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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港澳地区宗教立法
发布时间: 2004/9/18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  
 

 

       一、台湾

      (一) 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台湾“中华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限度、有制约的,所有的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政令,例如,任何人不得以宗教信仰而拒受军训或拒服兵役;人民不得因宗教信仰而拒向国旗敬礼;不得因宗教信仰而为犯罪行为。因此,若有教人犯罪的邪教,予以取缔;礼拜及传教的自由,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礼拜及传教自由也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参见“刑法”第302、304、305、339条及“违警罚法”第64条)。

      “刑法”第246条:对于坛庙、寺观、教堂、坟墓或公众纪念处所,公然侮辱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妨害丧葬、祭礼、说教礼拜者亦同。

      “刑法”第316条:医师、药师、药商、助产士、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此职务之人,无故泄露业务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3条规定:污损祠宇、教堂、墓碑或公众纪念之处所或设施者,处新台币6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关两岸宗教交流的规定
      1989年6月,“内政部”境管局和民政司联合制定了“民间宗教团体及人士赴大陆访问实施作业要点”,规定台湾地区宗教团体及个人单向赴大陆参观访问需“经第三地区”,不可“直航”。1991年1月2日,台“内政部”正式颁布了《现阶段宗教团体派员赴大陆地区从事宗教活动作业规定》该规定要求,凡已依法立案或登记的宗教团体(包括寺庙、教会团体和财团法人),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派遣人员赴大陆地区从事宗教活动,经许可后再向“内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办出境手续。同时规定赴大陆地区从事宗教活动不限次数,但每人每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回台后于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交访问经过的简要报告。“内政部”还规定,宗教团体不宜选派在校学生前往大陆,以“免影响学校课业。”该规定的颁布首次使海峡两岸的宗教交流公开化、“合法化”。

      1991年台“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第十次委员会议,首次“允许大陆杰出人士来台参观访问,其中文化人士包括宗教界人士。”1992年9月22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与“内政部”联合发布“大陆宗教人士来台参观访问申请须知”,该须知包括申请资格、申请方式、接待事宜、应备文件以及其他规定共7条,规定大陆的寺庙、教会(堂)等宗教团体之负责人、传布教义之神职人员、宗教学术研究人员在经台湾地区依法设立有案的宗教团体邀请后,得向“内政部”提出来台的申请;申请方式:个人应提前2个月,团体要提前3个月,同时应准备参观访问计划书一份、填写来台参观访问的目的、行程、意欲参加之宗教活动及晤谈人士;旅行证申请书一份、保证书一份、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代申请委托书一份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等;此外还规定申请者在来台之前要取得第三地区有效期为6个月的签证,或在抵达前取得;但对于大陆来访的宗教人士“内政部”还需成立一个申请资格审查小组,并视实际情况限制来访人数;并规定,在访台期间“不得从事违反‘中华民国’法令与国家安全、利益之活动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之营业行为”。这项须知的颁布,虽然使两岸的宗教双向交流正式化、“合法化”,但是这一“双向”却是非常有限的。

      1993年12月8日,台“内政部”公布了“大陆地区宗教人士来台从事宗教活动许可办法草案”,明定大陆寺庙、教会或宗教团体之负责人等,可以到台湾从事与宗教相关的活动。该草案将“宗教活动”定义为包括与宗教有关的学术研讨、布道、弘法、演讲、参观访问、参加会议、展出或其他公益性的活动。

                                         
                                                                《大陆宗教人士来台参观访问申请须知》

      本须知系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参观访问申请作业要点”订定。

      1.申请资格:
       大陆宗教人士(即以下所称申请人)具有左列资格之一,并经台湾地区依法设立有案之宗教团体邀请(即以下所称邀请单位)者,得向内政部申请来台参观访问:

   寺庙、教会(堂)等宗教团体之负责人。上述所称负责人系指董事长、理事长、主任委员、管理人、住持、传布教义之神职人员、宗教学术研究人员。

  内政部得成立申请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包含审查重点事项之主管机关,另视实际需要得邀请相关教会素乎众望之宗教或宗教学术人士提供咨询意见。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大陆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内政部申请。
  申请人在海外国家或地区者,应检具邀请单位出具之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机构申请。 尚无派驻机构或人员之国家或地区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内政部申请。

  3.注意事项:
  个人申请者,应于来台日期二个月前委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
  团体申请者,应于来台日期三个月前委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

  4.接待事宜:
  大陆宗教人士来台参观访问,应由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台之活动及接待事宜。

  s.应备文件:
  参观访问计划书一份:由申请人填写预定来台参观访问之目的、行程、个人兴趣及愿望(包括参观之机构,意欲参加之宗教活动及晤谈之宗教人士等)。
  旅行证申请书一份: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附照片、身份证等文件。(为配合计算机作业,请以黑笔或蓝笔中文正楷填写,尽可能避免使用简体字、数字请填写阿拉伯数字,以免影响发证。)
  保证书一份:保证人以在台湾地区居住并设有户籍且有正当职业公民为限。
  保证人如具有公务员身份,应先加盖机关印信;如为一般公民,应先至户籍所在地之警察机关办妥对保手续。
  申请人申请资格证明文件:宗教团体负责人应提出确为该宗教团体负责之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神职人员应提出由各教会依教制、教规出具之相关证明文件。
  宗教学术研究人员应提出宗教学术地位或专业研究之证明文件。
  代申请委托书一份:申请人委托邀请单位代为申请时,须备妥亲笔签名之委托书。
其他证明文件:包括邀请单位之邀请书一份、立案或登记证明影本一份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 其他规定......
  申请人来台前应取得第三地区有效期六个月之签证,或于抵达前取得,并备回程机票,于入境查检时出示,始能入境。
  申请人必须详实填写各项表格及提供有关文件,如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办理或填写失实者,其责任概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大陆宗教人士来台参观访问,得由内政部视实际情形限制来访人数。
  大陆宗教人士来台访问期间,不得从事违反中华民国法令与国家安全、利益之活动及以营利为目的之营利行为,且不得进行与参观访问不符之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取消参观访问许可或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必要时予以遣返。

  7.本须知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三)税法关于宗教团体减免税的规定

  1.营业税的减免......(阅读全文请点击附件)中国台港澳地区宗教立法.doc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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