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廷 张艳新
[内容摘要]所谓宗教经济是指因宗教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等经济行为的总称。而经济宗教则是指宗教组织为了维持自身运行的需要不得不发生的一系列经济行为,从而使宗教本身在客观上具有了一定的经济职能和性质。宗教经济与经济宗教两者所关涉的核心问题都是利益,前者是经济利益,后者是宗教利益。从积极意义上讲,宗教信仰能促进商品、市场的发展,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交流,引导大众的经济行为朝良性取向。同时,宗教的人文精神和价值观念对科学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从而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社会生活。随着宗教经济和经济宗教活动的日益活跃,依法管理宗教经济与以经济手段解决经济宗教中出现的问题并重,防止宗教产品的过量生产与宗教资源的过多消费而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和冲击民众信仰,将成为处理我国宗教经济和经济宗教问题的正确方式。
[关键词]宗教经济;经济宗教;宗教意识形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经济和经济宗教活动的日益活跃,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经济和经济宗教的问题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科研课题。针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宗教经济与经济宗教的定义、表现及成因
“宗教”(religion)一词来自于拉丁文的religio,意思是人对神的敬仰和崇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沟通的意思。在古汉语中,宗教也具有奉祀神、祖先之意。总之,宗教是与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适应的一种社会文化历史现象。而宗教与经济结合生成的宗教经济与经济宗教这两个事物和宗教本身一样,不仅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也有着自身产生的深刻社会根源。
(一)宗教经济与经济宗教的定义及其表现
为了避免引起歧义,笔者首先要对宗教经济与经济宗教的概念加以廓清。这两个概念在这里是从宗教和经济的关系角度来讲的。宗教经济是指因宗教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等经济行为的总称。它是相对于整个国民经济体系而言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从宗教方面研究经济问题,关涉到经济领域中的宗教现象、宗教活动,以及宗教教义对经济的影响。它的活动主体不一定是宗教组织(当然包括宗教组织以赢利为目的而发生的经济行为) 。非宗教组织及其个人也可以经营宗教产品,从而获取利益,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尤其如此。经济宗教则是指宗教组织为了维持自身运行的需要不得不发生的一系列经济行为,从而使宗教本身在客观上具有了一定的经济职能和性质。它的活动主体只能是宗教组织(这里的宗教组织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是以光大宗教为目的而非赢利使然)。它从经济方面研究宗教问题,关涉到宗教领域中的经济现象、经济活动等。
宗教经济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大量宗教现象和宗教活动上。大批的非宗教组织及其个人通过宗教产品或宗教服务产生宗教经济姑且不论,单就各宗教实体在通过各种募捐获得一定财产后,为了使这些资产升值一般都会进行具体的生产经营。在国外,古代和中世纪的宗教实体主要依靠土地出租的收入。而近现代,宗教经济已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其中不仅包括商业、工业、金融业,而且还包括军火工业。天主教罗马教廷梵蒂冈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宗教经济实体,其经济投资达数百亿美元。美国的新教、天主教和犹太教单在军事工业方面的投资就持有220亿美元的股票。印度保护神毗湿奴神殿,仅1992年度的盈利就达4450万美元。[1]这些经济活动已经完全超越了宗教事业的范围,与世俗经济活动没有什么两样。因此,这种宗教经济遭到了许多教徒和神职人员的谴责和反对。但是,一些宗教实体为了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不顾种种反对,试图通过经济实力的增长来扩大宗教实体的社会影响。在我国,一些宗教实体为了扩大影响,也往往通过某些经济行为来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其中西藏解放前的藏传佛教是最为突出的。佛教传入西藏后,佛教大小寺院也雨后春笋般地在我国藏区各地相继建立,使寺院不仅以经济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阵地,而且寺院的大寺和小寺、母寺和子寺之间都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从属关系,大小寺院网络成为一个严密的整体,形成了一个以经济为基础的运转体系。伴随着藏区众多寺院的建立,寺院经济基础日益雄厚,寺院逐步成为一个庞大的政治、经济实体,其经济功能日益突出。寺院拥有自己的经济结构,许多寺院从事经商等经济活动,从而把持一方经济命脉。同时,一个教派的形成,一个寺院的建成,都会很快成为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成为该地区的统治力量,起着主导这一地区经济的作用。[ 2 ]而在汉族地区,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一些著名的寺观都有自己的产业和经营形式,涉及农、牧、手工、商、出租、出版、旅游等产业,经营的产品内容同样超出了宗教活动的范围。
