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与宪法保护
发布时间: 2009/9/21日    【字体:
作者:乌兰那日苏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乌兰那日苏

 
[内容摘要]政教分离,宗教信仰绝对自由和宗教行动受限制三大原则构成宗教信仰自由制度的支柱。我国《宪法》应明确政教分离原则,完善打击宗教恐怖组织和邪教组织的相关法律,完善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立法;宪法保护
 
  所谓宗教信仰,指的是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如造物主、绝对者、至高的存在,其中尤其是神、佛、先灵)的确信、敬畏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宗教信仰的自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内心的信仰自由、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的自由[1]P174。在一切法律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基础。世界各国宪法基本涉及了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问题,宗教信仰自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人权保障和宗教政策的主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相联系,只有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处理好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国现行的宗教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适应。我国法律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又强调了宗教活动的合法性。
 
    一、国外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情况

    (一)国外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是近代以来各国的核心问题。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才真正开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问题最早出现的宪法性文件,是1776年美国维多利亚州的《权利宣言》。
 
    杰斐逊1777年起草并为弗吉尼亚州1786年制定为法律的《宗教自由法案》成为世界上保护宗教自由的首部法律,而作为美国1787年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则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走向世界[2]。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41年第77届国会上提出人类的四种主要自由——言论及表达自由、个人依其自己的方式信仰上帝的自由、免于困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将宗教信仰自由提到了新的高度。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内容之一予以保护,反映了世界各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初步共识。

    各国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据荷兰法学家马尔赛文统计, 142个国家中有125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的内容,占成文宪法的88.1%[3]P148。如菲律宾《宪法》(1986年)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关于设立宗教机构或禁止其活动的法律,不抱歧视或偏见,自由信奉宗教及举行宗教仪式,应受到允许。公民权利或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得附带宗教考察的要求。”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宗教的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二)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宗教信仰制度的三大原则

    从世界各国的立宪经验来看,宗教信仰自由制度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体系,政教分离、宗教信仰绝对自由和宗教行动受限制三大原则构成了这一制度的支柱。

    1. 政教分离原则。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关于禁止国会制定法律确立国教的规定,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对该原则的含义,杰斐逊在1802年《致浸礼会信徒的信》中说:“我怀着崇高的敬意来思考全体美国人民所颁布的那个法令,该法令宣布他们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有关建立官方宗教或禁止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这就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建立起了一堵隔离墙。”[2]P54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来接受杰斐逊的解释。
 
    1947年该院在埃弗森案的判决书中对政教分离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解释[4]P670:第一条修正案“确立国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设立一个教会;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上或不上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义出现,也不论他们采取任何形式传教和布道。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的或隐蔽的方式参与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反之亦然。政教分离不可能是绝对的。伯格首席大法官提出了政教分离的三条标准: “第一,法律必须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第二,它的主要效果或首要效果,必须是既不促进也不限制宗教……最后,法律必须不促进政府过分卷入宗教[4]P671。

    2. 宗教信仰绝对自由原则。信仰宗教属于思想范畴,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只要不危及社会,不损害他人,国家就不能干涉。恩格斯说:“信仰宗教对国家来说仅仅是私人的事情。”[5]P331美国的司法实践确立了信仰绝对自由的原则。在1940年审理的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一案的判决书中,这一原则得到了明示:第一条修正案“包括两个概念——信仰自由和行动自由,第一个是绝对的……”这意味着政府绝对不能干涉信仰自由。

    3. 宗教行动相对自由原则。各国在确认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又规定了对宗教活动的限制。美国宣称是宗教最自由的国家,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妨害宗教自由的法律,但在实践中限制宗教自由的法律并不都违宪。美国最高法院称:“信仰自由是绝对的,但按照一个人所信仰的宗教行事的自由不能是绝对的。”[6]P128在美国,“判定对宗教自由造成严重的限制并不一定导致法律被宣布无效。”[6]P284
 
    二、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情况

    (一)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实践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历来十分重视。毛泽东早在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就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允许各种宗教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和歧视。”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1982年《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除了《宪法》,目前我国有30多部法律、法规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7]P316。这些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散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之中。

    (二)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法律规定的基本特征

    一是《宪法》区分了宗教行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确立了独立办教的原则,但对政教分离原则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在术语上选择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方式,与有些国家将之区分为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有些区别。但是,我国《宪法》对宗教活动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有所区分。如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实质是对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是绝对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而第3款则规定了公民在宗教行为方面的自由。该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因而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是有限的。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宗教行为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同时,宗教活动也不得违反《宪法》第51条对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总体限制,即公民在进行宗教活动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除此之外,宪法确立了独立办教的原则。《宪法》第36条第4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是宗教信仰自由立法尚未形成体系,宗教领域还没有完全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宗教立法一直是我国的薄弱环节,只有宪法的原则性规范而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宗教立法的三个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其法律位阶较低,不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正式法律,且有关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很多方面不得不沿袭过去的依政策管理的模式。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很多是与民族工作结合起来完成,这是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特殊性所决定。

