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中国基督教“三自”体系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10/4/7日    【字体:
作者:于建嵘
关键词:  家庭教会  
 

                                         于建嵘

 
[编者按] 本刊在2008年4月号(总第21期)和8月号(总第24期)分别发表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的调查访谈录《基督发展与中国社会稳定》及《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向何处去》之后,引起政学两界的广泛关注。这里发表于建嵘教授有关基督教“三自”体系的调查访谈,供研究者参考。下面是此次访谈的摘要简介。
  
    1. 当前中国基督教“三自”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三自”体系内部的两会与所属堂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关系紧张问题;其二,“三自”体系内部两会、堂点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三,“三自”体系与家庭教会的关系问题。

    2. “三自”体系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缺陷和弊端日益暴露。“三自”体系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刻的宏观体制根源,它的主体资格和性质界定成为诸多问题的关键。此外,“三自”体系的官僚化、科层化倾向日益明显和强烈。

    3.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和家庭教会的迅速发展,“三自”体系的合法性和正统性在不断流失、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重塑“三自”体系已经成为很多信徒的共识。政府应该在重塑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尊重基督教传统,给教会以适当的自治空间;在宗教事务的管理中真正贯彻、落实法治原则。
 
 
                                “三自”体系存在的问题


    于建嵘:自从进行基督教的调查研究以来,我的研究重点是家庭教会。最近却多次收到了一些基督教信教群众举报“三自”的材料。譬如河南XX市、安徽XX市等地的一些信教群众甚至管理人员,写信反映当地的基督教“三自”体系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财务混乱、打击报复,等等。对此,我到一些堂点进行了实地调查,感到有些问题的确比较严重。你们如何看待这些举报现象。

    林感恩(基督教传道人):
河南XX市的基督教“三自”体系的情况我也有所了解,据信徒所说,“三自”体系内部的权力全都集中在两会手中,所属的六个堂的奉献款也集中在市两会,由市两会统一收取和支出;每个教堂的堂委会主任由市 两会统一任命,轮流掉换;传道人和牧师全部由市 两会统一管理,每年都要审核传道证和牧师证。而且市两会的权力全部掌握在某个负责人手里,可以说,XX市的教会管理模式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权力集中型模式,这种体制在XX市已经有好多年了。

    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XX市的这种集权式教会管理模式衍生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历年帐目不清,亦很少公布项目;其二,滥用公款公费旅游,国内国外都有;其三,利用教堂拆迁之机借机开发房地产,以低价卖给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官员以及两会内部的上层管理人员,从而形成利益共同体;其四,排斥异已,任人唯亲;其五,过分树立个人权威,压制反对意见。

    可以说,像XX市教会这样的教会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的“三自”体系里,尤其是在省会城市里,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管理模式。但出现像XX市两会这样诸多问题的,还是比较突出的。

    张耀杰(文化学者):
2009年3月24日上午,我和另一位课题组成员,陪同于建嵘教授到XX市XX路基督教堂进行实地调查。我虽然不是基督徒,但对于自己的亲眼所见依然感到惊心动魄。我当场情不自禁地说出了两个字“叛教”。XX教堂原来位于郊区农村,几年前才被纳入城区。旧教堂拆迁后,当地政府补偿给XX教堂3.2亩建设用地。当地的基督徒没有足够资金建造新教堂,一些基督教“三自”会的领导人见有利可图,但开始插手运作。他们先是强行剥夺XX市XX区的基督教两会对于XX教堂的管辖权,改由XX市“三自”会直接管辖XX教堂;然后把XX教堂及其生活楼的建设施工,全部交给自己的儿子经营的建筑公司。在基督徒心目中神圣美好的新教堂,被这个家族企业建造成了一座到处有墙体裂缝的危房。教堂旁边的生活楼,却被建造成超大面积的商业住宅,被私自分给一些官员和市 两会的管理人员。等到分到房子的住户开始动式装修的时候,XX教堂的堂委会和众多信徒才发现上当受骗。他们出面阻止装修并且强行收回房屋,事情因此陷入僵局。一名“三自”体系的会长,竟然如此对待基督徒心目中的神圣殿堂,显然是对于信教群众的极端伤害。这件事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很有可能酿成大规模的宗教性群体事件。

    于建嵘:
我们对于XX市“三自”体系的个案调查,可以看出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很典型,很有代表性,同时也充分暴露出“三自”体系的弊端和缺陷。这些问题由来已久,应该怎么看待这些问题?

    林感恩:
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对中国基督教“三自”体系两会加堂点模式的具体特征有一个清楚把握。所谓两会指的是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堂点是指经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许可的基督教堂和基督教聚会点。按照两会各自的组织章程,“三自”会是中国境内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协会是中国境内基督教教会内部的教务组织。至于堂点,一般而言,在城市是基督教堂,在农村以基督教聚会点居多。按照现行宗教体制,两会是官方承认的合法宗教团体,堂点是官方承认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两会及其所属堂点是目前官方所承认的具有公开、合法身份的宗教活动主体。

