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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功能及其对法治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04/9/27日    【字体:
作者:李富成
关键词:  1  
 

 

                                                                      李富成


  有人群的地方就须有法律,法律使人们生活有序;有苦难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宗教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对尘世的超脱与来世的向往。人是高级智慧动物,他对物质世界有追求,同时对精神世界也有渴望,法律只能调控人们物质世界的欲望,宗教则为人们提供一个理想的精神家园。因而法律与宗教是维系人类社会平稳发展的两种重要工具。它们互相延伸,共同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法律与宗教是一辆马车下的两个轮子:共同维系社会的发展

  如果把人类社会看成一辆马车,那么法律与宗教就是推动这辆马车运行的两个轮子,它们共同着力,共同推动人类社会向前缓慢推进。如果人类社会仅靠法律来支撑,那么社会上势必充满血腥和暴力。如果人类社会仅靠宗教精神来支撑,那么人类势必陷入白日梦幻般的意境之中。因而在强化法律作用的同时,必须注意宗教信仰的陶冶,在培育宗教精神的情怀时,也不忘重视法律对生活的调控。然而宗教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规范,在终级目标,调控手段上都有所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以解决社会纠纷为目的的一些规则和制度。因而它对社会的调控主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它注重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尤其是那些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它的终级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形成法律至上的权威。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级意义和目的。宗教是直觉知识,是对生活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它侧重解决人们精神领域苦恼与痛苦,它对现实世界的苦起一种绥靖作用,使人们对现世的不满在未来世界的家园中得以实现。宗教常常是通过一些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一些基本的价值观与信念,它以特定的民族和人群为传教对象。

  二、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人们普遍认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时西方社会人群的主体目前也是信奉基督教的,与此相关联西方社会目前也是世界上法治建设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对法律影响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可以说西方人们法律生活无论是诉讼的具体操作,还是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无不打下基督的烙印。

  (一)基督教对西方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产生深刻的影响:
  (1)在家庭中给予妻子在法律上更加平等的地位,将配偶双方的合意作为婚姻有效的前题。废除父亲对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强调基督教婚姻,一夫一妻,保持家庭稳定。家庭稳定,社会就稳定了。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2)在严格法与衡平法之间,强调衡平法的概念,缓和一般法的严厉性。近来,西方社会普遍主张并且实行轻型化,改善囚犯的待遇,不少国家已经取消死刑,实行开放性的监狱管理,这与基督教的传统影响不无关系。因为西方社会普遍相信:上帝会宽恕每一个犯罪的羔羊,何况上帝还要进行末日审判,一个人在世界末日来临时的待遇是升天堂还是下地狱是由上帝说了算,因而尘世的法律没有必要制定得严酷,要实行轻刑化,因为上帝的末日裁判是最高的,也是最终的,同时也是最公正的。

  (二)宗教对法律价值层面的影响:西方社会宗教精神是平等、博爱、自由与秩序。而这些精神无一不渗透到法的价值之中,成为法治追求的目标。这一点从法律的词渊上可以得到证明:众所周知,现代西方法根基是罗马法,在古罗马那里,法这个词就是正义Lustus。
  
      为了从内在和目的意义上即从法的宗旨和实质上表述法,罗马人使用Aequitas,它产生于一个含有平等意思的词根。它体现了法的宣告性原则为单个人的活动所确定条件和限度,这些条件和限度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法被杰尔书定义为“善良和公正的技艺”,乌尔比安提出法的定义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①。从以上法的定义之中不难看出宗教的平等、正义、自由价值观已在法律概念中生根。这种平等、正义、自由宗教精神被西方奉为法律的本质精神。如法国宪法序言中庄严宣告:自由、平等、博爱是宪法的精神,这种精神已与法律精神融为一体。宗教精神已经得到立法者的认可,民众的接受。西方的宗教生活已与法律生活或暗或明地结合起来,人们在教堂里接受宗教洗礼的同时,也同时在接受法的陶冶。因为在西方法的精神与宗教信仰已经很难把它们加以区分。

  (三)宗教对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的影响:

  基督教中有爱神,爱是宗教中一条神圣的戒律,伯尔曼在研究爱与法律关系时指出:“无论对基督教还是犹太教,爱都是被认为法律本身之所在,而法律既包括其具体行为,也包括其抽象的道德,都要成为爱的体现。”②西方社会主张的程序正义,程序先于权利,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就是发轫于宗教中的博爱。相同的案件应做出相同的判决。不能因人而异,这并非只是正义原则,同时也是爱的原则,不平等待人就不是爱,法官如果徇私枉法,不仅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宗教道德的谴责,在上帝的末日审判时他是难脱其咎的。
  
      基督教主张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信奉基督的人都是教中兄弟姐妹,除上帝之外,大家都是平等,都是上帝的臣民。无论是上至国王,还是下至臣民,都处于主的恩惠之下,他们是平等。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最终演绎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王犯罪也可以推上断头台,总统有错也遭弹劾。法律就如教中基督,它是至上的。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律之上,它只能在法律之下。人们都是法律的臣民。西塞罗的名言“为了自由我做了法律的奴隶”至今仍激荡在西方人耳畔。