经济宗教则主要表现在宗教领域中存在的大量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上。任何一种宗教及其历史发展的事实都在印证,它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并且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密切关联。到目前为止,经济宗教的存在以及它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已经引起宗教学家与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关注。纵观历史,宗教群体在试图影响人们的经济态度和经济行为中,总是面临左右为难的境地。虽然,几乎所有的宗教教徒都普遍认为,宗教应当实行禁欲,仗义疏财,过分占有财富是万恶之源。但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一些宗教组织与教徒为了使所谓上帝的事业永存、光大,认为拥有独立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不可或缺的。正因为如此,我国五大宗教不仅在历史上具体参与经济活动,从事农牧业、手工业、商业、出租、高利贷等生产经营活动,在现代社会为了实现宗教“自养”更是增加了一些与慈善有关的服务业、宗教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只不过从经济形式上讲,其主要特征一定是与宗教有关。
总之,宗教经济与经济宗教两者所关涉的核心问题都是利益,前者是经济利益,后者是宗教利益。宗教经济追求的是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信仰追求。在这里经济是目的,宗教是手段。而经济宗教追求的是宗教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不是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在这里经济是手段,宗教是目的。
(二)宗教经济与经济宗教兴起的成因
首先,宗教团体对现实利益的追求是宗教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经济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宗教的生存和发展同样离不开社会经济基础,离不开物质保证。宗教在其产生、发展的漫长历史中,其教义、组织、活动场所、教徒以及宗教仪式等都与社会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能脱离社会经济而独立存在。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媒介和社会机制得到传播和发展,这也是宗教形成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不仅有其内在的独特思想,而且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特别是表现为一种社会实体,使人们具体感受到宗教是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宗教实体主要包括专门从事宗教职业的教职人员和广大的一般教徒、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用于宗教活动的各种器物及宗教的各种组织机构。因此,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并不单纯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一种纯精神的东西,它是以具有宗教信仰的一个庞大的群体作为其外在表现的,这个庞大的群体就是由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共同组成的,而这个庞大的群体是要靠物质条件才能生存和维持的。从另一个方面看,寺庙是宗教存在的物质载体,主要宗教活动都是通过这个物质载体来进行的。为了适应宗教活动的需要,各宗教都必须建造与各自宗教有关的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并配备各种各样的器物,如神灵的塑像、画像及其他物品,以保证宗教活动的肃穆与庄严。为了更好地将宗教徒联系起来,为了使宗教活动规范化,作为一种社会实体的宗教组织及其宗教制度也应运而生。宗教的组织是宗教徒在其中过宗教生活并通过它们进行宗教活动的机构、团体、会社、社区或其他形式的联合体。宗教的教徒、寺院、教会、宗教学校要进行活动,需要吃饭,也需要活动经费或其他类型的宗教活动费。宗教意识、宗教组织、宗教礼仪、宗教政治和宗教文化等功能性作用的发挥,都要以宗教实体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宗教组织体系的构建、宗教意识的传播、宗教设施建设、宗教事务活动等都建立在经济实力基础之上。宗教实体经济力量的大小是衡量宗教实体社会势力大小的重要标志。因此,对现实利益的追求是经济宗教为满足宗教生存和发展而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经济宗教兴起的最本质、最原始、最直接的动因。
