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建东
[内容摘要] 基督教传统是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征,早期基督教从古典政治文化中汲取了丰富营养,到了“黑暗时代”的中世纪,人们会把基督教与黑暗统治联系到一起,但是基督教传统中的“罪感”文化、法律观念及植根于基督教信仰的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作用,在中世纪出现了宪政思想萌芽并获得初步的发展,尤其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运动、新教思想对宪政产生起到推动作用,由此可见,中世纪基督教对宪政的产生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 中世纪基督教;宗教改革;宪政
一、早期基督教与古典政治文化相遇
基督教的宗教源流主要是犹太教和东方神秘宗教,早在公元1世纪,基督教就在巴勒斯坦地区的犹太人中产生,基督徒使用犹太教的《圣经》,其中许多信仰源于犹太教,其“原罪说”“救世主”等观念以及一神论的思想来自犹太教,另外,神的复生、赎罪献祭等思想则受到东方宗教的影响。最初的基督教作为犹太教的一个派别,在一部分犹太人中传播,两者共同的价值观被称为犹太——基督教传统。基督教会在宗教仪式中“保存了作为一种崇拜秩序、一种思维结构和一种生活原则的基督教文化的丰富传统”①。
早期基督教在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一方面从古典文化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另一方面它也充当了传承古典文化的不可或缺的载体。基督教曾吸取古典学说中的斯多葛派思想,如精神自由、自然法思想、人人平等思想等,都给基督教思想带来了文明的曙光。并且,罗马法的一些基本观念,在基督教神学之中深深的渗入,最权威的《圣经》拉丁文译本就大量使用罗马法的概念。所谓基督教文明,并非是单纯的宗教文化,由于早期护教士们的不懈努力,基督教本身就包容了诸多古典文明的成分②。远在古希腊时所孕育的公民文化,可将其视为近现代宪政文明的原初形态;斯多葛派关于人的平等思想与自由思想一起,构成了关于人的观念的重大变革,还有罗马法的基本观念等。无疑,早期基督教对上述灿烂文化的吸收与借鉴已为中世纪基督教世界埋下宪政的种子。
二、中世纪基督教与宪政思想的萌芽与发展
基督教传统作为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征,不仅是因为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更重要的是它给人们心理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并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宪政是西方社会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宪政可以说是一种“设防”的学说,这一理论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和表达世俗秩序意识的政治文化之中,是西方固有文化的沉淀与结晶。
基督教教义认为,由于人类始祖亚当的犯罪堕落,即“原罪”,他将自己的罪也带给了后代,所以每个人生来就是有罪的,这个罪不是个人行为所致,而是人类的本性。从《圣经》中发挥出来的政治思想和罗马帝国末期形成的奥古斯丁的“双城论”,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是政治领域的基本纲领③。与“原罪”相对应的是“本罪”,即当人们到达一定的年龄时就会继续犯罪,即使自己也不能拯救自己,只能寄希望于上帝的“恩典”。在中世纪,这种“罪感”的基督教文化获得充分的发展,对后世影响深远。因为人的“原罪”与“本罪”,基督教徒不相信人会变得完美无缺、达到至善,正因为人的“罪”,人世的黑暗与人类的堕落性,在社会上才形成对人的不信任,尤其是对掌握权力的人不信任。权力是最值得我们重视的因素,人一旦有权就很容易走向堕落。故阿克顿得出一个著名的结论:“权力容易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基于对人性的考虑,人们需要制定法律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人们也需要权力间的相互制约。
张灏的《幽黯意识与民主传统》一书中说:“所谓幽黯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幽暗意识酝酿于基督教的原罪观念,经过基督教加尔文教派的继续发酵,最终酝酿出英美宪政自由的民主制度。基督教文化极其重视法律制度的外在功能,不主张通过内在的完美人格去净化权力,而是强调对危险的权力施行外部的制度约束。美国的学者弗里德里希曾认为,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宪政论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西方宪政注重法治、强调权力制约是其文化中对人性不信任的必然结果,正因如此,权力制约原则成为西方各国宪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由于一种理论或思想不可能脱离社会的文化环境,近代自由主义也是如此。在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近代自由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利用或借鉴了基督教中的相当一部分因素,有内部的、有外部的、有直接的、同样也有间接的。如在上帝的下面人人平等之观念、博爱的观念等为人们反对封建等级制提供了思想武器,利于人们团结起来共同对付政府的不良决策与行为。中世纪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源自基督教的灵魂和肉体的二重性的信仰,在基督徒看来,肉体是罪恶的,只属于尘世,只有灵魂才能进入天国。信仰的二重性决定着人的生活的二重性,即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相应地,社会也分化为教会和国家二元结构。美国法学家H.伯尔曼认为,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发生的“教皇革命”,是欧洲社会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形成的标志。从那时起,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各自相互分立,二者相互制衡,最终形成了教权和王权的各自对立、相互平行、平衡和制约的独特格局,这种持续千年的独特格局使国家权力有限,成为西方人心理上根深蒂固的政治意识。因此,中世纪世俗权力与精神权力之间的分野,出现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宪政思想萌芽。
中世纪西欧多元主义的政治格局下,每个西欧人具有多重角色,分别与领主、国王、教会、城市等发生关系,被置于多重秩序中。处于教会与反教会激烈斗争时期的托马斯·阿奎那曾把法划分为四类: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托马斯认为,整个社会都是上帝创造的,“一切现存的事物都是由神安排的”“天意要对一切事物贯彻一种秩序”④。阿奎那将一切法律置于上帝的永恒法之下,他用上帝的理性为自然法披上一层神圣外衣,但承认自然法是人类普遍理性并将保全人类作为自然法的普遍规则,为近代自然法理论提供了思想依据。西欧中世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多元主义下的各种政治力量、各个阶层和个人积极地权力斗争,“(权利)斗争的方式一般是以法律为依据,采取合法的手段,而不是激烈的暴力……斗争的结果是使法律得到贯彻,纠正不法行为,或使法律的解释向自己方向倾斜,有的试图废止旧法律,建立新法律”⑤。