  (四)宗教的诉讼技巧和诉讼理念对法律的影响

  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认为圣经就是一部诉讼法教科书。《圣经》里有这样一个故事:美丽善良的姑娘苏姗娜遭人诬陷,一个名叫但以理的青年在上帝的启迪下,凭借正义和智慧解脱了苏姗娜,并使恶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一案例以上帝的名义昭示了两种司法精神:一是正义精神,但以坚信上帝的天启“切不可将无辜者处死”。所以年轻的他能够以无畏的精神主持公道,惩恶扬善。二是理性的精神,但以理不是简单地凭一种信念为无辜者辩护而是以超过众多长老的智慧,采用将两名证人分别询问具体情节的方法,最终使诬陷者漏洞百出。可见伸张正义不仅需要一种无畏的精神,更需要有一种过人的理性。这在证据学上发展为矛盾规则、交叉询问法则,对今天西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里上帝的天启可以看作是人类文明对司法的基本要求。

  流行于西方国家的各种法律誓词也深受宗教影响。人们在法庭作证都是要手按《圣经》发誓的,中国古代诉讼前也有“盟诅”一说。这无非是借助于宗教的力量,强迫人们讲真话。因为它的理论预设是上帝是全知全能的,它不仅知现在而且还知过去和未来。它不仅能知人们做了什么,而且更知人们想什么。因而在上帝面前讲假话是逃不过末日审判的。许多国家规定的法律誓词都体现了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如公元前九世纪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中就有如下的规定,索赔被盗财物原告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妒忌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所言或信念。”被告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助誓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证词是清白和真实的。”③

  三、宗教精神对法治的影响以肪对我国法治推进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法治模式是采取政府推进型的,政府重立法,重法制宣传。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得到人们普遍认同,对法律缺少象对宗教的那样信仰。因而我国法治推进的步伐是沉重而缓慢的。影响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始终把法律看成是治民之具,《法经》上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著囚、捕、杂、具等篇。而没有象西方那样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象征。尽管我国古代也提倡“法平如水”。但这种观点始终没有成为法律文化的主流,同时我国传统文化的底子是儒家文化,而儒学始终强调无诉、息诉。并且统治者常把一个地方诉讼多少看作是评判地方官吏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儒家主张和为贵,人们之间的争讼大多不是通过诉讼来解决而是通过诉讼外的方法加以调整。可以说法律作为一种定争止分的工具从来没有在民众心理上引起认同。加上封建时代的司法腐败,更使人们对打官司望而生畏。而西方的民族具有好讼精神,为一、二元钱的琐事打官司常见诸报纸,这种好诉精神来源于基督教的平等,正义,凡事讨个说法,弄个明白,正是这种精神推动了西方法治文明的进程。
  
      由于我国历史上一直是王权占统治地位。宗教从来没有占据政治,精神生活的主导地位,并且我国宗教既有本土的,也有外来的,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于全国,被人们广泛认同的宗教。因而宗教的一些价值观也没有被人们的广泛接受。我国的宗教是混杂无序的,各种宗教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因而难以对法律产生统一的影响。同时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一直强调德主刑辅,内圣外王。很少对法律的精神、理念进行探索并给予理论上的支撑。目前推进我国法治的关键就在于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宗教化、神圣化。“正义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堂皇仪表和其具一定戏剧性的演示。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宣示正义准则的角色也会因不同凡俗的仪表,而使自己的精华得到升华”。④目前要在我国培养一种统一的宗教是不可能的,也难以得到政府的认可和社会的接受。关键是我们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宗教来看待,来培养人们对它的信仰,对它的虔诚。法律宗教化并不是要把法律变成宗教的教义,也不是要把宗教中一些不符合人类理性的东西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因为这样做并不是社会的文明进步,而恰是历史的倒退。我们所要做的,仅是把一些被人类普遍认同的宗教精神纳入法律的范畴,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要体现自然法的理性,法治社会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成为良法的关键是我们在立法时必须把宗教所包含的一些平等、博爱、自由、善良的精神融入立法过程中。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体现宗教的平等精神,博爱精神。不应把法看成是治民之具,而应把法看成是衡量是非正义的尺度。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设置上,要体现平等的要求,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因为从宗教的角度看,无论是罪人还是好人,他们都是上帝的子民,在上帝面前是一律平等的。何况佛教还主张“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所以法律的制定应体现宗教精神。其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坚持程序正义,贯彻宗教精神,防止执法者成为法律杀手,执法者在执法中要体现法律的仁爱之心,恻隐之心。古罗马法学界对法最流行的定义是“法律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在执法中须体现这种正义精神,执法者必须做到公正地处理人际纠纷,要求在一切场事见义勇为,也要求不以自己的法律智慧去规避法律、危害社会。诚如是,我国成为法治国家将指日可待。



注释:
①[意]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第4-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②[美]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第100页,三联书店
③《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④贺卫芳《司法理念与制度》,7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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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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