、任命、监督和留任牧师等。 
[27]历史上有几个例外,比如美国红十字会,就是通过美国国会的一项法案建立的一个国际组织。
[28]www.muridae.com/nporegulation/legal_basis.html。对影响“基于信仰的组织”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美国基本法律的评论。
[29] T·J·古恩,美国,论文第19-23页。古恩先生指出,美国各州的法律各不相同。一个独特的例子,直到几年前,弗吉尼亚州宪法第IV节第14条还规定“在没有通过特别授权立法的情况下,宗教组织不得成为法人组织”。在2003年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裁定这项规定与宪法不符之后,这项规定被投票人公决废除。这样作的目的不是限制“宗教组织”,而是保护“宗教组织”免受必须合并这一显明灾难。该条款的废除导致了一场强烈的争论,即合并“宗教组织”的权利是否可以导致对教会宗教事务的干预。 
[30] 菲莱彻,《法人组织百科全书》,第17节 (1999版)。
[31] 自愿社团的一般历史,见J·A·瑞安,《自愿社团的权利》,《天主教百科全书》2003年在线版第11卷,可以通过www.newadvent.org/cathen/02001c.htm获得。作者指出,在希腊和罗马时期,体育、娱乐、宗教仪式、劳工联合、政治和公共事务等自愿社团是常见的。
[32] R·R·哈马尔,牧师,《教会与法律》,1999年第3版第6-01.1节。
[33] 比如《密苏里州税收地位》第506.150节 (开始民事诉讼);第527.130 节(宣言判决);第562.056节 (法律责任);《密苏里州平民保护法规》第52.09、52.10、54.13节。《宾夕法尼亚州平民保护法规》第2151-2159节 (起诉社团的程序);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修订委员会最近决定建议修订加利福尼亚的这类法律,而不是通过《同一非营利法人组织法》。可通过www.clrc.ca.gov/_B501.html获取更多资讯。
[34]www.nccusl.org/update/uniformact_factsheets (同一州法律全国委员会网址)。也可见www.law.upenn.edu/bll/ulc/unincorx/unincorx.htm (背景和1996年模范法版本)。
[35]  I·R·C,第501节,“免税组织”中包括各种各样的社团和法人组织。
[36]  可通过www.muridae.com/nporegulation/ documents/ model_npo_corp_act. html获取《1986年非营利法人组织模范法》。
[37] 可在互联网通过www.findlaw.com获取所有50个州的法律。 
[38] 这6条规定是(1)公司名字;(2)公司是否是具有公共利益或相互利益的公司; (3)公司地址和注册机构;(4)法人公司的名字和地址;(5)公司将来是否会有成员公司; (6)对解散时资产分配的规定。见《密苏里州税收地位》第355.096节。
[39] 见J·古恩,《美国》,第22页。
[40] 同上,第22-23页。
[41] A·林德梅耶,《贫困不是缺点:俄罗斯帝国的慈善团体、社团和共和国(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6)。根据俄罗斯教会和国家“和谐(symphonia)”的教义,俄罗斯官方宗教东正教会和国家的共处是和谐的。因此,教会担负宽恕和慈善工作以及其他被视为是上帝领域的工作。国家负责商业、战争、外交事务的全部领域。但是,教会基本上受国家支持。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的改革首次规定由政府提供社会服务。但是,不管是教会还是国家,都不能满足大量贫困人口的需求。同上。
[42] A·林德梅耶,《大革命期间职员协会的增长》,在俄罗斯大革命时期,1901年的国家调查确认俄罗斯有4199个私人慈善社团,并举Sobstvennaia ego Imperatorskogo Velichestva Kantseliariia po uchrezhdeniam, Imperatritsy Marii, Blagotvoritel'nost' v Rossii,为例 (圣彼得堡1907年2月革命)。
[43] L·B·霍默和L·A·尤兹尔,《俄罗斯的联邦和省级宗教自由:争取和反对联邦制度及法治》,《伊莫利国际法评论》Vol. 12 1998, 247, at 256-257 & n. 35.