其次,宗教经济对现实利益的追求是它作为一种经济成分的本质要求。宗教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其他经济成分一样,围绕解决的中心问题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实体,不管它愿不愿意,从它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开始就被人为地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经济学的分类,它是被作为一个经济行业来对待的。宗教行业经济是一种以侍奉上帝、神明和鬼神为核心的行业性经营活动。它包括神像圣像、圣书经书、神具圣具、宗教服饰、宗教装饰、宗教用具等的生产和销售的经营活动。这为人类社会的经营活动增添了一个特殊领域。在这个特殊的经济领域,价值规律一样在起作用,剩余价值规律也一样在起作用。只不过它经营的商品弥漫着一股宗教文化的味道罢了。其核心的东西还是对现实利益的追求。它的背后同样隐藏着一颗世俗的、充满物欲的凡心。此外,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社会化和宗教的蓬勃兴起而来的大量伪宗教现象,比如打“宗教牌”的经济工程、打“宗教幌子”的诈骗活动等等,其本质是在贩卖宗教假货,目的是追求非法的高额利润。它们是市场经济尚不规范和法治尚待完善条件下的社会产物,最终还要靠社会自身发展来解决。
总之,宗教的生存离不开经济宗教,经济宗教的不断壮大催生出宗教经济,而宗教经济的影响力又决定了宗教的繁荣程度。三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二、正确认识和发挥宗教对经济与科学的积极价值
宗教之于经济、科学有双重作用,即消极的阻碍作用和积极的推动作用。历史上,由于宗教无节制的扩张,曾造成社会经济走向衰退,如我国的南北朝时期;同样,由于宗教神学的黑暗统治,也曾造成科学技术停滞不前,如欧洲的中世纪。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正确认识和发挥宗教对经济与科学的积极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挥宗教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首先,宗教信仰对经济增长能产生积极作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巴罗先生(Robert Barro)认为:“如果一种宗教能够在人的心理或性格上产生积极的作用,使人们能够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劳动效率,那么这种宗教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3]罗伯特·巴罗发现宗教信仰与经济增长确实有一定的关系,在美国并未发现人们宗教信仰程度随着经济发展而降低的趋势。它不符合经济越发达,宗教意识越淡漠的这种模式。如果把教育水平、城镇人口比例、人们的寿命等与宗教信仰结合起来考虑,保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变、保持城市人口、平均寿命的恒定,然后单独分离出受教育的年份来考察它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发现它们是正相关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宗教不仅在教义上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各宗教的信徒直接投身于市场经济大海之中,如基督教历史悠久的温州素有“中国的耶路撒冷”之称,整个地区基督教徒有较大发展,是全国基督教徒最多的地区之一。这里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同样投身于市场经济大潮中,不少人同样成为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和领头雁。在我国著名寺观附近大都有一条街或大至一个地区形成了的专门经营与宗教用品有关的商业区,推动着周围房地产、旅馆、饭店等行业的发展,四川成都文殊院就是一个典型。佛教四大名山与道教著名道观所在地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其次,促进商品、市场的发展,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交流。历史演化证明,宗教的发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形成、商道的开通,都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就是当今世界的税收体系、福利制度也可以从早期的宗教寺院的功能中找到雏形。在促进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是明显的。比较典型的是汉传佛教传入西藏,不仅对西藏宗教产生过重大影响,也使当时的吐蕃同中原在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得到加强。佛教的传入,不仅带去了中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且从此打开了吐蕃人民通往中原文明区域的道路,从而使吐蕃加入了中原地区高度发展的经济体系,为吐蕃社会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从经济生产领域来看,历史上藏传佛教寺院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社会生产领域里显示了重要的作用,如寺院在支付寺院内部各种正常经济开支的同时,还将部分资金投入社会,开办手工作坊,投资贸易,开辟交通运输线,从而使寺院经济向社会经济不断扩展。