    如果我们分析目前“三自”体系存在的问题,在当前这种模式设计下,可以说有一个亟待解决在关键问题,或者说首要问题,就是“教会”在“三自”体系内的主体资格问题,即“基督教会”这种宗教组织的定位问题。事实上,在“三自”体系中无论是两会还是堂点都必然是建立在“教会”这个基督教组织基础上的,在“三自”体系里我们却没有看到“教会”这个宗教活动的天然主体的位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承认教会的合法公开存在,那么建立其上的两会和堂点的合法公开存在就缺乏信仰基础了。这就和家庭教会形成鲜明对比,家庭教会的一切活动都是以教会为依托的。正因为如此,一谈到家庭教会,就是强调其作为教会的特点,所以称之为“家庭教会”;一谈到“三自”,就只能强调它是教堂,所以称之为“大教堂”。但从基督教的正统教义而言,可以没有教堂,但不能没有教会。所以,就宗教活动的主体资格而论,家庭教会代表着正统,而“三自”体系的合法性却大大降低了。

    从权力体系的构造角度看,最关键的问题是“三自”体系将其能集中的权力都集中到“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这个组织中了,这个权利集中主要体现在建教堂、教会内部的培训、审核信徒去就读神学院、圣职的按立尤其是牧师的按立,对跨地域传道的审批等诸多事项,都要由“三自”会审核决定。但是,对于教会内部的一些事务,“三自”会却不能有效解决,诸如教会领袖违反教规的惩戒问题,教派之间的冲突问题,特别是在面对教会内部矛盾时,“三自”会往往采取回避或推诿的策略;对于教会中某些人违反基督教信仰规则的言行,不能有效的制裁和处理。也就是说,能抓的权力都抓过来,该解决的问题却无力解决。由此,必然导致“三自”体系的混乱的脆弱,使其在信徒心目中失去应有的威信和合法性。

    白新霍(宗教学者):
正是如此。更应看到,在这种“三自”体系下,政府往往面临尴尬的两难处境:一方面,如果一个地区的“三自”体系强而有力,必然造成权力集中到某些人手中,容易形成权力寻租的弊端,导致信徒的反感和失望,必然诉至政府,政府处理不力又会导致信徒对政府的失望和抵触。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地区的“三自”体系脆弱、涣散,必然引发“三自”体系内部的宗派和权力之争,最后仍然会导致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面来主导和干预教会内部事务,从而造成“三自”体系内部两会和堂点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直接对立。总之,不论出现何种情况,最后总是要由政府承受指责和压力。

    实际上,在这种两难困境之中,全国范围内的许多地方的“三自”体系已出现某种权力真空状态,或是“三自”体系的权力集中在部分个人手中,从而导致“三自”体系内部上下级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权威主导。一般来说,虽然各级两会对其下面的直属基层堂点还有一定约束力,但是全国两会对省两会、省两会对市两会、市两会对县两会已基本上不能主导。所以,目前中国的“三自”体系的特点是诸侯割据,群龙无首,从而造成两会不断成为权力寻租的舞台和某些强势人物借教会以自利的工具,最终大大影响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处理教会事务的难度,形成紧张。

    于建嵘:
刚才,你们从整体上分析了“三自”体系存在的主要弊端。也就是说,在当前中国政治体制的大背景下,“三自”教会也被纳入整个官僚体制,导致一些很有能力的信徒进入“三自”会后忙于追求权力,再加上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很容易使“三自”体系成为金字塔形、个人独裁式的管理模式,这是很有见地的分析,把握了问题的关键。你能不能再具体分析一下“三自”体系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白新霍:就全国范围的情况来看,还是存在许多比较健全的基督教“三自”体系的;但就总体而言,许多地区的“三自”体系确实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据我多年来的观察,“三自”体系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权力的争夺。由于“三自”体系是一个官僚化的科层组织,一些比较有能力的信徒,往往很看重权力,甚至一味追求权力,致使许多人一旦进入教会,就把目标定位在追求最高权力上,以实现个人的雄心和抱负,作为无法在体制内获得地位的一种替代。
 
    这样,他们的信仰自然会大受影响,这也是最为家庭教会所诟病的弊端。由于“三自”体系的特点,许多人一旦获得此种缺乏监督的权力,很容易形成个人独裁式、家长式的治理模式,进而使“三自”体系成为方便个人牟利的平台和工具。可以说,官本位意识在“三自”体系内部同样表现的非常明显。

    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一旦成为“三自”体系的领袖,就自然成为当地政协委员,从而获得与体制内官员紧密交往的可能。只获得这种有利的位置和平台,那些在教会里拥有主导权的领袖,就可以获得相应资源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权利交易。因此,成为两会负责人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许多人趁之若鹜也就不足为怪了。同时,就现今中国政府体制而言,基层宗教事务部门是一个清水衙门,手中资源很少,财政经费和人员编制都很紧张,也存在着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的趋势。这样,“三自”组织和政府宗教部门之间的互动也就意味深长了。

    张耀杰:
我的观察是,中国官场里面所有的弊端,在基督教“三自”体系里面同样存在着,甚至于变现得更复杂也更加阴暗。河南××市的“三自”领导人,为了垄断控制××教堂的施工权,甚至于假借2000名信徒上街游行的名义要挟当地政府。

