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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教关系的演进历史看我国宗教发展
发布时间: 2009/9/8日    【字体:
作者:陈凤林
关键词:  宗教 社会  
 
 
                                        陈凤林
 
 
[内容摘要]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与政治制度不同,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但政教分离日益成为现代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厘清不同类型政教关系的特点和发展脉络,对构建和谐的政治与宗教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治;宗教;政教关系;宗教形态
 
 
    宗教与政治,是与人类共生的两种社会现象。宗教自产生就与政治相互作用。政教关系问题是所有宗教和所有存在宗教的社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的现实问题。
 
    一、历史上政教关系的演进
 
    世界上大小宗教有2000多个。有的宗教很古老,几千年前就出现了,有的产生较晚。纵观历史,宗教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部落宗教——国家?民族宗教——世界宗教这几种形态。不同的宗教形态,表现出来的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内容是不同的。
 
    (一)部落宗教形态下的政教关系
 
    部落宗教主要是原始社会时期的宗教形态。不同地区的不同部落有自己信仰的神,或崇拜祖先、或崇拜山川大地、或崇拜飞禽走兽,内容不一,并确立了被赋予神圣意义的宗教礼仪、制度和宗教禁忌,使部落崇拜成为成员的共同行为规则。在这种宗教形态下,宗教与政治合二为一,部落首领也是宗教祭祀,部落宗教具有强制性。
 
    (二)国家—民族宗教形态下的政教关系
 
    国家—民族宗教是在部落宗教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宗教形态。
 
    从世界文明古国的国家?民族宗教的比较研究中可见国家——民族宗教形态下政教关系的总体特征。第一,国家—民族宗教都是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部落宗教演变而来的,崇奉的神灵都来源于部落时代的祖先崇拜、图腾崇拜、自然崇拜、天神崇拜。第二,国家—民族宗教本质上是国家的上层建筑。
 
    社会的秩序和结构决定着神灵世界的秩序和结构,国家信奉的神灵与国家君主常被国家肯定有着特殊的关系,或者说君权为天神所授,或者说神(天帝)与君王有着血缘亲属关系。第三,在国家宗教体系中逐渐形成了一个专门侍奉神灵的祭祀集团和巫祝阶层,他们居于等级社会的金字塔顶端,并有强大的寺院经济作为其政治权势的经济基础。君主是最高宗教首领和国家祭祀大典的主祭祀人。君权和神权是直接统一的。第四,宗教与群体性政治生活的关系方面,国家把对国家神灵的信仰和崇拜确定为全体公民的强制性义务。宗教兼具政治制度、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的特性。全国民众都按国家的法典和习俗,崇奉官定的神灵,没有个人选择的余地。国家宗教具有全民信仰、种族宗教或民族宗教的特征。国家的社会组织结构就是宗教的社会组织结构,二者是相互重合的。这种宗教形态所表现的政教关系就是政权和神权合二为一。
 
    (三)世界宗教形态下的政教关系
 
    世界宗教形态下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但最终是向着总体趋于一致的方向发展。多样性的政教关系表现为以下几种:

    1.宗教国家化——国教。国教是执政当局指定一宗教为国家全民信仰的宗教,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宗教既是政治、法律制度,又是伦理和道德规范。但宗教与政治是二元结构,各自有自己组织体系。一般说来,实行国教制的国家,国家政权处于最高地位,同时又需要依靠宗教来确立自己统治权威的合法性。从宗教方面来说,它并不能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而是通过积极满足国家政权的需要来求得其支持,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一种宗教能否成为国教,主要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认为该宗教有利与自己的统治。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在创建之初都不是特定国家的国家宗教,但当一些国家的君主和统治阶级皈信它们之后,往往用行政权威和军事手段抬高它的地位,尊为至高无上的国教。

    在国教国家,宗教的教义和教会的信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宗教经典的词句具有法律效力,教会组织高踞于社会组织之上。民众信教,不完全是出于个人信念的选择,而是出于国家强制。在国教体制中,国教的僧侣往往享有特权地位,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挥举足轻重的影响,并排斥其他宗教,造成国教信仰在意识形态中的单极化状况,以宗教信仰上的一致性来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
   2.政教合一。政教合一是政治和宗教结合最紧密的形式。其基本特点是,政治与宗教一元结构,政权与教权合二为一。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法律为依据,宗教教义教法是处理一切国家事务的唯一准则。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完全受宗教指导。宗教领袖对制定国家内外政策有绝对权威,政府的一切宗教活动都要体现宗教原则,维护宗教利益。在欧洲历史上,教皇国是典型的政教合一的国家。政教合一制度在中世纪欧洲、亚洲的一些伊斯兰教国家都实行过。近现代国家中也有少数实行。

    3.多教并存格局。历史上,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一直把某种宗教宣布为国教。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有些国家出现了多种宗教相互竞争的局面。多教并存的局面下,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的需要分别对待不同宗教,要么利用、支持一种宗教,同时对其它宗教采取宽容;要么支持一种宗教而压制其它宗教,世俗政权处于主导地位。这种情况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表现得最为明显。无论何种宗教,它所以被推崇,或者被贬抑,都是由统治者的利益决定的。