一方面增加了社会经济建设的投资金额,一方面开辟了一些新的经济领域,如寺院建筑业的发展激发了另外一些新的行业出现或发展:承包工程的建筑家、雕塑家、画家,乃至金匠、银匠队伍的扩大等。同时,佛教集团及信徒们的需求又促进商业的发展,尤其是那些青藏高原缺乏的生活、生产用品的交易活动活跃。特别是寺院商业资本形成后,寺院经商客观上起到了打通本地与外地之间互通有无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其三,发挥宗教的育德功能,引导大众的经济行为朝良性取向。宗教对社会经济的引导功能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态度和经济行为的影响来实现的。首先,以宗教伦理道德教化生产者和商人。诚实、公正、守信等美德在经济生活中是至关重要的。就宗教成功地把这些美德灌输给自己的信徒并对普通社会成员造成一些影响而言,宗教对社会经济生活能够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其次,宗教有时刺激消费。宗教节日,特别是一些已经同民俗民风结合在一起的节日,如圣诞节等,会对相关物质产品的生产有比较直接的拉动作用。三是宗教往往神圣化人们的日常工作,如许多宗教强调人们的工作是“神召”,赞美并抬高人们的职业劳动,这无形之中提升了人们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四是宗教明确支持某种经济体制或某种经济活动。例如,一些宗教团体为了加强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往往试图禁止某些“不道德”的书刊的销售,参与一些禁酒立法活动。五是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倡导社会互助互爱。宗教的慈善活动历史久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困难人群暂时的生存压力,客观上缓冲了社会对抗因素,起到了一定的社会稳定作用。
(二)发挥宗教对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
科学与宗教在本质上是对立的。然而,宗教与科学在存在很大差异和对立的同时,也还有互补、互渗、互存、互动的一面,在某种意义讲,宗教对科学的发展可以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宗教和科学“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宗教和科学之间可以建立起更进一步的互存互动关系。
首先,要分析科学的世界图景与宗教的世界图景的关系。科学的世界图景与宗教的世界图景,是科学与宗教各自在自己的概念框架中形成、理解和表现的关于人的经验世界的整体图景。事实上,历史上宗教的发展,特别是宗教从包罗万象的、坚持自己与真理同一的“原始宗教”,演变为只能从人的终极意义和宇宙的终极存在方面寻找存在根据的所谓的“高级宗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近代科学解释对宗教解释的否定,以及人们常识的科学化。正如怀德海所说的:“宗教的发展主要就是清除前一代人用幻想的世界图景来解释它的观念时所产生的复杂成分而把自己的固有的观念解放出来”,“科学的进展必然会不断地修正宗教思想,因而对于宗教有莫大的好处”[4]。
其次,科学的思维方式与宗教的思维方式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我们不能将科学与宗教两种思维方式和解释原则的关系简单化,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从历时态的角度看,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解释原则在起源上就和类宗教的思维方式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人类最早的思维方式是神话诗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按照人的行为和目的去说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由于自然界的人格化与自然崇拜、万物有灵和图腾崇拜这种原始宗教产生,神话诗思维和神话诗解释方式本质上带有宗教的性质。宗教学的奠基人麦克斯·缪勒说:“如果我们跨越文字时代,深究人类思想最深的层次,就会发现在人类思维早期就已出现了宗教的因素。”[5]对于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解释原则来说,这种具有宗教性质的神话诗思维方式具有发生学意义。从共时态的角度看,科学的思维方式与宗教的思维方式都是人理解自己、创造有意义的世界所必须的。正如在人的活动中“对生活的内向观察伴随着并补充着那种外向观察”[6],宗教的思维方式、哲学的思维方式以及艺术的思维方式等等也伴随着并补充着科学的思维方式。也正由于多种思维方式的共存,人才创造了丰富的属于人的文化世界。