   “三自”体系内部的逆淘汰现象也非常严重。我们在浙江温州、湖南长沙、河南郑州、四川成都等地的实地调查中,都发现了这种现象。“三自”会及教堂的贪污腐败以及其他争权夺利的现象,导致教职人员中一部分信仰纯正的精英人物,选择离开“三自”体系去组织家庭教会或者选择出国进修甚至于移民不归。一些信仰纯正的信徒也会随着自己所尊敬的教职人员离开教堂去参加家庭教会。这对于中国教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三自”体系假如不自我革新,必将会终结自己的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于建嵘:
根据你们的论述,两会虽然是官方承认的合法宗教团体,但“三自”会在信徒心目中不具有天然的正统性,它只是一个管理结构,不具备宗教活动的主体资格。与此同时,资格组织虽然控制很多优势资源以及教会内部事务的审批权力。但却不能有效地解决教会内部的矛盾和问题,信徒在内心并不认同这个组织的权威和合法性。这肯定会引发很多信徒的不满,导致信徒、“三自”会、政府之间的关系紧张。

    林感恩:
对这些问题,还需要从“三自”体系和宗教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分析。

    在目前已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下,虽然官方一再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基层宗教部门的财政拨款却很少,人员编制很紧张。要求基层宗教部门真正履行其职责是不现实的。对于某些基层宗教行政部门来说,他们最关心的是通过手中掌握的权力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以应付为主,能管则管,能推则推。

    同时,由于“三自”体系把权力集中在两会,尤其是“三自”会,这就十分有利于“三自”领袖与政府部门进行利益交换,使之成为权力寻租的平台。这样一来,就容易产生下面所说的这些问题:其一,一些政府宗教部门往往把“三自”变成自己的小金库,招待费、办公费等尽可能在两会或所属基层堂点里报销。其二,某些政府宗教部门无视信徒的要求和意愿,让它所钟意、听话的人掌握两会的权力,以便于掌控“三自”及其基层堂点。我举一个例子,有一个县,大概有五万基督徒,十余年来,一直由一个又老又病的人做“三自”会主席。他今年大概有87岁了,而且四年前就已偏瘫。信徒们强烈要求两会换届改选,但该县宗教局长置若罔闻,不予理睬。这必然导致信徒和政府之间情绪的对立,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于建嵘:
从我们调查来看,家庭教会的人数和分布区域远超过“三自”体系,根据你的了解是不是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这是不是从某种意义上也说明了“三自”体系存在的问题呢?

    白新霍:
这种情况由来已久,且已众所周知。从地域分布来看,“三自”体系下的教会主要分布在城市,家庭教会主要分布在农村。城市人口数量少于农村,且城市的控制力度远大于农村。因此,“三自”体系下教会虽然有政府的支持和各种优势资源,却远不如家庭教会发展迅速。而且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个新情况,以城市新兴知识分子和市民为主体的家庭教会迅速崛起,已取代农村教会成为中国教会新的增长点。

    之所以如此:一,如前所述,“三自”体系的合法性和正统性正在逐步流失,中国基督教会也越来越强调宗教信仰的正统和传承。因此,正统自然在家庭教会一边;二,随着宗教方面的法律、政策环境进一步宽松,基层政府宗教部门对于家庭教会逐步采取宽容态度,一般不会主动去过问家庭教会,使家庭教会的成长环境大大改善;三,城市化进程,大量农村基督徒流向城市,为城市家庭教会提供了信徒来源;四,城市的生存竞争压力,远较农村为剧烈,教会的吸引力自然较大。

    显然,这种情形对于“三自”体系的发展非常不利。“三自”体系自然会利用手中掌握的优势资源和体制内的有利地位向政府施压,强迫政府向家庭教会采取压制行动。很多时候,基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家庭教会之间的冲突,往往是“三自”会挑拨施压的结果。

    因此,就家庭教会与“三自”体系的关系而论,概括而言,就是“三自”会经常挟政府以自重,严重偏离教会强调的政教分离的原则,这使得“三自”会的形象更为负面。
 

                               “三自”体系问题的体制根源

    于建嵘:
“三自”体系目前是中国官方所认可的教会,我既然研究中国基督教会,自然也对“三自”体系作了一些了解。我注意到无论是国家宗教局、全国两会还是地方两会,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三自”体系内部的各项制度都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三自”体系的运行应该是有章可循、良性有序的。我很想知道,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的问题?在你们看来,是制度性的原因还是个别人自身的原因?

    林感恩: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看出,“三自”体系诸多问题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这不是某个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体制问题。也就是说,“三自”体系的设计存在着缺陷,诸多相关问题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宏观体制根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三自”体系的主体资格问题。由于“三自”体系里没有教会的合法位置,所以从基督教信仰的角度而言,“三自”会相对于家庭教会缺乏天然的合法性。因此,我们一般说到家庭,都是说教会这个概念;而说到“三自”,都是说教堂这个概念,二者的主体资格明显不同。

    第二,两会尤其是“三自”会的性质问题。现在教会里基本形成一个共识,就是不承认“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教会性质。从基督教信仰立场而言,今天有三种教会主体:教会、教堂和机构。基督教协会的主体资格是明确的,它是基督教教会内部协调教会、教牧方面事务的机构,信徒们都承认它是一个基督教内部的教会机构。