    三是对宗教活动的限制十分严格。根据学者马岭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8](1)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得制造民族分裂,危害祖国统一;(2)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3)宗教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现行政治制度;(4)宗教活动不得破坏社会秩序;(5)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教育;(6)宗教活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7)宗教团体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进行宗教活动;(8)宗教活动需要在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其中有些限制并非以宪法、法律的形式出现,而是出现在行政法规和大量的政策性条文中。

    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较滞后,仅有的立法也十分分散。国家对宗教的管理基本上以一些位阶不高的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政策为主,宗教管理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因而与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三、完善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

    (一)宪法内容中应该明确政教分离原则

    历来宗教之间,以及以宗教名义出现的种种斗争和混乱,都或多或少与国家权力有关。政教不能有效地实现分离,只会让宗教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或者制造新的宗教纷争。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国家在过去曾以不同形式资助过各种各样的宗教。作为保留和维护一种文化的努力,这当然无可厚非。但在今后,随着形势的变化,这种资助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对宗教的资助不但增加了财政压力,而且在资助过程中稍有不公,就会成为宗教之间不和的借口。考虑到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其中有些民族全民信教,这一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在特定时候还会引起民族问题。因而,在《宪法》中明确政教分离原则,为国家权力在处理宗教事务时划定一条明确的界限是极为必要的。

    (二)打击宗教恐怖活动和邪教组织

    中国宗教恐怖活动有“东突”之类与民族分裂相结合的宗教恐怖主义,也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意识形态的恐怖主义,同时还出现了“法轮功”之类的邪教组织。它们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极大地影响了公民正常行使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包括宗教立法等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打击这些恐怖活动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为此,我们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形成一个多层级的宗教法律系统。这部法律应该根据《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来制定,对宗教和与宗教有关的问题和工作作出整体的系统的规范,使整个宗教工作有法可循。这部法律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政教分离的具体规定;(2)公民在信仰宗教方面享有绝对的自由;(3)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规范性等。

    宗教信仰自由“应包括信奉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个别或集体地、公开或私下地以礼拜、遵守教规戒律、举行仪式和传播教义等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的自由,而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在界定一种宗教思想理论或信仰是否滥用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上,法律应坚持下面四项原则[9]:第一,是否强迫他人改变信仰。第二,是否危及社会秩序,或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蛊惑、诱导甚至裹胁众多信徒颠覆和平政府、阻塞交通、围攻国家机关、围攻揭露真相的报社、电台、电视台。第三,是否违反通行的善良道德、操守品行观念。若有人倡导的宗教、信仰与之悖逆,就应当被视为邪教。第四,是否造成危害、侵害后果。这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滥用的最基本原则。我国从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将对宗教信仰及其他有关事宜起到保护和规范的作用。我们应该完善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进一步增加打击宗教恐怖活动和邪教组织的力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美]彼德森(PetersonH·D)[编注].刘祚昌译.杰斐逊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
[3][荷兰]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陈云生译.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
[4]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恩格斯.法兰西内战(导言)[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6]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7]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维持社会稳定[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8]马岭.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J].法律科学,1999,(2).
[9]完珉.论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活动的法律界限[J].前进,2002,(8).
 
            (本文转载自:《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僧尼遗留财产的分配路径——从民法解释论到宗教法治方案 \刘焓
摘要:对于僧尼遗留财产的分配问题,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不具有一致性。…
 
政教协定的界定、历史源流及当代嬗变 \刘国鹏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天主教会拥有国际主体性的最高权威圣座(SantaSede/HolySee)与一般主…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财产偿债责任与宗教用益何以安处?——《民法总则》之下基于信托法理的涉教财产制度构建 \刘太刚 吴峥嵘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的制度框架下,作为捐助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
 
“王权”与“神佛”——日本思想史的两极 \葛兆光
2020年年初我来到东京,住在上野不忍池的附近,每天走路到东京大学的研究室看书。近年…
 
论加尔文法律思想中的道德律 \周钰明
摘要:约翰·加尔文(JohnCalvin,1509-1564)是法国伟大的宗教改革家和思想家,对西方的…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再论宗教与法治的关系
       下一篇文章:关于宗教房产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