后来,发生了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等一系列事件,罗马法给西方社会带来了影响深远的观念转变与社会变革。13世纪以后,罗马法成了王权对抗教权的有力武器,从而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由于中世纪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社会,政府也不例外,契约关系鼓励人们以权利斗争的方式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积极的权利斗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杠杆。每一场斗争得到的权利,都起到铺路石的作用。每一次权利的获得,都为新权利的获得铺平了道路,提供了手段。这些权利前后积累,终于汇成了巨大的社会和宪政变革”⑥。
三、宗教改革、新教思想对宪政的推动作用
中世纪末期,随着欧洲经济的发展,“自由城市”开始兴起,并且城市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生存空间,从事商业活动的市民阶层成为被王侯政权所承认的合法集团,享有充分的自治权。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必须服从城市的法律,各种宗教异端思想开始流行。
到了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和新教思想(新教思想的核心是“因信称义”)的传播彻底打破了教会权威,使基督教作为个人得救宗教的原貌得到了恢复,可以说这是西欧社会转型的历史起点。“宗教改革的冲动,表面上是由教会腐败引起的反应,但在深层里,是由它自身所蕴含的丰富的灵性资源催生出来的,也就是从它所攻击的传统内部发展出来的”⑦。宗教改革使世俗国家开始侵蚀教会的传统领域,企图实现对人包括人的精神在内的全面控制的王权至上思想应运而生,但世俗的王权试图控制人的信仰没有历史和传统的依据,终于人的信仰自由出现了。人的信仰自由权利是实现近现代宪政的重要因素,它使西欧基督教意识形态成功地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并为近代宪政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宗教改革否定了教会在中世纪末期的政治领域权力,“路德的神学前提使他不仅必然要攻击教会的管辖权力,而且要相应地维护世俗当局,从而填补前者造成的权力真空。他首先支持无比地扩大世俗当局的权力”⑧。在思想领域,“在个人伸张权利的同时,从中世纪政治传统中发挥出来的宪政思想先是由反宗教改革的天主教思想家所倡导,作为新的专 zhi国家权力的解毒剂,而后又被新教思想家接了过来”⑨。在这样复杂的政治、思想背景下,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产生了,其产生过程是国王与贵族及教会斗争与妥协的产物,它奠定了近现代宪政的法律形式基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洛克根据英国的实践,进一步发挥前人的思想,提出法制思想和分权理论。其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即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分权理论的提出,是洛克对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贡献。洛克的分权学说对其后的法国启蒙运动和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斗争和政治思想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孟德斯鸠在法国热烈的宣传这个学说,并将他改造为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说,洛克的分权思想经过孟德斯鸠影响到美国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
四、结语
西方国家的宪政精神及其制度实践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西欧社会逐步演进的产物。作为西方文明源头的古希腊,那个时候开始孕育的公民文化,以及古罗马时期的共和国法律与共和传统,特别是中世纪基督教文明。“因为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政府和政治观念创造了我们今天的世界。我们现代的概念,我们现代的制度,我们的政治义务和宪政观念,或是中世纪理念的直接遗产,或是通过反对它而成长起来的”⑩。植根于基督教信仰的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强调分权,政治权力和思想意识形态相对分离,这说明在基督教世界实现宪政具有其内在逻辑发展的必然性。因此,基督教文明为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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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第38页,长川某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②王晓朝:《基督教与帝国文化》第3、4章,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
③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71页,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④[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99页,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⑤⑥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第529、531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⑦⑨丛日云:《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第110、110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⑧[英]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第21页,奚瑞森、亚 方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⑩[美]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16、17页,陶松寿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本文转载自:启蒙历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