    但是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性质比较奇特。根据全国“三自”会的章程,它是中国基督自愿加入的一个爱国爱教的组织。所以,这个组织首先是一个政治性的组织,表达一些基督徒的政治立场,这也是他们的权利;其次,这个组织是以基督徒个人自愿选择参加的,和教会没有关联,所以不应该也没有权力介入教会的内部事务。第三,它是一个委员会机构,与普通信徒无涉。因此,基督徒“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并不是基督徒所承认的教会组织。

    然而,现行“三自”体系的制度设计却是将权力几乎全部集中在广大信徒并不认可为教会组织的“三自”会手里,又将“三自”会和协会捆绑在一起构成两会,在两会里协会服从于“三自”会,然后再由两会领导整个的堂点体系,对外代表教会签字盖章的首先是“三自”会。实际上在很多县一级层面上,往往是有“三自”会而没有协会。

    也就是说,将一个由部分基督徒(而且还不是平信徒)组成的政治组织和一个由教会组成的协会捆绑在一起,然后借助于协会的合法性去管理教会事务,这就是“三自”体系设计的本质所在。这样一来,“三自”体系在基督教会内部的合法性就不复存在,也与基督教强调的政教分离的传统背道而驰。一些聪明的教会领袖往往任协会领导,而不做“三自”会领导,原因就在于此。家庭教会不愿加入“三自”体系的原因,同样是在于无法接受“三自”爱国会这样一个非基督教的政治组织领导。

    第三,“三自”体系内部两会与其所属堂点的关系。有一点必须首先说明,就是“三自”体系内的堂点相对而言是比较好的,这也是一个普遍的共识。真正的冲突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堂点和两会之间的冲突与紧张;其二,堂点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紧张。

    就两会和堂点关系而言,在“三自”体系内的堂点和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之间,横亘着两会这样一个机构,教会活动的大部分权力就掌握在两会手里。同时,“三自”体系强调的是对基层堂点的纵向控制,而极力防止基层堂点之间的横向联系。所以,堂点和两会之间的冲突往往不可避免。

    就堂点和政府关系而言,因为只有两会才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宗教团体,所以一些事情必须通过两会代表堂点和政府部门交涉。由于两会具有代表堂点和政府交涉的法定特权,在堂点和政府部门的互动过程中,基层堂点就会把政府看成是两会的后台。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又不得不迁就两会的要求而压制堂点。这样一来,必然造成政府部门和堂点之间的紧张和冲突。

    第四,两会体制本身具有明显的官僚化倾向和科层制色彩。两会主要负责教会的管理,远离教会正常的宗教活动,与教会生活逐渐脱节,从而体现出明显的官僚化倾向。在当前“三自”体系这个制度构架里,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控制的优势资源,两会逐渐演变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

    综上所述,解决“三自”体系目前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关键就是重新审视两会的性质,尤其是要解决“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重新定位及历史走向问题。

    白新霍:
关于这个问题,在“三自”体系内部早已有过争论和冲突。以下这段文字引自网上的一篇文章,作者不详,颇能说明问题。

    1980年,基协成立。基协成立后,得到了国外许多教会的承认。1991年,世界基督教协进会决定恢复中国的会员席位。

    基协成立后,中国“三自”体系教会从上到下就变成了两条线领导。“三自”和基协不免产生矛盾,基协部分教友认为,“三自”爱国运动的反帝爱国任务已经结束,应当撤销。基协也是爱国宗教团体,并且主管教务,又是中国人本色教务机构,并非外国差会控制。因此基协替代“三自”顺理成章。“三自”会的人当然不肯,于是双方矛盾不断加深。在2000年的一场讨论会上,双方各持己见,险些摊牌。最后丁光训主教出面,指出“三自”运动任务未了,不能撤销,才暂停了双方的争执。

    但在地方上,双方的下属机构仍然有着矛盾,常常发生不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一些公开教堂不愿挂“三自”的牌子,只挂基协的牌子。甚至有的教堂要求“三自”小组撤出教堂。此后,一些“三自”组织办公室搬离了教堂。另一方面,一些家庭聚会规模扩大后,政府要求它们依法登记,浙江、福建等地的许多家庭聚会于是登记为合法活动场所。但是它们在登记时提出不参加“三自”组织,许多就挂在基协下面。

    “三自”会的人感到不能再这样下去,于是反复在全国常务会上提出,并向丁主教告状。为了不让这两派决裂,确定两点:第一,“三自”与基协组织的工作人员交叉兼职;第二,基协与“三自”地位平等,是“两只手”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带谁。

    因此现在双方暂时取得了表面妥协。结果,就形成了目前的格局:对外,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两会名义领导“三自”体系下教会;对内,“三自”领导基协。
 
    于建嵘:既然“三自”体系存在体制上的缺陷,这种体系有没有发挥过积极作用?这种体系又是如何形成的?