[44] A·戈德耶夫,《慈善团体担心失去法案规定的税收地位》,《莫斯科时报》,1999年2月2日,见http://www.cdi.org/russia/johnson/3039.html##6;;《俄罗人热爱寒冷的气候》,《经济学家》,1998年8月15日,见http://www.blavatsky.net/features/vane/vane1998/russian-charity.htm
[45] 《最高苏维埃公共社团注册法令》,《Rossiyskaya新闻报》,1992年2月10日第二版。  
[46] 在第48条中,对“法人概念”的定义包括“已经将资产(财产)从其所有权、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中分离出去的、有义务用这些资产偿还债务的组织,那些可以自己名义收购并使用财产或其他非财产权利、承担义务并在法庭担当原告或被告的组织应该是法人。”
[47] 《Rossiyskaya新闻报》1998年12月2日总第229期。
[48] 与此相反,在乌克兰,有关民间社团的法律(可与俄联邦的《公共结社法》相比)不允许那些希望参与宗教慈善工作的组织注册。在章程中提及宗教动机将会导致该组织无法注册。乌克兰的注册宗教组织(那些从事礼拜活动)可以从事慈善工作。因此,在乌克兰,与宗教动机有公开联系的慈善工作可能只能由那些还从事礼拜活动的宗教组织来实施。 
[49] 《民法》第50条规定:“非商业性组织只能从事那些有助于获得其建立目标且与目标相符的企业活动。” 
[50] 这些类型包括:“提高生活水平,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任何其他生活需要依赖的人的复原;帮助处理自然灾难、环境、工业或其他灾难以及事故预防;社会、民族、宗教冲突事件中的援助;帮助镇压中的受害者、难民和流转者;增强和平的国际关系;预防社会、民族和宗教斗争;加固家庭;确保母亲、儿童和父亲的安全;对教育、科学、文化、艺术、知识传播、个人精神成长的捐赠; 对预防性活动和公共保健、提倡健康生活方式以及改善公民道德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捐赠;对身体健康计划及大众体育活动的捐赠;保护环境和动物;保护并适当维护建筑物、历史上与礼拜有关的、有文化或环境价值的遗址和地区以及陵墓。”《慈善法》第2条。
[51] 见W·C·达拉谟和L·B·霍默的《评析俄罗斯1997年良心自由和宗教社团法》,《伊莫利国际法评论》,1998年冬季刊第12卷101页及其后的页数。
[52] 建立一个“基金”要求交出捐赠的财产,但保护创办人免于行为责任:“创办人捐给基金的财产是基金的财产。创办人不负责由他们创办的基金的债务,基金也不负责其创办人的债务。”
[53] 见J·古恩,《日本国家研究》第34-44页。
[54] 可通过“亚洲慈善”组织www.asianphilanthropy.org/countries/overview_details.cfm?country=4&id=1获得对日本非营利部门的一个绝好的详细评论。该评论包括对法人组织法的评论,见www.asianphilanthropy.org/countries/overview_details.cfm?country=4&id=8
[55] 同上。可通过www.jcie.or.jp/civilnet/monitor/npo_law.pdf获得英文版《非营利组织活动法》和部分《2003年特别税务措施法》的副本。该站点有许多关于日本非营利组织法律的其他文章。
[56] 日本经济组织联合会,Shakai Koken Hakusho (慈善公司白皮书) 东京,1999年7月,见http://www.keidanren.or.jp/english/policy/2000/063/whitepaper.html#2 .