再次,科学的价值规范与宗教的价值规范的关系及相互作用。一方面,随着科学理论的创立和科学思想的渗透,科学中蕴含的实证精神、客观态度,科学表现出的简单性、系统性、统一性、合理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规范不断社会化,得到普遍性的社会认同;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建制的科学价值规范通过科学共同体的规范结构显示出来。对科学价值规范意义的确认,既要超越“科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与价值无涉”的观点,也要避免对人及其文化做单一的“科学”理解的做法。与科学一样,宗教也力图通过自己特有的规范结构及其向日常生活世界的渗透和扩散,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社会价值观。但与科学不同的是,宗教特别是现代所谓的“道德宗教”,被认为首先或主要是作为一种价值规范而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宗教的意义与宗教的价值规范被认为是直接同一。宗教以信仰为核心,其思维的向度是未来和无限。在如何对待生命和人生的意义等问题上,宗教常常通过教义与仪式,力图要求和教导人们寻求心理和精神的平衡、社会环境的安全、人际关系的和谐等。但“宗教的任务不是使人们到达那个目标,而是使人们充满希望地走过人生旅途。在使人获得新的生活体验时,宗教就已经表现了自己的价值。”[7]因此,理性化的科学的价值规范与情感化的宗教的价值规范,不论是具体内容还是思维向度,都存在不一致甚至对立的方面,但它们都是在人追求生活意义过程中的创造,都是对日常生活世界价值观念的超越。人的价值是多元的,我们既不能像中世纪那样对人及其生活进行单一的宗教理解,也不能像科学主义所要求的那样,对人及其文化做单一的“科学”理解。
因此,在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认清宗教本质的同时,合理利用宗教的人文精神和价值观念,发挥宗教对科学发展的互补、互渗、互动作用,对科学发展是有一定作用的。
三、正确处理我国宗教经济和经济宗教问题的方式
目前,我国宗教经济领域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基于利益的驱动,一些不法商人假借宗教为幌子,大肆兜售宗教假货,坑蒙拐骗;利用人们对宗教的信仰与同情获取不法暴利,如社会上的“假和尚”、“假道士”等;利用近些年的“旅游热”,到处兴建“人造胜地”;基于对权位的狂热垂涎,一些官员大打“宗教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人为地扩大宗教的影响,却客观上影响了宗教的声誉。同样,在我国,经济宗教也存在一定问题。目前,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巨大冲击之下,很多寺庙已经到了金钱至上,僧不为僧的地步。诸如“新年敲钟权”、“上头炷香”等收费,就连每个神灵的诞辰也要借机收取费用。其实,我国各个宗教场所都存在很多优惠政策,除税收减免之外,修缮庙宇的钱部分来自政府拨款,部分则来自信众捐款。靠不正当手段聚集财富并大肆挥霍,不仅有悖于宗教教义,而且有违于社会风尚。针对我国宗教经济和经济宗教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我们不可小视,必须在充分发挥上述宗教对经济与科学积极作用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方式加以正确处理。
(一)依法管理宗教经济
首先,对那些以宗教为幌子,大肆兜售宗教假货和坑蒙拐骗的不法商人要给予严厉打击,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和宗教经济共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经济体制。按经济规律办事和合法经营是两条必须遵守的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是经济领域内事物运动客观性的必然要求。尊重经济规律,按经济规律办事,就是合理创造物质价值,造福人类。合法经营是经济领域内人们价值性的主观诉求。合法就是合乎人们之间共同达成的行为规范,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如果有人随意加以越 ,那他就是违法,就要受到行为规范即法的强制约束和制裁。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当关系。我国的《税法》、《经济法》、《工商管理法》、《企业法》等专司对不法经济行为的经济处罚。《民法》、《刑法》、《治安处罚条例》等专司对不法经济行为的法律制裁。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都要拿起、用好这些法律武器,防止和制裁利用宗教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以切实保证宗教信仰自由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其次,对一些大打“宗教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官员要加大监督、制约的力度。通过大打“宗教牌”来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做法,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运用行政权力操控宗教,利用宗教谋取利益和个人资本,既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不适当地扩大了宗教的影响,冲击了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也侵犯了宗教团体的根本利益,损害了宗教民众信仰的自由与尊严。因而,大打“宗教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个经济问题,实质上是个政治问题。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作用的发挥,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对运用行政权力操控宗教的行为进行监督、制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法纪进行批评、处理。否则,行政权力对宗教的乱用或宗教对行政权力的侵蚀,都会引起思想混乱与社会秩序混乱。