    白新霍:
谈“三自”运动,不得不说点基督教在近代中国的传教历史。基督教来华传教的第一人是马礼逊(Robert Morrison),他是英国基督教伦敦布道会派遣的传教士,1807年9月到达广州,开始传教及译经(以东印度公司雇员的身份作掩护,因当时清政府的禁教令任然有效)。马礼逊后,基督教在中国逐步获得发展。

    鸦片战争后,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的大门被迫打开,西方传教士得到久居中国和传教自由的保障,各派传教士蜂拥而至,形成在华传教的一次高潮。19世纪末,中国基督徒为8万人左右,1906年时为18万人左右。

    但是,基督教各派在华传教是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进入中国的,利用西方列强对中国政府的高压而进行传教、修教堂等活动。传教可以说是和列强、侵略、耻辱等名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那个民族救亡图存的年代,频繁的民教冲突,清廷的卑躬屈节,必然导致普通民众以非理性的民族主义的立场来对待基督教。因此,“教案”频发,最后导致声势浩大的反洋教运动,到义和团时达到顶峰,基督教学者称之为“庚子教难”。义和团后,基督教会开始反省,总结经验教训,决定尽量避免卷入“教案”,减少与中国思想文化的冲突,并努力开展在华的教育、医疗、出版事业,使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五四运动之后,中国民众的反帝爱国激情再度高涨,群起反对西方列强对于中国的侵略政策。基督教这时仍然被视为受西方势力控制的“洋教”,因此受到抵制。由此,产生了一个很重要的历史事件,就是“非基督教运动”。

    1922年3月,一部分上海学生及北京学生听说世界基督教学生同盟将在北京清华学堂召开第11次大会,决定成立非基督教学生同盟,从而掀起自五四运动以来中国最大的非宗教风潮,包括“非宗教运动”和“非基督教同盟运动”。这个运动一直持续到1926年,各地基督教会都受到冲击。“非基督教运动”的背景是1920年代中国的反帝爱国运动。与此同时,另一部分中国人受到从西方引进的“科学”和“民主”精神的影响,开始对基督教与帝国主义进行区别,不在用狭隘的民族主义的立场来批评基督教,而是直接用西方的科学和民主精神来加以评判。

    “非基督教运动”的爆发使中国基督徒深感“在中国至今还没有一个真正的中国教会”,其所属教会“无论是从组织形式,还是从礼拜仪式上看都还是一个外国宗教……还是一个外国机构”。因此不少中国信徒认为有必要“要这样的基督教,变成中国化”,“速谋中国教会之自养,自传”,从而“使基督教的思想、制度、组织与中国固有的文化的精神不相背驰,并使基督教做促进中国自觉对世界有一个使命的工具”。

    可以说,“非基督教运动”给中国教会的自立提供了动力和机会。教会中的精英人士开始认识到,基督教信仰对中国人而言不能是“拾西方人的遗唾”,而必须建立中国人自己的教会,使中国基督教“本色化”。
1922年5月,全国基督教大会在上海召开,揭开了中国基督教“本色化”运动的序幕。会议选举诚静怡为中华基督教协进会会长,通过并发表了《教会的宣言》,正式提出中国“本色”教会将由中国人“自养,自治,自传”的“三自”原则:“我们请求国内耶稣基督的门徒,通力合作,用有系统的捐输,达到自养的目的;有果决的实习,不怕试验,不惧失败,而达到自治的正鹄;更由充分的宗教教育,领袖的栽培及挚切的个人传道,而达到自传的目的。”由此正式开始中国基督教会的“三自”运动。

    “三自”原则确立后,中国基督教在思想观念上开展了教会“本色化”应如何与中国文化相结合的讨论。在组织体系上,开始了创新,出现了教派合一的动向和突出“中华”的考虑。在政治态度上,“本色化”运动也促成了中国基督教明确表态要脱离与不平等条约的运动。比如,1925年,王治心、李耀东等基督徒率先组成了“中华基督徒废除不平等条约促成会”。

    1949年以后,中国基督徒逐渐割断与外国传教差会的教务与经济联系,开始真正的自立自办和独立发展,形成了所谓的“三自”、“爱国”运动。1950年,由陈崇桂、贾玉铭等基督教领袖发起,中国基督教界开展了“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爱国运动。1950年9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以中国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出版部主任吴耀宗为首的40名中国基督教知名人士的题为《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宣言,号召信徒割断教会与外国教会的联系,真正实行中国教会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爱国爱教,简称“三自革新宣言”。当时,“三自”爱国运动的倡导者和构建者抱着真诚的愿望,号召全国基督教会和基督徒,割断与西方帝国主义的一切联系,促进中国教会彻底实现自治、自养、自传,与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共同建设新中国。朝鲜战争的爆发,也导致中国基督教会与世界基督教协进会的冲突(支持各自的阵营)。1950年12月16日,美国政府宣布冻结中国在美国的资产,从而使原来依靠美国差会津贴的一些中国教会团体陷入经济困境。在这一大形势下(还有众所周知的政治原因),中国教会很快地断绝和外国差会的关系,拒绝接受外国的捐助。

    1954年8月,中国基督教领袖和知名人士在北京召开全国会议,正式成立“中国基督徒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宗旨是反帝爱国。选角吴耀宗为委员会第一届主席。从此,中国基督教各派(新教)完全割断了与外国差会的联系。1958年,“三自”会合并了国内各教派,实行“联合礼拜”。

    从上述历史的回顾而言,可知建国后的“三自”体制来自于对历史上中国基督教会内部自身的“三自”运动精神的继承,但使其意识形态化和政治化,着重强调其反帝和爱国的宗旨。

    迄今为止,“三自”体制的存在已有几十年了,自然有其历史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三自”体制的最大优点体现在其体系下堂点的内部管理上。下面我们从教义和教会内部管理体制两个方面来比较一下家庭教会和“三自”堂点;可以看出“三自”堂点的自身优势。