    16世纪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后,欧洲出现了基督教新教派。随之也出现了罗马公教与新教各派之间的严重冲突。甚至发生了欧洲各国之间、各国内部各派之间的宗教战争。1598年,法国国王亨利四世颁布了《南特敕令》,对基督新教实行宗教宽容。资产阶级在欧洲各国取得政权后,各国实行宗教宽容政策,对天主教以外的基督教新教派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宗教宽容政策后来以宪法和法律形式被确立下来,实现了罗马公教与新教在欧洲的和平共存。

    4.政教分离。国家政权与宗教组织所主管的的事务分属不同性质的领域。宗教的任务只在于引导信徒的内在精神信仰或灵魂拯救,而不参与和干预政府管辖的一切事务。政府则应把宗教信仰、宗教活动视为每个公民的私事、属于个人权利和自由,不能对其进行干预,并合法地保护一切宗教团体的正当宗教活动。

    政教分离思想产生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代。基督新教产生后,在许多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欧洲国家,纷纷对基督新教采取了宽容政策。这时,客观上,国家面对的不再是单一的宗教,而是几种宗教。为了消除不同宗教之间的纷争,一些国家开始将宗教完全排除在国家政权之外,并使国家在公民认同的国家法律的程序下进行,使社会政权和教会各司其职。教会不参与政治事务,但宗教信仰者可以公民身份参加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高新技术大发展使传统宗教向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宗教的世俗化一方面表现为因社会生活的世俗倾向增加,社会越来越摆脱宗教的影响,宗教影响社会生活的领域逐渐缩小;另一方面,宗教也从神圣领域走向世俗领域,积极适应社会,参与社会生活。宗教世俗化,表现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方面,政教分离日益成为现代国家普遍的政教关系原则,特别是成为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后新兴民族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

    政教分离成为现代社会宗教与政治关系的普遍原则。国家社会管理的职责明确在宗教之外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国家再也不会把发展宗教视为其分内之事。宗教也不再具有任何世俗特权,因此走向自我发展的道路。世界目前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约有65个国家保留国教,大多数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制度和政策。
 
    二、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政教关系对我国宗教发展的启示

    第一,现代国家政教关系原则的确立,不但要考虑国内因素,也要考虑国际环境。不同的政教关系类型,国家实现社会管理的成本和效益不同。一国实行什么样的政教关系,是该国自己的选择,也受该国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制约。但以最低的成本取得社会管理的最大效益,应该是现代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政教合一,还是政教分离,抑或国教形态,目的都是更好地维护现存政治秩序,有效进行社会管理。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国际大环境对单一国家政教关系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何处理政教关系,不仅关系到国内的稳定,而且有可能影响到国际关系。因此,国家政教关系原则的确立,要综合各种因素,不能逆潮流而行。
 
    第二,法律是调节政教关系重要形式。政教关系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宗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应该有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义务规定不清,会埋下矛盾隐患。从法律规范调节政教关系的实践看,其运作方式是有效的。在法律规范调节政教关系的过程中,国家立法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国家立法不足,或者以教法取代国家法律,建立在宗教信仰自由基础上的社会稳定是不现实的。以政党的政治标准或政策取代国家立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国家立法的属性是中立的、公共的,这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关键所在。

    第三,国家对宗教的支持与压制不能根本地解决政教关系问题。现代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决定了国家应该代表全体国民的利益,而不是某一宗教的利益。政府一旦介入对宗教的支持或压制之中,就丧失了其公共代表的地位,因而也就丧失了公信力,维护社会秩序会适得其反。英国千方百计支持国教,国教却处于衰落地位;前苏联、东欧长期奉行宗教压制政策,宗教却保持了不断增长的势头;美国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政策,政府对各宗教力量的消长不采取任何行动,但没有因此打破美国宗教环境中的生态平衡。

    第四,政教关系的实质是合作而不是对立。在政教关系这对矛盾中,一般说来,国家掌管着行政权力,处于强势,但宗教掌握着群众,具有巨大的能量,有可能构成对现存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挑战。对宗教而言,能否取得政府的认可与支持,关系到其生存与发展。政教双方,一个追求的是世俗权威,一个掌管精神权威,双方如果合作,是互补关系,如果对立,则两败俱伤。正确的选择是政教双方应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各自积极作用,在实行政教分离的基础上相互合作。

    第五,政教分离是大多数现代世俗国家处理宗教与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世界上的国家由于其政治制度的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模式也各不相同。然而,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通过长期的、反复的甚至是痛苦的实践?如战争?,绝大多数国家认识到应该在国家与宗教之间建立一道分离之墙,使政治与宗教、政府与宗教团体分别开来。因此,政教分离成为现代大多数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信仰宗教是个人的事,不容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在政教分离的原则下,政府处理与宗教关系的具体准则是: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国家机关、集体、个人都不能强迫他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能因信仰不同而在权利和义务上出现不平等,各种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三)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在政治经济上的利益是一致的。要把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事业上来,发挥信教群众、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四)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一些宗教被帝国主义势力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也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公民的自主选择。国家支持各宗教在平等友好的原则下,与世界各地的宗教进行交往与交流。
 
 
【作者简介】陈凤林(1968年——),女,宁夏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族、宗教理论与政策研究。
 
                     (本文转载自:《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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