[57] 见E·B·戈尔登《新教徒》第42-45页对普鲁士财务大臣之子的生活的描述。在1800年代后期,普鲁士财务大臣之子购买了大量田产,创建了“工人同行”提供就业机会,并向他创建的医院供应食物和燃料。
[58] 《一个十年和十亿美元使纽约大学进入了第一银行》,《纽约时代周刊》,1995年3月20日。
[59] M·坎特《营业外收入:基本原则(及其他)》,见www.exempttaxlaw2.com/CM/Articles/Articles44.asp
[60] D·R·哈蒙德,《捐赠不是奢侈》,《编年史》,2004年5月27日。
[62] L·瑞兹和J·阿蒂亚兹,《美国基金会中心国际捐助最新情况》(2003年10月)。
[63] J·D·斯科特,《私营部门对基于信仰的社会服务的捐献》,关于宗教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圆桌会议(2003年6月),见www.religionandsocialpolicy.org
[64] A·斯坦利,《一家扭曲神圣的俄罗斯瓶装水厂》,《纽约时代周刊》(1994年8月24日)
[65] A·巴纳德,《非东正教企业》,《莫斯科时代周刊》(1995年3月26日)。见脚注45中引用的文章。
[66] 在2002年修订的《俄联邦税务法典》中,有对“宗教组织”税收及向“宗教组织”捐赠的免税条款规定,可在俄罗斯东正教官方网站的《俄罗斯总统签署<税收法典修正案>》中找到相关规定的概括内容。见www.russian-orthodox-church.org.ru/ne206051.htm
[67] 见脚注4。
[68] 见巴纳集团,《2003年向罗斯教会的大量捐助》,2004年4月13日。 
[69] 《美国人是如何捐助的》,《慈善纪事》(2003年5月1日)。
[70] 斯科特,脚注61 (摘要)。
[71] 同上。
[72] 这里使用的“教会(churches)”一词包括如下组织:“清晰的法律存在;公认的信条和礼拜形式;明确和清晰的神职体制;正式的教义和纪律准则;明确的宗教历史;成员资格无关任何其他教派或宗派;晋秩职务组织;在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之后选择晋秩职务;有自己的文献;确定的礼拜场所;定期圣会;定期礼拜;对儿童进行宗教教育的主日学校;预备牧师学校。”美国国家税务局,《教会和宗教组织税务指南》1828年版(税字7-2002)第27页。关于一个特定组织宣称的教义是否就是宗教上的教义,美国国家税务局没有尝试对这一内容进行评价,但的确要求“组织的特定信仰应该得到那些公开承认这一信仰的人们的真实和真诚支持,与组织信仰或教义相关的惯例和仪式不应该是违法的,或有悖于明确界定的公共政策。”如果组织不能满足后面的标准,它还可以存在,但不能获得免税,而且会受制于禁止这种行为的其他法律。
[73] 见A·法里斯,R·P·纳坦和D·J·怀特,《不断扩展的行政任期,乔治·沃克·布什与基于信仰的倡议》,《关于宗教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圆桌会议》(2004年8月)。
[74] 同上。第3页。
[75] 见69。
[76] 法里斯,脚注71,《执行概况》第2页。
[77] 见I·C·鲁普和R·W·塔特尔《2003年法律状况:关于政府与宗教组织合作关系的发展》,《关于宗教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圆桌会议》(2003年12月),见www.religionandsocialpolicy.org
 
[78] 美国国内税收局第501(p)节 (暂停免税地位和不予减免的捐赠资金)。
[79] 《俄罗斯严控非政府组织和顽固基督徒新法》卷4第26页(2004年7月23日),引用于《莫斯科时代周刊》。提议的新立法要求所有外国捐赠者在一个政府委员会登记给予俄罗斯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未能登记的资金将必须在资金被接收时缴纳24%的税。
[80] 同上。见www.irs.gov/newsroom/article/0,,id=121566,00.html,美国国家税务局新闻稿《国税局对单一法人的态度变暖》。(请注意,单一法人形式正在被寻求税务减免的个人滥用。)
[81] L·霍默《限制激进的伊斯兰教》:国际宗教自由标准的大滑坡。对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新法律的个案研究以及对俄罗斯和美国提议的个案研究,《东西方教会和部门报告》(2002)。
 
(盐光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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