    首先,就教义而言,“三自”体系比较强调爱,有很强的世俗伦理道德化倾向。但相对而言,其教义比较正统,基本是福音派立场,对异端有较强的抵御和识别能力。所以直到今天,可以说“三自”堂点受到异端的搅扰是比较少的。

    其次,就教会内部管理体制而言,“三自”堂点较之于家庭教会的优势更为明显。由于其具有合法公开的身份,所以内部制度建设往往比较健全。在堂委会运行模式、财务制度管理等方面,由于要公开面对信徒,处于公开化的状态,因此堂点负责人的行为受到一定的监督和约束。这些方面较之于家庭教会要好,显得较为规范。

    相对于“三自”体系,家庭教会的优势主要在于能够保持一种信仰独立的状态,能持守教会的传统,能够积极主动地传福音,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林感恩:
我曾见过一个来自河南的比较著名的传道人,他与河南“三自”体系的堂点和家庭教会都有密切的接触。不过他主要还是在“三自”堂点讲道,问他为什么,他说家庭教会比较乱,比较傲慢,而“三自”体系内的堂点比较规范。

    客观上来说,“三自”体系对福音传播和中国基督教的健康发展还是起到过相当作用的。但是由于观念上过于强调教会的政治功能,“三自”体系逐渐被纳入政府体制,被官方所主导。随着新中国刚刚建立时所面对的那样一种历史背景的渐渐远去,“三自”体系也逐渐暴露出其缺陷和弊端,爱国主义已很难再成为当前继续维持这个体制的冠冕堂皇的理由。

    于建嵘:
这样看来,“三自”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工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三自”体系之所以能在中国确立,是有教会自身内在要求的。可以说,“三自”体系是执政者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从自身的执政目标出发,对教会自身的“三自”运动利用和改造的结果。它能为当时中国教会所认可和接受,不管是被迫还是主动,是有其历史逻辑的。但既然“三自”体系的出现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作用,那有为何形成今天这样的格局,造成今天这样的许多问题?对政府会带来何种消极负面的影响?

    白新霍: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三自”体系所有问题的焦点都集中在“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这个组织上。从教会信仰的立场看,它是一个非宗教组织;从政府的立场来看,它是一个革命时代意识形态的产物;就其自身合法性而言,它必须要向政府证明其对教会的控制对政府是有利的,这也是它证明自己存在的主要理由。但今天,我们看到“三自”会逐渐演化成一个特殊利益集团,并努力证明自己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何以会这样?原因就来自于时代背景的转换。虽然“三自”运动产生于基督教本土化的历史压力,但“三自”体系的产生,却是冷战时代中国执政者的历史塑造。随着中国和美国建交以后逐渐融入国际社会,直至冷战的结束,使“三自”会失去了自身支撑的重心,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当西方不再是帝国主义集群之境,当爱国早已成为每一个中国公民(包括基督徒)的天然义务,当奥运会成功举办从而结束中国软弱可欺的时代,“三自”当初确立的反帝爱国的初衷就显得过时。

    但“三自”领袖们不愿意面对这个事实。事实上“三自”会内部的保守性是惊人的。从上述历史背景介绍可知,“三自”会和基协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两个组织,因此两者间理念的冲突也就自然可以理解。我曾与一位在教会内部很有影响的从“三自”体系内部分离出来的家庭教会领袖交流。他告诉我说“三自”会19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的领袖惊人的保守,在内部会议上还使用美帝国主义这个概念,还指责中共的改革开放使西方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进入中国。以至于一些中共人士说他们比中共还要“左”,被传为笑谈。

    所以,“三自”会必须为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继续存在寻找新的理由。因此,对于“三自”会来说,家庭教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越紧张,对它越有利。而从现实经验来看,基层宗教部门对于家庭教会往往不太关注,更不会主动压制,很多情况下是迫于“三自”会的压力而不得不做。可以说,很多问题是“三自”会主动挑起来的,因为它要告诉政府情况很严重,需要“三自”出面才能解决。众所周知的安徽铜陵王兴铨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三自”体系表面上看起来时两会服从宗教部门的领导。实际上,政府部门却成为了“三自”会用来压制“三自”堂点和家庭教会的工具。当然,最坏的情形是两者勾结在一起。

    最终,失去了它曾赖以确立其崇高政治任务的时代背景的“三自”会,慢慢在演变成为一个特殊利益集团,但最后却总是要政府为之买单。
 
                           “三自”体系的前景与出路

    于建嵘:
随着基督教这些年较为迅速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和官方对它的关注。随着这种持续增长的关注,人们也渐渐认识到中国基督教内部存在着“三自”体系和家庭教会之间的区别和冲突。由于家庭教会的出现,并且在信徒人数上超过“三自”体系,作为被官方认可的“三自”体系,它如何应对,它未来的走向,自然受到关注。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可以说,现在“三自”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在你们看来,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白新霍:
一是执政党在治国方略上有了重大的转变。197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随后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大又明确提出,要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背景下,中共在所有领域推行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转型,宗教领域当然也不例外。但这一转变必然和“三自”体系由来已久的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和人治特征的治理模式产生冲突,造成其自身的焦虑和紧张。