(二)以经济手段解决经济宗教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宗教主要是信仰问题,经济主要是利益问题,宗教与经济只有间接关系而没有直接关系。而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则有着直接的关系。当宗教与经济直接发生关系时,要么有政治权利的参与,要么宗教具有了某种政治性质。真正的宗教组织、宗教信仰,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但不是以经济为主要目的的;真正要获得经济利益,要有一定的文化条件,但不能以宗教为主要条件。因此,对经济宗教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不能从信仰层面解决,而主要应从经济层面来解决。
其一,鼓励宗教组织自养和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活动成为社会重要而且活跃的社会活动。宗教组织、宗教人员,根据自身实际与特点,投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之中,以自己的生产劳动,实行自给、自养,并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这既符合宗教提倡勤俭、廉洁与济世救民的思想,也适应市场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要改变以往社会因宗教活动而阻滞经济增长的现象。罗伯特·巴罗先生曾就以往社会宗教与经济的关系做过分析,认为在一定的信仰程度下,越频繁地去教堂做礼拜对经济发展越不利,因为过多投入资源在宗教活动中,产出即信仰的虔诚程度却没有改变,反而对经济的投入有限制,所以是不利的。我国西藏和平解放前,总人口120万人,僧尼就有12万之多,约占总人口的10%。日益庞大的僧侣集团不仅不参加生产劳动,不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相反还大量消耗着社会劳动成果。从政府巨额的馈赠、封赐、教徒的捐赠、布施所得的大量财富可显示僧侣的巨大消耗。寺院僧侣在种种封建特权与神权的庇护下成为一个享有免税并且不必生产劳动而获得物质生活的薪俸领取者。这种不劳而食的僧侣集团的人数、规模在旧西藏社会的膨胀远远超出了其社会经济的承载能力,导致生产与消费的失衡甚至畸形发展,致使西藏长期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经济中缓慢徘徊。为此,现代宗教组织与宗教人员,既要改变以往社会脱离生产与经济活动的现象,也要防止以宗教为手段不正当获取经济利益的倾向。应当根据经济管理、市场管理的有关部门法规,结合自身实际与特点,开展生产与经济活动,既自养,也为社会提供财富,这既可使教徒立足实际为宗教创造物质条件,也可使宗教组织与宗教人员保持自己的道德形象。如果宗教组织与宗教人员沿袭过去脱离生产与经济活动的传统,专靠社会贡俸维持自身存在,要么增加社会负担而引起矛盾,要么自身缺乏存在与发展的物质条件,对宗教与社会都是不利的。
其二,适度控制宗教产品生产与宗教资源消费。宗教活动需要一定的宗教产品,要消费一定的资源。随着信教群众的增多和宗教活动的扩大,宗教产品的生产与宗教资源的消费也会不断扩大。宗教产品主要应由宗教组织自己生产,宗教消费的资源也主要应由宗教组织自己获取或以自身生产的资源换取消费资源。宗教消费主要是非生产性消费,在整个社会消费中要适度,这既符合宗教节俭、禁欲的特点,也是社会资源配置协调的需要。
如果宗教产品生产过多,宗教消费过大,势必使大量物质资源转向非生产领域,影响到整个社会生产总量与消费总量之间的平衡。在一些生产力落后的少数民族中,在我国古代某些历史时期,因为宗教消费(包括人力、物质、场地、时间资源等)过大,达到了社会经济难以承受的程度,严重地妨碍了生产性积累,妨碍了再生产的扩大,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国家和社会贫困,这是有历史经验教训的。如唐代君主李炎和五代时期的君主周世宗分别发动的反佛事件,就是因为宗教扩张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统治者不得不对宗教进行限制和打击。在中世纪欧洲,天主教罗马教会占有欧洲三分之一的土地,致使国库拮据、民众贫困,导致了许多异端教派领导农民和市民纷纷起来反抗。可悲的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还时不时地出现这种苗头,尤其是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着过度的宗教消费行为,其典型表现就是大量地宰杀牲畜乃至耕畜,大量消耗食物,以致来年的生产和生活都受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国生产、市场管理部门,对宗教产品生产和宗教资源利用,要按照法规和运用经济方式进行管理,防止宗教产品的过量生产与宗教资源的过多消费而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和冲击民众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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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学术交流》2009年4月总第181期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