    二是《宗教事务条例》的通过对现行“三自”体制构成重大的冲击。

    首先,《宗教事务条例》构造了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环境。《宗教事务条例》确认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自主管理权,因此基层堂点要求自我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冲动愈加强烈,这就和“三自”的集权管理模式形成了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宗教事务条例》必然导致“三自”体系的转型。因为《宗教事务条例》所引入的法治模式是原来的“三自”人士们所陌生和困惑的。以往的“三自”领导人已经习惯熟悉于人治,但对于法治却比较陌生。更由于中国教会保守福音派的传统,中国基督教会对教会以外的世界是不关注的,因此对于中国社会的变迁和中国共产党的转型同样感到比较陌生。可以说,很多地方的两会和“三自”体系下基层堂点对中国的这种转型时一无所知。然而,在中国法治化的大背景下,《宗教事务条例》必将逐渐为基督教“三自”堂点所了解,这已经是一个逐渐加快的趋势,两种治理模式之间的冲突越来越紧张。

    其次,《宗教事务条例》隐含着对“三自”模式的否定。在《宗教事务条例》中通篇找不到明确支持“三自”体系的法律条文,但却有宗教团体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的规定。由此,教会作为一个具有天然合法性的宗教活动的主体进行登记而成为宗教团体法人就有了法理依据。这就意味着,《宗教事务条例》的通过必将促使“三自”体系转型。

    最后,《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基层教会信众的信仰权利意识的法律普及必将逐渐产生深远的影响。

    正是《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基层堂点和信徒开始尝试着通过法律来获得和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这种“依法维权”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

    三是家庭教会获得越来越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三自”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于建嵘:
你说的最后这一点,我的体会很深,根据近两年来我对基督教的调查,家庭教会的组织形式对某些传教人士更具有吸引力,也较适合中国的某些传统。因此,家庭教会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家庭教会的人数是“三自”体系人数的数倍,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此外,国家实行鸵鸟式的宗教政策,公开的文件和法律法规含糊不清,未对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就给地方政府相对宽容留下了空间,客观上促进了家庭教会的发展,这表明加入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危险和成本愈来愈小,“三自”体系所具有的吸引力无形中在不断下降。

    白新霍:
您分析的很有道理,正是在依法治国和中共执政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政府通过两会这种间接管理宗教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三自”体系正受到愈来愈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种尴尬局面正是“三自”体系本身造成的。

    就“三自”体系而言,其优势往往体现在基层堂点的教会内部体制上。内部制度比较健全,不太容易形成家庭教会那种独裁、家长制状态。这种体制无疑使“三自”体系内的堂点获得较好的发展平台,能够很好地促使堂点自身的不断成熟,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这样一来,堂点和两会之间的紧张又会越来越突出,因为堂点越来越希望具有更大的自治地位,能直接以合法公开的宗教活动的主体资格和政府直接交涉,而不再由两会来代表。《宗教事务条例》的通过无疑给了这种愿望法律上的支持,所以,原来的两会管理堂点的“三自”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了。

    由于“三自”体系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不断流失,其对于基层堂点的控制力愈来愈弱;与此同时,“三自”体系下的堂点却在逐步完善和成熟。在这种情形之下,“三自”体系下的农村基层教会已经出现教会自治的初步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乡镇基层独立教堂不断出现。许多基层堂点开始慢慢从“三自”体系的控制下独立出来。它们强调的是尊重国家权力和遵守国家法律,但对“三自”体系却不再简单顺从。在这种背景下,基层堂点很希望能直接和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对接。因为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三自”体系下的基层堂点体制比较完善,有一定的自治能力,自然希望直接面对政府宗教部门,而不再通过两会,这样可以不再受两会的制约,可以直接下情上达。

    第二,乡镇地方堂点联合自治模式开始兴起。“三自”体系的基层堂点不断走向独立,一些地方的基层堂点开始进行堂点联合自治的初步尝试。一些地理位置相互接近,有历史联系的堂点逐渐形成紧密的横向联系,在充分借鉴基督教传统教会体制的基础上开始形成地方教会联合自治。

    这种新的教会体制的转型,在当前中国大陆境内,在“三自”体系框架下最具代表意义的应该是温州五大牧区式的教会体制。它们的主要做法是以议事会制取代“三自”会,每个县建立一个大牧区,有完善的、联邦式的牧区架构。事实上,这种牧区体制才是教会的传统体制,它来自于长老会体制的传统。它正从基层堂点的横向联合开始慢慢取代“三自”的纵向控制体系。牧区制充分尊重各堂点的自主,并不强调对权力的集中控制,它只是侧重于解决教会中的诸多问题,这一点和“三自”体系形成鲜明对比。

    因此,我认为,“三自”体制转型的可能选择是建立牧区制模式,从更严格意义上说是要建立和完善长老会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教会成为一个相对成熟的、自我调控的民间社团。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只是各地的快慢程度不一样而已。也就是说,堂点自治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教会传统的必然要求。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三自”体系基层堂点横向联合和自治必将成为今后“三自”体系内堂点发展的主流。

    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需要明确,就是教会要对现政权顺服和对国家法律的遵守。事实上,这两者并不矛盾,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为,在政教关系模式上,基督教的原则是政教分离和顺服掌权者。

    实际上,无论是农村的村级自治模式,还是城市的社区自治模式,和教会的这种自治模式本质上是相同的,都体现了中国基层社会的自治走向这一历史趋势。这是在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奠基。这种民间自治体将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于建嵘:
如前所述,“三自”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面临着诸多挑战。很多基层教会都想摆脱“三自”会的控制,实现教会事务的独立和自治。一些地方的教会也开始尝试建立在传统长老会制度上的自治教会联合体。教会自治是基督教发展的必然趋势,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那你认为,政府该如何重建宗教管理体制,才能既满足信徒自治的要求又能实现国家对宗教事务的有效管理呢?

    林感恩: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和集权政治传统的国家里,政教关系的重塑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对当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在重建宗教管理体制方面的作用。建议充分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尊重基督教会的传统,给教会以适当的空间。基督教从来不是造反、革命的宗教组织。无论是罗马帝国的镇压,还是中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对教会的严厉逼迫,都没有看到基督徒的造反和革命,这说明基督教并没有造反的教义和传统,诚如基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建国以来中国本土传统的民间秘密宗教的造反事件倒是屡禁不绝。

    第二,将法治原则真正贯彻、落实到宗教事务的管理中。国家应尽快消除宗教管理体制中人治型治理模式与《宗教事务条例》所体现的法治型治理模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给两会尤其是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一个准确适当的定位。

    于建嵘:
当前中国正处在剧烈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冲突不断涌现,社会和谐稳定成了政学两界关注的焦点。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同时,官方宣扬的主流意识形态遭遇挑战,致使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宗教,我们该如何对待宗教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提出一个观点就是让宗教成为一种社会生活,政府不要把宗教党政治,精英不要把教会当工具,这也是我从事基督教研究的出发点。你认为,如何才能处理好政府与教会的关系?“三自”体系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它该如何转型?

    白新霍:
我非常赞成于教授的观点和精辟简洁而有力的表述。在我看来,“三自”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其合法性资源在不断流失,对于当前中国这样一个正处在急剧转型又极希望能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而言,宗教信仰是可以发挥重大作用的,现在很多国人已经开始慢慢意识到这一点。

    近期,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中共昆明市市委书记仇和在接收采访时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搞了30年,社会事业领域改革也早已启动,这时应该是社区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这样国家就会很稳。中国与西方不一样,西方是一种程序制度型民主,这是由它的文化决定的。我在美国参加过当地法庭的审判,原告、被告审判之前再对立,一旦结果出来就握手言和。在西方人的政治理念中,程序、制度是上帝给的,想不通的时候到教堂里祈祷一下,就想通了。而我们国家不一样,社会稳定的因素中缺乏宗教。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考虑如何对待宗教问题。”在这里可以明显看出,一些主政者对于宗教在促使当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已经开始给予一定的认识和良好的期待。

    张耀杰:
我是很认同仇和这种执政理念的。追根溯源,基督教是一次又一次失去故土家园的犹太人的民族宗教,也就是被压迫、被侵略的弱势者的苦难宗教。经过耶稣基督的受难救赎以及中世纪以来的宗教改革基督教的信仰门槛越来越低。通俗易懂的《圣经》文本中既有形而下的世俗关怀,又有形而上的精神超越,其中的核心基调是灵魂救赎的博爱福音和顺服当权者的守法意识。在现有的世界性宗教中,基督教是最贴近于普世人性也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古老中国第一次彻底解决了大多数民众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贫富差距的急剧加大和社会不公的急剧加剧,精神信仰严重饥渴和心理平衡严重缺失的问题,逐渐浮现出来并且变得越来越触目惊心。在这种情况下,提倡灵魂救赎的博爱福音和顺服当权者的守法意识的基督教信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中国本土传统的儒、释、道文化,偏重于等级森严的个人修养的非普世价值甚至于反普世价值的倾向,对于以人为本、宽容和谐的社会秩序新格局的建设,必然会发挥有益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我对于中国基督教的发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见:第一,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基督教协会应该相对独立,各归其位。第二,政府当局应该像承认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一样,承认家庭教会的合法地位。第三,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家庭教会,都必须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纯洁信仰、和谐相处、均衡发展;第四,属灵的宗教应该严格遵守政教分离的权利边界和普世原则,不要过多承担世俗性的社团组织功能。

    林感恩:
我认为,“三自”的转型可以有如下思路:其一,让协会和“三自”会脱钩,摆脱两会模式,采取单一协会模式与政府宗教部门对接。这可以再县一级层级上进行“三自”体系改革;其二,是“三自”体系下的堂点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宗教活动的法律主体,使之直接和政府宗教部门对接。其三,“三自”转型应与中国家庭教会的合法化同步。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比较稳定的、面向未来的、在法治框架下稳定有序的新型政教关系,也才能与中共执政方式的转型协调同步。

    于建嵘:
通过近两年的调查,我们对基督教在中国的发展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就基督教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对话。我们的出发点是希望全社会特别是执政者能正视基督教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我看来,只有客观正确地认识中国的基督教现象,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和路途。
 
 
                  (本文转载自:《领导者》杂志2009年6月号)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如何面对家庭教会?——北京守望教会事件述评
       下一篇文章: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